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智能化系统供货安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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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小区智能化系统供货和安装 分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小区智能化系统供货和安装分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_____ 年_ _ _月_ 日签订的《小区智能化系统供货和安装总合同》(编号: )为依据,甲方就 的小区智能化系统供货及安装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供给甲方小区智能化系统(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并负责安装。工程范围包括: 栋;公建设施含 。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供货、包税费、包运输、包安装(含安装设计)、包调试及负荷试验、包工包料、包通过本合同约定的一切验收、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包 小区智能化系统的供货及安装。本合同的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 2、结算方法:数量以本合同中确定的为准,实际数量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合同附件一中的单价执行。 3、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的10%在结算金额中扣罚。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 1、乙方应当按甲方发货通知确定的交货时间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开工指令单确定的开工日前进场开始工程安装; 3、乙方最迟于交楼前三天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实际交楼时间及该期交楼范围由甲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 (1)该期交付业主使用的楼宇周边范围内的保安监控系统、公共广播和背景音乐系统投入正常运行; (2)该期交付业主使用的楼宇实现可视对讲系统单栋投入使用; 4、若甲方楼宇分期建设,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该期楼宇交楼后三十天内乙方必须完成所有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向甲方提交初验申请;且应在该期楼宇交楼后 六十 天内通过合同约定的该期楼宇全部验收。 5、安装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安装工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调整,并据此重新确定完工日期。 6、本合同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按实结算。技防系统检测费用按本合同结算价款的 %计算,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后一次性付清。 (二)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情况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5%。 (2)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60%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本合同总价款的35%。 (3)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90%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本合同总价款的20%。 (4)在工程全部完工并开通信号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 (5)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 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2、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4、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以顺延付款。 第五条 质量要求及验收 (一)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产品技术要求 2、乙方承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该产品是合同约定品牌的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该产品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区智能化系统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二)验收 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并应通过有关 市 区公安局技防办或 省公安厅技防办的验收。 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单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原生产厂家所附的或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3、乙方进场施工前要办理 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 市 区公安局技防办或 省公安厅技防办办理备案(有 市 区公安局技防办或 省公安厅技防办资质审核意见书)后方可施工。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进入为期一个月的试运行期,若主要指标及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试运行期间满足要求,方可进行最终验收,若不能满足要求,则试运行期间重新计算。工程通过 市 区公安局技防办或 省公安厅技防办验收,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为竣工验收合格。初验前二十天,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小区智能化系统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及其电子文件。 4、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 市 区公安局技防办或 省公安厅技防办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保修条款 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 两 年,自安装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小时内派员到场维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乙方免收一切费用(包括免费更换零部件);否则,乙方可适当向甲方收取更换的材料、部件的成本费。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对保修责任产生纠纷,由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 市 区公安局技防办或 省公安厅技防办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在保修期内,乙方至少每月1次派员前往设备、系统、工程现场对设备、系统、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跟踪了解设备、系统工程的运行情况,建立用户跟踪卡,对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作好跟踪记录。 3、保修期届满之日起,设备、系统的保养维护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有关事宜由乙方与甲方或其属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或服务协议。 4、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建立24小时电话热线跟踪服务,若设备、系统、工程发生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维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以成本价维修更换。 第七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补充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 甲方委派现场代表 监督、检查产品、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产品、工程的初验、验收和签证工作。如现场代表变更须通知乙方。 5、 如有隐蔽工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认可。 6、在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产品、完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甲方未及时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工程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乙方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国内安装资质证书。 2、 按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完成安装并调试合格。 3、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期要求,提前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包括准确无误的基础施工图,并配合甲方进行基础施工。 4、 乙方应委派 为现场代表,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5、 乙方应免费提供产品配件及专用操作维修工具各一套,须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达到技术熟练程度。 6、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7、 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如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未通知甲方而自行隐蔽的无效。 9、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 市 区公安局技防办或 省公安厅技防办办理有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将有关资料交甲方审查,并协助甲方办理门牌的审批手续。 10、乙方供货前,免费提供两套样品并在甲方指定的样板房安装,作为展品,并应在甲方要求时及时给予设备功能的现场解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期交货或通过验收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货或逾期通过验收部分价款的 1 ‰向甲方计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或逾期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乙方的安装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进度上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逾期不整改或因此造成逾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验收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7、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和甲方交予乙方使用的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 8、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其它 1、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具体约定与总合同有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4、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 6、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共 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附件1~2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1、 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2、 附件二:产品技术要求 3、 附件三:廉洁协议 附件一 产品及价格清单 序 号 型 号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单价(人民币) 小 计 合 计 大 写 附件二 产品技术要求 一、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为做好可视对讲系统设备供货工作,特对可视对讲系统主要部件及技术要求做出以下规定: 采用总线式对讲系统,所有设备需提供完好规范包装,以及相关权威部门最近二年的质量检测报告,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1、 中心管理主机 ü 接收各分管理机、楼栋门口主机、各住户分机呼叫,并显示对方号码或位置; ü 响应住户报警请求,可记录并查询住户分机报警日期、时间、地点等; ü 管理主机接收楼栋门口主机呼叫时,可以遥控开锁; ü 能切换各门口主机上的视频信号至管理主机液晶监视屏。 2、 楼栋门口主机 ü 呼叫住户分机,与分机实现可视对讲,接受住户分机遥控开锁; ü 直接呼叫管理机,接受管理机遥控开锁; ü 一栋楼可以并接多台门口主机,多栋楼所有门口主机也可互联; ü 实现密码开锁功能,利用管理主机可以将门口主机视频信号切换到管理中心; ü 门口主机可内嵌非接触式读卡器,业主可刷卡开锁。 ü 技术参数: % 数码显示:液晶或动态数码显示 % 摄像头:1/3”CCD,清晰度≥380电视线,具备背光补偿和夜光补偿功能; % 视频输出:1VP-P/75Ω % 音频输出不失真功率:≥100mW 3、 住户可视分机: ü 分机具备单纯门铃功能,住户不需另外配备门领装置; ü 接收门口主机呼叫,实现与访客对讲,并遥控开启楼栋门锁; ü 可与管理主机(分管理机)之间实现双向呼叫、双向对讲;住户若有紧急情况,可按报警按钮向管理主机报警; ü 保全型分机,至少自带4个报警防区(常开、常闭可选); ü 可输入和修改密码,使用密码或遥控布、撤防; ü 技术参数: % 音频输出不失真功率:≥5mW % 显示器:4吋黑白/彩色液晶显示器 % 外部调节:亮度、对比度/彩色 4、 层间设备(信号中继器、隔离器,总线转换器等): ü 隔离信号故障、过滤无用信号、接力有用信号,杜绝信号之间不串扰,保障整个系统稳定运行; ü 设备编码可自设定,例如:编码3之后可直接设定为编码5或6,即编码可以跨越,不需连续; 5、 电源: ü 须配备防停电电源(蓄电池) 二、保安监控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为做好保安监控系统设备供货工作,特对保安监控系统主要部件及技术要求做出以下规定: (一)、CCTV监控系统 所有设备需提供完好规范包装,以及相关权威部门最近二年的质量检测报告,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1、 矩阵控制主机 ü 能同时接上两个控制键盘,控制权限由系统权限设置决定; ü 利用控制键盘编制控制程序及对系统之操纵:控制键盘具有编制程序及控制用之按键,系统状态及报警指示之显示; ü 为保护系统程序及防止误用,必须使用密码方能进入系统; ü 能利用键盘对每台摄机进行编码,内置日期/时间发生器能日期/时间资料叠加于图像上; ü 可遥控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以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监视角度和监视范围; ü 可报警模块,与周界防范或其他报警系统进行联动,当摄像机所处的侦察区有异常行动而发出报警讯号时,自动调用报警现场的监视画面,并联动录像设备进行录像; ü 与监视器、画面处理器等外部设备连接时,输出电阻匹配可调节。 ü 输入≤192路,输出≤16路时,应为1个机箱。 2、 画面分割器: ü 实现单画面、4画面、9画面、16画面之间进行切换显示; ü 可与矩阵主机、录像设备进行连接,实现多画面录/放像; ü 输出电阻匹配可调; ü 视频输出信号达到4级以上。 3、 长延时录像机 ü 内附时间/日期和摄像机位置编码发生器以记录日期(年,月,日)和时间(小时,分,秒)和位置编码; ü 当外部有信号输入时,能将个别摄像机之视频信号录像自动由间歇式录 像转为实时可选择的实时录像。实时录像之时间可按等级选择或直至由操作员于控制屏上将信号复位; ü 主要技术数据不低于如下要求: % 视频信号输入:制式可调,625线,50场; % 录像及重放模式:数码化录像VHS同等解像度; % 录/放时间:标准3小时,长演示模式可录24,72小时; % 视频输入:0.5-2.0,Vp-p,75欧,不平衡; % 水平解像度:VHS同等解像度; 4、 监视器 ü 水平解像度:大于380线; ü 输入信号:1.0 Vp-p合成信号; ü 输入阻抗:75欧; ü 信噪比:大于55分贝; 5、 摄像机 ü 水平解像度:大于420线; ü 最低照度:≤0.5Lux ü 自动背光补偿,自动白平衡,于强背光条件下,仍可产生清晰可视图像; ü 视频响应:大于8兆赫; ü 视频输出:1.0VP-P合成视频信号,75欧; ü 内同步; ü 信噪比:45分贝; ü 每台摄像机和防护箱配备适合于安装位置之支架。支架之设计坚固防锈,并足以承受摄像机及其防护箱之重量及相当之外加破坏力; ü 防护箱之使用不致影响摄像机之一切性能; ü 室内防护箱为暗色外观。防护等级不低于IP42; ü 电梯内半球摄像机必须为电梯专用摄像机。 (二)、入侵报警系统(含周界报警系统): 所有设备需提供完好规范包装,以及相关权威部门最近二年的质量检测报告,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保修卡、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ü 探测器具备防破坏功能,包括:报警器的防拆卸功能;信号线断开、短路;剪断电源线等情况的报警; ü 具备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系统后备电源投入功能等; ü 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包括:报警信息的传输、报警信息处理功能的检测; ü 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包括:入侵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的联动功能的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报警点相关电视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关闭相关的出入口管理系统,事件录像联动等; ü 报警系统管理软件(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ü 报警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的存储数据记录; ü 探头应为多鉴探头,具有防误报功能。 (三)、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ü 系统主机在在线控制和离线控制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具备独立工作的准确、实时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ü 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具备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ü 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应保证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ü 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并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ü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ü 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进行记录并可查询; ü 检测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 ü 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的存储数据记录。 ü 软件必须与招标要求(或投标书、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等完全一致; ü 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ü 软件应满足GJB-437-88中的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要求;同时满足: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四)、停车管理系统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 ü 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高,抗干扰性能强; ü 栅栏可通过自动、手动、遥控等方式进行升降,具备防砸车功能; ü 读卡器具备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非接触式读卡器的读卡距离应≥3cm; ü 发卡(票)器应保证吐卡功能正常,对车辆入场日期、时间等进行正确记录; ü 具备满位显示器功能; ü 管理中心具备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 ü 出/入口管理工作站可脱离管理中心站独立正常工作; ü 可实现多个出入口连网使用,即可以从停车场任意出入口出入; ü 具备“防折返”功能检测; ü 具备图像识别功能,保证全天候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符合调用图像信息; ü 停车管理系统具备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 ü 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ü 管理中心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 附件三 廉 洁 协 议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本廉洁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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