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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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目 录 1.总则 2.监督机构与职责 3.受监督的电气设备 4.绝缘技术监督的日常技术管理 5.附则 6.附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绝缘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绝缘技术监督是保证电气设备安全、 稳定、 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也是发电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发电企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绝缘技术监督工作, 根据国家、 行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有关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绝缘技术监督坚持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积极推行从设计选型、 审查、 监造、 出厂验收、 安装、 投产验收、 运行、 检修到技术改造的全过程、 全方位技术监督。 第三条 绝缘技术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标准与反事故措施; 掌握电气设备的绝缘变化规律, 及时发现和消除绝缘缺陷; 分析绝缘事故; 制定反事故措施, 不断提高电气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 绝缘技术监督按照统一制度、 统一标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绝缘技术监督以电气设备可靠性为中心, 标准为依据, 状态评估为手段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 全资发电企业, 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绝缘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绝缘技术监督实行四级管理, 第一级为集团公司, 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 子公司、 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级为国电电科院, 第四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 集团公司的绝缘技术监督标准、 规程、 制度等。 ( 二)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绝缘技术监督标准、 规程、 制度、 导则、 技术措施; 组织对发电企业的绝缘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和评价。 ( 三) 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国电电科院及发电企业的绝缘技术监督工作, 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 四) 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绝缘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 五) 组织对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绝缘重大、 特大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工作, 组织制定绝缘反事故措施, 组织解决绝缘重大技术问题。 ( 六) 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 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 组织推广先进、 成熟、 可靠、 实用、 有效的绝缘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 七) 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绝缘设备运行、 检修、 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 八) 组织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科院( 电研院) 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 九) 组织在建电厂的绝缘专业设计审查、 设备监造、 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 .监督指导工程建设、 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技术监督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国家、 行业、 集团公司绝缘技术监督的方针、 政策、 法规、 标准、 规程和制度。 ( 二) 建立健全本辖区绝缘技术监督组织机构, 完善绝缘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组织落实绝缘技术监督责任制, 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绝缘技术监督工作, 指导发电企业的绝缘技术监督工作。 ( 三) 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 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 组织国电电科院、 发电企业完成设备事故调查分析、 制定反事故措施, 组织解决技术难题问题。 ( 四) 组织开展新建、 扩建、 改建电网工程的设计审查、 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 调试、 试生产等生产过程中的绝缘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工作。 ( 五) 组织实施大修技改绝缘项目质量技术监督, 督促、 协助发电企业解决绝缘技术监督发现的问题。 ( 六) 定期组织召开本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总结、 交流绝缘技术监督工作经验, 通报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信息, 部署绝缘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 七) 协调国电电科院、 地方电科院( 电研院) 、 本辖区发电企业关系。 ( 八) 组织国电电科院、 发电企业加强对绝缘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水平。 第十条 国电电科院作为集团公司授权的技术监督机构, 行使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其职责如下: (一) 组织贯彻落实国电集团公司、 分支机构有关绝缘技术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检查、 指导与协助发电企业开展绝缘技术监督工作。 (二) 及时了解掌握发电企业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 研究解决绝缘技术监督的关键技术问题, 参加与绝缘技术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原因调查并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三) 参与发电企业主要电气一次设备选型与出厂验收、 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试验、 鉴定等工作; 对各发电企业在交接试验中发现的重大设备缺陷,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并协助解决; 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设备、 材料的采用有否决权。 (四) 定期向集团公司、 分支机构报送绝缘技术监督月 (季)报表及工作总结; 向发电企业传送绝缘技术监督月 (季)报表及工作总结。 (五) 组织召开发电企业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进行技术和信息交流。 (六) 研究和推广新技术、 新成果、 新方法, 指导重要检测仪器的选型、 购置和验收, 加强培训与考核, 提高绝缘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是电气设备的直接管理者, 对技术监督承担直接责任。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绝缘技术监督网络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各级绝缘技术监督专责人在上一级专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其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如下: (一) 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绝缘技术监督的规定和制度, 组织制定本企业有关绝缘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 技术措施与实施细则。 (二) 定期组织本企业绝缘技术监督分析会议, 了解电气设备运行、 检修、 试验和消缺情况, 发现问题督促及时处理。 (三) 组织研究本企业重大绝缘(含污闪与过电压)事故和重大设备绝缘缺陷, 分析原因、 制定对策。 (四) 组织协调本企业检修、 运行、 生产技术等部门工作, 共同完成绝缘技术监督工作。 (五) 解决本企业开展绝缘技术监督工作所需的人员与试验仪器的配备、 试验室条件和人员培训等, 不断提高绝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六) 负责组织本企业新建、 扩建工程中电气设备的设计审查、 设备选型、 监造、 出厂验收、 安装调试质量监督等项工作, 做好新建、 扩建工程高压试验室的建立以及试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等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的绝缘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一) 绝缘技术监督工程师应由熟悉电气一次设备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厂或公司一级的专工应设在直接主管生产技术或设备的部门。 (二) 在本企业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 具体做好督促检查与组织协调企业的绝缘技术监督工作。 (三) 建立健全本企业电气设备技术档案, 并熟悉掌握主要设备绝缘状况及防污闪、 接地、 过电压保护等工作情况。 (四) 制定本企业的年度绝缘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完成, 组织编写本企业年度绝缘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五) 督促本企业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或消除设备缺陷, 上报绝缘技术监督月报和季报, 其中包括运行、 试验、 检修中发现的设备绝缘缺陷、 设备损坏事故、 污闪与过电压事故等, 对危及安全的重大缺陷应立即上报河北省电力研究院。 (六) 参加本企业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检修质量验收和绝缘事故分析会, 提出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防止绝缘事故的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 (七) 协助本企业有关部门解决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并组织专业培训。 (八) 参与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等工作, 对设备的安装、 调试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的电气车间或其它负责相应工作的机构是各企业承担绝缘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部门, 应结合本企业情况, 具体组织落实绝缘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的高压试验班(组)是本企业绝缘技术监督工作的一线专业组织, 应在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本企业电气设备的试验与监督工作, 制定试验计划, 编写工作总结。 (二)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行业有关标准与反事故措施, 按规定进行设备试验, 认真分析设备绝缘状况而且结论明确。 (三) 电气设备试验报告是绝缘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资料, 应进行规范化管理, 建立严格的校阅、 审核责任制度, 并妥善保管。 (四) 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 掌握电气设备绝缘状况; 参加事故分析, 提出改进意见和防止措施, 并配合运行、 检修人员消除缺陷。 (五) 在试验中发现的电气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 应向本企业(或本部门)领导与绝缘技术监督专责人做出书面汇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绝缘技术监督专责人。 (六) 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活动, 学习掌握新的试验方法与手段, 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电气运行部门和班组的职责 (一) 在设备的生产运行过程中, 应根据设备特点、 运行情况、 环境变化等加强运行监测和数据分析。如变压器(电抗器)的油温、 油位、 绝缘油色谱; SF6气体绝缘设备的气体压力; 避雷器的泄漏电流; 发电机的机内温度场的分布规律等。 (二) 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设备运行规程, 定期巡视、 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定期分析电气设备绝缘状况, 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三) 发现电气设备异常情况, 应按规程要求采取措施或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必要时应上报有关领导和绝缘技术监督专责人。 (四) 建立健全电气设备的运行记录和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的电气检修部门和班组的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行业有关检修规程, 做到应修必修, 修必修好。对试验或检修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完成年度消缺率指标。超期未修, 应报告有关领导和绝缘技术监督专责人备案。 (二) 针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电气设备缺陷或绝缘薄弱环节, 应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并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消除, 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三) 电气设备检修后, 应进行质量验收, 并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上详细记录检修情况。 (四) 对于重大设备绝缘事故或缺陷, 应进行解体检查, 分析原因并制定对策, 防止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受监督的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 甲类电气设备: (一)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电抗器、 组合电器、 断路器、 互感器、 避雷器、 耦合电容器、 穿墙套管、 接地装置; (二) 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含蓄能电机); (三)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 (四) 200MW及以上发电机封闭母线及发电机出口PT、 CT、 避雷器及负荷开关。 第十八条 乙类电气设备: (一) 110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组合电器、 断路器、 互感器、 避雷器、 耦合电容器、 穿墙套管、 接地装置; (二) 50MW及以上至100MW(不含100MW)容量的发电机; (三) 高压厂用变压器、 励磁变压器 (四) 500kW及以上容量的电动机; (五) 35kV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 第十九条 其它设备: 除甲、 乙类电气设备以外的设备 第二十条 甲、 乙类电气设备的监督由河北省电力研究院归口管理, 其它电气设备的监督由各企业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 乙类电气设备的绝缘缺陷及事故情况、 预试完成情况等, 要以绝缘缺陷报表、 监督工作总结的形式传报国电电科院。 第二十二条 甲类电气设备缺陷和危及安全运行的乙类设备缺陷, 要及时消除。 第四章 绝缘技术监督的日常技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国家、 行业有关规程标准, 制定本企业试验规程。 第二十四条 各发电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基建与生产各阶段电气设备质量监督签字验收制度, 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各级绝缘技术监督部门或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第二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绝缘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 认真进行各项绝缘技术监督指标的考核评比, 对在绝缘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以及监督项目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要全面完成国电电科院每年下达的绝缘技术监督考核指标, 并严格执行技术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定期向国电电科院报送下列内容的报表和总结;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分支机构及国电电科院。 (一) 将本企业甲、 乙类电气设备每月所发生的电气设备绝缘缺陷、 绝缘损坏以及污闪、 过电压事故等, 在下月5日前上报。报表内容应全面详细, 见附表。遗留缺陷可不重复上报, 但应在监督总结中说明消缺情况。 (二) 本企业年度绝缘技术监督工作总结于下年1月5日前上报。总结包含绝缘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情况、 重大设备缺陷事故分析、 监督设备的健康状况等。 (三) 重大电气设备绝缘缺陷或事故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 分支机构及国电电科院, 并包含有原因分析、 处理方案及反事故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 应备有与绝缘技术监督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及档案资料: (一) 与绝缘技术监督有关的规程、 标准和反事故措施; 上级和本企业与绝缘技术监督有关的文件。 (二) 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的电气设备一次系统图、 防雷保护与接地网图纸。 (三) 电气设备台帐、 安装使用说明书、 出厂试验报告、 产品证明书和随设备提供的图纸资料。 (四) 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交接试验报告、 验收记录。 (五) 设备的运行、 检修、 技术改造记录和有关运行、 检修、 技改的专题总结。 (六) 设备缺陷统计资料和缺陷处理记录, 事故分析报告和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压试验班(组)应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及档案资料: (一) 与高压试验有关的规程、 标准和反事故措施; 上级和本企业与绝缘技术监督有关的文件。 (二) 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的电气设备一次系统图和一次设备台帐; (三) 设备出厂试验报告和交接试验报告; (四) 每次预防性、 小修、 大修试验报告和事故后的试验报告; (五) 缺陷统计和缺陷处理资料, 绝缘事故分析报告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技术改造资料和专题总结。 第三十条 各发电企业对电气设备试验仪器、 在线监测装置等装备的质量应严格把关, 防止质量不良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企业; 对试验设备、 仪器仪表应建立维护管理使用制度, 对标有准确度等级的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电气设备的在线监测仪表与装置应有专人维护管理, 保证其正常投入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录 附表1 国家、 行业颁发的主要标准、 文件 附表2电气设备绝缘缺陷、 损坏与事故情况月报表 附表1 国家、 行业颁发的主要标准、 文件目录 序号 标准/文件编号 标准/文件名称 1 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2 GB 1094.1 电力变压器 第1部分 总则 3 GB 1094.2 电力变压器 第2部分 温升 4 GB 1094.3 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 绝缘水平、 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5 GB 1094.5 电力变压器 第5部分 承受短路的能力 6 GB 1207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7 GB 1208 电流互感器 8 GB 1984 高压交流断路器 9 GB/T 4109 高压套管技术条件 10 GB/T 4703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11 GB/T 7064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 12 GB/T 7252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13 GB 11032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4 GB/T 16434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企业、 变电所环境污区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15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16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 17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18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和绝缘配合 19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20 DL/T 664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21 DL/T 735 大型汽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动态特性的测量及评定 22 DL/T 1051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 23 DL/T 1054 高压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规程 附表1 绝缘技术监督电气设备缺陷、 绝缘损坏与事故月报表 填报企业; 月报时限: 年 月 序号 发电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运行编号及设备型号与规范 缺陷、 损坏事故发生日期、 事故概况、 原因分析、 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 备注 批准: 审核: 填报: 填报日期: 技术监督报表说明 1.设备型号必须按铭牌填写。 2.设备规范应包括电压等级、 额定容量、 制造厂家、 出厂年月、 出厂编号。 3.经试验不合格的设备, 必须写出具体数据。 4.缺陷、 损坏、 事故的概况, 应填写具体, 如时间、 过程、 原因分析等。 5.若缺陷当月不能消除, 必须写出如何处理、 何时消缺(如: 待近期复试后处理、 加强监视、 等待备件更换、 待大修时消缺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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