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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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填写承包人名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填写工程项目的详细名称 工程地点: 填写工程详细地址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泉计[2003]255号 资金来源: 填写资金来源(如:政府资金、集体资金、私有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土建、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中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开日期加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的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填写总工期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竣工验收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填写合同总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填写合同总金额(小写)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安溪县德苑商住区龙凤都城二楼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安溪县德苑商住区龙凤都城二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3 电 话: 传 真:3 传 真: 开户银行:农行安溪县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13-5605 帐 号: 邮政编码:362400 邮政编码: 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主要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审定书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和变更等书面协议。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省、市现行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和本省(市)颁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工法,强制性条文及行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完整的施工图纸六套,承包人若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由承包人复印解决,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图纸外借、出卖。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陈敏忠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根据监理合同填写发包人赋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发包人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填写业主代表姓名 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现场施工协调,施工进度、质量监督,办理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手续签证。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填写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承包人已确认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本工程水电源已接到施工场地旁边,承包人已确认水电满足施工要求,场地内的管线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可能发生的水压和电压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二环路已开通,从二环路接至施工现场及场内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解决,以满足施工要求。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提供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发包人提供相应该由其提供的资料、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五天,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当场以书面的形式交接坐标控制点,水准点,并当场办理交验签证手续。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图纸自审完成,书面提交监理后,在开工前七天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并在会审后七天内提交会审纪要给承包人实施。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保护和防护费用。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负责协调工地周边的单位与群众工作,及时排除对施工干扰的外来因素使工程顺利进展。若施工时出现扰民现象,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有效的防范措施。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如确有需要,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5日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肆份。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1日前提供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上月完成施工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一式肆份。如不能完成上月计划的,还须提交不能完成的详细原因说明及下月的赶进度措施。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遵照项目所在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承担如警卫、围墙和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并提供方便。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但未交付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不得影响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上述设施的损害,应负责赔偿,应对做好保护工作,使其不受破坏,并承担一切费用。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程预验收前,承包人应清除场地内所有的施工建筑垃圾,并承担费用。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施工项目要积极协调配合并给予方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工程开工前5天。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发包人工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是发包人和监理监督承包人工作的依据,承包人所有违反其报送和监理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行为,均需事先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工程量增加,或政府指令,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它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时,顺延时间只考虑施工进度计划中对关键线路的影响时间,承包人应提供顺延时间的计算依据,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确认。2、遇拆迁原因引起的栋号开工日期滞后或施工暂停,则开工日期或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得另计任何费用。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实现,经发包人确认实际工程进度滞后总计划进度6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规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工程以及其他隐蔽工程。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 五、安全施工: 1、按通用条款第20条关于安全施工与检查,第21条关于安全防护,第20条关于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组织施工,恪守施工操作和安全规程,文明施工,并负责安全防范责任和理顺与周边各方面的关系,服从建委安全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施工中如若出现人身意外安全事故和被盗事件发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其法律责任。4、施工中发现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或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除责令整改外还根据整改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按建委安全站的规定),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按情节给予重罚1~10万元不等,竣工结算时给予扣除。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一)、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 本工程执行固定总价包干。包干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量,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外,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得以图纸不详、不清、无大样、不合理等原因要求变更工程质量和改变施工做法或追加费用。2、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劳保、规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土方运输、室内外回填、建筑垃圾清理、排污费、环保噪音费、施工场地硬化、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性费用及合同所包含的一切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由承包人支付的税金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包干在合同总价内。3、水电费按实际抄表用量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合同总价包含风险费用。2、合同总价包含水泥及由承包人自行洽购部分的钢筋市场价格涨浮±10%及其以内的风险费用(以投标取定的市场价格为基数,即Ⅰ级钢筋3250元/T,Ⅱ级钢筋3100元/T,R32.5水泥:280元/T,R42.5水泥:300元/T),在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水泥及承包人自行洽购部分的钢筋市场价格涨浮在±10%以上,其超出±10%部分的材料价差,钢筋按投标预算书用量扣除三安钢筋供应量,水泥按承包人确认的数量,竣工结算按预算价优惠12%,予以增减。2、竣工结算水泥及钢筋市场价格的确定:承包人自行洽购部分的钢筋根据结构主体施工期月份泉州工程造价安溪县市场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水泥根据施工期月份泉州工程造价安溪县市场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扣除±10%风险范围内因素)。3、福建三安钢铁厂供应的Ⅱ级钢筋按其供应价格进行竣工结算。 (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发包人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工程部门签章为依据,连同设计变更待竣工结算以投标预算价优惠12%计取变更工程款(承包人投标预算书中漏项或漏算的项目,设计变更减少或取消时,按发包人实际计算数量及现行预算单价计算)。2、所有设计变更须由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工程部门审核后下发,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工程部门发文登记的设计变更不作为现场施工及工程变更的依据。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由承包人在每月1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报告后3天(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审查复核完毕,并报发包人核定。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查复核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3天(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予以核定。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作为月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a.四层板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20% ; b.主体封顶、砌体完成约50%,支付合同价款的20% ; c.结构验收通过;砌体及室内墙面、天棚粉刷、门窗框安装、室内排水主管及配电箱安装等基本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15% ; d. 屋面、外墙面、楼地面、栏杆完成约50%;水电安装同步, 支付合同价款的15% ; e. 内、外墙面、屋面、天棚、楼地面、栏杆、门窗、水电安装等完成;并报初验, 支付合同价款的15% ; f.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内业资料经质检站审查合格,竣工结算后支付剩余工程款(除3%保修金外); g.保修期完支付不同保修比例的3%工程保修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进场的各种材料必须是按合同约定的合格品,经监理或发包人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有争议时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检测,鉴定或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组织退场,并应做好不合格的材料退场前的材料保管工作,保证不合格材料不使用到工程中去,承包人如私自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项工程款,承包人应无条件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该材料,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材料验收都必须经过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签认后方可使用,才能进行结算。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品牌及价格不明确时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当协商达不成意见时,由发包人联系采购地点和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八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①、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按有关程序执行。②、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③、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后,应及时把工程内业资料送当地质量监督站审查,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工程内业资料审查合格意见书之日起计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竣工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1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备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款支付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规定,欠款按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4条、第33.5条、第33.6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续一天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累计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工期不顺延,且返修至合格的费用承包人承担。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须拆除后重建,才能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该不合格项目两倍造价的赔偿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除承担以上违约责任外,尚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其他具体约定详见补充条款。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⑴请 当地建设行政合同主管部门 调解 ⑵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同意分包分部分项工程有: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消防系统工程、智能化工程、环境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并经发包人同意。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①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持续24小时(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②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 70mm以上(含70mm)大雨(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③七级以上(含七级)地震;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⑤罢工(不含内部工人罢工);⑥高考等政府文件规定的强制性停工令(属政府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才为不可抗力)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条件履行时(以上事件仅指发生于工程所在地且应以工程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相应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为依据),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五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退还时间为分两次退还,第一次结构封顶后三天内退还50%,第二次竣工验收备案后十天内支付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肆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47.1.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置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所有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47.2工程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47.2.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47.2.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⑴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⑵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⑶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承包人必须提交该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的使用支出证明,如发现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使用,招标人除扣回该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外,还将加倍罚款,并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⑷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47.2.3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47.2.4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2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47.2.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47.3 施工过程管理 47.3.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后3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47.3.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 2000 元/人·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发包人将按 1000 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47.3.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投标文件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 1000 元/台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47.3.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1000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47.3.5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5日内,发包人将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发包人认为对工程正常施工不造成影响的除外。 47.3.6承包人在送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现场考察,应认为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a、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b、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d、承包人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47.3.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经发现未按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艺要求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或整改完复检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将按 1000 元/每单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如已造成结构隐患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至合格标准,且工期不顺延,发包人将按 30000 元/处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 47.3.8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认为不合格的,有权拒绝该材料进场,承包人须自费将上述材料无条件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搬运出场,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按5000元/次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 47.3.9在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一次不合格,发包人按5000元/次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 47.3.10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发包人按每延迟一日2000元从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47.3.11因承包人违约致使工程因资金问题无法顺利实施时,发包人有权启动合同履约金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47.4合同变更和解除 47.4.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的。 ⑹ 承包人的合同履约金启动使用完毕时。 47.4.2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决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决算,决算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7.4.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47.4.4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47.5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47.5.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7.5.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5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47.5.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的,从第11日可以认为验收已经通过的。 47.5.4专用条款第32.1条规定的竣工资料是指: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 47.5.5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47.5.6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向发包人每日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47.5.7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 面积 (M2) 结构 层数 工程造价(元) 框架 附件2: 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一览表 序号 主要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及品牌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填写承包人名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范围内所有的项目,按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管道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约定: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保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责任方是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传真或挂号信函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保修义务,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保修,产生的费用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超出保修期押金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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