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郭宇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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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l.37 No.1Feb.2023第 37 卷第 1期2023 年 2 月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xi Da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收稿日期:2022-11-12作者简介:郭宇洁(1998-),女,内蒙古包头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李政(1964-),女,浙江嘉兴人,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法律职业道德。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郭宇洁,李政(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摘要: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内在要求,对
2、于妥善解决家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引导,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家事调查员身份定位不明、来源分散,职责划分不明、角色混同,家事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不明、规范缺位等问题。对此,有必要统一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机制、规范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责、完善家事调查报告的利用,以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优势。关键词:家事调查员;家事审判改革;职权探知;家事调查报告中图分类号:D915.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4-0882.2023.01.009“家和万事兴”,家庭关系的稳定关乎社会的方方面面。家事审判中,道德、伦理与法律相互交
3、织,法理、情理与事理相互融合,兼具司法与社会的双重属性,因而法官在进行家事审判工作时需要兼顾之。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正式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工作,要求试点法院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引入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作为家事调查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改革意见(试行),对家事调查员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家事调查员的任职条件、调查程序等事项。经过前期的实践探索,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已初步建立,但试点法院在推行该项制度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解
4、决当下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一、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必要性审视(一)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内在要求相较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家事纠纷有着其独特的属性,表现为具有伦理性、情感性、私密性、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家事纠纷产生于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其争议标的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故学者称其为一种复合型的复杂纠纷。1然而家庭是情大于理的地方,家庭成员关系的破裂、夫妻之间的隔阂或亲子之间的矛盾,这些家事纠纷的解决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更需要社会化的力量。家事审判强调发挥其诊断、修复、治疗的作用,旨在实现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因此有必要建立家事审判专业化团队,
5、吸纳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予以配合。家事调查员具有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一定的沟通技巧,在查明案件真相、把握纠纷实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全方位的参考。家事纠纷不仅关乎着家庭内部的矛盾和隐私,亦关乎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故合理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另一方面还体现出改革理念对当事人人格权的尊重,展现了司法的人性关怀。法院对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要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需要了解更深层次的症结所在,修复家庭关系。但由于家事纠纷的私密性、隐匿性等特
6、征,针对家事案件相关事实的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阻碍,加剧了还原案件事实的困难。加之法官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精力有限,且缺乏相关的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相对于具有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的家事调查员而言,法官在调查纠纷事实上并不具备优势,因此需要家事调查文章编号:1674-0882(2023)01-0036-05 362023年员予以协助,共同妥善处理家事案件。(二)家事调查员制度是职权探知主义的重要体现在家事审判中实行职权探知主义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做法,符合家事审判的程序理念与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改革意见(试行)中也强调,在家事审判中要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与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
7、干预。鉴于家事案件人身性与财产性并存、公益性与私益性兼具、私密性与隐匿性突出的特点,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可以适应家事案件审理的需要。以离婚案件为例,若在庭审中采用辩论主义,则双方当事人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下,激烈的对抗不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更无法兼顾家庭内部的情感修复;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的审判方式不仅可以通过非对抗方式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没有丧失借助对抗方式获取证据资料的可能性。2家事审判更强调对于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但家事纠纷发生于家庭内部之间,受到侵害的一方往往缺乏防范意识。特别是涉及到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处于弱势一方的家庭成员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更无证据留存意识,导致这类案件的事
8、实调查和取证更为艰难。在职权探知主义模式下,法官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当事人的性格、人际关系、家庭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为裁判提供充分的资料。(三)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家事案件涉及社会伦理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家事司法改革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实现家事司法正义,3家事正义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对家庭个人及家庭团体的保护,故家事审判更强调家庭本位的理念,注重诊断、修复、治疗的功能。目前开展的家事审判改革不仅是改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树立良好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是司法改革中
9、法律人性化、温情化的重要体现,展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应有之义。家事调查员制度作为改革的创新举措,在查明案件事实、修复家庭关系、辅助法官作出裁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到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就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而言,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中明确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亦是公约签署国之一;加之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法院在审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家事案件时,应当着眼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4给予其特殊的关照和保护。法官通过家事调查员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果可以深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生活环境等基本情况,明晰未成
10、年人的真实意愿,保证未成年人的心声不被忽视,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其成长的裁判。二、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现实困境目前各试点法院都组建了家事调查员队伍,不过在实际运行中各地做法不一。概观之,该制度的推行在协助法官把握案件真实、实现家事审判的实质正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在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家事调查员身份定位不明,来源分散家事调查员的来源较为广泛,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由司法行政、妇联、社区等单位推荐,法院从中选任或与有关机构联合审查确定家事调查员名单,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法院的做法。二是由法院或妇联等机构向社会发布家事调查员选聘公告,符合条
11、件的应聘者进行报名。如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与妇联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多名家事调查员。三是由法院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兼任家事调查员,如庆阳市华池县的家事调查员由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担任。改革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了家事调查员的选任资格,在此基础上各地的具体要求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要求较为普遍,如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要求家事调查员具有处理家事纠纷相关的经验并热衷于家事纠纷化解;有的法院要求较为严格,如西安市鄠邑区法院要求民情调查员理论水平高、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有相关的实务工作经验;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要求家事调查员具有一定的文字书写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家事调查报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家事调查员身份定位不
12、明,来源较为分散,且缺乏统一的选任资格,这必然不利于统一规范各法院的家事调查员队伍,进而影响制度作用的发挥。第一,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中均未赋予家事调查员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家事调查员多为法院之外的人员,仅凭法院出具的“聘书”或者委托函难以完成相关的调查工作。如针对银行财产的调查,家事调查员并无权限。第二,大多数法院的家事调查员来源于法院委任、聘任的社会第三方人员,但也有少数法院任命本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担任家事调查员,这不仅会加大管理上的难度,而且在执行力、资源利用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第三,家事调查员作为辅助审判的专业性人员,其专业知识与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但通过试点经验可以看出,我国
13、郭宇洁等: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372023年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司法实践中对家事调查员的选任资格和要求更注重于其是否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社会经验与基层工作经历,而对于家事调查员的理论知识水平与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则没有明确要求,多数法院将其作为优先录用条件,仅有个别法院对此有较高的要求,这会导致家事调查工作专业水平的参差不齐,最终影响家事调查的实质效果。(二)家事调查员职责划分不明,角色混同 改革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了家事调查员的调查范围,第22条对调查方式进行了列举,但未规定调查的次数。一般来说,家事调查员所调查的事实涵盖法律事实、生活事实与心理事实。
14、如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引进家事调查员对夫妻感情、亲子关系等抽象事实进行调查,以帮助法官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对于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权限,试点中存在三种情况:一为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的事项、再由家事调查员展开调查;二为家事调查员自行决定调查事项、法官不做特别干预;三为家事调查员全面深入地调查案件的各类事项。目前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权限与调查范围尚未明确,家事调查的性质属于司法调查范畴还是社会调查范畴仍有分歧。家事调查员主要负责家事调查工作,但在实践中部分试点法院让其参与家事案件的调解,或者由家事调解员兼任家事调查员,如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和西安市鄠邑区法院选聘家事调解员兼任民情调查员。家事调解是家事审判
15、改革中妥善解决家事纠纷的重要推力,但归根结底,家事调查与家事调解分属不同的家事程序,在人员配置上应有所区分。家事调查的侧重点在于家事调查员利用其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及社会经验调查案件相关事实,做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建议,辅助法官做好案件的审判工作;而家事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家事调解员运用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沟通技巧与调解经验来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修复,以达到化解家事纠纷的效果。虽然两者的工作存在一定交集,但两者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范围并不一致,因而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有必要区分家事调查员与家事调解员的身份和职责。(三)家事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不明,规范缺位改革意见(试行)第23条规定了
16、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法院所委托的调查事项及家事调查员的分析与建议。关于“家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文件中未进行明确规定,在理论界也一直颇有争议。刘敏教授认为家事调查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调查,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行为;家事调查报告属于社会调查报告,而非法定证据种类。5姜世明教授认为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评价与观察部分,该类文书在证据法上的性质的评价存在一定的问题。6(P18)反之,有学者主张家事调查报告满足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并具备证据能力。7原因在于家事调查报告是家事调查员接受法院委托、基于客观的调查情况撰写而成的,其内容是对家事案件调查结果的客观呈现,与案件待证事实有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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