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公司phc预应力管桩桩基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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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司 PHC预应力管桩桩基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 包 方(甲方): 郑州****公司 承 包 方(乙方):郑州****建设实业总公司 合 同 编 号: S****-A 日 期:2007 年 9月 19 日 二零零七年九月 为了明确甲、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发包方(甲方):郑州****公司 承包方(乙方):郑州****建设实业总公司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改造工程2#地块B标段2-3、2-4及裙楼的静压PHC预应力管桩桩基工程,裙楼施工分界线以轴线Ha(不含Ha)以北为界,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15470平方米。 2.工程地点:郑州市政通路与大学路交汇处 第二条 承包范围 2#地块B标段静压PHC预应力管桩施工工程,工程桩总桩数: 1122 根 ,其中桩径Φ300 mm 根、Φ400 mm 根、Φ500 mm1122根.。桩基工程量暂按设计施工图中的有效长度 22米及19米计算(971根桩×22米/根= 21362米,151 根桩×19米/根=2869米)。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即静压PHC预应力管桩分项工程全过程乙方以包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一切费用方式承包,但PHC预应力管桩及桩尖由甲方供应。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本工程施工总工期25日历天。 2.本工程开工日期9月21日至第5天(具备开工条件)开始计算施工工期,桩机进场时间9月22日晚上。乙方至少保证800吨静力压桩机2台进场,其中1台桩机应带有边桩施工的功能。 3.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 1 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影响 乙方进场施工者。局部场地30%左右未具备不予签顺延工期,但30%应在不影响施工的条件下,确实影响工期则给予签证顺延。 (2)甲方负责供应的管桩材料进场时间造成的延误。 (3)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特殊原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方案要求施工和桩基础施工设计图纸以及相关设计变更的要求施工并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及《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标准执行。 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若达不到合格标准或桩基施工桩偏位超出本条第1款规范要求以及断桩(Ⅲ、Ⅳ类桩)所产生的一切补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 第六条 本工程预算造价与结算办法 1.本工程合同预算总价暂按2#地 B标段设计施工图图示总量乘以每米桩的综合包干结算单价计算。合同暂估总价581544元。( 伍拾捌万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2.本工程综合包干结算单价为PHC预应力管桩Φ300 mm、Φ400 mm、Φ500 mm均按24元/米结算,塔吊桩图纸在桩基施工过程中出图,塔吊桩结算原则同工程桩;若工程桩完成桩机已撤走,由主体单位负责施工。边桩器使用费包干3万元。 本条第2款综合包干结算单价均包含该分项工程的桩机等设备进退场费、其中1台桩机带边桩器施工功能费、桩机及带边桩器的调试费、组装及安拆费、场内外运输费、N根桩试打桩费、塔吊桩及该分项工程桩布桩间距大小移走机费、压桩力大小及管径大小综合费、地面及地下障碍物清除费及探桩费、桩尖及各节桩接桩电焊及焊条及焊丝费、桩垂直度调整费、吊桩及盘桩费、放样测量费、送桩空孔回填费、内业资料编制一式捌份费、露出地面割桩费、会审、探桩、及施工和生活用水及用电费、相关工种施工配合费、其他直接费、管理费、社保费、保险费、利润及规费、 文明施工费、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已完工程保护费、保证工期措施费、风雨高低温季施工措施费、工程交点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在内,若施工期政府文件政策性人工费、机械费、自身机械设备等材料费上下调整和施工期市场人工工资、机械费、材料费上下浮动,甲、乙双方同意均不予调整。 3.本工程预应力管桩结算办法为: 本工程按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实际完工的管桩桩身长度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第七条 工程价款支付 本工程桩基施工完成五日内,甲方按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款支付60 %,桩基检测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十日内先移交完整的一式捌套内业资料,内业资料经甲方及主体施工单位复核无误后十日内付清尾款。但每次付款乙方都应开具正规合法建安工程发票。 第八条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1.甲方交付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书面通知,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乙方不得擅自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2.涉及到甲方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先行按通知要求进行变更施工,随后甲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补充“设计变更通知”。由甲方盖章确认后的工程变更通知视同作为设计变更依据。 3.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确认的事实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变异、地下水、地下障碍物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本条第3款第(1)至(3)点均按桩基会审纪要以及甲方会同设计院的解决方案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邀请地质勘察、桩基检测、设计等单位现场协同解决。 4.现场经济签证: (1)现场经济签证范围: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合同外增加的项目、设计图纸滞后造成工程返工的项目。 (2)现场经济签证的要求和时限:乙方应在经济签证发生前贰天将要发生签证内容报告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经济签证必须由甲乙双方的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现场当场签证。经济签证仅限于签证内容和工程数量(含计算式)并附图给予图示尺寸说明。 (3)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均属无效签证,甲方不予计价。 (4)经济签证的计价原则:符合合同规定计价原则的经济签证严格按合同规定计价原则执行,合同规定计价原则以外的经济签证,按双方商定的市场包干价执行。 (5)桩基施工过程中的每节配桩每桩位桩终压力应以甲方、监理现场监督人员签字为准,工程结算时乙方需提供经甲方、监理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的原始施工记录。发现偷桩长每次罚款 1000元,第二次再发现任由甲方处理。 第九条 管桩、桩尖供应与验收 1.PHC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桩尖由甲方供应。 2.管桩供应时间和原则: (1)乙方在进场施工前5日需将编制的《管桩进场时间计划清单》(内容含:品种、 规格、数量、使用时间、交货地点等)报送甲方采购。施工期内,乙方应将每批次管桩实际使用的时间和管桩品种、规格、数量提前3天报送甲方。 (2)甲方将按批准后的《管桩进场时间计划清单》及每批次进桩通知进行材料供应。 3.验收: (1)管桩到达现场后乙方应及时配合验收(含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确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不符合质量要求和规格的预应力管桩用红漆标记并及时向监理和甲方提出退场更换,否则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返工等均由乙方负责。 (2)由于甲方原因,供应管桩不及时并确实对工期造成延误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申请并经监理、甲方审核批准后,除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外,其它任何费用均不得计取。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对工程未造成任何影响。甲方供应管桩连续延误时间超出5日造成乙方桩机及人工停滞,自第6日起每日每台桩机(含工人工资)补偿贰仟元误工费。 第十条 施工现场管理与安全文明 1.乙方在施工中要服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统一指挥,做好防尘防噪措施,各项措施和管理达到示范工程标准。 2.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指标、噪音指标等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 3. 乙方要确保安全施工,派专人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并经常组织学习安全宣传活动,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4. 乙方在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期间发生高压线路、地下管线等被破坏的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乙方不负责。 5. 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要求,满足 郑州市建委对施工管理的要求。 6.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郑州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承担全部安全文明责任和费用。 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各级部门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甲方规定的内部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应争创市级安全文明达标工地。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规定配足配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完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8、乙方应督促劳务公司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按政府部门要求办好相关保险),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三级教育方可上岗,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 9、乙方对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若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处罚乙方。 10、乙方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配备工地安全员负责工地日常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内业资料。 11、由于违反各级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所有的经济开支及其责任。甲方所受到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资料与移交 1.工程内业资料 (1)乙方承包施工该分项工程范围内的各项施工资料须按国家规范规定及郑州市现行规范要求,必须随施工进度同步报送给甲方及监理工程师。 (2)乙方如实填写施工原始记录,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全部完整的竣工内业资料(一式捌套),并完成验收、移交工作。 (3)桩基工程竣工交付后7日内,必须报送全部桩基竣工结算资料及变更、签证 资料目录(不含测桩报告)。 (4)桩基工程资料必须装订成册(按郑州市质检站桩基资料验收标准)。 2.工程移交 乙方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后,应当无条件3天内退场,及时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设备、垃圾和各种临建设施,保持工程现场的清洁,不得影响甲方进行下一步施工,并将该分项工程整体及各单栋楼的轴线交给上部分项工程共同放样无误,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不交。否则,乙方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程轴线共同放样移交,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待上部土方开挖并封底垫层后的第2天及时与上部分项工程、甲方、监理逐一轴线承台桩位复核并在桩基竣工图纸上体现超规范尺寸,且5天内编制好内业资料。否则由此产生衔接工期延误天数仍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2款第2.2点规定处以50%(每天壹万伍仟元)罚款。 第十二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桩基施工图 肆 份,地质报告壹份。 (2)向乙方提供生活及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3)场地应达到三通一平标准,符合开工条件(合同要求乙方自备发电机设备的除外)。 (4)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由于地质原因设计变更桩型,甲方承担每台桩机调遣费2万元和误工台班费2000元/天。 (6)甲方负责处理周边关系及当地村民的工作。 2.乙方责任: (1)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2)接受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遵照其指示工作。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3)乙方项目经理 ,必须常驻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4)乙方承担所报管桩供应计划核算不准所造成的责任。按供应计划到货时间早 于施工时间的,乙方负责保管并承担保管费用(保管费已含在综合包干结算单价内)。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桩工作。如果出现应该调桩事项,乙方应及时会同监理书面通知甲方。桩顶标高以上的桩长乙方应严格控制在1.5米之内,确保工程桩的有效长度,避免造成大量截桩现象的发生。 (6)在施工场地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发生陷机时由乙方全权负责道路的铺设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如场地内出现化粪池、防空洞发生陷机填方达20m3以上时由甲方负责。 (7)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机长、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与合同所附人员名单相符。 (8)进场费、退场费及工地临时设施费、水电费、材料保管、材料丢失等费用及因施工产生的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9)承包人承担由于施工噪声、夜间施工而扰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夜间不能施工时,工期按小时比例顺延。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 乙方完成施工后,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按照要求组织进行测桩。测桩方法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甲方组织测试时,乙方必须保证在现场全程参与。测试合格后,双方办理验收合格签字交接手续。因乙方施工原因测试不合格,则自首次测试完成之日到补桩后第二次测试合格之日,计算为延误时间,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施工期间已经发生延误,则该时间应加入已确认的延误时间。 2. 甲方组织测试时,乙方不到位,则无权对测试结果提出异议。测试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补桩。若经通知后三日内未开展补桩施工,视为乙方放弃施工权利,甲方将有权委托他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以同等金额处罚乙方。补桩施工完成并测试合格后,计算延误工期,由乙方承担施工逾期责任。 3.桩基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桩基检测不合格,桩基检测不合格的测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补强所产生的费用。 4. 乙方在夜间施工发生扰民时,执法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负责。 5.施工中水电取费方法:乙方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专用水、电计量设施,乙方施工、 生活水电费用标准按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市电业局规定的价格结算,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水电费已含在合同综合结算包干单价中)。每月由甲方会同乙方共同抄表后,乙方代表应当立即确认并在抄表记录上签字,分摊部分甲方另行通知。水电费计费办法为:(分表数额+总表损耗分摊数)×郑州市现行收费单价。甲方为乙方代缴水电费,只能为乙方开具水电费收据,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全额施工发票。 6. 甲方指定 为工作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工作联系人。日常业务应通过双方指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络。甲、乙双方如变更工作联系人,需提前三日以书面通知对方。 7. 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5万元(人民币伍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其含义为保证桩机按时进场的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在桩基进场后5日内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 1.甲方违约责任: 1.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乙方。 1.2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给乙方施工,甲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1.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工期顺延,甲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如果甲方未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超过15日,超过15天后每延误壹天,按延期付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1.4甲供材料甲方承担材料的质量保证及合格证等资料。 2. 乙方违约责任: 2.1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转、分包,甲方经查核属实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乙方自动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不得撤离已进场材料。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和提交竣工验收,甲方可以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决定解除合同的不予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乙方自动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不得撤离已进场材料。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内容仍然有效,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每延误壹天工期按贰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支付给甲方。 2.3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甲方在责令改正无效的情况下不予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可以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决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同时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 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不得撤离已进场材料。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支付给甲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内容仍然有效,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的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按擅自变更设计项目工程造价的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支付给甲方。 2.4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在10天内无法进行整改,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和办理合同结算。乙方应同时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2.5乙方违反国家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乙方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若乙方不承担以上责任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同时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不得撤离已进场材料。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本条款规定的一切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2.6合同履行后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支付给甲方。 2.7 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爆桩、废桩、更换、偏位、补桩或者不按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甲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部分不予确认并有权追索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误工赔偿责任,由于地质原因和管桩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8乙方计划核算管桩量不足造成供应迟延,则乙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乙方实际打桩量超出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的管桩用量的,则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超出部分材料款,超供管桩材料,乙方自行处理。 2.9.土方开挖后,桩顶标高以上的桩长乙方没有控制在1.5米之内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桩顶标高以上的桩长在1.5米~2.5米的,按5元/米承担违约赔偿金给甲方;桩顶标高以上的桩长在2.5米以上的,按10元/米承 担违约赔偿金给甲方;桩顶标高以上的桩长超过1.5米的桩数占总桩数的30%以上(含30%)时,乙方按超过部分的总桩长乘以甲方实际购买的管桩每延米单价赔偿给甲方。 2.10.乙方项目经理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次扣罚1000元。 2.1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和承担相应费用。施工中的爆桩、返工补桩、静载所要求的补强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核实属于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如果无法确定爆桩、返工补桩原因,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其中的50% 。 2.12如乙方不能认真完成相关的管理要求,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如限期内未能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每次罚款5000元,对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进行进一步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2.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或监理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二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充能够胜任的人员到岗。否则给予乙方500元/人·天的经济处罚。 2.14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郑州市安全文明验收标准,被执法部门罚款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15、乙方各期工程款应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应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各期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人闹情绪(罢工)向劳动部门申诉乙方除应承担被罚金额外,甲方再按所罚金额给予同等金额加罚。 2.16、乙方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承包合同,不得私招乱雇。严禁使用童工或非健康工,若发现使用童工或非健康工每人次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城市规划等因素必须解除和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正式通知十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甲方和乙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确认的日期为准; 3.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1.合同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确保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进行协商解决,各方均承诺不因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而对工程停止施工,各方承诺确保工程进度搁置争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协商解决。 2.合同各方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自签订日起生效至合同各项内容执行完毕后终止。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均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或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项目停、缓建,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各方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乙方放弃本合同内容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一)《各期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2007年 月 日 (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字,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合同附件(一) 《各期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 2#地管桩 )工程质量评价 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评价时间 评价内容: □ 桩基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价: 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工程部经理: 工程总监 :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最终评价意见: □通过质量评价、同意按合同付款 □未通过质量评价、不同意按合同付款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总工程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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