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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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实施日期: 1984年5月1日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轻型井点第三节 喷射井点第四节 电渗井点第五节 管井井点第六节 深井井点第三章 地基第一节 灰土地基第二节 砂和砂石地基第三节 碎砖三合土地基第四节 重锤夯实地基第五节 强夯地基第六节 预压地基第七节 砂桩第八节 土和灰土挤密桩第九节 振冲地基、 第十节 旋喷
2、地基第十一节 硅化地基第四章 桩基础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第三节 板桩第四节 钢管桩第五节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第六节 木桩第七节 工程验收第五章 地下连续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墙体施工第三节 工程验收第六章 沉井和沉箱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沉井第三节 沉箱第四节 工程验收附录一 轻便触探”检定锤击数”试验方法附录二 硫磺胶泥的配合比和主要物理力学性能指标附录三 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要点附录四 选择锤重参考表附录五 施工记录表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地基与基础工程中有关土石方、 砖砌体、 混凝土和钢筋混
3、凝土等工程, 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按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183)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383) 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O483) 的规定执行。 铁路、 公路、 水工建筑和矿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应按有关的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前, 必须具备下列资料: 一、 施工区域内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 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图纸, 并应附有原有地下管线和其它障碍物的资料; 三、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 必要的试验资料。 注: 施工时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符时, 应
4、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第103条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施工前, 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 地基与基础施工, 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 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104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制品等的品种、 规格、 标号和浓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 必须在完成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 并经试运转正常后, 方可施工。 第 106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的轴线定位点和水准基点,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并经常复测。 第107条 地基与基
5、础工程施工中,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合格后, 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 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108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 必须清除; 二、 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 冻结的材料, 不得使用。 第109条 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参照本规范 ”附录三”执行。 第1010条 采用本规范时, 有关岩石与土的分类及鉴定, 应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勘察规范( TJ2177) 有关规定执行。 第1011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 如发现有文物、 古迹遗址或化石等, 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6、后, 方可继续施工。 第1012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 对安全、 劳动保护、 防水、 防火、 爆破作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井点降低地下水位( 简称降水, 下同) 的方法和设备选择, 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 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 作技术经济和节能比较后确定、 各类井点的适用范围可按照表211选用。 第212条 降水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降水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采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 必要时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二、 井点管的构造、 长度和数量, 抽水机械的型号和数量(
7、包括泵和电动机的备用量) 。必要时应设双电源。滤管和砂滤料的规格和数量; 三、 井点降水系统的平、 剖面布置图和安装图。井点管沉设方法, 排水沟管的埋设及排水地点选择。防止地面水、 雨水流入基坑( 槽) 的措施。井点管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保护措施; 四、 喷射井点降水应附高压水泵、 循环水池( 箱) 的位置及排水管( 槽) 的安装详图; 五、 电渗井点降水应附阴、 阳极和直流电路的布置祥图; 六、 深井井点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机械设备要求; 七、 降水范围内的水位观测孔位置和数量。 第213条 复杂土层应按降水要求作补充勘察, 查明相对含水层和不透水层、 地下水的补给关系、 主要含水层和下卧层等的
8、情况。 第214条 降水施工前应复验基坑( 槽) 位置。 第215条 井点滤管在运输、 装卸和堆放时应防止滤网损坏, 下入井点孔前, 必须对滤管逐根检查, 保证滤网完好。 第216条 降水设备的管道 、 部件和附件等在组装前, 必须检查和清洗, 并妥善保管。 第217条 井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井孔应垂直, 深度应符合要求, 孔径宜上下一致; 二、 滤管位置应按要求位置埋设, 如井孔淤塞, 严禁将滤管插入土中; 如要降低成层上中的地下水位时, 宜将滤管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含水土层中, 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井点滤层等辅助措施; 三、 灌填砂滤料前应把孔内泥浆适当稀释, 井点管应居中, 灌填高度应
9、符合要求, 灌填量不得少于计算值的 95; 四、 井点管口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管内; 五、 井点施工时应参照附表51做好记录。 第218条 在降水过程中, 应加强井点降水系统的维护和检查, 保证不断抽水。 第219条 抽出的地下水中含泥量应符合规定, 如发现水质浑浊, 应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陷。 第 2110条 降水前, 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 必要时应做好沉降观测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2111条 降水完毕后, 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和土方回填进度, 陆续关闭及逐根拔除井点管。土中所留的孔, 应立即用砂土填实, 如果地基有抗渗等特
10、殊要求时, 孔口应按有关要求填塞。 第 2112条 拆除多层井点应自底层开始逐层向上进行, 在下层井点拆除期间, 上部各层井点应继续抽水。 第 2113条 冬期施工应对水泵机组和管路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停泵后必须立即把内部积水放净。 第 2114条 土洞发育地区如进行井点降水, 必须注意和防止可能引起邻近地面塌陷。第二节 轻型井点 第221条 轻型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 挖井点沟槽, 敷设集水总管; 二、 冲孔, 沉设井点管, 灌填砂滤料, 将井点管同集水总管连接; 三、 安装抽水机组, 连接集水总管; 四、 试抽。 第222条 集水总管、 滤管和泵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 井点系统各部件均
11、应安装严密, 防止漏气。连接集水总管与井点管的弯联管中的短管宜采用软管 第223条 按封闭方式布置单套井点设备时, 集水总管宜在抽水机组的对面断开; 采用多套井点设备时, 各套井点设备的集水总管之间宜装设阀门隔开。 第224条 井点管的沉设可按现场条件及土层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一、 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 二、 用冲水管冲孔( 亦可同时用压缩空气或使用加重钻杆协助冲孔) 后, 沉设井点管; 三、 套管式冲枪水冲法或振动水冲法成孔后, 沉没井点管。 第225条 冲孔孔径不应小于300mm, 深度应比滤管底深0.5m以上, 管距一般为0816m。 第226条 每根井点管沉设后应检验渗水性能; 井
12、点管与孔壁之间填砂滤料时, 管口应有泥浆水冒出, 或向管内灌水时, 能很快下渗, 方为合格。 第227条 井点系统安装完毕, 必须及时试抽, 并全面检查管路接头质量、 井点出水状况和抽水机械运转情况等, 如发现漏气和”死井”应立即处理。检查合格后, 井点孔口到地面下0510m的深度范围内应用粘性土填塞。 第228条 轻型井点按抽水机组类型分为干式真空泵井点、 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 干式真空泵井点, 可根据含水层渗透系数大小选用相应型号的真空泵和水泵。 射流泵井点和隔膜泵井点, 适用于粉砂、 轻亚粘土等渗透系数较小的上层中降水。 第229条 干式真空泵井点的水泵与排水管连接处, 宜装置逆止阀
13、。 气水分离箱与总管连接的管口, 应高于水泵的叶轮轴线。 第 2 210条 射流泵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确保其喷嘴和混合室完好和光洁, 并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第2211条 隔膜泵底座应平整稳固。出水的接管应平接, 不得上弯。皮碗应安装准确和对称, 使工作时受力均衡。 第 2212条 每套隔膜泵井点需装设两台泵, 也可和射流泵组成混合机组, 以保证连续抽水。 第2213条 在降水过程中, 应按时观测流量、 真空度和观测孔内水位, 并参照附表52做好记录。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 以后定期观测, 以计算实际降深。第三节 喷射井点 第231条 喷射井点施工宜按下列顺序: 一、 安装水泵
14、设备( 包括循环水池或水箱) 及泵的进出水管路; 二、 敷设进水总管和回水总管; 三、 沉设井点管, 灌填砂滤料, 接通进水总管后及时单根试抽; 四、 全部井点管在沉设完毕后, 接通回水总管, 全面试抽。 第232条 井点管组装前, 应检验喷嘴混合室、 支座环和滤网等。组装后, 每根井点管应在地面作泵水试验和真空度测定。地面测定真空度不宜小于7O0mm汞柱。 第233条 进水总管与滤管的位置和标高应正确, 井点管路应安装严密。各根井点管的连接管必须安装阀门。 第234条 高压水泵的出水管必须装有压力表和调压回水管路, 以控制水压力。 第235条 井点管的沉设方法和检验应按第224、 226和2
15、27条的规定执行。当直接利用井点管水冲下沉法时, 应先沉设外管, 待下沉结束后再安装内管。 第236条 沉设井点管前, 应先挖井点坑和排泥沟, 坑的直径应大于冲孔直径, 坑内不得有石子等硬物。 第237条 冲孔孔径不应小于4OOmm, 深度应比滤管底深lm以上, 管距一般为23m。 第238条 每根打点试抽时排出的浑浊水, 不得回入循环管路系统。试抽时间的长短, 应根据井点出水由浊变清程度而定。 第239条 井点的内管与外管底座接触处, 必须安装严密, 内、 外管顶端接头处应用油封装置连接。抽水时, 如发现井点管周围有翻砂冒水现象, 应立即关闭此井点, 及时检查处理。 第2310条 工作水应保
16、持清洁。全面试抽两天后应用清水更换、 在降水过程中应视水质浑浊程度定期更换。 第 23 11条 每套喷射井点宜控制在 3O根左右, 并配相应水泵。各套进水总管均应用阀门隔开, 各套回水总管应分开。 第 2312条 在降水过程中, 应按时观测工作水压力、 地下水的流量、 井点的真空度和观测孔水位, 并参照附表53做好记录。发现异常现象, 应采取措施进行调节。观测孔孔口标高应在抽水前测量一次, 以后定期观测, 以计算实际降深。第四节 电渗井点 第241条 电渗井点阴、 阳极的制作与设置, 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 阴极可用原有的井点管, 阳极可用直径25mm以上的钢筋或其它金属材料制成, 并应考虑电
17、蚀量; 二、 阴、 阳极的数量宜相等, 必要时阳极数量可多于阴极数量。阳极的设置深度宜较井点管深约500mm, 露出地面为200400mm; 三、 阴、 阳极应分别用电线或钢筋连接成电路, 并接至直流电源的相应极上; 四、 阳极埋设应垂直, 严禁与相邻阴极相碰; 五、 在不需要通电流的范围内( 如渗透系数较大的土层) 的阳极表面可涂绝缘材料。 第242条 电渗降水施工前宜经过必要试验, 确定合理的电压梯度和电极布置, 井点设于基坑四周时, 阳极应布置在井点圈内侧, 与阴极并列或交错。 阴、 阳极的一般距离: 采用轻型井点时, 为0.81.0m; 采用喷射井点时, 为1.21.5m。工作电压不宜
18、大于60V, 土中通电时的电流密度宜为0.51.OAm2。 第243条 在阴、 阳极间的地面上, 应清除掉无关的金属和其它导电物。 第244条 降水应经试验后选择连续或间歇通电方式。通电时间应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和具体情况而走。 第245条 降水过程中, 应按时观测电压、 电流密度、 耗电量及观测孔水位等, 并参照附表54做好记录。第五节 管井井点 第251条 滤水井管的埋设, 可采用钻孔法成孔。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200mm以上。井管下沉前应清孔, 并保持滤网的畅通。井管与土壁之间应做好滤层。 第252条 井管宜用直径为 20Omm以上的钢管或其它管子制作。过滤部分可采用钢筋焊接骨架, 外缠镀锌
19、铁丝, 并包滤网。 第253条 吸水管底端应装逆止阀, 设于管井内抽水时的最低水位以下。 第254条 降水过程中应对抽水设备进行检查。按时观测管井内水位和流量等, 并参照附表55做好记录。第六节 深井井点 第261条 深井钻孔方法可根据土层条件和孔深要求, 选用冲击钻孔、 回转钻孔或水冲法施工。 第262条 孔径应较井管直径大300mm以上 。深度应考虑抽水期间内沉淀物可能沉积的高度适当加深。孔深、 孔径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要求。 第263条 钻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孔位附近不得大量抽水; 二、 孔口设置护筒; 三、 设置泥浆坑, 防止泥浆水漫流; 四、 应取大样, 核对含水层的范围和土的颗
20、粒组成。 第264条 根据钻孔时的土层情况和设计要求配齐所用管材, 并按照沉放先后顺序堆放在孔位附近。 第265条 深井井管沉放前应清孔, 需要疏干的含水层均应设置滤管。在周围填砂滤料后, 应按规定及时洗井和单井试抽。 第266条 降水井内装首深井泵时, 电动机的机座应平稳牢固, 转向正确, 严禁逆转( 可装阻逆装置, 防止传动轴解体。装置潜水深井泵时, 潜水电机、 电缆及接头的绝缘必须安全可靠, 并配置保护开关控制。 第267条 安装水泵或调换水泵前, 均应量测井深和井底沉淀物厚度, 必要时清洗水井, 冲除沉渣。 第268条 各管段、 轴件的连接, 必须紧密, 牢固, 使用前必须检验, 不得
21、漏水 第269条 排水管路的连接、 埋深、 走向和坡度均应按规定施工。排水口应设在降水影响范围以外。 第 2610条 降水过程中应根据施工要求, 确定启动和暂不抽水井点的数量。按时观测水位下降情况和流量等, 并参照附表56做好记录。第三章 地 基第一节 灰土地基 第311条 灰土的土料, 宜采用就地基槽中挖出的土,但不得含有有机杂质, 使用前应过筛, 其粒径不得大于15mm。 第 312条 用作灰土的熟石灰应过筛, 其粒径不得大于 5mm。熟石灰中不得夹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 也不得含有过多的水分。 第3. 1. 3条 灰土的配合比( 体积比) 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 一般为2:8或3:7。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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