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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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5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时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境内证券类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公司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 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九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它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置财务总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和证券类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予以委派。 第十一条 财务总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账。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如需删除、增设或修改会计科目,须报经公司财务总部批准后由财务总部在财务系统中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公布或提供会计报表,由公司财务总部统一办理。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公司及本部门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设置、打印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提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其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第十八条 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第十九条 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境内其它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二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权证、其它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一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 返售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调整应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利息”。 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理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那些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划分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三类的其它金融资产。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将应减记的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并将其差额减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 工具投资),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其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二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子公司投资)、能够与其它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持有的其它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 初始计量:公司分别下列两种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 1、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它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经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经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 后续计量 1、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1)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如果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3)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采用成本法核算时: (1)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定初始成本后,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3、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1)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2)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它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5)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6)公司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4、如果公司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而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动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理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5、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1、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分类及年折旧率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营业用房 40 5 2.38 非营业用房 45 5 2.11 机械设备 14 5 6.79 动力设备 18 5 5.28 电器设备 10 5 9.50 通讯设备 10 5 9.50 电子设备 3 5 31.67 安全防卫设备 10 5 9.50 办公设备 8 5 11.88 运输设备 7-12 5 13.57-7.92 固定资产装修 5 0 20.00 2、公司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折旧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计入当期损益。 4、公司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净残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公司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四)固定资产的盘点: 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毁损和固定资产盘亏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在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之前,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按规定程序批准之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基建、更新改造等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发生的支出。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或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当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借款的借款费用开始利息资本化。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借款利息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电脑软件、交易席位费等分类核算。 (一)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其购买价款的现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确认的成本之间的差额除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以外,在信用期内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无须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公司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未规定有效期限,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有受益期限的,按规定的受益期限确定。 3、如果合同性权利或其它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公司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 4、法律、合同或协议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公司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电脑软件为5年,交易席位费为 。席位费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直至转让收回。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经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扣除已经提取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摊销,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应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原估计有差异,须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二十九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包括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公司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在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不同情况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对于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而且公司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应调整公司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四)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第三十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包括应收股利、应收账款、长期待摊费用、代理兑付证券、抵债资产、代理业务资产、商誉等。 (一)应收股利是指公司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它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逾期款项等。 (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四)代理兑付证券是指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五)抵债资产是指公司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实物抵债资产和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的成本。 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计入其它业务收入。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其它业务成本。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等。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六)代理业务资产是指公司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等。 (七)商誉是非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理。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它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资产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理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理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理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能够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能够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能够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五)公司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能够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一般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六)主要资产的减值: 1、应收款项 坏账的确认标准: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依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因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 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其中对于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按账龄划分为若干组合,确定坏账计提比例为:账龄在1年以内的,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计提;账龄1-2年的,按应收款项余额的20%计提;账龄2-3年的,按应收款项余额的50%计提;账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余额的100%计提。 对于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未发生减值的,并入应收款项账龄组计提坏账准备。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如债务人死亡、失踪;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能够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单项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准备情况下其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公允价值发生大幅度下降,而且下降趋势非暂时性时,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将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已经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的减值损失,不经过损益转回。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发生的减值损失不予转回。 4、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将该权益工具投资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发生如<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所述的减值迹象时,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6、在建工程 期末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按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长期停建而且预计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而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它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7、无形资产 公司于期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代替,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恢复等原因导致其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时,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提取。 8、商誉 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结合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它资产为公司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根据上述步骤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应当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七)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八)处理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不能回收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负 债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 公司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预计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它负债。 第三十三条 短期借款是指公司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第三十四条 拆入资金是指公司从境内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公司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公司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偿付该金融负债时,将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三十六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公司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公司根据回购协议卖出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确认为应付利息,同时记入”利息支出”科目。 回购日,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应付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利息支出,同时调整应付利息。 第三十七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包括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理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 第三十八条 代理承销证券款是指公司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 第三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公司应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一)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包括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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