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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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3.2.3.1 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时,液流方向应与标准方向一致。 3.2.3.2 环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 3.2.3.3 带压储缸的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 3.2.3.4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的进口管道应与压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压力表与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3.2.3.5 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垂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水洛 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或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3.2.3.6 管线工、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吸液口与泡沫液贮缸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4 泡沫发生装置的安装。 3.2.4.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上喷射的模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贮缸缸壁顶部或外浮顶贮缸缸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2)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贮缸缸壁顶部或外淝顶贮缸缸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3)水溶性液体储缸内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缸壁内侧螺旋下降到距缸底1.0~1.5m处,溜槽与缸底平面夹角宜为300,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5mm。 (4)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3.2.4.2 中信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位置及尺寸方兴未艾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3.2.4.3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0.3m处不应有遮挡物。 (2)在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1.0m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3)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安装时不得拆卸,并应固定牢固。 3.2.4.4 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泡沫喷头的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其喷头上的附件。 (4)顶喷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并应竽向下,其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0mm。 (5)水平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应对准被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 (6)弹射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应低于地10~15mm。 3.2.4.5 固定泡沫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泡沫炮的立管应垂直安装,炮口应朝向防护区。 (2)安装在炮塔或友架上的固定式泡沫炮应牢固。 (3)电动泡沫炮的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线的规格、型号及设备位置、敷设方式、接线等符合设计要求。 3.2.5 固定式消防泵组的安装。 3.2.5.1 固定式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管道上,并应固定牢固。 3.2.5.2 固定式消防泵组不应随意拆卸,确需拆卸时,应由生产厂家进行。 3.2.5.3 固定式消防泵组应以工字钢底座水平面为基准进行找平、找正。 3.2.5.4 固定式消防泵组与相关管道连接时,应以固定式消防泵组的法兰端面为基准进行测量和安装。 3.2.5.5 固定式消防泵组进水管吸水口处设置滤网时,其滤网的过水面积应大于进水管截面积的4倍,滤网架的安装应坚固。 3.2.5.6 附加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 3.2.5.7 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通向室外。 3.2.6 管道、阀门和消火栓的安装。 3.2.6.1 泡沫混合液管道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立管安装时,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002。 (2)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有自动排气阀应竽直立安装,并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放空阍应安装在低处。 (3)泡沫喷淋系统干管、支管、分支管的安装,其坡向、坡度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控制阀应安装在水平支管上。 3.2.6.2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位泡沫管道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放空阀应安装在低处。 (2)泡沫管道进储缸处设置的钢质控制阀和止回阀应水平安装,其止回阀上标准的方向应与泡沫的流动方向一致。 (3)泡沫喷射口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喷射口设在储缸中心时,其泡沫喷射管和泡沫管道应固定在与储缸底焊接的支架上。 3.2.6.3 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埋地安装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安装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2)埋地安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在回填土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土,分层夯实,并按规范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2.6.4 消火栓应按下列规定安装: (1)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火栓应垂直安装。 (3)当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其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4)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其顶部出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00mm。 (5)当采用室内消火栓或消火栓箱时,栓口应朝外或面向通道,其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20mm。 3.2.7 试压、冲洗和防腐。 3.2.7.1 管道试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安装完毕后要用清水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2)试压前应将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加以隔离或封堵。 (3)试验合格后,应按规范要求填写试压记录表。 3.2.7 试压、冲洗和防腐。 3.2.7.2 管道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试压合格后要用清水进行冲洗。 (2)冲洗前要将试压时安装的隔离或封堵设施拆下,打开或关闭有关阀门,冲洗应按合理程序分段进行。 (3)冲洗合格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施工,并按规范的规定填写冲洗记录表。 3.2.7 试压、冲洗和防腐。 3.2.7.3 防腐应符合填写冲洗记录表。 (1)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缸内、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防腐。 (2)现场制作的常压钢质泡沫贮缸的防腐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 (3)常压钢质泡沫液贮缸缸体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加强防腐层的作法施工。 3.3 调试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整个系统施工结束后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人员应明确,并应按照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调试前应检查系统的设备扣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系统的施工质量,合格方可调试。 调试前安装好调试的用的仪器、仪表,调试时所需的检验设备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准备齐全。 3.3.1 单机调试 3.3.1.1 单机调试可用清水代替泡沫液进行。 3.3.1.2 单机调试的项目包括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和固定式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和消防栓等。 3.3.1.3 泡沫灭火系统的单机调试应严格按《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3.3.2 系统调试 3.3.2.1 泡沫灭火调试应车单机调试合格后进行。 3.3.2.2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调试时应使系统中所有的阀门处于正常状态; (2)每个防护区均应进行喷水试验,当对储缸进行喷水试验时,喷水口可设在靠近储缸的水平管道上。 (3)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4)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试验完毕将系统中的水放空后,应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贮缸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除应符合(1)、(3)的规定外,还应对每个防护区分别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的时间不宜小于30S,泡沫最小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3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将系统恢复到政党状态,并应按规范填写系统调试记录表。 3.4 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3.4.1 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并组成验组共同进行。 3.4.2 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3.4.2.1 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贮缸、泡沫液、泡沫发生装置、消防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附件。 3.4.2.2 电源、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3.4.2.3 系统功能。 3.4.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3.4.3.1 验收申请报告。 3.4.3.2 系统验收表。 3.4.3.3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文件、建筑防火审核意见书。 3.4.3.4 泡沫液储缸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管道试压记录表、管道冲洗记录表。 3.4.3.5 系统调试记录表。 3.4.3.6 系统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3.4.3.7 主要设备及泡沫液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子及管件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3.4.3.8 与系统相关的电源、备用动力、电气设备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等验收合格的证明。 3.4.3.9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4.4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和安装质量;管道及其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供水管道及水源的压力、容量等。 3.4.5 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3.4.5.1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切换试验1~3次。 3.4.5.2 工作与备用消防泵或固定或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接运转不应小于30min,期间转换运行1~3次。 3.4.5.3 低、中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射泡沫试验应严格按《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 3.4.5.4 系统验收中任何一款不合格,均不得通过系统验收。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 4.1 施工准备工作。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必须按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按受其监督。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4.1.3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设计文件和图纸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交底。 4.1.4 备齐施工机具,检测用仪器、仪表,质量和数量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4.1.5 参加消防安装施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消防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技术素质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2 布线施工。 4.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4.2.2 核实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等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消防干净。 4.2.4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4.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4.2.6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4.2.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45m; 一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m。 有2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20m。 有3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12m。 4.2.8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套锁母。 4.2.9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4.2.10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 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口处。 4.2.11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4.2.12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2.13 火灾自动所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4.3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4.3.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3.1.2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3.1.3探测器至空调逆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3.1.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4.3.1.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4.3.2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有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3.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3.4 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4.3.5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4.3.6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4.3.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4.3.8 探测器应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4.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4.4.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4.4.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4.4.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5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4.5.1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4.5.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5.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5.3.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4.5.3.2 电缆芯线或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4.5.3.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5.3.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4.5.3.5导线应绑扎成束。 4.5.3.6 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5.4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4.5.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4.6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4.6.1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4.6.2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4.6.3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6.4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4.7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4.7.1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得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4.7.2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4.7.3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4.7.4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4.7.4.1 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4.7.4.2 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4.7.4.3 审查施工质量。 4.8 系统的调试。 4.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前面所列文件和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4.8.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8.4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器备件等,应按规范和设计的规定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进行处理. 4.8.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4.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4.8.7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8.6.7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4.8.8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功能应准确无误。 4.8.9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4.8.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n无故障后,按规范附录填写调试报告。 4.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 4.9.1 一般规定。 4.9.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4.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4.9.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系统竣工表工(见《规范》附二)。 系统的竣工图。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调试报告。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4.9.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4.9.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以上4.9.1.2条的前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4.9.2 系统竣工验收。 4.9.2.1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正常。 4.9.2.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4.9.2.3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4.9.2.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4.9.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正常。 4.9.2.6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抽一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4.9.2.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4.9.2.9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4.9.2.10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4.9.2.11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正常,语音应清楚。 4.9.2.12 上述4.9.2.1~4.9.2.11条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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