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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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四) 六、合同价格及支付 1.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是指在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实施工程,竣工,并完成保修责任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1.1)。但它一般不是最终合同价格。通常最终合同价是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而且包括承包商索赔的追加费用和业主按合同规定的扣款。 2.工程计量 FIDIC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款按合同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根据实际施工进度按月付款,所以实际工程的计量对工程款支付有很大影响。 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数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不作为承包商按合同完成的实际的和确切的工程量(5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按净值(净尺寸)测量。 3.量方过程 实际工程量通过测量确定,并据此核实和确定工程价格,向承包商付款。通常量方过程为: (1)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进行测量的通知。 (2)承包商立即参加或派代表协助工程师测量,并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果承包商不参加,或未派代表参加,则由工程师作出的,或批准的测量值作为该部分工程的正确值。 在对有些永久性工程需要按记录和图纸测量时,工程师应在工作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对该部分工程量方通知后,应在14天内参加对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如同意则签字。 如果承包商不参加审查.则以工程师所有的记录和图纸为准。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工程师的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应在审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诉,工程师应作复查。否则工程师的记录和图纸就被认为是正确的(56.1)。 上述量方过程可用图 3—3来表示。 4.付款 ( 1)每月末,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工程款结算报表,列出承包商认为自己到该月底接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各个款项(60.1)。 (2)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作出审核,并出具付款证书,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60.2)。在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应考虑按合同规定的扣款包括扣除已完成工程的保留金。如果该月的工程付款小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的最小额度时,工程师可以不出具付款证书,而将本月工程款移到下月支付。 (3)在工程师的支付证明开出并送达业主后28天内,业主应将款额支付给承包商(60.10)。 5.竣工结算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结果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签发工程移交证书(48.1)。在整个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84天内,承包商向工程师呈交竣工报表,详细说明,至移交证书注明之日为止按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程的最终价格和承包商认为应该进一步支付的款项等。同样工程师应在28天内出具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支付证书后28天内支付该款项(60.5,60.2)。 在签发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给承包商出具一份付款证书,将工程的保留金的一半退还给承包商(60。3) 6.最终结算 (1)在工程师签发工程的缺陷(保修)责任证书后56天之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详细说明,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价格和承包商应得到的进一步付款。经与工程师商讨,核实后,承包商编制并提交双方一致同意的最终报表,并向业主提交一份书面结算清单(60.6,60.7)。 (2)在接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算清单副本后,工程师应在28天内向业主发出最终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按合同本工程最终应支付的总额和业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60.8)。 (3)整个工程的保修期完,工程师应给承包商出具剩余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付款证书。 (4)业主在接到最终证书56天内向承包商支付最终证书上工程师确认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60.10)。 (5)只有最终证书得到支付,同时业主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本工程的最终结算清单才生效(60.7)。 7.合同价格的调整 (1)因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和影响施工费用的其它项目费用的变化,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双方商讨的结果在 特殊条款中详细地具体地规定(70.1)。 (2)合同报价是以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法律环境为根据。如果该天以后任何法律、法规、法令、政令、规章、细则发生变化,使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费用变化,则应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格(70.2)。 (3)如果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以后,工程所在国政府对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实行限制和汇兑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商由此受到的损失赔偿(71.1)。 (4)如果业主要求投标书以一种货币报价,而用多种货币支付,且承包商也明确提出各种货币支付比例或款额,则货币之间的汇率,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当日公布的兑换率为准(72.2)。 其它情况下的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 FIDIC赋予承包商的权力之一。费用索赔的结果造成合同价格的调整。引起费用索赔的具体事项可见本节中的其它部分和第三篇第九章第二节“索赔机会和干扰事件”。 8.暂定金额。它是合同报价单中一个特殊处理的分项,一般由工程师填写。它的使用范围通常有: 招标时对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不能详细说明的分项,承包商无法准确报价。 有些分项尚不知道是否包括在合同中。 由指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供应或服务。 一些可能的意外事件的备用金。 暂定金额的使用由工程师批准,可以全部,部分地使用,也可以不用。工程师在批准承包商使用暂定金额时,承包商必须出具与该分项相关的支付文件。 9.合同条件以及投标书附件中涉及合同价格的其它内容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 合同计价所用的货币; 不同货币间的兑换率; 收款银行; 预付款的数额、担保方式、支付时间、还款方式等。 七、合同工期 1.合同中所有表示时间的“天”或“日”都按日历计算,而不指工作日(1.1)。 2.开工期,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1.1)。在中标函发出后,工程师应在投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承包商应迅速地、毫不拖延地开始工程施工(41.1)。 3.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是指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从开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这个时间由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移交程序,在签发的移交证书上确认(48.1)。 4.对如下情况,承包商有权延长竣工期限: (1)额外或附加工作(工程); (2)恶劣的气候条件; (3)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干扰; (4)非承包商责任的其它特殊情况; (5)FIDIC合同条件提到的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权力的其它各种原因(44.1)。 5,在实际工程中,对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师或业主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挽回拖延的工期,对此业主应给承包商以费用补偿。 而对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即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情况下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加速施工。对此承包商无权要求支付附加费用(46.1)。 6.承包商的合理竣工时间应包括合同规定竣工时间、承包商有权延长的工期和业主指令加速缩短的工期(仅指其拖迟非承包商责任)。 7.承包商责任的拖延,指实际工程竣工时间与承包商合理竣工时间之差。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则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误期违约金(47.1)。 八、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一)承包商违约 1.承包商误期罚款。如果承包商未在上述合理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或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误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承包商责任的误期天数和投标文件附件中写明的每误期一天的违约金计算。但总额不超过投标书中所规定的最高限额(47.1)。 如果在整个工程的竣工期限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移交证书,则应按各段工程价格比例和移交的具体时间折减误期违约金(47.2)。 如果承包商在合理竣工时间前竣工,则业主按提前天数和每提前一天的奖励金额支付奖励(47.3)。 2.出现承包商无力履行、无法履行、不能正确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 (1)承包商不能偿付他到期的债务,已失去偿付能力,处于破产、停业清理、解体、被转让、被清算等的境地。 (2)承包商未取得业主的事先同意将合同或合同一部分转让出去。 (3)承包商已否认合同有效。 (4)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无正当的理由拖延开工。 (5)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工程师认为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而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的加速通知后28天内,未采取相应的措施。 (6)如果承包商未按工程师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或其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拒收通知。在拒收通知发出后28天内,承包商没有纠正所述缺陷,使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工程师的要求作重复检验。 (7)工程师发出指令,要求承包商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用合格的取代,拆除不符合合同的工程并重新施工。在指令发出后28天内,承包商未按指令执行。 (8)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地、公然地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9)承包商擅自将工程的某些部分分包出去。 则业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的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在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不影响业主或工程师合同权利和权力的情况下,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业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另雇他人去完成工程。在其中业主有权使用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63.1)。 如果业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则在保修期满前,以及在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竣工、保修期费用、误期赔偿费以及业主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结清,并开出证书前,业主无任何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进一步款项。最终结算中,工程师应核查上述款项,并对照在终止雇用后核查的,承包商在终止雇用前完工的合格工程按合同应支付给他的款项,以证明最终业主应给承包商的支付,或承包商应支付给业主的债务(63.3)。 此外在业主进驻现场后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令,并法律允许,承包商必须将他为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服务和有关实施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业主(63.4)。 (二)业主违约 1.对出现业主无力、无法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 ( 1)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满后28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出具的付款证书向承包商付款; (2)无理地干扰,阻挠或拒绝批准工程师颁发上述付款证书; (3)破产、或停业清理; (4)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则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终止雇用关系,并通知业主和工程师。这种终止在通知发出后14天生效(69.1)。 上述14天通知期满后,承包商无须工程师的同意,有权从现场撤离所有带到工地的设备(69.2)。 在上述情况下,业主不仅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这种终止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扣去账上已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而且还应赔偿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其后果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或损害费用(69.3)。 2.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支付工程款,则: (1)业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60.10)。 (2)在上述付款期满后28天之内,业主仍未按工程师的任何付款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则承包商可在前述28天后通知业主和工程师,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对由此而造成的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由业主负责(69.4)。 (3)在上述付款期满后28天之后,承包商有权通知业主和工程师,终止合同雇用关系(69.1)。 (三)解除合同关系 在如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1.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依法履行自已的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66.1)。 2.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业主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虽被终止,但是: (1)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对于对方任何先前的违约拥有权利; (2)合同任何一方仍有将合同争执提交调解和仲裁的权力; (3)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65.6,65.8)。 3.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引起,且工程师书面指令承包商暂停整个工程施工。在暂停后 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指令,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继续施工。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8天内,仍未批准复工,则该暂停可视作业主违约行为,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关系。 九、验收和保修责任 (一)工程验收 竣工验收作为一个合同事件,同时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表示工程所有权和照管责任的转让;承包商工程施工任务完成和工程照管责任结束,保修责任开始;业主认可并接收工程,并开始承担照管责任;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支付条款有效。当然对工程尚存在的缺陷,不足之处,以及应由承包商完成的剩余工作,业主(工程师)可保留他的权力,并指令承包商限期完成,承包商应在移交证书上注明的日期内尽快地完成这些剩余工程或工作;如果不声明保留意见或权力,一般认为业主已无障碍地接收整个工程。 1.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和业主,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 由于在基本竣工时,承包商还可能有一些剩余工作,则应附上在保修期内以应有的速度及时完成这些剩余工作的书面保证。工程师在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 (1)如果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竣工,则给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确认竣工日期; (2)如果工程中尚有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则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修补这些缺陷。只有在承包商执行工程师上述指令,并使工程师满意后21天内才能收到移交证书(48.1)。 2.对以下的部分工程,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 (1)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有不同竣工时间的部分工程; (2)已竣工,且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 (3)在竣工前已由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48.2)。 则不同部分的工程有不同的竣工期,承包商可分别申请移交证书。 3.如果工程已符合规定的竣工要求,但由于业主,工程师,或业主的其它承包商负责的原因,使承包商工程不能进行竣工检验,则认为业主已在本应该进行,但未进行的检验日期接收了工程。而检验工作可以放在缺陷责任期进行。如果这种检验使承包商增加了费用,业主应予以补偿(48。5) 4.随着工程的移交,工程的照管责任也移交给业主(20.1)。 5.在工程师签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之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60.5)。 (二)保修(缺陷责任) 1.工程保修期(又叫缺陷责任期)。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并从在工程移交证书上工程师指定的竣工日期算起。对有不同竣工期的部分工程,则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49.2)。 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1)如果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进行检查后,指令承包商修补、重建和补救工程缺陷、收缩和其它问题,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完成上述所有工作(49.2)。 (2)如果上述缺陷是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例如: 承包商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 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出现失误; 承包商疏忽,或末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商的义务等,则承包商承担完成维修工作的费用,否则由业主承担费用(49. 1)。 (3)如果承包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上述修理工作。如果缺陷的原因由承包商责任引起,则由承包商负担费用(49.4)。 (4)如果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工程设备更新或更换,引起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则相应的工程部分的保修期应作延长。 工程竣工后,业主还掌握着承包商的部分保留金。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的划分,是保修期争执的焦点。 3.工程缺陷责任证书。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如果不同部分工程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则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后28天内,工程师颁发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送交业主和承包商(62.1)。 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承包商应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完成保修责任。 4.最终报表。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经与工程师协商、核查后,就最终报表的修改和确认达成一致承包商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 5.最终证书。在接到最终报表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提交最终证书,以确定按合同最终应支付款额和合同双方最终的债权和债务。 十、索赔程序和争执的解决 1.索赔程序 FIDIC条件对索赔程序有如下具体规定: ( 1)承包商应在干扰事件(引起索赔的事件)第—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自己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和业主(53.1)。 (2)在上述干扰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做好当时记录,以作为他以后准备提出的索赔的理由。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后,应对这些记录作审查,并可以指令承包商继续做好合理的当时记录。 按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向他提供这些记录的复制件。而工程师这样做,并不一定代表他已承认业主对干扰事件负有责任(53.2)。 (3)提交索赔报告。在承包商的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其它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索赔报告(主要包括一份索赔额及索赔的依据等详细材料)。 如果干扰事件持续时间长,具有连续性,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继续提出阶段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金额,并进一步提出索赔依据。 在于扰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一份最终详细的索赔报告(53.3)。 (4)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上述索赔程序,则他所能得到的索赔款不超过对当时记录核实、估价所能确定的金额(53.4)。 (5)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对已经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承包商有权要求工程师将这部分应付的款额纳入按合同规定的按期应支付的其它款额(例如工程进度款)中支付(53.5)。 (6)如果在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承包商仍有尚未提出的或尚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在竣工报表中列出;在保修责任结束时尚有末提出的或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在最终报表中列出,否则业主不再负有赔偿责任(60.9),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力即告终止。 2.争执的解决 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执,或在工程施工中产生的争执,应按如下程序解决: (1)合同任何一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将争执提交工程师,并将副本送交对方。 (2)工程师在收到争执文本后84天内作出解决决定,并通知双方。 (3)如果业主或承包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或工程师在接到争执文件后第84天或之前未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则对决定不满一方在收到此决定后,或在上述84天期满之后的第70天之前,向对方提出将有关争执金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并将副本交工程师。 如果工程师已将争执解决决定通知了合同双方,而双方在收到有关通知后第70天或之前并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上述决定成为有约束力的解决结果(67.1)。 (4)在将争执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双方作再度协商,争取友好解决。如果这种协商没有结果,或没作友好协商,则仲裁在意向通知发生后第56天之后开始(67.2)。 (5)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仲裁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进行(67.3)。 如果工程师的解决决定成为最终有约束力的决定后,争执一方未能遵守此决定,则另一方仍有权将此未履约行为直接提交仲裁(67.4)。上述争执解决程序可见图3-4。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专门的仲裁条款,包括: (1)仲裁方式和程序 如何申请仲裁? 怎样选仲裁人? 如何进行仲裁? 按什么程序和规定仲裁? (2)仲裁所依据的法律 (3)仲裁地点 (4)仲裁结果的约束力,即仲裁决定是否是终局性的? 如果没有上述仲裁条款,则就不能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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