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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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的通知 来源:发布日期:2007-3-20 14:39:58点击:315 浙财办发200143号 厅有关处室局: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已经厅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控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障和促进财政支出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财政资
2、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项财政资金。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包括已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目前暂实行分别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及财政周转金在内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各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完整的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无批准依据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依据年度预算编制分月(季)用款计划的制度。 第四条 对各项资金收付与核算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专司其职,并根据工
3、作任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严格控制和分离不相容职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或者计划指标执行。其资金拨付的具体指标依据是: (一)一般预算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的拨付依据,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政府当年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分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 省人大批准当年预算前,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作为预算控制指标,经厅领导批准
4、后执行。当年预算批准下达后,即改按预算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的拨付依据,为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当年明细预算或计划,追加、追减预算或计划以及基金收入的进度等。 (三)省直接支出资金的拨付依据,为年度预算和计划指标及厅领导批准拨付的原始批件。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般预算支出的资金,由厅业务处依据已批准下达的明细预算指标(省人大批准预算前按控制指标),按照分月(季)均衡支出的原则,填写一般预算支出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国库处审核无误后根据库款和有关收入情况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一般预算收入退库资金,属于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退库预算,其拨付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5、;属于退库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其拨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省直接支出的资金,由预算处根据厅领导批件,填写预算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政府性基金和国债兑付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有关收入与支出计划以及资金收入,填写请款书送厅国库处复核并报厅领导审签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五)财政专用基金等项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正式下达的厅文件或厅领导审批原件提出拨付申请,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六)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的调度资金,由厅国库处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库款情况拟订调度方案,报经厅领导审签批准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
6、算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拨付到规定的银行账户。规定的银行账户,是指现行政策制度所规定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所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户。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应当事先按规定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算资金拨入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申报手续,原则上一个预算单位只能一个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银行账户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由厅业务处向厅国库处提交单位出具的公函后,方准予向新设账户拨付预算资金。 第八条 厅国库处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各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对各项资金
7、请款有无足额预算(计划)指标、已拨资金的进度、拨入单位及其银行账户全称、拨付款项的科目处理等项内容,必须逐项进行初审与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厅有关处室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违规划拨和挤占、移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或者以厅名义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或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题书面请示并经厅领导审签同意。 第十一条 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前款所列计划、文件或审批原件为依据,并应统一和规范请款格
8、式和程序。请款书应当要素齐全,填写真实,列明使用专项资金的名称和用途、收款单位全称及银行账号、申请拨付资金的金额等项内容,具体格式由厅国库处统一设计制发。各项请款应当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各个责任环节的签字手续,并在请款书后附资金拨付的批准依据,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准确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支出要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安排使用,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专户资金审核拨付的制度手续。严禁将预算外
9、资金拨交给单位的非财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资金账户与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除财政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一律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人民银行国库或指定代理银行开设账户,并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存储,必须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并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按人民银行规定程序开设资金账户。除现有待清理的财政周转金之外,一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一个资金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确有必要新建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厅国库处统一开设账户和建账核算。 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以定期存款等方式擅自转存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项财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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