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管理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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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业, 取得特种作业证后, 方可从事故特种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 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3.在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 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考试合格后, 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 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 安全考核制度 1.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 由安全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 政策、 法规、 制度和标准。 2) .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 .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 对人体的危害, 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 .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 以及管理方法。 7) .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2.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 由车间领导负责组织, 安全员具体执行, 考核内容包括: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 政策、 法规、 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 对人体的危害, 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理。 3).本车间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六、 防火与防爆制度 1.根据生产、 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 其厂房布置、 建筑结构、 电气设备的选用、 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 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以及《炼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 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 爆炸的部位, 应充分设置超温、 超压等检测仪表, 报警(声、 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露扩散处,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报警器, 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如与安全联锁配合, 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 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 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 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 均应设置防止易燃, 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聚、 分解造成超温、 超压, 可能引起火灾, 爆炸危险的设备,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 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 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 切断气源来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 应根据径和介质的电阻率, 控制适当的流速, 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 管道等防静电措施, 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一)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 应装有爆破板, 导爆简出口应朝安全方向, 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 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 建筑物、 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 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 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 防止大量易燃、 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 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 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 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七、 动火、 用火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 维修、 建设等工作的需要, 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厂安全、 防火部门登记审批, 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 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 易爆厂房、 罐区、 设备、 阴井、 排水沟、 水封井等, 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门窗向外开, 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 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 易爆、 可燃物和其它杂物,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 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 除生产工艺用火外, 其它可产生火焰、 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 电热器、 酒精炉、 茶炉等), 均须办”用火证”, 用火证的有效期限量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有电炉、 煤气炉取暖、 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 有效期、 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 气焊(割)、 喷灯及在易燃、 易爆区域使用电钻、 砂轮等, 可产生火焰, 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均为动火作业, 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 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体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 易燃、 易爆区域(即:甲、 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 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凡全厂、 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 置换、 分析合格, 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 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 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 .遇节、 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 应升级管理。 6)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 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 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 动火有效期、 申请办证单位、 动火详细位置、 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 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 取样点、 分析结果、 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的负全责,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 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 有权拒绝动火, 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 有经验、 熟悉现场、 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 监护人需在动火票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成后, 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人检查, 消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 方可离开现场。 4) .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动火作业中,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 亲自取样分析, 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 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 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 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 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 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 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要有代表性, 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 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 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 .若使用测爆仪时, 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 以下同)。 2)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 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4%时, 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 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 .凡可能与易燃、 可燃物相通的设备、 管道等部位的动火, 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 切断、 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 .有易燃、 可燃物的设备、 管线、 容器等, 必须经清除沉积物, 清洗、 置换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 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 .在用树脂、 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 设备内动火, 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 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 .5级以上大风、 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八、 消防组织与设施管理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采取先进的防火、 防爆和救灾技术, 实行目标管理。 2.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 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 拟定消防工作计划, 实行消防目标管理, 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 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对所有易燃、 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 爆炸危险的生产、 储运、 销售、 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 进行严格管理。 5.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 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 按国家、 部颁规范、 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 储存、 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 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 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 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 要经常检查, 做到”三定”(定点、 定型号和用量、 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8.发生火灾时, 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 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 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 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 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9.单位各危险部位, 包括车间、 罐区、 操作室、 化验室、 变电所、 厂区、 配电室、 办公室、 值班室、 休息室、 不允许吸烟和动用明火。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 易爆生产区和易燃、 易爆储存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 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 设备、 地坪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 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 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 并存放在安全地点, 定期清除。 13.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 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 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 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 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 易爆厂房、 仓库和装置, 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16.采用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新设备、 新工艺和可燃、 易燃新材料的单位, 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 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交付生产。 17.易燃、 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8.易燃、 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9.扑救有毒、 有害物质的火灾时, 应站在上风向, 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20.其它有关防火、 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章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1.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 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 并履行审批手续。 2.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要求, 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调度, 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4.检修前,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 确认工艺处理是否合格、 盲板加堵是否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 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 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5.从事动火作业, 应按防火、 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 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8.检修的设备、 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 管道有连通时, 中间必须隔绝。 9.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 遇有易燃、 易爆物料的设备, 要使用防爆器械, 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 严防产生火花。 10.在检修区域内, 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11.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 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 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 不得任意拆卸设备、 管道。 1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 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 保证安全可靠。 13.检修传动设备、 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 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的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 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14.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 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15.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 消防器材准备的情况。 第十五章安全作业制度 1.设备(槽罐、 塔、 反应釜、 槽车、 炉膛、 沟道、 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 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 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 并清洗、 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 要取样分析有毒、 有害物质浓度、 氧含量,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 如发现超标, 立即停止作业, 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 窒息、 易燃、 易爆、 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 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 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 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 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 坚守岗位, 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 并配备救护绳索, 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 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 灯具必须符合防潮、 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禁止用氧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 除执行本制度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 动焊人员离开时, 不得将焊( 割) 工具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 经检修人、 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 确认无误, 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 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1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 .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 并进行编号。 3) .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 使用。 1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1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 并挂牌做记号, 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 应绘制盲板分布图, 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14.在易燃、 易爆系统抽力日盲板, 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 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15.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 .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 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 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 并做好记录备查。 3)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 .清理现场。 15.检合修后的设备, 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 合格后, 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章防尘防毒制度 1.要认真做好防尘、 防毒工作, 采取综合措施, 消除尘毒危害, 不断改进劳动条件, 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 有害物料的使用, 防止粉尘、 毒物的泄露和扩散, 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因地制宜、 综合治理的原则, 编制防尘、 防毒规划, 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规划, 结合挖潜、 革新、 改造, 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 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 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 仍达不到标准者, 要停业整顿。 5.对有毒、 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 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 革新工艺, 实行机械化、 自动化、 连续 6.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 应加强通排风, 并采取回收利用、 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 保持整洁。 8.对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 要加强维护, 定期检修, 保持设备完好, 杜绝跑、 冒、 滴、 漏, 对各种防尘、 防毒设施,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不得停用、 挪用或拆除。 9.有毒、 有害物质的包装,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防止泄露扩散。 10.生产、 使用、 储存有毒、 有害物质的企业, 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11.企业应成立救护站, 并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12.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 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 还应设有洗眼、 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13.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 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14.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八章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1.为保障厂区内交能运输安全, 维护交通秩序, 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指定安全保卫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2.对车辆和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制定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3.交通路、 厂门、 弯道、 坡道、 单行道、 交叉道以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地等, 应按有关规定, 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4.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 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 还必须有明显标志, 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 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 应设临的交通指挥。 6.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 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 经公安、 交通部门考核检审, 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7.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 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 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8.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9.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1)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2) .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 支线为15千米/小时, 路轨未端, 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3) .机车挂有易燃、 易爆、 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10.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 .装载散装、 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 不能散落、 飞扬或滴漏车外, 须封盖严密。 3)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 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 超宽、 超高、 超重”。 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 其它部位(驾驶室顶、 脚踏板、 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11.厂房内, 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 三轮车和畜力车, 自行车必须集中存管理。 12.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或靠路边行走, 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13.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 坑、 井、 头顶部有无管线、 架子、 电缆、 电线等障碍物。 14.不要在有毒、 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 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第十九章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 .生产(工艺)事故, 指生产过程中, 由于违反工艺规程、 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 .设备事故, 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 造成停机时间、 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 .质量事故, 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 .交通事故, 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 造成车损坏, 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火灾事故, 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都为火灾事故。 6) .爆炸事故, 指由于爆炸, 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 .凡蓄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事故。 8)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 2.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 调查、 统计、 存档。 3.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4.企业发生事故, 必须积极抢救, 妥善处理, 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5.发生重大事故时, 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 安全技术、 设备动力、 生产、 防火、 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警戒工作。在抢救时, 应注意保护现场, 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 心须做好标志。 6.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 必须设警戒线, 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 对中毒、 烧伤、 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7.事故最先发现者, 除立即处理外, 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 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 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 原因、 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捷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 要随时报告。 8.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 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 9.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 实习、 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 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10.责任划分 1) .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 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 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 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 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 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 .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 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 管理部门己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 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 由领导负责。 3)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 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 能够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 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经制定措施, 却不执行, 而酿成事故的, 由违反者负责。 4) .持有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 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 擅自作业发生事故, 由本人负责, 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 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5) .学徒工学习期间, 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 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 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 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章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1.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错设未落实不放过、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3.对重大事故,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 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5.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 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 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 可根据事故大小, 损失多少, 情节轻重, 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 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职、 降薪、 撤职、 留厂察看、 开除出厂,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 虚报、 或有意拖延报告者, 要追究责任, 从严处理。 8.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 企业应予以表彰、 奖励。 9.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 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一章安全目标生产管理与奖惩制度 1、 奖励 1) 、 有创造创造, 发现隐患及时, 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2) 、 工作积极主动, 敢于制止违章现象, 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主动揭发私自偷拿厂内财产的给予一次性奖金壹佰元 3) 、 发现违章违纪现象, 及时报告者, 给予罚款比例的提成奖。 2、 处惩 扰乱秩序、 不按制度、 妨碍安全生产, 侵犯人身权利:损坏公共财物和她人财产, 情节轻微, 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事处分, 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犯安全保卫管理行为, 在单位职工和单位外人在单位内违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都依照本办法处理。违犯安全保卫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 、 口头警告 2) 、 检讨或公开检讨 3) 、 罚款五十元以上, 壹佰元以下, 加重罚款不超过武佰元。态度恶劣或当年连续违章二次以上的, 必须按当年违章的次数加倍罚款。罚款在裁决后, 须下达处罚通知单, 当事人接到签字罚款口头通知后, 三天内到单位领导签字, 凡未按规定时间的, 每月在工资内扣除五十元, 交道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章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安全员要在安全经理的指导下, 认真开展安检工作, 确保能及时发现, 及时报告, 现场整改做到”四不放过”。 2.对上级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能当场改正的绝不拖延, 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 必须由经理为首, 成立专门班子, 限期整改到位。 3.认真做到”安全第一、 生产第二”, 对需整改的部位, 应停工的必须无条件停止生产, 整改不到位, 不能恢复生产。 4.整改是否达标, 是否能够复工, 必须由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该部门负责人三人到场做出复工决定后才能复工。 5.在厂内设立举报箱, 鼓励职工对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激发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对举报隐患属实的人厂部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保证生广安全事故抢险、 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号),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包括6个方面: 完善、 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 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 整改、 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以及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此范围内, 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按照现行做法, 企业安全投入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2类, 前者作为资产购建支出, 经过折旧计入费用:后者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为了调动企业加大安全技入的积极性, 同时便于监管,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安全费用按照先提后用的原则处理, 资金经过专户存储进行筹集, 对使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在变更、 终止经营或者调整业务等情况下的处理等财务问题, 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企业要及时、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并按规定使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由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管理、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 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安全设施, 如:安全联锁、 报警、 安全通讯、 监测、 防触电、 防噪声和粉尘、 防灼伤冲淋、 员工洗浴和休息、 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技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技入: (4)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7)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它有关经费投入: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9)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第二十五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为确保全厂职工安全和健康, 特制定本制度。 1、 职工进厂应到医疗单位进行体检, 对患有传染病或体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能让其进厂工作。 2、 粉尘作业的一线工人, 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医疗单位体检一次。 3、 对确系本厂的工作环境而患上的职业病, 本厂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定期开展卫生检查, 对职工宿舍、 食堂和水源要重点保护和检查, 坚决杜绝火灾、 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5.新职工入厂后, 应进行健康检查, 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6.对接触有毒、 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 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对从事有毒、 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 可逐步实行轮换、 短期脱离、 缩短工期、 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 应及时调离。 8.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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