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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程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4632655
  • 上传时间:2024-10-08
  • 格式:DOC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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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工程 人员 差旅费 报销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工程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6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北京威奥特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BEIJING WAYOUT TELEOM TECHNOLOGY CO., LTD. 文件编号: 工程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强费用管理,控制支出,避免浪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所有工程人员因公出差超过一昼夜的,相关事项均依本规定执行。 二、 员工因公出差,均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出差目的、时间、费用预算等情况,经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差(否则差旅费不予报销),遇特殊情况亦须事先口头报告,且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三、 出差人员返回后一周内按公司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又没有合理理由的,财务部有权按照财务部相关管理规定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四、 前款未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五、 关于住宿的规定和费用标准: 1) 出差外埠时一律应住在公司办事处或其它指定住所,但长期出差在外的,应在报项目总监批准后按1000元/月/人标准租住工作地附近民居。租住民居的费用实报实销,超支自负。 2)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住宿在公司指定的协议宾馆,住宿费用按如下标准实报实销,超支自负。 职务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 技术总监、工程经理、区域经理 现场工程师及其它人员 出差地区 一般地区 特区 一般地区 特区 一般地区 特区 包干标准 (元/天) 120 150 100 120 80 100 3) 住宿费凭正式发票报销,并在发票上注明住宿人姓名、住宿地点、起止日期,并出 具费用明细。 六、 关于伙食的规定和费用标准: 1) 出差期间伙食费按40元/人/天标准包干。 2) 出差期间不享受公司10元/人/天的午餐补助。 七、 关于交通工具的规定和费用标准: 1) 长途和跨区域中短途出差应乘坐火车硬坐、轮船二等舱、长途公共汽车,费用实报实销。因公务紧急须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请示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未经批准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超标部分的差价自行承担。 2) 晚19点至次日早6点之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乘坐火车硬卧,符合此条件而乘坐硬座的,按乘车人硬座票价的50%补贴给本人。 3) 在出差期间因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包括中巴和小巴),费用实报实销。 4)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因公可乘坐出租车辆,费用按如下限额实报实销: 项目总监30元/人/天;项目经理20元/人/天; 5) 其它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乘坐出租交通工具的,费用自负。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主管副总及以上级领导批准后,费用可实报实销。 6)出差期间因携带公司贵重设备或物品须包租汽车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否则不予报销:一次或一天租车费在200元(含)以内的,须经项目总监书面签批方可。超过200元的,经主管副总及以上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 八、 关于通讯费用的管理规定和费用标准: 1) 鉴于直放站项目部的工作性质,员工无论是否出差,均按月以如下标准限额实报手机费;超支部分由部门主管领导根据部门预算处理,但公司承担一般不超过50%。 职位 项目总监 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专家组员 区域经理 现场工程师 其它人员 话费标准 (元/月) 700 600 500 400 150 九、 其它说明及注意事项: 1) 本规定所指特区为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外地招聘的本地化员工出差北京的,按特区标准执行);除此之外的地区均为一般地区。 2) 员工自出差当天起享受出差待遇,以机票、火车票显示时间为参考依据: 12:00(含)之前出发的当天差补=100%(日伙食包干标准+日交通包干标准); 12:00之后出发的当天差补=50%(日伙食包干标准+日交通包干标准)。 3) 返回原出发地之日以机票、火车票显示时间为参考依据,按如下标准享受餐补和交通补贴: 12:00(含)之前返回的当天差补=50%(日伙食包干标准+日交通包干标准); 12:00之后返回的当天差补=100%(日伙食包干标准+日交通包干标准); 4) 因会议出差的,经请示主管副总同意后可由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但同时出差期间 伙食和交通补贴取消,不得另外报销住宿费。 5) 出差到关联单位进行工作、学习等,由对方单位出资安排食宿的,住宿费和伙食补贴取消。但能够按标准报销交通费。 6) 乘坐公司车辆出差的,出差期间出租车票不予报销,其它费用按规定执行。 7)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相关制度中与本规定内容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在本规定生效前发生的费用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9)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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