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李新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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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李新贵 406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关系。 1.3 公司安全生产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村电力建设、农村供电,统称农电)安全工作。 1.4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及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经过我们的努力,所有人为责任事故都能够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能够控制”的信念,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进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1.5 公司应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地方、电力行业、电力系统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安全生产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公司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1.8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指:把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人员、设备进行有机的组合,并使这种组合在企业生产的全过程中合理的运作,形成合力,在保证安全的各个环节上发挥最大的作用,从而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同时,完成电力产品价值的转化。 1.9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指: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安全监督网络、安全监督制度,构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10 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电力企业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对从事电力生产全过程的所有岗位的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度化规定,称为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目标 2.1 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内容:1、杜绝人身重伤、死亡事故;2、杜绝重、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为责任的一般电网事故;3、杜绝重、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4、杜绝火灾事故;5、杜绝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6、杜绝同等责任及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2.2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即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一般电网事故;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控制人身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2.3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2.4 公司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电力系统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求确定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并据此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2.5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管理办法,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和考核。各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内容,并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2 公司负责制定公司领导与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3 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领导与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与本单位各部门(三级班子)、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三级班子)与部门所属成员、班、集控中心、站(所)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班、集控中心、站(所)与所属成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3.4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4.1 明确本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3.4.2 明确本单位完成的安全生产目标; 3.4.3 本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4.4 检查考核的内容。 3.5 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各级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3.5.1 负责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5.2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5.3 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安全员)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5.4 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3.5.5 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按计划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5.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5.7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3.6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7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3.8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 4.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公司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其它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部),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4.3 各单位(部门)应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4 各生产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报生技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安监部)、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简称”两措计划”),公司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5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安措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 <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保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广州供电分公司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4.6 生产管理部门、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基层单位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的种类。 4.7 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规定基层单位(施工单位)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的种类。 4.8 农电管理部门应做好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保证农电生产和建设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规定各基层单位各种规章制度配备的种类。 4.9 各电力生产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 5.安全生产监督 5.1 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集控中心(站、所)班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单位三级安全网。 5.2 公司设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条件具备时,公司将组建”现场作业安全监督队”,实施现场安全作业监督。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设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可由行政副职主管;农电总公司、输电部、变电一、二部、中试所可在条件具备时设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可由行政副职主管;公司其它各单位配置专职安全员,不得兼任其它工作,归行政副职领导。 5.3 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5.3.1 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5.3.2 监督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贯彻执行。 5.3.3 经常进行现场监督性巡视,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5.3.4 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5 会签公司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5.3.6 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招投标工作,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5.3.7 监督本单位生产培训工作的开展;组织或配合安全法律法规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及反事故演习等工作。 5.3.8 参加或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安全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进行考核,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信息。 5.3.9 负责对外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及发证工作。 5.3.10 参与电网规划和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5.3.11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 5.4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其职责参照5.3条执行。 5.5 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部门、班、集控中心(站、所)设兼职安全员。 5.6 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员和基层单位安监部主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6.1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6.2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6.3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5.6.4 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6.5 身体健康。 5.7 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分公司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7.1 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7.2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5.7.3 身体健康。 5.8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 5.8.1 有权参加电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 5.8.2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5.8.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逾期不改的,有权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8.4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8.5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5.9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义务: 5.9.1 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5.9.2 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5.9.3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5.9.4 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5.10 公司应根据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等内容制定”两票、三制”实施细则,公司两票、三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公司内各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5.11 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安监部门配合)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招投标工作,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5.12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教育和培训 6.1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2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公司、基层单位和班组三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各单位(部门)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6.3 公司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4 公司各单位(部门)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和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和考核。 6.5 公司各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及考核要求,公司职业培训和考核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办法>来明确。 6.6 公司及各单位(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对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教育。 7.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7.1 公司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会议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领导主持。 7.2 公司每季召开一次消防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7.3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当月已召开安委会会议的可不再召开安全网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各单位(部门)安监部主任或安全员参加。 7.4 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安全运行分析会(主网运行分析会,配网运行分析会)。 7.5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7.6 ”安全生产月”活动:公司工会、办公室、安监部每年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结合公司当年生产的实际情况,开展主题突出内容具体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7.7 安全日活动:集控中心(站、所)、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并记入安全活动记录本。单位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不定期参加并定期检查。 7.8 班前会和班后会。 7.8.1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7.8.2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7.8.3班前会、班后会内容应详细记录在班长日志中,单位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按要求定期检查,不定期参加。 7.9 公司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并根据季节特点、事故规律和上级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7.9.1 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应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由公司安监部负责制定检查方案,有关部门参加。 7.9.2 公司各专项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应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安监部参与。 7.9.3 安全检查应实行闭环管理。内容包括编制安全检查方案、被检查单位自查、组织检查、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意见整改、组织复查。 7.10 依照<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检查在条件具备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 7.11 公司及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单位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12 公司及各单位要加强电业生产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安监部是公司生产安全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本公司的各类生产安全信息。公司另行制定<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7.12.1 公司及四分公司每月编写安全信息、”两票”合格率、月事故报表,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7.12.2 其余各单位应根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安全信息。 7.13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的隐患进行举报。公司各级安监部门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可直接受理公司内各单位的举报。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另行制定。 8.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8.1 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8.2 公司安监部对公司范围内发包工程根据<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实行归口安全管理和监督。 8.3 公司各级施工管理单位(部门)对管辖的施工项目实行归口安全管理。代表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进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核查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负责施工期间对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8.4 发包工程管理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公司对发包工程项目从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实行安全管理。工程各方的安全责任应划分清楚,明确责任。 8.5 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都必须取得<安全许可证>。 8.6 施工项目实行进场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8.7 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考核制度。施工过程发生违章行为和事故的,均应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施工单位安全记录必须与工程招投标和安全许可证年审挂钩。属发包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应与安全生产奖惩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挂钩。 8.8 公司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8.9 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有义务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遵守本规定,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与安全监督。 8.10 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内容详见<广州供电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8.11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8.11.1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8.11.2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例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8.12 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发包方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减比例。 8.13 发包方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8.14 公司各生产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或配戴标志上岗。 8.15 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和施工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9.对并网发电企业和用户的安全管理 9.1 公司有关单位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发电企业和用户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9.2 公司对并网运行的公司外发电企业,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并网协议和合同,经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的安全条件。 9.3 公司对并网运行的公司外(无产权或代管关系,或者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和用户,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9.3.1 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发电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9.3.2 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9.3.3 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所需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内容。 9.4 公司有关单位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须的咨询和帮助。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0.考核与奖惩 10.1 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公司设立安全记录奖和安全目标奖和突出贡献奖,按照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类别考核奖励。公司另行制定<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惩罚。 10.2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公司另行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从人身、电网、设备、交通、消防五个方面,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实绩三个层次,对各单位(部门)完成公司分解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全过程情况进行考核。 10.3 公司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目的,以奖惩为手段。 11.附则 11.1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11.2 本规定由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11.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公司原规定、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总则 1.1 为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中做到奖罚分明、有章可循,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本部部门,以下简称”单位(部门)”。 1.3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后,对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指标的单位(部门)进行奖励,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和”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1.4 安全生产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5 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奖惩与长期合同工(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2.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2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 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4 广州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奖励 3.1 对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作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设连续安全记录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和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3.2 各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内部实施办法,对安全记录奖、安全目标奖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贡献自行分配。 3.3 奖励范围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内的员工),按照考核期计算,在职时间在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人员给予全额奖励,不足二分之一的给予50%奖励。实习期和新调入不足一个月的员工不予奖励。 3.4 连续安全记录奖 公司每实现一个80天或100天连续安全记录时,按单位(部门)人均奖励800元发放安全记录奖。 3.5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后,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单位(部门)完成公司分解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全过程进行考核。达到考核合格标准的,按照考核分数排序,设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分别按单位(部门)人均1200元、1000元、800元进行奖励。其余单位(部门)按人均600元进行奖励。 考核年度无发生中断公司安全记录的事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加倍发放。 3.6 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 为做好事前控制,凡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现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处理及抢修组织得力,避免了发生中断公司安全记录或扩大事故的分析、决策及指挥人员,公司给予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按情节和贡献给予个人500~5000元一次性奖励。 3.7 对举报隐瞒事故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 4.处罚 4.1 发生如下生产安全事故和”违章、麻痹、不负责任”行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所界定的人为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所界定的隐瞒事故。 (3)本规定所界定的尚未造成事故的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即恶性、习惯性和一般性违章)。 4.2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按政府部门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若政府部门处理意见轻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4.3 发生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交通事故、责任性一般电网、消防事故,以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社会事件,责任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要在24小时内到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4.4 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若干等级。 4.4.1 经济处罚等级 罚款50元~10000元;扣罚一个月至一年的考核工资。罚款和扣罚考核工资一般不并处。 4.4.2 行政处分等级 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待岗(一个月至一年)、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职(降岗)、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开除(辞退)。 4.5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降职(降岗)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6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消防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4.7 发生死亡3~9人的重大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8 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降岗)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9 发生人身重伤、群伤(3~9人)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六个月至一年或扣罚六个月至一年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六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六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罚。 (3)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两个月至四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的处罚。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5)对公司主管副职领导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4.10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或扣罚三个月至六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记过至行政降职(降岗)的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四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四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职(降岗)的处罚。 (3)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4.11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刀闸、带电挂接地线(或合地刀)、带接地线(地刀)合开关(刀闸)],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的处分。 4.12 发生责任性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中断公司安全记录的,给予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个月至三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六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两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4.13 发生责任性一类电网、设备障碍,由各单位自行处罚,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4.14 发生责任性交通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4.14.1 因公用车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1)轻微交通事故,由单位(部门)自行处理。 (2)一般交通事故,给予罚款300元~1000元,并暂扣<准驾证>一个月的处罚。 (3)重大交通事故,给予罚款1000元~5000元,并吊销<准驾证>,一年后方可重考的处罚。 (4)特大交通事故,给予罚款5000元~10000元,并吊销<准驾证>的处罚。 (5)导致公司员工人身伤亡的,按本规定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条款执行。 4.14.2 私自用车、无<准驾证>、无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如经济损失、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由直接责任者自负,并给予通报批评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罚。 导致公司员工人身伤亡的,按本规定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条款并处执行。 4.15 发生责任性车辆被盗事件,给予以下处罚: (1)因公用车,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失车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3000元,并吊销<准驾证>的处罚。属野外线路工作,且确无人可派看管,已锁车、取走行驶证的,暂扣<准驾证>三个月。 (2)经批准的因私用车,对失车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6000元,并暂扣<准驾证>一年的处罚。 (3)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由失车直接责任者按车辆现值金额赔偿,并吊销<准驾证>。 4.16 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中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以及其它上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的安全管理过失,除不可抗力或公司调查组确认能够免责的客观因素外,属管理性违章(详见附件一)。 4.17 发生管理性违章,给予如下处罚: (1)未构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2)直接引起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对应本规定第4.5~4.15条的主要责任者条款及第4.28、4.29条处罚。 (3)间接引起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对应本规定第4.5~4.15条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条款及第4.28、4.29条处罚。 4.18 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违反<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各类电力生产现场安全生产规程、规章制度的行为,属行为性违章。 行为性违章分为恶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和一般性违章三种。除本规定界定的恶性违章(详见附件二)和习惯性违章(详见附件三)外,其它均属一般性违章。 4.19 发生恶性违章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1)未构成事故 (a)对违章者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或待岗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b)一年内同一违章者恶性违章累计两次及以上记录,给予待岗三个月至开除(辞退)的处罚。 (c)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恶性违章三次,对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两个月考核工资,并通报批评的处罚。 (2)构成事故的,对应本规定第4.5~4.15条及第4.28、4.29条予以处罚。 4.20 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交通违章除外),给予以下处罚: (1)未构成事故 (a)对违章者给予单位内部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50元至200元的处罚。 (b)不接受批评教育或不改正的,给予待岗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c)一年内同一人员违章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给予待岗六个月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罚。 (d)一年内同一单位累计七次违章记录,对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2)构成事故的,按照本规定第4.5~4.15条及第4.28、4.29条予以处罚。 4.21 发生一般性违章行为(交通违章除外),参照习惯性违章的处罚条款处理。 4.22 发生交通违章尚未造成事故的,由单位(部门)自行查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4.23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处罚如下: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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