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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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1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 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 ]166号)的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创造电〔 〕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6号)、国办发[ ]37号和建住房[ ]166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与治理商业贿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行联动。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机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机构 1、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部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该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参加办公室工作。 2、各地也应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作机制开展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市、县(区)给予通报。 3、各城市要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和其它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房地产交易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 贯彻落实国办发〔 〕37号和建住房[ ]166号文件精神,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它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和方式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工作方式 1、部门配合。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四、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和要求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 第一阶段( 9月)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专项治理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4、加强宣传引导。经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的精神,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各部门要根据建住房[ ]166号文件要求,自检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二阶段( 10月— 3月)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查各区、县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从 12月份开始,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国部分城市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阶段( 4月— 7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 2、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3、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 8月— 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经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作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3、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要组织力量,重点查处当前严重影响房价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炒楼花、炒楼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经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其它要求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经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及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分别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 11月底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有关方面的3个典型案例。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查处情况表 违规类型 查处 件数 备注 商品房 预售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始预售商品房 4.其它情况: 恶意 炒作行为 1.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 2.炒卖房号 3.捂盘惜售 4.囤积房源 5.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 6.其它情况: 广告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 2.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3.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 4.其它情况: 销售合同违规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2.房地产企业制定的销售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订立合同前未向购房人明示(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4.其它情况: 房地产 经纪违规 1.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未按规定采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4.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5.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 6.其它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 1.房地产交易环节违规收费 2.销售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 3.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其它违规 1. 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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