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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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文本为框架文本,中标后根据广州市水务局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调整、细化为正式合同文本后再行签订。(20120202) 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代建单位:*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目 录一、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3二、 通用条件6三、 专用条件15四、 合同附录及附件22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代建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 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附件 1、中标通知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全称):* 监理人(全称):
2、依照相关文件要求,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委托监理人 负责 施工监理工作,并由*(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各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项目投资估算工程费:立项总投资额: 万元(大写: ),其中建安费用暂定约 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专用条件;3. 通用条件;4. 附录及附件,即:附录A 相关
3、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代建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资料附录C 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附件1 中标通知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6. 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本合同签订后,各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监理费与支付签约监理费(大写): ( 万元)。包括:1、监理费: 本项目监理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暂以本项目估算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暂定监理费。本工程估算工程费暂
4、定为 万元,监理费中标下浮率为 %,监理费合同价(中标价)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监理费用的结算计费基数为经财政相关部门审定的工程费结算价及需监理的各项服务结算价之和,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监理结算费,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总价-中标报价总价)/招标控制价总价*100%,最终监理费以相关部门审核结果为准。2、相关服务费: 无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费: 无 。 (2)设计阶段服务费: 无 。(3)保修阶段服务费: 无 。(4)其他相关服务费: 无 。六、期限1. 监理期限:暂
5、定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竣工结算期及财务决算期结束止。 七、监理目标1、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建安造价控制目标:所监理项目的结算价不得超过相应的合同价。3、进度目标:施工工期控制目标为 日历天。4、安全目标:确保工程无安全事故。八、承诺1. 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代建单位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九、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 订立地点: 广州市 。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副本拾捌份,各方各执肆份(其中两份作为结算专用,结算时须提供合同
6、副本原件)。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副本与正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委托人(盖章): 代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日期: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
7、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
8、.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监理费”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由委托人、代建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监理费”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代建单位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监理费额。1.1.13 “附加工作费”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
9、作,委托人、代建单位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代建单位或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代建单位、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代建单位、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
10、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
11、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代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代建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代建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
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代建单位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代建单位;(15)经代建单位书面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
13、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代建单位;(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代建单位。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
14、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各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代建单位书面报告,经代建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代建单位。2
15、.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代建单位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其他方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其他方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协商解决。2.4.2 当其他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
16、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其他方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其他方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代建单位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代建单位。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代建单位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
17、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代建单位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代建单位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代建单位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代建单位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代建单位,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代建单位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代建单位应在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代建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
18、料。3.3 提供工作条件代建单位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代建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代建单位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代建单位代表代建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代建单位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代建单位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代建单位更换代建单位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代建单位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代建单位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19、3.6 答复代建单位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代建单位认可。3.7 支付委托人、代建单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相应方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当事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其他方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其他方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其他方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或代建单位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
20、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或代建单位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或代建单位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相应方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各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费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支付
21、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监理费支付的监理费包括正常工作监理费、附加工作费。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代建单位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各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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