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的罪过形式及其规范根据_程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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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论坛 2023 年第 1 期总第 178 期86危险作业罪的罪过形式及其规范根据程红赵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危险作业罪将责任事故犯罪的处罚时点前移,革新了生产安全领域的刑事规制格局,但该罪的罪过形式在实务和理论中都极具争议。将危险作业罪定为过失犯罪,从实质层面而言,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利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重大法益,强化犯罪预防;就体系关联而言,符合法秩序统一原则,契合该罪法定犯的性质,利于优化生产安全领域的罪名体系;就文理依据而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匹配该罪的构成要件,利于妥当划定该罪的处罚范围。关键词危险作业罪;过失犯罪;公共安全;具体危险;业务过失
2、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5-3980.2023.01.011文章编号10053980(2023)01008611_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生产作业领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引发广泛关注,如 2015 年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 年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2021 年栖霞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等,造成了大面积的人员伤亡和大规模的财产损失。海因里希法则与安全生产实践证明,“各种风险往往不是孤立出现的,很可能是相互交织并形成一个风险综合体”,1(第 24 页)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常常是由若干个潜在的安全隐患积聚酿成的,事先地根除风
3、险因子并斩断因果链条就能够大幅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及时查治潜藏的安全隐患,有效消除 300起未遂事件,就能够成功避免一起偶然的严重事故。2(第 36-38 页)因此,落实风险预控、关口前移的治理模式,强化对隐患的排查与整改,能够更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防患于未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刑法第 134 条之 1的危险作业罪,将三种严重违法的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罪。2021 年 12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涉公共安全的潘某某危险作业案。2020 年年中至 2021 年4 月,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车辆,多
4、次违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给他人汽车加油。2021 年 4 月 22 日,潘某某在路边违规加油作业时导致车辆起火,造成潘某某双下肢烧伤,附近车辆及临近住户的财物受损,幸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潘某某的违规加油行为严重威胁了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_收稿日期:2022-10-12法治社会87六个月,缓刑一年。1笔者观察到,在此类危险物品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故意地实施了违规经营、存储危险物品的行为,但通常对所引起的后果抱有侥幸心理,实际上反对或者排斥现实危险及其实害结果,行为人只是感知到危险存在的可能,但相信该危险不至于发生。3(第 763 页)那
5、么,将目光往返于刑法第 14 条2和案件事实之间,便无法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然而,多数判决文书没有反映被告人的心理态度,也没有指出危险作业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罪过形式观点各异。“故意说”认为,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4(第 119-120 页)属于一种故意危险犯,是刑法保护前置化的一种形态。5(第 46 页)“过失说”主张,危险作业罪是法定犯,行为人对客观上引起有危害的现实危险是持否定态度的,6(第 99 页)该罪是典型的过失危险犯。7(第 79 页)“混合说”主张,行为人对于违规生产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既可以出于故意,也
6、可以出于过失;8(第 83 页)或者认为,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9(第 142-143 页)本文倾向于“过失说”。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必须把法条作为确定个罪的罪过形式的规范根据。然而,一方面,刑法秉承着人权保障理念和谦抑性原则,高度克制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刑法第 15 条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处罚过失犯罪3,指明了过失犯罪例外处罚的原则。另一方面,刑法分则在许多个罪的罪状中并未直接规定“故意”或“过失”,致使部分罪名的罪过形式极具争议,危险作业罪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方式。因此,应当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之内,以危险作业罪的罪刑规范为文本依据,结合该罪设置的保
7、护法益、政策因素、法定刑、体系性关联、行为类型、实现形态等方面来确定危险作业罪的罪过形式。10(第231页)理清危险作业罪罪过形式的分析思路,首先须辨明 3 个问题:第一,在事实认定方面,某一行为事实上是否既可以故意实施,也可能存在过失形态,以及如何规范地评价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第二,在法条理解方面,某个犯罪在规范上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还是所谓的混合罪过;第三,在具体适用方面,行为人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是否能够降格评价为某个过失犯罪。对事实的认定不同于对规范的解释,刑法完全有理由将个罪的处罚范围限定为故意形式,而把过失犯该罪的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所以,不能以某类犯罪行为事实上能够
8、出于过失为由,来倒推该罪在法律上规定了过失犯的类型。11(第98-100页)但不可否认,纷繁芜杂的现实情况会成为刑法干预边界动态调整的权衡因素。二、危险作业罪罪过形式确定的实质理由我国刑法在生产安全领域一贯坚持着事后惩戒模式。然而,在当前的风险社会中,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现实危险足以严重威胁重要法益,仅仅处罚过失实害犯不再能适应预防犯罪的需求,为了满足安全政策的公共需求,刑法试图采取扩容危险犯的方式来实现提前介入与强力干预,尤其是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领域,12(第 38-39 页)生产安全领域具有危险高发性和危害严重性的特征,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回应危险控制和危害预防的需要,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9、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刑法在生产安全领域的干涉界限前移,降低了危险作业行为构罪的门槛,改变了生产安全领域仅处罚实害犯的局面。确定该罪的罪过形式有必要联系其立法根据,考察该罪的保护法益、法律后果(法定刑)等方面来阐明其实质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 5 起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之三。2刑法第 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3刑法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过
10、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长江论坛 2023 年第 1 期总第 178 期88(一)危险作业罪的保护法益“容认说”主张故意包含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旧过失论重视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13(第 4 页)危害结果是保护法益的反面,是法益受侵害或威胁的客观状态,所以个罪的保护法益内容必然会影响该罪的罪过形式,影响故意与过失的内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个罪所属章节的同类法益就是个罪所保护的法益类型,对确定个罪的具体法益内容起着指引和限制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危险作业罪置于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应当认为危险作业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即生产安全领域中不特定或多数人
11、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14(第 881-882 页)学者通常认为,刑法分则中章的顺序是按照类罪法益的重要性次序来排列的,14(第 844页)“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置于分则第二章的位置也凸显出该类犯罪保护法益的重要地位。对于损害公共安全重大法益的危险作业行为需要进行刑事规制。在确定个罪的罪过形式时,如何解释刑法第 15 条的“法律有规定”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罪过形式的“实质规定说”主张,可以依据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否需要通过处罚过失行为实现法益保护目的来判断。11(第 101 页)根据这种激进的法益保护学说,任何严重损害法益或损害重大法益的行为,无论故意或过失
12、都具有实质的违法性,更何况危险作业罪的保护法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共安全,理应用刑罚处罚过失犯该罪的行为。但是,仅此一个理由尚不足以肯定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应处罚过失:第一,不可否认,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规定了许多故意犯罪。第二,刑法只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发挥法益保护机能,倘若缺乏刑法明文规定或者文理依据,便不能认为其符合“法律有规定”的要求,不得处罚法益侵害行为的过失形态。当然,法益的重大性为危险作业罪处罚过失类型提供了实质的根据。此外,在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问题上,因判断的准心不同,出现了结果本位说、行为本位说、二元本位说三种学说。第一,我国传统罪过理论提倡“结果本位说”,主要
13、论据是刑法第 14 条、第 15 条中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强调。结果本位说认为,罪过的核心即危害社会的结果,唯有结果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结果要素在诸要素中居于主要地位。15(第 8 页)第二,“行为本位说”主张,实践中不得不根据行为人对行为的心理状态来判断罪过形式,如在行为犯中,不需要侵害结果就可以成立犯罪既遂,所以只能以行为为根据判断其罪过形式。16(第 77 页)第三,“二元本位说”认为,责任主义蕴含着故意和过失必须及于所有构成要件要素的意思,不能仅仅根据对行为或者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来区分故意、过失,应当对故意与过失作完整的理解。17(第487页)本文支持“二元本位说”。表 1存在论与规
14、范论的对应关系存在论规范论类型对行为的心态对结果的心态规范评价犯罪类型情形一故意故意故意故意犯罪情形二故意过失过失过失犯罪情形三过失过失如表 1 所示,在存在论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心理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4。情形一与情形三中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的心态相统一,在规范评价上可以分别认定为故意与过失,但不可否认,现实中会存在行为人对行为持故意,而过失造成结果的情形(即情形二),该情形则面临规范评价的难题。本文认为,情形二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至多评价为过失。首先,按照刑法对犯罪故意的规定,单纯对行为的故意,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18(第 135 页)其次,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根
15、据危险作业罪的保护法益,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危险作业行为但没有对公共安全制造相当程度的危险的,就没有达到需要刑法处罚的程度,不具备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也不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本罪的调整范围。因而,在对行为人的罪过形式进行规范评价时,宜将重心落脚在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这一结果要素之上。最后,根据故意与过失之间位阶关系,行4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对行为过失却对结果故意的情况。法治社会89为人对实行行为持刑法上的故意则意味着其具备了过失所要求的预见可能性,把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整体性地认定为过失也不会与刑法的评价规则相抵牾。但是,反过来说,对结果的过失无法达到故意的要求,情形二中行为人不具备犯罪
16、故意,因而至多只能在规范评价上认定为过失。所以,如果将危险作业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故意,则情形二不构成本罪,这必然不当地限缩该罪的处罚范围,有损对公共安全重大法益的充分保护。有学说主张,因为罪过形式之间具有位阶关系,当刑法规定具体罪名是某种较低等级的罪过形式,那么行为人事实上具有较高等级的罪过形式也符合该罪的责任要件。19(第 948-949 页)如有观点认为,故意危险驾驶引起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危险,可以节制性地降格评价为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即危险驾驶罪。20(第 63 页)根据这种见解,情形一也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但是,本文对此持反对态度。这种学说违背了责任主义,导致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17、几近瓦解。这种学说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致使故意与过失两种具有实质性差异的责任形式可能适用相同的刑罚。该说颠覆了具体罪名罪过形式的单一性,难以适应我国现行刑法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本文认为,在对事实进行认定时,可以结合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位阶关系规范地评价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罪过形式,以应对认识错误、共犯等“模糊地带”或无法查明的情形。在规范层面坚持传统的单一罪过说,即“一种犯罪一种罪过形式”,严格区分个罪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否认某一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也反对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故意降格评价为过失犯罪。(二)危险作业罪的刑罚根据刑法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宗
18、旨,其功利属性使之成为执行刑事政策、控制重大风险、保障安全价值的实用工具。刑事政策因而被作为刑法体系构造的外在参数,21(第 129 页)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罪责阶层也被刻上刑事政策的烙印,22(第 270 页)责任形式的厘定须服从于刑罚的预防目的。不仅如此,法定刑的轻重表明了犯罪的轻重,立法者在制刑时依据并合主义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考虑了报应刑和一般预防的需要,也兼顾了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小。23(第 90-91 页)所以,个罪的法定刑配置兼具了责任与预防的双重面向,理应结合相关的刑事政策导向,分析危险作业罪刑罚配置背后所体现的责任报应与预防需求,来指引本罪罪责形式的确定。表 22015-202
19、1 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数据统计表24年份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 10 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2015 年661821.0710.1622016 年430621.7020.1562017 年378521.6390.1062018 年340461.5470.0932019 年295191.4740.0832020 年274121.3010.0592021 年263071.3740.04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如表 2 所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沉重的伤亡数据,国家近年来在宏观调控
20、、法治环境等公共产品治理方面实行了明显的政策干预。25(第 94 页)2016 年 12 月 9 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2019 年 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26(第 213 页)2020 年 4 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 2 个专题实施方案、9 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风险高隐患多、事故易发
21、多发的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整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在这种政策导向的指引下,危险作业罪应时而生。2021 年 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应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将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增加至 16 条。“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27(第 4 页)国家持续深入地推行提前介入、强化干预、全面收紧、严厉惩处的政策,力争“打早打小”,以长效抑止危害长江论坛 2023 年第 1 期总第 178 期90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其一,危险作业罪配置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规定了处罚较轻的法定刑,并且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这也就致
22、使该罪刑罚裁量的极差甚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理,故意与过失的责任程度明显有别,不宜认为该罪统合了两种罪过形式并施以同罪同罚。除此之外,既然承认法定刑配置以法益侵害性和罪责为取向,同时顾及了一般预防的需求,28(第 43-44 页)而且危险作业罪增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危险作业行为频繁发生,一般预防必要性较大,但危险作业罪配置了较轻的法定刑,其法定刑没有超过有责的不法的限度,因此,其背后实质原因应当是该罪的不法程度和责任程度较低。那么,在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已由法定、不法程度随之推定生成的前提下,对危险作业罪处罚较轻的根据之一就应是其罪过形式是责任程度较轻的过失,故意犯罪超出了该罪的范围,只能由其他
23、犯罪调整。其二,将危险作业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符合一般预防的要求。第一,危险作业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主要适用于一般主体从事特殊领域的业务活动的场合。安全生产领域业务的行为性质、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更高,行为人因从事该种业务被科以特别高度的注意义务,为实现严厉警戒普通业务人员的一般预防效果,刑法通常对业务上的过失采取重罚原则。29(第 242-243 页)行为人因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而触犯危险作业罪,也符合过失犯的构造。第二,虽然危险作业有一定的从业门槛,但未构筑起严格意义上的“专业槽”,参与其中的行为人未必具备优于常人的认知水平和结果预见能力;另一方面,犯罪主体缺乏限制致使潜在犯罪人的数量庞
24、大,加之其行为方式隐蔽,犯罪黑数难以估计,缉查任务艰巨,但这些微小行为的危害性不可估量,因而不宜把该罪罪过形式的证明标准设置过高,否则极易使危险作业罪束之高阁。第三,通过处罚过失犯,有可能作用到行为人的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让其产生回避结果的动机。30(第 205 页)过失行为人确实是不希望或者根本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等到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再给行为人以刑事处罚,不会产生足够的预防效力。从消极的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惩戒过失犯罪,对于意欲犯罪和欠缺谨慎观念的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在公共安全领域扩张过失犯罪的类型,有利于强化特殊从业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唤醒其内心的规
25、范意识,督促其细致地学习与慎重地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其三,将危险作业罪确定为过失犯罪契合特殊预防的需要。特殊预防目的是通过刑罚的保安、威慑与再社会化功能实现的,23(第 44-45 页)承认危险作业罪是过失犯罪的影响也是多向度的。一方面,这会导致该罪入罪标准降低,成立范围扩大。保安、威慑功能,即从外部使犯罪人丧失犯罪条件,承受刑罚痛苦,一定时期内不能或不敢再犯。追究从事危险业务但没有合格地尽到谨慎职责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其与一般社会相隔离,削减安全生产环节中的致灾因子,同时,迫使犯罪人绷紧风险防控的“神经”,转变其敷衍塞责或漫不经心的从业态度。另一方面,这也会减轻刑罚消极的附随效果。刑罚的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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