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管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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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概述与适用范围1.1 本程序阐明了维修系统对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包括航材供应商和分销商、航材承修商、外委维修单位、航线委托维修单位的评估管理要求。1.2 本程序适用于质量部、航空器材部、生产计划部。1.3 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 CCAR145定检/部件2 依据文件2.1 AC-121-64“质量管理系统”2.2 AC-121-58R1“合格的航材”2.3 AC-145-06“航空器航线维修”2.4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MF/0707-4 “承修商评估及审核”、MF/0707-5 “航材供应商评估及审核”2.5 维修管理手册MF/0809-6 “外委项目及外委单位管理”、
2、MF/0810“自我质量审核”3 术语和定义3.1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指为公司提供飞机维修服务以及与维修相关服务的外部单位,包括:a) 飞机/发动机/部附件承修商;b) 航材供应商、航材分销商;c) 航线委托维修单位;d) 各类校验、分析、化验和译码单位;e) CAAC/FAA PMA 制造厂家;f) 航材共享、租用或者借用单位;g) 承担外委项目的单位。3.2 外委:除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及放行工作外,维修单位将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维修工作选择外委维修。3.3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清单:指航材供应商清单、航材承修商清单、外委项目及外委单位清单的统称。4
3、 要求4.1 所需的人员岗位4.1.1 质量部主管、质保处经理、质保工程师、审核员4.1.2 航空器材部主管、航材计划采购员、航材送修索赔员4.1.3 生产计划部主管、生产计划工程师4.2 职责4.2.1 质量部:a) 负责组织对新增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评估;b) 负责建立、发布和保持现行有效的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清单;c) 负责制定对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持续评估制度。4.2.2 航空器材部:a) 负责对首次申请的航材承修商、航材供应商和分销商、航材共享和租借单位进行初步评估;b) 负责获取并提供相关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资质材料和相关需求信息;c) 负责报告已获得公司认可的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在为厦航提供
4、服务时发生的安全、质量异常信息。4.2.3 生产计划部:a) 负责对首次申请为公司提供航线委托维修单位、飞机定检维修、外委项目的外部单位、各类校验/分析/化验和译码单位进行初步评估;b) 负责获取并提供相关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资质材料及相关需求信息;c) 负责报告已获得公司认可的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安全、质量异常信息。4.2.4 各职能部门:负责参与外部合同协议单位的评估。5 规定5.1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的基本原则:a) 具有民航局规定合格证件要求的应当基于获得民航局相应批准或认可的原则;b) 没有民航局规定合格证件要求的应当基于获得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应批准或认可的原则。5
5、.2 航材供应商评估标准参见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航材供应商评估及审核”第3.1款“航材供应商评估标准”。5.3 航材分销商评估标准参见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航材供应商评估及审核”第4.1款“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认可航材分销商的评估标准”、4.2款“未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认可航材分销商的评估标准“和4.3未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认可分销商评估大纲”。5.4 航材承修商评估标准参见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送修承修商单位评估及审核”第12.1款“评估标准”,应考虑被审核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情况。针对CAAC批准的OEM承修商文件评估,直接认可其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可简化为关注局方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6、及批准维修能力清单范围的有效性评估。5.5 航线委托维修单位的初始评估按照 “新开航线或过夜维修基地管理程序”执行,航线委托维修单位的持续评估按照维修工作程序手册“外站航线维修和勤务机构评估管理程序”执行。5.6 外委项目及外委单位管理要求5.6.1 对维修许可证限定范围内个别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修理工作可选择外委维修。外委项目不应包括主要维修工作、最终测试和放行工作。5.6.2 外委单位应具备的资格:a) 应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b) 国外或者地区的外委维修单位应当获得当地民航当局的批准;(本条不适用国内的维修单位)c) 对于特种作业项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获得行
7、业主管部门的批准。5.6.3 外委工作的责任:a) 各维修单位在使用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时,除对本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负责外,还对外委维修工作的合法性负责;b) 各维修单位在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取得相应批准的特种作业单位时(不具有维修许可证),对外委的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5.7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方式5.7.1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认可航材分销商评估采用文件评估方式。5.7.2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方式分为现场审核和文件评估两种方式,在符合局方规定的情况下,由质量部主管和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确定。5.7.3 现场审核范围一般包括:首次申请
8、的国内厂商、定点采购厂商、业务量较大的厂商、飞机定检修理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厂商、撤消或暂停资格后重新申请的厂商、国内分销商(未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认可)、按小时包修厂商以及发动机、APU、起落架承修商等。5.7.4 其它单位采用文件审核方式。5.8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人员要求5.8.1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评估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a) 熟悉中国民航适航规章和公司相关维修政策和程序;b) 具有5年以上的维修工作经验;c) 具有审核员资格授权,并具有1年以上审核员经历。5.8.2 现场审核评估人员由质量部负责组织选派,原则上安排两人以上外出审核,由质保工程师负责现场审核。在需要特殊专业知
9、识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聘任质量部以外的人员共同参与,报质量部主管和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批准。5.9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持续评估要求5.9.1 对已列入“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清单”的厂商,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同一厂家持续评估安排不同审核员执行。5.9.2 当发生下述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质量部门,质量部门组织不定期专项评估:a) 提供的产品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的不正常事件的严重后果时;b)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可靠性警告预报时;c) 提供的产品连续三次索赔或连续两次索赔不成功时;d) 当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变更时,包括须新增授权项目时;e) 当协议合同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时。5.10 厦航
10、认可证书的颁发、保持和暂停、注销规定5.10.1 厦航认可证书的颁发条件:a) 愿意接受厦航的评估;b) 通过了厦航的文件评审;或:c) 通过了厦航的现场审核,审核发现能充分表明其体系符合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贯彻;d) 审核没有严重不符合,且一般不符合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当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书面确认;e) 持续评估认定时,在上一周期内的体系运行持续性、有效性评价满足公司要求。5.10.2 厦航认可证书的保持条件:a) 愿意接受厦航定期持续评估;b) 审核表明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体系持续满足相应标准实施规则的要求,现场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得到有效的纠正,如采取了
11、纠正措施,则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也得到相应验证;c) 上一次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有效性在本次审核中已得到审核验证;d) 审核期间无其它信息表明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的体系和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投诉。5.10.3 厦航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两年。5.10.4 当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出现下述情况时,将暂停其厦航认可证书资格:a) 其对相应管理体系、产品工艺、联系方式等进行重大调整,未通知厦航,且该项更改影响到厦航的认可资格;b) 审核发现其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但又不足以注销,且在对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得到验证之前;c) 对公司的重大投诉未能妥善处理,且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d) 在审核时,对审查组发现的
12、不符合项未能在厦航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回复,经督促后仍不能完成的;e) 其在厦航认可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CAAC抽查其产品不合格);f) 无特殊情况,未能按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g) 由于自身原因,自愿要求暂停资格的。5.10.5 当厦航认可证书暂停后,在其恢复前须重新进行质量评估和认可工作。5.10.6 当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将从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清单中注销,并由质量部通知航材部门:a) 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没有恢复的;b) 审核检查中发现其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严重失效,无法维持;c) 其产品和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
13、影响的;d) 两年内,未与厦航产生业务往来;e) 由于自身原因,自愿要求或自动注销资格的。5.10.7 在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被厦航注销认可资格之日起12个月不再受理其重新评估和认可申请工作。5.11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临时审批原则5.11.1 因维修工作急需,而“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清单” 中无供货单位或无修理厂商,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安排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时,可办理临时审批手续。5.11.2 临时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5.11.3 如临时审批的为国内航材分销商(未获得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认可),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现场评估。5.12 无CAAC资格维修单位的特殊审批原则5.12.1 因生产
14、需要,欲送修航材厂商未列入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清单,且未经CAAC批准,航空器材部应填写“无CAAC批准维修资源航材处理申请单”,向质量部提出偏离申请。5.12.2 偏离申请由质量部报局方特殊批准或认可后,方能实施。6 程序6.1 初始评估航材送修索赔员、航材计划采购员、生产计划工程师6.1.1 当确定送修、采购、外委维修的意向后,按本程序附录9.1“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审材料清单”的要求,向意向送修、采购或外委单位索要有关资料,进行初始评估,并填写“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审材料清单”。6.2 提交申请航材送修索赔员、航材计划采购员、生产计划工程师6.2.1 经初始评估符合要求,填写“厦航外部协议合
15、同单位评估申请表”,附上“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审材料清单”及相关支持性材料,报本处经理、部门主管、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航材总经理和维修副总经理审批。6.2.2 经审批同意后,向质量部提交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申请。6.3 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审质量部主管、质保处经理6.3.1 接到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估申请后,根据本程序第5.7款原则确定文件评估或现场审核方式。6.3.2 按照本程序第5.8款规定,确定文件评估或现场审核人员。质保工程师6.3.3 文件评估:a) 按照本程序第5条规定的评估标准,并查阅参考民航局网上公布的批准的合格维修单位及维修能力清单,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评审; b) 向外部协议
16、合同单位发“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质量评估表”,视情要求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进行质量评估问卷调查;c) 通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评估。审核员6.3.4 现场审核:a) 按照局方和本程序第5条规定,制定现场审核/评估工作单,对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进行现场审核;b) 针对现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下发“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审核结果报告单”,要求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限期纠正;c) 通常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质保工程师6.3.5 评审报告:a) 根据文件评估或现场审核结果和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填写“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审表”;b) 将评审表及相关附件资料交质保处经理复核后,提交质量部主管、飞机维
17、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总经理、公司维修副总经理审批。6.4 审批公司维修副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理质量副总经理、质量部主管对提交的外部协议合同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填写“同意”、“不同意”或“其它”的审批意见。6.5 评估结果发布质保工程师6.5.1 对评估合格的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符合本程序第5.10.1厦航认可证书的颁发条件,将该外部协议合同单位纳入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清单,视情办理厦航航材供应商或承修商认可证书,并发至申请部门。6.5.2 对评估不合格的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将评估结论发邮件通知申请部门。航材送修索赔员、航材计划采购员、生产计划工程师6.
18、5.3 将厦航航材供应商或承修商认可证书或评估不合格的结论反馈外部协议合同单位。6.6 持续评估质量部主管、质保处经理、质保工程师6.6.1 按照本程序5.9款要求,对已列入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清单的厂商,在每年1月份拟定持续评估计划;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持续评估。6.6.2 向外部协议合同单位发“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质量持续评估表”,对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进行持续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填写“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审表”。 相关部门6.6.3 填写“厦航外部/协议合同单位评审表”内相关持续评审意见。公司维修副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总经理、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质量副总经理6.6.4 对提交的外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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