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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doc

  • 上传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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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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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消防 验收 规范 浙江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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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 - 74 -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公消〔 〕212号 转发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规范》(DB33/1067- )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省局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 7月19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批准发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抓好该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 )的通知》(浙公办( )115号),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省局要求: 一、切实抓好《规范》的培训工作。各支队要及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辖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判定标准,熟悉验收方法、组织程序,确保《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工作。各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对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建立健全验收档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一并报送组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要依据《规范》规定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进行消防验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 )规定的子项评定标准按《规范》规定执行,单项评定、综合判定和抽样比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 )执行;《规范》规定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 )未作规定的,依据《规范》执行。 三、切实抓好《规范》执行情况的考评工作。各支队要将《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执法质量考评内容,经过考评、督查等形式,督促各地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对擅自降低标准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抓好《规范》的发行工作。近期,《规范》将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统一出版发行,如需要统一订购的,请于10月30日前将订购数量报防火部技术处,省局将组织统一订购,联系人:龚承先,联系电话:,虚拟号:672871。 附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 )及条文说明。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公安厅 浙公办〔 〕115号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 )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建委(建设局): 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 )(以下简称《规范》)已于 7月19日发布,将于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抓好该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关系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的发布实施是贯彻执行《消防法》、《建筑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规范》首次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具体内容,抽查比例及验收方法,统一了验收评定标准,是判定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重要规范,也是实施施工、监理及检测的重要标准,有利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提高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严格督促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抓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涵盖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全过程,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及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切实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熟悉消防验收的具体方法,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评定,保障《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对《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验收时,依照《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建立健全消防验收记录,保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要加强抽查,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部。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 建审 消防验收 通知 (共印15份) 校对:龚承先 浙江省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33/1067--- 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因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不同于一般建筑,功能特殊,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未设定相关验收要求,故不适用于此类建筑的组织验收。 1.0.3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建设单位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因此,组织或参与消防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验收质量负责。 1.0.4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方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一项抽样性活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在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建筑结构及功能,综合考虑,随机确定抽查范围,抽查部位,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合理,防止建筑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1.0.5 本条规定了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提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涉及建筑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依据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分项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据本规范组织验收。 1.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方面的要求,如法律、法规、规章对资质有要求的,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查验单位资质情况,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1.0.7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之间的关系。考虑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涉及面广,国家消防规范、标准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在验收过程中,对于相关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应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 术语 2.0.1 本条规定了主控项目的定义。 2.0.2 本条规定了一般项目的定义。 2.0.3 本条规定了储烟仓的定义。 2.0.4 本条规定了清晰高度的定义。 2.0.5 本条规定了见证取样检验的定义。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一般规定 3.1.1 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不同类别的建筑适用的消防技术规范也不同,故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应首先了解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确定其类别,这也是组织消防验收的前提。 3.1.2 本条规定了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一般要求。 3 .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主控项目 3.2.1 本条对建筑使用性质、规模、高度的验收提出了要求。在验收时,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其消防要求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如不明确,则无法对该建筑进行验收。建筑分类是确定建筑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不同类别的建筑适用的消防技术规范也相不同,在验收时,应首先了解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确定其类别。 对于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设计、施工时如不考虑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将会导致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改变、分类错误,甚至产生重大火灾隐患。 本条规定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规定值50mm,主要考虑建筑工程施工误差可控范围,经综合考量后确定的,因此,在对于建筑设计高度介于为24米、32米、50米、100米左右的建筑,应当测量其建筑高度。 3.2.2 本条规定了建筑耐火性能方面的验收要求。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及甲、乙、丙类厂房等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有明确要求,如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一般应为一、二级。因此,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应当重点是核查楼板的耐火等级;对于钢结构建筑,如需要进行防火处理的,需要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 3.2.3 本条规定了建筑幕墙验收要求。建筑幕墙在建筑中的使用非常广泛,其防火措施设置不当,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在现场检查时,应检查其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建筑总平面布置的一般要求,总平面布置首先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同时其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布局提出了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必须注意合理布置,要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疏散、扑灭难度大,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以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大等因素确定。 4.2 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4.2.1 本条规定了消防安全布局的验收要求。消防安全布局是消防安全的重要内容,《消防法》对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建、构筑物的位置不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的,应当调整。 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在消防验收时,特别应注意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4.2.2 本条规定了建筑防火间距的验收要求。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消防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墙的设置情况等确定。本条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负偏差值不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主要是基于建筑外墙施工误差及外挂施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现场检查时,应沿建筑周围检查。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测量防火间距。 一般项目 4.2.3 本条规定适用于因建筑工程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建筑,如不影响必要防火间距的,能够认为符合要求;不是因临时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不适用本条。 4.3 消防车道 主控项目 4.3.1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道验收的一般要求。 4.3.2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道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消防车道是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因此,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在对消防车道进行验收时,应检查其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车道承载能力等,验收过程中可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或进行通行试验,试验时消防车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的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情况确定。 一般项目 4.3.3 本条所作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消防车道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4.4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主控项目 4.4.1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设置验收的一般要求。 4.4.2 本条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验收的具体内容。消防车登高扑救面是火灾时供消防登高车操作使用的,必须满足消防登高车操作使用要求,在对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进行验收时,应检查其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查验消防登高车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或进行通行及操作试验,通行及操作试验时,登高消防车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的高度、火灾危险性及当地登高消防车的配备等情况确定。 一般项目 4.4.3 本条所作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4.5 平面及空间布置 主控项目 4.5.1 本条规定验收时应核查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防止出现擅自加层、增高、扩大面积等现象。 考虑到坡地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的特殊性,当疏散楼梯在该地面层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直通该地面的安全出口,该地面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和消防水源,因此,规定其建筑高度能够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 4.5.2 本条对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特殊场所的设置部位和平面布置消防验收进行了规定,这类场所往往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在验收时要严格把关。 4.5.3 本条规定了燃油、燃气设备房,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房,消防设备用房等功能用房的设置和平面布置的验收要求。这类场所往往火灾危险性大,在验收时应当认真检查。 4.5.4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方面的验收要求。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无特别说明。 5.1.2 防火墙是阻挡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本条文规定了验收时,对于防火分区一般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尽可能不用或少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做防火分区分隔。 5.2 防火、防烟分区 主控项目 5.2.1 本条规定了防火分区设置的验收要求。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均应根据建筑不同类别、耐火等级按消防规范进行正确设置。对于一些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等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大大超过规范的要求,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根据专家评审会纪要组织。本条规定防火分区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主要是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管道敷设及功能要求等特殊情况规定的。 对于功能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比如有裙房、有不同使用功能的标准层,抽取的防火分区应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即不同使用功能的裙房和标准层均应被抽查到。 附注中规定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的部分,既考虑工程实际,又主要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此类区域相对独立,可燃物少,且具有防火分隔,可按独立防火分区确定;另一方面是对此类场所作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统一。但此条规定仅作为验收依据,不能作为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在设计时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5.2.2 本条编制依据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6条。防烟分区的验收应结合防火分区的设置,即原则上只检查被抽到的防火分区内的防烟分区。 一般项目 5.2.3 本条编制依据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6条。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平米,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规定防烟分区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 5.2.4 挡烟设施无论是固定式还是活动式,其材质必须是不燃材料,其顶部及两侧必须接缝严密,高度不小于500mm,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设定挡烟设施高度允许负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 5.3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 主控项目 5.3.1 本条编制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第5.2.4条。由于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有效措施,本条设定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1%,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对于控制火灾蔓延具有重要作用,考虑到施工原因,作此规定。 5.3.2 本条编制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3.0.2条。 5.3.3 本条编制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5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条。 一般项目 5.3.4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5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4条编制。 5.3.5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5条编制。 5.3.6 防火墙、隔墙墙体上嵌有箱体在建筑工程中非常常见,但箱体背面的耐火极限一般容易忽视,往往会成为薄弱环节,因此要求箱体背部应作防火封堵,使其耐火极限满足规范要求。 5.4 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主控项目 5.4.1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9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条编制。 5.4.2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10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和5.3.3条编制。 5.5 防火门、防火窗 主控项目 5.5..1 防火门、防火窗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火灾的蔓延,该产品必须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检查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市场准入资料,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判定。 5.5.2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1、7.5.2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5.4.2、5.4.3条编制。 一般项目 5.5.3 本条文无特别说明。 5.5.4 本条是根据防火门的产品要求规定的,防火门的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安装留缝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门扇与门框留缝允许 检验项目 留缝宽度(mm) 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 1.5-2.5 扇与框间上缝 1-1.5 门扇与地面间隙 4-5 5.6 防火卷帘 主控项目 5.6.1 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的重要设施,验收时应对其设置部位、类别及启闭装置进行验收。 5.6.2 防火卷帘产品属于消防产品,验收时必须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及市场准入材料。 5.6.3 本条规定了防火卷帘功能的试验方法。 5.6.4 防火卷帘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经常存在不设门楣、卷轴安装在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构件上,封堵不严密等问题,破坏防火卷帘的防火功能,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把关。 一般项目 5.6.5 本条规定导轨、门楣与墙体、楼板间的缝隙必须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5.6.6 本条文无特别说明。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设置主要指安全出口数量及位置、疏散楼梯数量及位置、消防电梯数量及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1.2 由于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重要途径之一,其稳定性及质量要求较高,为确保消防电梯运行安全,特制定本条文。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主控项目 6.2.1 疏散楼梯是人员逃生和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主要途径,对于其设置的位置(如应尽量靠外墙、有自然通风)、形式(如敞开式、封闭式还是防烟楼梯间)和数量非常重要,应从严把关,验收过程中,必须对照图纸资料全数检查。 6.2.2 本条规定疏散楼梯净宽、前室(合用前室)使用面积及通向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门净宽验收要求。对于疏散楼梯净宽确定允许负偏差不大于20mm,其设定依据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第6.7.2条规定综合确定,其中砌体工程根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规定其允许偏差为5mm,混凝土结构工程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规定其允许偏差为10mm,抹灰工程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规定其允许偏差为5mm,护栏和扶手允许偏差为3mm,综合各种不利组合,故作此设定。 6.2.3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7.4.4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8条编制。 6.2.4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2、6.2.5.3条编制。 一般项目 6.2.5 本条文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2条编制。验收过程中同时也应检查踏步的防滑措施是否到位,以防人员疏散时滑倒。 6.3 安全出口 主控项目 6.3.1 本条规定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等的验收要求。安全出口的定义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因此,在验收过程中要防止把房间门也当作安全出口。 6.3.2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宽度的允许偏差设定参照本规范6.2.2条条文说明,规定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20mm。 6.3.3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2条设定。验收过程中,同时也应检查通道的防滑措施是否到位,以防人员疏散时滑倒。 6.3.4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6.1.5条规定编制。防火分区内的安全出口宜均匀布置,以便于人员疏散。 6.3.5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第4款及《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第6.1.16条编制。 6.4 避难层(间) 主控项目 6.4.1 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3条编制,对建筑面积应进行复核。 6.4.2 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3条编制。 6.4.3 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3条编制。 6.5 消防电梯 主控项目 6.5.1 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1、6.3.2条编制。 6.5.2 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条编制,首层通往室外的长度允许正偏差为1%,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允许正偏差也为1%。 6.5.3 本条无特别说明。 一般项目 6.5.4 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8条编制。 6.5.5 本条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11条编制。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一般要求。消防给水系统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因此,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消防设计规范及验收规范要求。 7.1.2 本条明确了建筑物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验收要求。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工程消防验收,国家规范有专门规定,因此,应按国家消防规范进行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 7.2 消防水源 主控项目 7.2.1 本条规定了对消防水源的验收要求。消防水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修建消防车道、消防码头、自流井、回车场等),使消防车能靠近水源,且应常年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在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应能正常吸水。有关天然水源保证率的确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确定(枯水期流量保证率不应小于97%,即三十年一遇的最枯水流量、水质)。 采用季节性天然水源、景观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应当检查保证常年有足够的消防用水量的措施,以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7.2.2 本条规定了对消防水池的验收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水池,验收时应检查消防用水不作她用的措施。 7.2.3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及取水的验收要求。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为保证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因此规定了消防水池取水口与火场的安全距离要求,与可燃液体储罐的距离应考虑储罐的大小、储存液体的燃烧特性等因素确定。 7.2.4 本条规定了取水口或取水井的验收要求。如需要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消防车从水池吸水的连接口时,验收时要求对两个连接口的间距、水泵进水口到水池底的垂直高度作出了要求,保证取水措施的可靠性。 一般项目 7.2.5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应检查消防水源防止杂物进入,标识等情况,保证火灾时的消防水源供给。 7.3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主控项目 7.3.1 本条规定了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验收要求。 验收时,对于室外消防给水管网采用环状管网供水,向环状管网输水的管道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的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其余的进水管至少应能经过全部设计消防用水量。 工业企业内,当停止(或减少)生产用水会引起二次灾害(例如,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进水管其中一条发生故障后,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保证100%的生产、生活、消防用水量,不能降低供水保证率。 设置消火栓的消防给水管网的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DN100。 7.3.2 本条规定了室外消火栓数量及压力的验收要求。室外消火栓包括市政消火栓和建筑物周围设置的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超过120m,一般应设置在十字路口附近;道路较宽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避免灭火时水带穿越道路,影响交通或水带被车辆压破。 7.3.3 本条对室外消火栓产品的质量验收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般项目 7.3.4 本条对室外消火栓设置位置的验收做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方便消防车从消火栓取水和保证消火栓使用,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建筑物的外墙不宜小于5m。 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等储罐区发生火灾,火场温度高,人员很难接近,同时还有可能发生泄漏和爆炸。因此,要求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的安全地点。 7.3.5 本条对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形式、标识验收做出了规定。 7.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主控项目 7.4.1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验收要求。室内消火栓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设施,应当严格按要求进行验收。 7.4.2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的验收要求。 7.4.3 本条规定了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验收要求。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其流量、扬程、数量以及安装质量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因此应严格把关,并应保证消防水泵能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7.4.4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高位水箱的验收要求。验收时应查验高位水箱的消防出水管上安装的止回阀,以防止消防水泵启动后消防用水进入消防水箱。 7.4.5 本条对增压设施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7.4.6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的验收要求。 7.4.7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 7.4.8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质量验收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判定,如对质量存在疑义的应当抽样送检。 一般项目 7.4.9 本条规定了建筑中若采用串联消防供水系统时,对中间串联消防水箱的验收要求。 7.4.10 本条规定了水泵接合器的验收要求。因水泵接合器供水区域不同,为便于使用,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标识。 7.4.11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栓口安装质量的验收要求。 7.4.12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箱内组件的验收要求。 7.4.13 本条规定室内消火栓检查试验装置的验收要求。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主控项目 7.5.1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的验收要求。 7.5.2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启动的验收要求。 7.5.3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的功能验收要求。在实施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检查测试消防水泵的功能,保障消防水泵的设置符合要求、功能正常。 7.5.4 本条规定消防水泵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在消防水泵产品质量验收过程中,应当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核对铭牌标识、查验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一般项目 7.5.5 本条规定了备用泵的验收要求。 7.5.6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吸水的的验收要求。 7.5.7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规格及水泵进出水管路阀门的验收要求。 7.5.8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排水设施的验收要求。 7.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7.6.1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的要求。 7.6.2 本条规定了采用临时高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验收要求,当系统设置气压供水设备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7.6.3 本条规定了喷头的验收要求,验收时必须检查喷头布置情况和相应的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及备用喷头情况。 7.6.4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 7.6.5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淋系统的管道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的验收要求。 7.6.6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产品及其组件的质量验收要求,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涉及组件较多,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市场准入资料,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一般项目 7.6.7 本条规定了喷头安装间距及与其它障碍物间距的验收要求,喷头安装间距及与其它障碍物的间距影响喷头的使用,因此在验收过程中应当认真检查。 7.6.8 本条规定了末端试水装置、放水阀的验收要求。末端试水装置是平时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效性的重要装置,对于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运行状况非常重要,因此,应当严格把关。 7.6.9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的验收要求。 7.6.10 本条要求报警阀组保护区域标识清楚,压力表显示正常,对于及时确认火灾区域,为火灾扑救提供准确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7.6.11 本条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得设置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在验收过程中,对存在报警阀后的管道连接消火栓、水龙头等现象,应当及时督促单位改正。 7.6.12 本条对系统管网安装情况验收内容作了规定,这些部件会影响系统的灭火功能,严重的可能造成系统在关键时刻发挥不了作用,故特别强调要进行逐项验收。 7.6.13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的验收要求,验收过程中,应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供水试验,能够防止止回阀安装错误。 7.6.14 本条规定了管网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安装的验收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管网安装牢固,使其在受外界机械冲撞和自身水力冲击时不至于损坏,同时强调了其安装位置不得防碍喷头布水而影响灭火效果。 7.6.15 本条强调了喷头玻璃泡表面不得有装饰涂料等附着物,防止被覆盖物影响喷头的性能,使其灵敏度降低;要求备用喷头的数量,是为了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因火灾或其它原因损伤喷头时能够及时更换,缩短系统恢复戒备状态的时间;当一个工程中采用了不同型号的喷头时,除了对备用喷头总量的要求外,不同型号的喷头要有各自的备品。 7.6.16 本条对有腐蚀介质的场所喷头的验收作出规定。要求此类场所安装的喷头应用经防腐处理,有碰撞危险场所的喷头,并应加设防护罩。 7.7 水喷雾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7.7.1 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验收作出了规定。 7.7.2 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及其布置的验收要求作出了规定。 7.7.3 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工作压力的验收要求作出了规定。 7.7.4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前对过滤器的验收要求。在电磁阀入口设置过滤器,是为了防止管道被堵塞,保证电磁阀的可靠性;设置泄水阀是为了便于检修。 7.7.5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功能的验收要求。 7.7.6 本条规定了水雾喷头、雨淋阀组等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产品资料。 7.7.7 本条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管道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验收要求。 一般项目 7.7.8 本条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上设置的减压措施的验收要求。 7.8 水幕系统 主控项目 7.8.1 本条对水幕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进行现场验收作出了规定。 7.8.2 本条对水幕系统的喷头及其布置的验收作出了规定。 7.8.3 本条规定了水幕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 7.8.4 本条对水幕系统及其组件等产品质量的验收要求,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产品资料。 一般项目 7.8.5 本条规定了水幕系统管道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等验收的相关要求。 7.8.6 本条规定了喷头安装间距的验收要求。 7.9 雨淋系统 主控项目 7.9.1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系统安装验收的相关要求。 7.9.2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管道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验收的相关要求。 7.9.3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的功能验收要求,在具体验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进行现场试喷,如现场喷水试验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查验调试记录,如不会对现场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现场试喷。 7.9.4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组件的产品质量验收要求,在具体验收过程中应当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等产品资料。 一般项目 7.9.5 本条规定了雨淋系统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的验收要求。 7.10 泡沫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7.10.1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设置的验收方法。一是对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资料现场查验是否按设计施工,应设置部位无遗漏;二是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施工调试记录等资料,核查是否安装、调试完毕,记录是否完整。 7.10.2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的选型、供给强度、储液量和储水量的验收方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际可使用的泡沫液储存量和储水量;考虑到泡沫液供给强度现场难以检查,验收时可经过核查泡沫液产品资料来验证其选型是否正确。 7.10.3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备用动力源验收方法。要求对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查验是否按图施工,分别以手动和自动方式对主、备用动力源进行切换试验,观察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并记录检查情况。 7.10.4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功能的验收方法。该条是整个泡沫灭火系统验收的核心,按照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以验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验收时要检查施工、调试记录及检测报告,验证各项功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必要时可使用台秤(或电子秤)、量桶、刮板、秒表、流量计(或手持折射仪、手持电导测量仪)等设备进行检测,按下列方式对系统功能进行现场试验: a)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喷泡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1min,最不利点出泡时间≤5 min,核查系统功能是否正常; b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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