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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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52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部长规定编号:04/Permentan/PP.340/2/ 关于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感谢全能的真主的恩典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鉴于:a.编号为88/Permentan/PP.340/12/ 的农业部部长规定已对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b.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编号为88/Permentan/PP.340/12/ 的农业部部长规定已不再适用;c.基于对上述a、b点内容的考虑,以及为实行 第18号关于粮食的法律规定,农业部部长需要对进出口新鲜
2、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问题重新作出规定;根据:1.1992年第16号关于牲畜、鱼类和植物检验检疫的法律(1992年第5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48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2.1994年第7号关于核准的法律(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994年第5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55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3.1999年第8号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1999年第4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821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4. 第13号关于园艺的法律( 第132号印度尼西亚共
3、和国国家公报,第517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5. 第18号关于粮食的法律( 第22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36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6. 第20号关于标准化与合格评定的法律( 第21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58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7. 第39号关于种植园的法律( 第30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613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8. 第102号关于国家标准化的政府规定( 第19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02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9. 第14号关于植物检验检疫的政府规定( 第3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4、第419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10. 第28号关于食品营养、质量和安全的政府规定( 第10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42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11. 第47号关于国家部委建立与组织的总统令,而后变更数次,最终为 第13号关于对 第47号总统令作第五次变更的规定( 第2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2. 第24号总统令关于国家部委的职能、任务与地位,以及第一梯队国家部委的作用、任务与地位的规定,而后数次变更,最终为 第135号总统令关于对 第24号总统令作第七次变更的规定( 第273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3. 第121/P号关于 - 间建立内阁部门和
5、任命部长的总统决议;14. 第165号关于工作内阁作用与职责安排的总统令( 第33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5.编号为58/Permentan/OT.140/8/ 关于实施国家农业标准化体系的农业部部长规定;16.编号为22/Permentan/OT.140/4/ 关于农业检验检疫技术执行单位的工作流程和组织设置的农业部部长规定;17.编号为35/Permentan/OT.140/7/ 关于农产品良好处理方法(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规定与要求的农业部部长规定;18.编号为09/Permentan/OT.140/2/ 关于针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携带载
6、体进入印尼境内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及实施办法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3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19.编号为3237/Kpts/HK.060/9/ 关于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的文件类型和形式以及新鲜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30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0.编号为44/Permentan/OT.140/10/ 关于收成后农产品的良好处理规范(Good Handling Practices)指引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39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1.编号为48/Permentan/OT.140/10/ 关于果蔬植物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e Practic
7、es for Fruit and Vegetables)指引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40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2.编号为61/Permentan/OT.140/10/ 关于农业部的工作程序和组织结构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3.编号为24/Permentan/SR.140/4/ 关于农药注册流程和要求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23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4.编号为94/Permentan/OT.140/12/ 对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携带载体的产品出入境口岸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后数次变更,最终修订为编号为44/Permentan/OT.140
8、/3/ 关于修订编号为94/Permentan/OT.140/12/ 对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携带载体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42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5.编号为42/Permentan/OT.140/6/ 关于进口至印尼境内的新鲜果蔬的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631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6.编号为43/Permentan/OT.140/6/ 关于进口至印尼境内的新鲜根茎类植物的检验检疫措施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63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7.编号为38/Permentan/OT.140/3/ 对于出入口岸以外的植物检疫措
9、施的农业部部长规定( 第351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注意:1.(CAC/GL 20-1995);2.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公布的第2B册, 第二版;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 ;4.(CAC/GL 47- ), 第一版修订本;5.(CAC/GL 69- );6.(SNI 7385: );7.(SNI 7388: );8.(CAC/GL 26-1997), 第一次修订版;9.(CODEX STAN 193-1995), 第三次修订版;10. 9月3日编号为G/SPS/N/IDN/94的声明;决定: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规定:1.食品包括
10、所有来自农业、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海洋和淡水,无论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经加工的,用作消费者的食物或饮品,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和其它用于制备、加工和/或制造食物或饮品的材料。2.蔬菜是所有与蔬菜相关的,存活或死亡状态的,无论经过加工还是未经加工的自然资源。3.新鲜食品是未经过加工、可被直接消费和/或用作食品深加工原料的食品。4.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简称为PSAT)是未经加工可被直接消费、经过简单加工,和/或用作食品深加工原料的植物源性食品。5.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监管,指需要预防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的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超过最大限量的任何条件及措施。6.监管是一系列为确保印尼进出口的新鲜
11、植物源性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举措。7.化学污染物是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8.生物污染物是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来自生物材料的污染物。9.进口是一系列经过既定入境口岸从国外引进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到印尼境内的活动。10.出口是一系列经过既定出境口岸从印尼国内输出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到国外的活动。11.出入境口岸指的是指定的用于货物出入境的海港、河港、空港、轮渡港口、陆路口岸、邮局、跨境邮递站。12.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简称为OKKP)是有权实施监管和/或鉴定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政府机构。第二条本是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基础,而且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免受生物和化学污染
12、物的危害。第三条本的范围包括进出口要求、监管体系的认证和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登记注册、进出口监管、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冻结与撤销、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注册的撤销,以及相关的费用。第二章 进出口要求第四条(1)市面上流通的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必须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要求。(2)上述(1)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包括不超过最大限量的化学和生物污染物。(3)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种类、化学和生物污染物最大限量详见附录一中(2)所述,该附录是本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五条如第四条所述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可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国家
13、:a获得认证的;或b未获得认证的。第六条(1)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如果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的国家,正如第五条中a点所述,该国有义务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2)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如果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未获得认证的国家,正如第五条中b点所述,必须附上:a.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和b.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第七条(1)第六条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由原产国的出口商最迟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原产国完成装货时整理提交。(2)如果出口商不在原产国中,正如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事先通知),可由原产国
14、的授权商整理提交。(3)上述(1)所提及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的国家的形式,详见表-1所示格式,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未获得认证的国家的形式,详见表-2所示格式,。第八条(1)来自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某个国家中转和出现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总量减少的情况,除了第六条(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以外,还必须由中转国家的出口商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2)来自未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某个国家中转和出现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总量减少的情况,除了第六条(2)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
15、)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以外,还必须由中转国家的出口商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3)若出口商不在中转国家,上述(1)和(2)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可由中转国家的授权商整理提交。(4)上述(1)和(2)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的形式,详见表-3所示格式。第九条(1)上述第七条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第八条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必须由出口商或其授权商经过农业检验检疫局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提交。(2)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
16、通报)的在线提交旨在获取特殊代码(条形码)。(3)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出口商或其授权商必须在附上如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原产国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的编号和日期。(4)若农业检验检疫局官方网站无法正常登入,出口商或授权商可手动整理提交如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第十条(1)上述第六条(2)中b点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由已在农业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的检测实验室整理提交。(2)上述(1)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
17、证书)由以下部分组成:a.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种类;b.所有人的身份信息;c.代理经销商的身份信息(consignment);d.检测日期;e.检测方法;f.证书的编号和日期;和g.检测结果。(3)上述(2)中g点所述的检测,针对原产国使用的农药有效成分、重金属污染、毒素和/或微生物进行,正如第四条(3)所述。(4)上述(3)中所述的检测结果,必须小于或等于第四条(3)中所述的残余和/或污染物的最大限量。(5)上述(2)中g点所述的检测结果,由检测实验室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保证声明,符合印尼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要求。(6)上述(1)中所述的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其形式按照表-4所示的格式制
18、作。第十一条(1)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必须根据目标国的要求,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状况说明证书或文件。(2)上述(1)中所述的证书或文件,须由权威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权威认证机构或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整理提交。第三章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注册和监管体系的认证第一部分认证要求第十二条若某个国家已有和实施以下政策,可获得上述第五条a点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认证:a.良好的培植(良好农业规范/GAP);b.良好的处理(良好处理规范/GHP);和/或c.良好的生产(良好生产规范/GMP)第二部分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认证流程第十三条(1) 新鲜植物源性食
19、品安全主管部门或某个国家的政府代表经过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向农业部部长提请书面申请,详见表-5所示格式。(2) 上述(1)中所指的申请,需要根据申请人所处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填写相关信息。(3) 上述(2)中所指的信息包括:a. 食品安全政策;b. 所申请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种类的描述;c. 生产地所规定的良好农业规范;d. 粗加工地所规定的良好处理规范;e. 深加工地所规定的良好生产规范;f.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体系;g. 最近至少3(三)年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结果;h.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i. 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主管部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部门、进行食品
20、安全调研的部门和产品认证部门;j. 生产商/出口商清单;k.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出口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l. 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口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以及原产国的检验检测与认证体系;和m. 出境口岸(4) 上述(1)所提及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申请,需由团队进行评估。第十四条(1) 正如上述第十三条(3)所述,进行研究评估目的在于保证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信息的一致性;(2) 根据上述(1),如果评估出现如下结果:a. 并不符合,申请人必须自不符合一致性通知书签发之日起最长2(两)月内满足一致性要求;或b. 符合要求,进行实地考察。(3) 上述(2)中a点所提到的不符合一致性通
21、知书,将由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代表农业部部长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某国的申请人,并附上不符合一致性的原因。(4) 如果超过上述(2)中a点所提到的时限,该认证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第十五条(1) 上述第十四条(2)中b点所提到的实地考察,旨在比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信息与实际情况。(2) 上述(1)中所提及的实地考察的结果,需由团队联合进行评估。第十六条(1) 上述第十五条(2)中所提及的评估,旨在评价鉴定实地考察的结果。(2) 正如上述(1)所提及的评估,如果在评估中发现:a. 小部分不符合,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在自不符合一致性通知书签发之日最迟6(六)个月内进行整改(correctiv
22、e action);b. 大部分不符合,评估团队向农业部部长建议驳回该认证申请;或c. 完全符合,评估团队向农业部部长建议同意签发该认证申请;(3) 在上述(2)a 点中所规定的时限内,如果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能够对不符合一致性的小部分完成整改,评估团队向农业部部长建议同意签发该认证申请。第十七条(1) 上述第十六条(2)中b所提及的驳回申请,农业检验检疫局局长代表农业部部长向原产国的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发出驳回通知,并附上驳回申请的理由,详见表-6的示例。(2) 上述第十六条(2)中c和(3)中所提及的签发认证申请,其形式由农业部部长决议所规定,详见表-7的示例。第十八条(1)
23、上述第十七条(2)中所提到的认证,有效期为3(三)年。(2) 上述(1)中所提及的认证期限能够延长。(3) 上述(2)中所提及的延长认证有效期,应最迟在认证有效期结束前6(六)个月内提交延长认证有效期的申请。(4) 上述(3)中的延长认证有效期申请如果超过期限,将被视作新的认证申请。第十九条第十八条所述的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延长认证和认证流程,将具体记录在附录二中,这是本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部分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注册登记流程第二十条(1) 正如第五条的b点所述,尚未经过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国家,如果具备业已登记在册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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