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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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13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操作规程 ( 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款流程, 防范操作风险, 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根据《招商银行放款中心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的有关定义。 ( 一) 借款人: 本操作规程中, 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的借款人、 承兑业务的承兑申请人、 保函业务的申请人、 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等信贷业务申请人统称为借款人。 ( 二) 市场人员: 指经办行( 含深圳管理部, 下同) 公司银行部的信贷人员, 也包括支行资产保全部经办不良资产转化的清收人员, 如无特别说明, 本操作规程中的市场人员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的管户信贷人员。 ( 三) 有权审批人: 根据我行有关信贷授权文件规定, 总、 分、 支行具有相应终审权力的人员或机构。 第三条 对公信贷放款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包括: 放款审查、 放款操作、 放款资料归档、 收回融资解除担保以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 放款审查和放款操作 第四条 信贷业务获得有权审批人批准后, 管户市场人员落实放款条件和签订法律文书后, 填写相应《放款资料审查表》( 见附1、 附2、 附3,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格式调整) , 将全套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中心。接到支行的放款资料时, 放款中心应根据放款资料审查表清点全套放款资料, 如果发现实际放款资料与审查表上所列资料不一致, 应及时联系业务经办行确认。 第五条 放款中心审查全套放款资料。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一) 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审批, 借款人、 保证人、 抵( 质) 押品与审批意见一致, 审批意见已经落实。 ( 二) 法律文书齐全, 选用正确, 非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经过分行或总行的法律部门审查; 散页印制文本须加盖合同签约人骑缝章。 ( 三) 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范, 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的, 放款中心须落实填写完整, 凡法律文书上有书写更改的地方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确认。 ( 四) 其它放款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放款资料的内容符合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要求。 ( 五) 审查借款人符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放款中心审核担保条件和担保手续。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 一) 所有担保文书都办理了双人对保或双人面签手续, 抵( 质) 押担保的业务已按规定办理了抵( 质) 押品登记、 公证和保险手续。 ( 二) 抵( 质) 押品或其权利证书已经收妥。 ( 三) 票据业务有查询证明、 会计部门审票意见及会计部门人员签署原票收妥等字样的承兑汇票复印件。 ( 四) 需要收取保证金的业务, 有《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 见附4) 作为保证金收妥凭证。 ( 五) 其它担保手续已经办妥。 第七条 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对于某些放款手续不能马上办妥而急于办理的放款业务, 必须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 见附6) , 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 放款中心方可先放款再补办手续。《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存放二级档案。 第八条 对于低风险业务和额度内业务, 若放款手续已办妥但资料不能及时送交放款中心时, 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可向放款中心出具《传真放款承诺函》( 见附7) , 并先将放款资料传真至放款中心审核。放款中心在核实有关事项无误后, 由放款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放款操作。放款资料原则上在放款后两天内送交放款中心作事后审查。《传真放款承诺函》存放二级档案。 第九条 放款资料审查完毕后, 放款中心办理业务的审批处理, 并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通知经办行放款。 第十条 放款员完成放款审查后, 在放款资料审查表上签字, 并负责对放款业务中存在的缺漏资料、 手续以及资料有瑕疵需重新补办的业务资料进行催收。在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 将全套资料交资料管理员。 第十一条 经办行会计部门在核对合同、 借据或贴现凭证等信息与信贷信息系统中的放款交易指令信息一致时, 方可办理资产业务入账手续。 第三章 放款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一级档案的归档。 ( 一) 管户市场人员收到借款人交来一级资料时, 需核对一级资料与审批意见中要求的抵( 质) 押品是否一致, 是否真实有效。 ( 二) 市场人员填制《抵质押品收据》一式两联, 第一联交借款人作为收妥凭证, 第二联作为二级档案保管。如果客户不需我行给予《抵质押品收据》作为收妥凭证, 能够免除此程序。 ( 三) 一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 由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 一级档案由业务经办行自行管理的, 由经办行信贷综合员负责办理归档手续。 ( 四) 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 经办行信贷综合员) 收到市场人员交来的一级档案, 验阅无误后, 登记《信贷一级档案登记簿》( 见附8) , 填写《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一式两联, 报放款中心负责人( 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所在部门负责人) 签批。签批人必须查验入库通知单和准备封包的物品是否完全一致, 无误后, 资料管理员( 经办行信贷综合员) 将一级资料封包, 在封口处与签批人双人封签, 连同《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及《信贷一级档案登记簿》交金库保管员。金库保管员在《信贷一级档案登记簿》上签收后将一级档案入库。《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原则上需填写代保管物品名称及数量、 借款人名称、 业务合同号码。《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第一联由放款中心或经办行专夹保管。 ( 五) 汇票等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由经办行会计部门负责保管, 但市场人员将汇票移交会计部门后, 应从会计部门获得收妥原件的确认凭证, 作为二级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 二级档案的归档。 ( 一) 资产业务发放后, 经办行原则上应于两日内将《借款借据》、 《贴现凭证》等类似凭证交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 资料管理员以放款资料审查表作为二级档案清单, 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 将其装订成册, 存放档案库( 柜) 保管。 ( 二) 贷后检查和不良贷款催收、 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二级档案, 市场人员应及时送交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存放相关业务档案, 资料管理员需将这些资料名称及归档时间补充登记在放款资料审查表上。 ( 三) 企业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等已在之前叙做业务时在我行存档, 则无需在每笔业务中重复存放相关资料, 放款员可在每笔业务的放款资料审查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索引。 第十四条 三级档案的归档。与放款业务相关的三级资料由业务经办行的经办部门集中保管或由市场人员负责专夹保管。 第四章 收回贷款和解除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资产业务到期前,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 应要求客户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 见附9) 或出具支票, 由经办行行长或分管行领导签字同意后, 由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我行提前收回借款。客户违约导致我行提前收回贷款时, 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制《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见附10) , 由经办行行长审批同意后, 由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业务处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作为二级资料存档或由放款中心( 经办行会计部门) 专夹保管。 第十七条 解除担保手续。 ( 一) 抵( 质) 押品担保的信贷业务已经全部结清, 放款中心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 质) 押品的释放手续, 调出一级档案。 ( 二) 借款人未偿还抵( 质) 押品担保项下的全部信贷业务而要求提前释放抵( 质) 押品时, 应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放款中心必须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 在落实审批意见中规定的释放抵( 质) 押品的条件基础上, 方可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 质) 押品的释放手续, 调出一级档案。 ( 三) 借款人需要以其它担保条件置换原抵( 质) 押品时, 若属于以100%保证金置换原抵( 质) 押品的情况, 经办行可将《保证金收取回执》交放款中心, 放款中心将《保证金收取回执》存放二级档案保管, 并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 质) 押品的释放手续, 调出一级档案; 以其它形式置换原抵( 质) 押品时, 必须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 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放款中心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 方可办理或通知经办行办理有关抵( 质) 押品的释放手续, 调出一级档案。 第十八条 释放保证金。 ( 一) 正常情况下的保证金释放, 如需要释放保证金用于业务的到期兑付或保证金担保的业务已结清需要解除保证金等情况时, 若信贷信息系统能够在偿还融资或对外支付时自动扣收的, 则无须任何手工操作手续; 若信贷信息系统不能自动扣收保证金的, 由市场人员填制《保证金解除通知书》( 见附5) , 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依据放款时相关凭证审核《保证金解除通知书》, 无误后办理账务手续。 ( 二) 特殊情况下的保证金释放, 如借款人未偿还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或变更业务担保条件需要释放保证金等情况时, 必须按照原信贷审批程序, 由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放款中心在收到有权审批人的审批件后, 由放款审查员填制《保证金解除通知书》, 经放款中心负责人签批, 交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保证金解除通知书回执》( 见附5) 归入三级档案保管。 第五章 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一级信贷档案的调用和出库。 ( 一) 如果一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 则: 1.若一级资料担保的业务已结清, 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见附11) , 交放款中心办理出库手续。放款中心负责人核实情况后, 在《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上签批。档案管理员将《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放入二级档案, 持《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到金库调用一级档案。 2.若一级档案担保的业务未结清但其它部门需要调用, 由调用人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须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审批, 审批表由资料管理员专夹保管, 便于日常查阅催收。其它手续同上。 ( 二) 如果一级档案由经办行自行管理的, 则: 1.若一级资料担保的业务已结清, 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交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办理出库手续。经办行代保管业务签批人核实情况, 在《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上签批。信贷综合员将审批表交放款中心存放二级档案, 持《代保管物品入( 出) 库单》到金库调用一级档案。 2.若一级档案担保的业务未结清但其它部门需要调用, 由调用人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审批表须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审批, 并由经办行信贷综合员专夹保管, 便于日常催收。其它手续同上。 ( 三) 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 经办行信贷综合员) 收到金库管理员移交来的一级档案, 要求调用人在《信贷一级档案登记簿》上签收后, 可将一级档案原件交给调用人。 ( 四) 管户市场人员将一级资料交给借款人时, 若放款时我行已为借款人出具了《抵质押品收据》的, 必须取回在借款人处存放的一联, 并将其交回放款中心存放二级档案保管。 ( 五) 调用的一级档案应注意按照《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承诺的时间规定及时归还。调用人归还调用的一级档案时, 1.如果一级档案由放款中心管理的, 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查验档案完整无误, 在原《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做好归还登记, 将审批表从专夹转归二级档案管理。归还的一级资料参照前述一级资料归档程序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2.如果一级档案由经办行自行管理的, 经办行信贷综合员查验档案完整无误, 在原《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做好归还登记, 从专夹中抽出审批表, 送交放款中心归入二级档案保管。归还的一级资料参照前述一级资料归档程序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二级档案的调用查阅。 ( 一) 经办行需要调用查阅信贷二级档案时, 由管户市场人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经办行分管行长审批后报放款中心, 经放款中心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予以调用查阅。放款中心直接调用时, 由放款中心资料管理员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经放款中心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予以调用。其它部门需要调用查阅时, 由调用人填写《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经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调用。《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由资料管理员专夹保管, 便于日常催收。 ( 二) 调用的二级档案应注意按照《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承诺的时间规定及时归还。调用的二级档案归还时, 档案管理员必须认真核验归还资料。查验无误后, 在《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上作好归还登记, 将审批表从专夹转归二级档案管理, 并将二级档案重新收存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信贷档案的保管。 ( 一) 信贷一级档案集中存放金库保管; 信贷二级档案集中在专用库房或专用档案柜保管; 信贷三极档案应根据各经办行实际情况妥善保管。 ( 二) 信贷档案的存放保管要维护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做好防盗、 防火、 防潮、 防光、 防虫等方面的管理, 库房、 保险柜和未专库保管的档案柜必须加锁, 钥匙交资料管理员妥善保管。 ( 三) 信贷二级档案应永久保管。 第二十二条 信贷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 应按规定办理一、 二级信贷业务档案交接手续。接管的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查实交接的一、 二级档案资料的齐全性和完整性, 逐笔逐项审核无误后, 填写信贷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经交接双方签名并由放款中心负责人见证签字后完成档案移交。交接双方各留一份信贷档案移交清单备案。管理三级档案的人员调动工作时, 也须办理三级信贷档案的交接手续, 交接清单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 存放三级档案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放款资料审查表 2.放款资料审查表( 票据贴现) 3.放款资料审查表( 贸易融资) 4.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及回执 5.保证金解除通知书及回执 6.特殊放款申请审批表 7.传真放款承诺函 8.信贷一级档案登记薄 9.提前还款申请审批书 10.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11.信贷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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