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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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范本 2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目录 1 目的 2 2 适用对象 2 3 考勤管理制度 2 3.1 考勤准则 3 3.2 工作时间 3 3.3 考勤方式 3 3.4迟到、早退和旷工 3 3.5工作期间外出 3 3.6出差 3 3.7 未打卡 3 3.8加班与调休 3 3.9 考勤管理 4 3.10其它规定 4 4 请假管理制度 6 3.1 考勤准则 3 3.2 工作时间 3 3.3 考勤方式 3 3.4迟到、早退和旷工 3 3.5工作期间外出 3 附件1:《外出登记表》 6 附件2:《未打卡申请单》 6 附件3:《加班申请单》 6 附件4:《调休单》 6 1 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考勤管理,加强对员工休假和请假管理,规范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 适用对象: 2.1 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人员(不包括经营管理团队) 2.2 请假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人员 3 管理制度 3.1 考勤准则 所有在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准时出勤、认真工作,尽职尽责;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旷工等。 3.2 工作时间: 3.2.1 工作时间为:9:00—18:00;其中 12:00—13:00为午休、午餐时间。(客服、物流等需要倒班的工作时间由部门另行约定) 3.2.2 每天上班、下班各打卡一次,午休时间不需打卡。原则上员工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岗前准备工作。 3.3 考勤方式 3.3.1 公司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指纹考勤机)进行考勤管理。公司全体员工上、下班时,严格实行指纹打卡考勤。 3.3.2 公司在相应办公区域设立电子考勤系统数据接收端口,员工应在指定的数据接收端口处打卡考勤。 3.4 迟到、早退和旷工 3.4.1 员工未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即视为迟到或早退。 1. 2. 3. 3.1. 3.2. 3.3. 3.4. 3.4.1.1 当月累计迟到不到3(含)次(且每次迟到时间不超过10分钟),减薪20元/次。 3.4.1.2 当月累计迟到超过3次(且每次迟到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一次迟到超过10分钟但不足30分钟,减薪30元/次。 3.4.1.3 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含)、不足1小时的,减薪40元/次。当月累计超过3次时,将另计为1小时事假。 3.4.1.4 一次迟到时间超过1小时(含)视为半天(4小时)事假;当月累计超过3次时,另计半天(4小时)旷工。 3.4.1.5 无故早退视为旷工:早退1小时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1天。旷工期间按标准工资三倍扣除工资。 3.4.2 旷工 3.4.2.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旷工行为: 3.4.2.1.1 故意不打卡考勤的; 3.4.2.1.2 无故缺勤(无考勤记录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3.4.2.1.3 擅自离开公司外出、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 3.4.2.1.4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又不上班的; 3.4.2.1.5 假期已满,未能按时上班且没有正常续假的; 3.4.2.1.6 不服从公司工作分配或调动,未按期到岗上班的; 3.4.2.1.7 员工辞职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离开的; 3.4.2.1.8 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没有事先征得人事行政部同意、且超过5个工作日没有及时前来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或人事离职手续而无故离职的。 3.4.2.1.9 无故早退的:早退1小时内视为旷工半天,超过1小时视为旷工1天; 3.4.2.2 旷工期间按标准工资三倍扣除工资。 3.4.2.3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4日或1年累计旷工达5日的,一律按严重违纪作即时辞退或除名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5 工作期间外出 3.5.1 因公外出办事,需填写《外出登记表》(附件1),注明往返时间,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交人事行政部备案后,方可外出。 3.5.2 工作期间,未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外出或未办理请假手续,外出时间一律按旷工处理,外出时间1小时内的,视为旷工半天;1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 3.6 出差 3.6.1 员工出差前,需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附件2),并将批复后的出差申请单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3.6.2 确因紧急情况(如临时接到公司指定的出差通知,本人不在岗或正值休息日)来不及办理出差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办手续,或本人电话\电子邮件及鹏程网报文办理申请,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3.6.3 对于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其它办公区域长期(半个月以上)工作的员工(非借调和内部调动),需参加工作所在办公区域考勤管理。 3.7 未打卡 3.7.1 未打卡情况是指员工在上、下班时或加班后忘记打卡考勤,或者因在公司外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等特殊工作原因无法正常打卡的。 3.7.2 员工因特殊工作原因未能打卡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未打卡申请单》(附件3),并在当日下班前送交人事行政部核实;超过1个工作日后补单的,人事行政部将不予接收。 3.7.3 参加由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在公司外的公司培训、会议、活动时,可由组织部门或所在部门统一申请未打卡考勤。 3.7.4 员工非特殊工作原因,忘打卡一次,减薪20元/次。 3.7.5 员工按正常流程操作,但无法打卡或打卡不被受理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前往人事行政部报备,经人事行政部确认后有效。否则,一律视作未打卡。 3.7.6 故意未打卡的一律视作旷工一天。 3.7.7 因考勤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打开的,经人事行政部确认后有效。 3.8 加班和调休 3.8.1 加班定义: 3.8.1.1 员工因非岗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公司或部门安排的额外工作或临时工作或紧急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员工必须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指当天下班后工作到20:00以后或者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完成的工作。 3.8.1.2 员工出差期间、以及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会议、培训、活动等,原则上不计算加班时间。但人事行政部人员,如作为培训讲师,在工作时间以外组织培训,能够计算加班时间。 3.8.1.3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需分管人事行政部领导最后审批后方可安排。 3.8.2 加班管理 3.8.2.1 正常工作外的延时工作,且工作至20:00以后的方可计算加班,计算时间从18:30以后的实际加班时间开始计算。公休日、节假日的加班时间以实际到岗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中午休息时间和下午下班后18:30以前为休息、用餐时间,早上9:00以前到岗的时间属于正常上班行为,不计算加班时间。 3.8.2.2 加班时间计算从整点或半点时间开始计算、以实际发生的小时数为加班时间,计算加班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3.8.2.3 员工每月累计加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小时。 3.8.2.4 员工加班应由本人或部门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加班申请单》(附件4),注明加班事由,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分管领导不在公司的,需事后补签),于当日下班前交人事行政部。 3.8.2.5 加班时间计算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加班申请单》和打卡考勤记录为依据核定,无打卡考勤记录的一律不视作加班。 3.8.2.6 有效加班时间应以人事行政部最后核准的实际加班时间为准。 3.8.3 加班补贴 3.8.3.1 非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统一以同等时间的调休冲抵,无其它任何形式的加班补贴或待遇。 3.8.3.2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原则上按公司相关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3.8.4 调休管理 3.8.4.1 员工加班后由人事行政部出具《调休单》(附件5),调休单至加班后的一个季度内有效。加班后的一个季度内未调休完的,将作弃权或作废处理。但确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人事行政部审核后可将延长一个季度有效期,但最迟不得超过本年度(第四季度发生的除外)。 3.8.4.2 员工调休前,应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将已经批准的附有调休单的请假单打印,并在调休前送人事行政部核实后有效,未经许可的一律视作事假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调休的,需要电话申请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事后上班当天补办手续。 3.8.4.3 调休以半天为基本单位。员工申请调休,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5天,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超过10天(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除外,但仍不得超过15天)。连续调休2天内(含)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5天的调休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5天(含)以上需总裁批准,且经人事行政部核实。 3.8.4.4 所有调休时间均以人事行政部出具的《调休单》为准,员工加班后,人事行政部将在一周内出具调休单,员工申请调休时需附上调休单。 3.8.5 补单或补假 3.8.5.1 为严肃考勤纪律,所有请假、加班、调休等均应事先申请并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有效,人事行政部原则上不接受事后补单或补假。 3.8.5.2 确因工作原因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事先申请的,原则上不得迟于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加班、未打卡申请手续,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超过一个工作日后补单或补假的,以及非工作原因造成的补单当月超过3次的,人事行政部将不予受理。 3.8.5.3 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外出或出差期间无法签署意见时,可经过电子邮件进行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核实。 3.8.5.4 无故缺勤(无考勤记录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期间,一律按旷工处理。 3.8.5.5 不执行考勤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公司查实后当事人将按严重违纪处理。 3.9 考勤管理 3.9.1 人事行政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的制度订立、实施、督导和反馈以及考勤统计和分析工作,不定期检查公司内各部门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 3.9.2 公司月度考勤周期为每个自然月份。 3.9.3 每月考勤统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进行,在每月5日前汇总后提交各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在6日前接受员工申述,人事行政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诉结果。考勤工资核算最终以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为准。 3.9.4 不执行考勤规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公司查实后当事人将按严重违纪处理。 3.10 其它规定 3.10.1 请假、调休、出差等离岗申请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员工离岗时间在1天以上的,离岗前请经过邮件形式告知业务关联部门、人员,及其休假期间的工作或业务代理人。 3.10.2 员工应自觉爱护考勤设备,严禁故意损毁,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3.10.3 员工应自觉有效打卡考勤,确保考勤记录无误,避免考勤记录未显示或没有刷上。 4 请假管理制度 4.1 休假和请假种类 法定假、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工伤假 4.2 请假手续 4.2.1 员工请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单,按请假流程请假并获得批准后,在离开岗位前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人事行政部核实备案,在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2.2 员工因特殊原因(如临时生病或遇突发事件、紧急事故等)无法事先请假的,在当日上班后1小时内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获批准后有效。如本人在当天下班前不能及时到岗或前来办理请假手续,可委托部门同事或部门负责人代办请假手续;本人上班当天,及时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审批后的请假证明。 4.2.3 员工请假或休假期满,没有及时到岗上班或或办理续假手续,超假期间视为旷工。 4.2.4 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员工请假手续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从离岗之日起计算为旷工。 4.3 销假 4.3.1 提前销假: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在休假结束前(逢节假日顺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在返回工作岗位当天内至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并及时通知相关领导。 4.4 请假流程及审批程序 4.4.1 法定假 4.4.1.1 根据政府的规定,员工每年能够享有11天的法定假日。为有利于公司工作安排和方便员工,公司可能会对休假日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4.4.1.2 法定假日包括: 元 旦:1天 清明节:1天 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春 节:3天 (春节前后具体放假时间和期限由公司统一安排和规定) 妇女节:3月8日下午半天(仅限在职女员工,若恰逢公休日,则不予补休。) 4.4.2 病假 4.4.2.1 员工因病不能上班时,若无可调休时间,则可申请病假;本人在公文流转系统中请假,按照相关请假流程审批后方可有效。 4.4.2.2 病假审批流程 级别 天数 审批流程 部门经理 部门总监 分管领导 CEO 分管领导 △ 部门总监 [1,3) △ >=3 △ △ 部门经理 [1,3) △ [3,30) △ △ >=30 △ △ △ 部门主管及以下 <3 △ [3,30) △ △ >=30 △ △ △ 注:“△”代表请假单所经节点。 4.4.2.3 员工申请病假在2个工作日以上(含2个工作日)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在上班当日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书面病假或医疗证明,医院病假或医疗证明经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方可有效;急诊病假不受医院等级限制。 4.4.2.4 人事行政部有权要求申请病假者及时、如实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病历记录、住院证明以及相关费用单据以供审核。 4.4.2.5 对于滥用病假政策或提供虚假医院证明的员工,经人事行政部查实后,申请病假期间被视为旷工,并以严重违纪论处,直至辞退或除名。 4.4.2.6 病假工资计算,以本人薪酬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50%为标准按天扣发病假工资;长期病休人员(病休期三个月以上)工资支付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4.2.7 年度累计病假超过40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享受当年年终奖金奖励,且当年不享受加薪政策。 4.4.3 事假 4.4.3.1 员工因有私事需请假处理且有正当理由的,而无可调休时间的,可申请无薪事假(即事假当日无日工资及一切补贴、津贴等)。本人在公文流转系统中请假,按照相关请假流程审批后方可有效。 4.4.3.2 事假审批流程 级别 天数 审批流程 部门经理 部门总监 分管领导 CEO 分管领导 △ 部门总监 <3 △ >=3 △ △ 部门经理 <3 △ [3,5) △ △ >=5 △ △ △ 部门主管及以下 <3 △ [3,5) △ △ >=5 △ △ △ 注:“△”代表请假单所经节点。 4.4.3.3 无特殊原因,员工申请事假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年度(指自然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4.3.4 当月事假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再计入年终奖发放计算的月份范围;特殊情况下,由人事行政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及总裁批准者除外。 4.4.3.5 年度(指自然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只发放当年应享受年终奖的50%;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公司将取消其当年年终奖金享受资格。 4.4.3.6 员工在试用期内,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将影响其试用期转正考核结果。 4.4.3.7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暂被停职、停工的,停职或停工期间按事假处理。 4.4.4 年休假 4.4.4.1 年休假的计算,累计工作1年(含进入公司前工作经历)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4.4.4.2 进入公司前无工作经历的,在进入公司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的,年休假5天;已满 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4.4.3 年休假的审批权限 级别 审批流程 人事行政部 部门经理 部门总监 分管领导 CEO 分管领导 △ △ 部门总监 △ △ △ 部门经理 △ △ △ 部门中心经理(含)以下级 △ △ △ 注:“△”代表请假单所经节点。 4.4.4.4 申请年休假需按“整天数”计算,如不足整天的,核假时自动取整(如0.5天则按1天计算)。 4.4.4.5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4.4.6 年休假有效期为1年,需在年休假规定有效期限内使用。 4.4.4.7 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 4.4.4.8 年休假限制条件,员工在当年年休假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4.4.8.1.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4.4.8.1.2 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 ,请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 4.4.4.8.1.3 累计工龄满 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90天以上的。 4.4.4.8.1.4 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120天以上的。 4.4.4.9 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员工休假的,可给予未休年休假补偿(按国家规定天数计算需补偿的年休假天数,不包含奖励性年休假天数);本人自愿放弃的,不予补偿。 4.4.5 婚假 4.4.5.1 员工试用期满后,符合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在公司任职期间开据结婚证书,且自开据结婚证书起一年内申请结婚的,可享受婚假。自开具结婚证书起一年后,员工不再享有申请婚假资格。 4.4.5.2 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需提前一周申请婚假。休假前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并在公文流转系统中进行请假。 4.4.5.3 婚嫁审批流程 级别 审批流程 人事行政部 部门经理 部门总监 分管领导 CEO 分管领导 △ △ 部门总监 △ △ △ 部门经理 △ △ △ 部门主管及以下 △ △ △ 注:“△”代表请假单所经节点。 4.4.5.4 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可享有连续3天婚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次结婚)结婚可享受连续10天婚假(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4.4.5.5 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4.5.6 自开据结婚证书起半年内,员工因工作原因完全放弃休婚假而正常上班的,由本人申请,公司可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贴: 50%*( 月标准薪资/计薪日)*婚假期间工作日 4.4.5.7 若婚假期间,因非工作原因未能休完婚假,而正常上班工作的,未休部分视做放弃,不再另外给予补贴。 4.4.6 产假 4.4.6.1 女员工试用期满后正常生育,可享有连续90天(历日,包括产前假天数)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4.4.6.2 女员工试用期满后难产的(需医院证明),可增加连续15天(历日)产假,多胞胎生育的(需医院证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历日)。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可增加30天(历日)产假。 4.4.6.3 生育(以女方生育为准)男员工可享有3天(历日)陪产假,在陪产假期间按全薪计发工资。 4.4.6.4 女员工自然流产或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医院证明,可休假15天(历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假30天(历日)。 4.4.6.5 女员工应在其怀孕后3个月内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人事行政部提供怀孕证明,同时告知公司其预产期,以方便公司或部门提前安排其产假期间的工作。 4.4.6.6 女员工休完产假后,因自身健康原因或婴儿健康原因不能及时正常上班的,凭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在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不超过30天(历日)的无薪事假。此项事假不计入第4.4.3项事假年度(指自然年)累计中。 4.4.6.7 女员工申请产假原则上应在临产前30天(历日)左右申请。员工在休假前应安排好本职工作,填写请假单按流程请假,并附上医院证明。 4.4.6.8 产假请假审批流程 级别 审批流程 人事行政部 部门经理 部门总监 分管领导 CEO 分管领导 △ △ 部门总监 △ △ △ 部门经理 △ △ △ 部门主管及以下 △ △ △ 注:“△”代表请假单所经节点。 4.4.6.9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发产假期间的津贴。 4.4.6.10 女员工怀孕后,由于健康原因,可申请调换岗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减轻对怀孕女工的影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整的,员工应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个人或部门不得以怀孕为由申请或批准休长假(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对未经批准擅自休长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4.6.11 女员工产假后,如果本人申请,按相关流程审批同意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12个月的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从小孩出生之日开始计算)。 4.4.6.12 怀孕女员工,确因怀孕原因造成身体严重不适而无法正常上班的,申请病假[超过2天(含)],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或儿童妇幼医院的书面证明。 4.4.6.13 以上条款只适用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员工和已婚男员工。 4.4.6.14 具体产假政策可参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法规执行。 4.4.7 丧假 4.4.7.1 员工因亲属丧故,可享有如下规定的有薪假期:(需连续使用) 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 3个工作日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1个工作日 4.4.7.2 丧假审批流程 级别 审批流程 人事行政部 部门经理 部门总监 分管领导 CEO 分管领导 △ △ 部门总监 △ △ 部门经理 △ △ 部门主管及以下 △ △ 注:“△”代表请假单所经节点。 4.4.7.3 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4.4.8 工伤假 4.4.8.1 具体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新工伤保险条例》。 4.4.9 其它假期:综合管理部将按政府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4.4.10 除病假、产假、工伤假、年休假外,原则上任何休假时间不得连续超过10天(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若其中含婚假、丧假,则不得连续休假超过15天(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经总裁批准者除外。 5 附则 5.1 本管理制度是根据政府的有关法规,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5.2 为了保证政策的时效性、可行性和公平性,公司将定期修订、补充和完善本制度。 5.3 制度内涉及相关表格,员工可从人事行政部领取。 5.4 本制度自 4月1日试行,试行3个月。 5.5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附件1:《外出登记表》 附件2:《出差申请单》 附件3:《未打卡申请单》 附件4:《加班申请单》 附件5:《请假单》 附件5:《调休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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