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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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广场二期(1-5#楼)工程 施 工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省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九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省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广场二期1-5#楼工程 工程地点:江东 工程内容:1#楼23283.03m2,32层;2#楼21671.4m2,32层;3#楼21671.4m2,32层;4#楼23396.23m2,32层;5#楼16741.42m2,25层;集中商业2473.8,3层;地下室:29628.57, 2层m2。总建筑面积为138865.85m2。1-5#楼均为剪力墙结构,地下室、集中商业为框架结构。地下室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及设备用房。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土建与安装工程,含基坑土方、支护、桩基、室外雨污水管网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招标人分包的项目及部分设备、材料供应情况如下: 1、甲方独立分包项目有:1、配电室内设备安装及上端外线(包括电表箱前的强电);2、有线电视、电信工程;3、燃气工程;4、水表前的供水。 2、甲方专项分包项目有:1、公共部位装修工程;2、景观绿化工程;3、电梯设备安装;4、消防工程;5、铝合金门窗工程;6、智能化工程;7、阳台栏杆(不包括楼梯栏杆);8、保温工程;9、外墙干挂、涂料。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有权对上述内容或不限于上述内容另行专项分包。 3、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有:1、入户门;2、防火门;3、配电室设备、发电机组;4、电梯;5、人防设备等; 4、甲方认价材料、设备:1、钢材(具体认价见专用条款第六项);2、电缆、电 线;3、安装主材(管材、管件、多媒体箱、配电箱等);4、防水材料等。 说明:1、甲方有权结合工程质量的需要对上述材料/设备或不限于上述材料/设备进行甲供或认质认价。 2、甲方在组织甲方专项分包和甲供材料/设备招标时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总包单位中标。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施工工期:桩基工程60天,基坑挖土与支护30天,全部地下室封顶90日历天,3#、4#、5#楼主体施工工期240日历天,外架拆除在主体封顶后90天,全部竣工验收总工期为地下室封顶后500日历天,1#、2#楼主体施工工期240日历天,外架拆除在主体封顶后90天,全部竣工验收总工期地下室封顶后500日历天,会所总工期120天。跨年度工期另增30日历天。竣工日期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合格之日期。 四、安全、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安全标准: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五、合同价款 1、金额(大写): 暂定壹亿柒仟叁佰万元(人民币),¥:17300万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招标文件; 3 承包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6 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规定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马鞍山市。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章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①.承包人就本工程对发包人所作出的承诺(如有); ②、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施工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及往来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预结算书; .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投标文件及其补充说明、工程报价单、廉洁管理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文件为准。当合同条款的普遍性约定与特指性约定互相矛盾时,特指性约定优先适用。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无其它_语言文字。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2.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另行约定。 3、 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套数四套,日期为分阶段提供,以不影响承包人施工为前提。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任何单位。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发包人代表 4.1发包人委托XX为发包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发包人、监理所有文件经发包人代表签署并由发包人总监签字后方能生效。 4.2监理总监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监理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4.3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承包人代表或承包人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执行。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4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指令不合理的,应在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5、工程监理 5.1 发包人委托 为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监理代表 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5.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5.3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涉及工期、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设计变更、批准、签证等,均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经发包人(副)总经理签字后方能有效。 6、承包人代表 6.1 承包人委派潘宏奇为承包人代表(即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承包人工地总代表 (或项目经理)签署后视为承包人已确认的事实。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承包人指定的材料验收员 先生,代表承包人履行甲供材料的验收工作,对由其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结果视为承包人同意并确认该结果。 承包人在任命承包人代表前,将拟任命的承包人代表的资历报发包人批准。 6.2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做到各负其责。其中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必须为专职人员,必须配备到位,并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若发现以上基本管理人员未配备到位或存在兼职现象,视为承包方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并限10日内配备到位,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未经发包人许可,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必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过书面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负,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6.3 承包人代表依据合同、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发包人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能延顺。 6.4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不能适应本项目工作的管理人员,否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7、 发包人职责 7.1.施工准备期间: 7.1.1.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承包人协助办理。 7.1.2.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边。承包人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实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 7.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一套,必要时承包人应自费进一步探明,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7.1.4.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1.5.发包人向承包人于合同签订后 7 日之内提供施工图纸 4 套,其他有关资料一套,并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7.1.6.根据发、承包双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承包人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承包人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7.组织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承包人。 7.2.施工期间: 7.2.1.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结算等。 7.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7.2.3.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2.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A、提供现场监理办公室二间(每间可容纳6人办公),提供发包人现场办公室一间(容纳6人办公),办公家具由发包方提供。办公室空调由承包方提供。B、马鞍山招标局招投标程序由承包方负责完成,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承担所有费用。 8、承包人职责 8.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承包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如承包人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8.3承包人已充分了解现有施工场地的情况,并根据各施工阶段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包括及时调整施工总平面图,在整个工程的施工直至交付过程中,临时设施、生活设施、办公设施、施工道路、施工场地的搭设、硬化及搬迁(包括根据发包人总体施工的需要),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或搬迁。若因场地狭小等条件限制无法搭设相关临时设施,亦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每拖延壹天,将处于5000元/天的罚款。 8.4.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承包人破坏,承包人将承担其全部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 8.5承担施工过程中对地块内现有的架空高压线、电话线、电缆线等的保护,如违章指挥、盲目施工、野蛮施工等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停电、通信中断等事故,事故的处理以及一切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按照马鞍山市的各项法规和规定全面负责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包括与周边居民的关系(扰民与民扰),承担相应费用,保障施工顺利进行。负责与当地住建委、市政、交通、市容、环保、环卫等部门联系,办理相应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8.6.工程实行月报制度。工程月报由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甲供材、分包工程进场时间,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申请等。承包人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8.7.按合同约定内容,为发、承包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和管理,并 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8.8.对于未正式移交发包人的已完成工程(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人负责自行修复或赔偿。如一周内不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8.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8.11.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发包人负责缴纳,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承包人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支付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8.12.工程竣工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洁具等擦拭干净,做到工完场清,窗明地净。 8.13.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8.1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阶段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如需修改,必须经监理、发包人确认方可实施。 8.15.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设计变更及零星委托,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8.16.承包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每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由于承包人安全事故或劳资纠纷,债务纠纷或其它矛盾激化导致的承包人职工或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堵发包方大门、办公室、施工现场、政府相关部门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职工有5人聚集在一起,发包方要求其离开而拒不离开或其它防碍治安行为事件,承包人 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按参与人员的数量,按事件持续时间,承担每人1000元/小时违约金。如果以上涉及诉讼,由于承包人参与诉讼,法院要求发包人协助执行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 8.17.对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承包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8.18.承包方进场后一周内,必须提供所有农民工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如农民工人数及人员有变动,承包方必须在一周内将变动人员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否则每人每次处于1000元罚款。如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发包人应政府要求,直接发放工资给农民工,发包人有权按发放金额的1.5倍扣除承包方工程款。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前30日提交发包方。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日内审核。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10、 工期管理 10.1 开、竣工日期: 见协议书第三条。具体开工日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10.2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个小时的除外)、节假日、扰民或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条第10.4款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 10.3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按上一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发包人代表和监 理工程师的批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按此工期节点控制。承包人编制的本工程总进度计划必须与发包人编制的、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相一致。 10.4 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费用损失,双方可另行商定。(如下列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工期也不能顺延) 10.4.1按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影响已由承包人在投标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 10.4.2发包人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或提供的场地不具备开工条件,未提供图纸; 10.4.3因发包人原因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除工期相应顺延外,造成30日以外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停建3个月以上的,由承包人报送已完工程结算,发包人在2个月内审核完,审核完毕后30日内支付结算款。 10.4.4因发包人原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超过3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10.4.5在关键线路上发包人提出的一次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工程量的8%以上者。 10.5 上述情况(指10.4款约定内容)发生后3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盖章,承包人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10.6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含分包工程)全部完工,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由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合格的日期,每延期1天,承包人支付2万元/天(此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连续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7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承包人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期提供方便条件。 10.8发包人保留根据整个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调整时,若因承包商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 10.9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按10.4条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 11.1.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合格标准(其中装饰工程按双方约定标准验收)。如不能达到合格要求,承包人负责无偿返修直至合格,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工程经返修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工程价款,并赔偿发包人相应经济损失。 11.2质量保证体系:项目部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流程等。所有隐蔽工程必须实行“三检”制度,并有完善的存档资料。未经过“三检”的隐蔽工程不得报监理发包人验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11.3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验收,均不解除承包商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商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商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1.4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承包人执行采购供应还是由发包人供应或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11.5承包人人员资格的特别规定: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均应符合有关规定,获得上岗资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上岗证,并在施工上岗之前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中持证上岗。在特殊工种的施工中,若发现不持有资格证书施工,则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 11.6承包人应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监控测量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 11.7承包人的质量未达目标违约金:承包商所承包工程质量若达不到合格标准,负责无条件返修,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造成损失的,还应据实赔偿;经返修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工程价款。 11.8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施工组织计划和发包人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1.9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马鞍山市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其中装饰工程按中级标准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时,以发包人选定的较高标准为准。如与发包人现场要求不一致,以发包人现场指令为准。 12 检查和返工 12.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工程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否则不能进入下道工序。如果发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 改后重新验收。 13.2 发包人对承包人隐蔽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测量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力。 13.3 无论发包人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后修复。检验如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13.4. 为方便维修,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图,详细记录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13.5.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工程合格为止;本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13.5.1基础工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 13.5.2主体及装饰工程: 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 13.5.3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 13.5.4门窗工程: 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收口; 13.5.5屋面工程: 面层清理→找平层→防水→保护层→隔热→找平→屋面层; 13.5.6设备安装: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湾设置; 13.5.7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13.6 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如本条所述相关工序),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面层装修等), 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13.7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发包人有权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3.8. 开工前,承包人需在现场放出各建筑物的边线,并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为保证放线准确,发包人限定施工单位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复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发包人要求,复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全部损失(包括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失)。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工地现场管理 14.1.本工程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人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14.2.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达不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3.安全施工: 14.3.1.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2.承包人在易燃易爆地段、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4.3.3.承包人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 事故的责任和发生费用。 14.3.4.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4.3.5.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4.4.文明施工 14.4.1.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 14.4.2.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照相机等。 14.4.3.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分工种戴安全帽。 14.4.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14.4.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4.5. 垂直运输用人货电梯、塔吊应为全新设备或者经重新除锈刷漆后的合格设备,外立面脚手用钢管必须经除锈刷漆处理,出墙出挑尺寸必须整齐一致。 14.6.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4.6.1.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 14.6.2. 发、承包双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14.6.3.发、承包双方每月底共同对发包人的分支水电表进行抄表,发包人根据抄表情况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水电费。 14.6.4.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 14.6.5.在正式电送到永久配电室后,现场施工用电应及时转接到永久配电室,且施工用电应以永久配电室内的总计量表(有功电度表)为准同时承担变压器的基本电费。 14.7.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 14.8所有单体建筑的外脚手架必须考虑主体施工及底层的土方回填、相关工序的施工,外架拉接点采用在主体梁柱上预留拉接筋连墙件的方式;维护用密目安全网必须是进入本工地现场后新购的安全网,外架上必须设置踢脚板、警示条。 14.9.承包人在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倒至垃圾池(严禁随地乱倒,如发现随地乱倒现象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再由承包人集中外运(含各分包单位的垃圾)至政府市政部门指定的渣土场,直至工程全部竣工。 15工程分包管理 15.1.转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15.2.承包人分包: 15.2.1.承包人可依法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并向发包人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监理或发包人有权采取停工、驱逐出现场、终止合同等措施,同时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15.2.2.承包人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15.2.3.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 承包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5.2.4.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 15.3.发包人分包工程: 15.3.1.发包人分包工程是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进度款的工程。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服务,承包人不得再向发包人或分包单位收取属配合服务费范围内的任何相关费用。 15.3.2.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工的分包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并接收。 15.3.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负总包管理责任。 15.3.4.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监理所发生的工程指令的传达并督促分包单位执行。 15.3.5.承包人负责组织每周一次的指定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交会议纪要。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各指定分包单位应提前一周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15.3.6.承包人应熟悉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了解其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等,并在隐蔽工程前,请指定分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应要求各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并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解决。 15.3.7.承包人对发、承包人双方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总协调,参加发包人分包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5.3.8.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 与承包人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及时向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15.3.9.承包人负责向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合同约定的所有合理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项目: 15.3.9.1.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具备指定分包工程开工的条件。 15.3.9.2. 总包配合费含现场临时道路、临时场地、脚手架、人货梯、塔吊的使用费,提供水、电接驳点(包括高层建筑每层的给水点、配电箱)。为分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的签字盖章,负责分包竣工资料的汇集、组卷,以符合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包括各种收头、收口、封堵等(如电梯门洞封堵、门窗幕墙封堵收口、各种风管桥架管道洞封堵、各种管道井的封堵、各种线盒、墙槽的收头封堵等)。其中外墙脚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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