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第1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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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一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4-200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十三册)(GYD-201-2000~GYD-211-2000、GYD-213-2003)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十二册。 二 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 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四 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 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 六 本综合定额中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 关于人工: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 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但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8.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 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 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 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 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 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宽×高(厚)、长×宽(厚)或宽×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 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 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册 说 明 1.0.1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切削设备安装、锻压设备安装、铸造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装、输送设备安装、电梯安装、风机安装及拆装检查、泵安装及拆装检查、压缩机安装、工业炉设备安装、煤气发生设备安装、附属设备安装及灌浆、橡胶制品加工机械设备安装、医药加工机械设备安装、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和其他机械安装等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0.2 本定额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的50%计算。 1.0.3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0.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98; 1.0.3.2 《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1-98; 1.0.3.3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2-98; 1.0.3.4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7-98; 1.0.3.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 1.0.3.6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 1.0.3.7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98; 1.0.3.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98; 1.0.3.9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DL 5011-92; 1.0.3.1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95; 1.0.3.11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I 203-83; 1.0.3.12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204-83; 1.0.3.13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92; 1.0.3.14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HGJ206-92; 1.0.3.15 《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泵用)HGJ207-83; 1.0.3.16 《机械产品目录(1996年)》; 1.0.3.17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1-2000); 1.0.3.18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 1.0.4 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0.4.1 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1.0.4.2 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1.0.4.3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1.0.4.4 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1.0.4.5 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1.0.5 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0.5.1 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1.0.5.2 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1.0.5.3 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1.0.5.4 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1.0.5.5 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1.0.5.6 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1.0.5.7 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1.0.5.8 脚手架搭拆(C.1.4章和C.1.5章除外)。 1.0.5.9 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1.0.5.10 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1.0.5.11 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1.0.6 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C.1.7章电梯安装除外),按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轨),12.00元/t作为材料费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 说明 1.1.1 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重量为准。 1.1.2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二章 切削设备安装 1.2.1 金属切削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2.2 气动踢木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1.2.3 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第三章 锻压设备安装 1.3.1 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3.2 锻造水压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第四章 锻造设备安装 1.4.1 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室计算。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构件的总重量。 1.4.2 铸铁平台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第五章 起重设备安装 1.5.1 起重机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5.2 双小车起重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5.3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5.4 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第六章 起重机轨道安装 1.6.1 起重机轨道安装按按设计图示单根轨道长度以m计算。 1.6.2 车档制作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第七章 输送设备安装 1.7.1 斗式提升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7.2 刮板输送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1.7.3 板式(裙式)输送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7.4 螺旋输送机以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7.5 悬挂式输送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7.6 链条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1.7.7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7.8 卸矿车及皮带称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第八章 电梯安装 1.8.1 电梯安装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部计算。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 1.8.2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增减提升高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1,8.3 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直流电梯发电机组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角钢牛腿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电梯机器钢板底座制作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座计算。 第九章 风机、泵安装 1.9.1 风机、泵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但包括电动机安装。 1.9.2 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1.9.3 DB型高硅铁离心泵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第十章 压缩机安装 1.10.1 压缩机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1.10.2 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1.10.3 活塞式L型及Z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 1.10.4 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 第十一章 工业炉设备安装 1.11.1 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1.2 冲天炉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1.3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己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第十二章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1.12.1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2.2 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2.3 乙炔发生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2.4 煤气发生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其他容器构件以t计算。 1.12.5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第十三章 附属设备安装及灌浆 1.13.1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1.13.2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3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4 氨油分离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5 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6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7 玻璃钢冷却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8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或支计算。 1.13.9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计算。 1.13.10 储气罐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11 小型空气分离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3.12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燥器、碱水拌和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纯化器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1.13.13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kg计算,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kg)分制作与安装。 第十四章 橡胶制品加工机械设备安装 1.14.1 橡胶加工机械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设备重量按如下规定计算:胎面挤出机联动装置包括接取、磨光、冷却、切割、运输等设备的重量。帘布浸胶机及伸张装置包括导开、接头、调节、浸渍、干燥、伸张牵引、卷取等设备重量。压延机联动装置包括导开、接头、干燥、调平、压延机、冷却卷取装置设备等重量。钢丝圈压出缠卷联动装置包括压出、牵引、切割、成型等设备重量。水压硫化机包括牵引、导开、卷取等装置重量。其他设备均包括本级、附机(电动机、减速机、变速箱、联轴器等)以及随设备预制成形的润滑、冷却、加热系统的管段、管件及气动装置、安全防护罩、走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附属于设备金属构件等的总重量。 第十五章 医药加工机械设备安装 1.15.1 医药加工机械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为计算单位。 第十六章 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 1.16.1 给排水机械设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或座计算。 1.16.2 布气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1.16.3 格栅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1.16.4 集水槽制作安装以设计断面尺寸乘以相应长度以m2计算,断面尺寸包括需要折边的长度,不扣除出水孔所占面积。 1.16.5 堰板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1.16.6 齿型堰板制作安装按堰板的设计宽度乘以长度以m2计算,不扣除齿型间隔空隙所占面积。 1.16.7 穿孔管钻孔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1.16.8 斜板、斜管安装以m2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机械安装 1.17.1 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7.2 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1.17.3 冷风机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7.4 冷水机组、空气风幕、玻璃钢冷却塔、全程水处理器安装区分不同冷量或水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1.17.5 干燥分离破碎筛选机械设备安装,以t计算。 1.17.6 加油站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第一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C.1.1 切削设备安装 说 明 1.1.1 本章定额包括台式及仪表机床、车床、立式车床、钻床、镗床、磨床、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刨床、插床、拉床、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其他机床、木工机械、跑车木工带锯机、其他木工设备等内容,适用范围如下: 1.1.1.1 台式及仪表机床: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孔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铣磨床、台式冲床、台式压力机、台式剪切机、台式攻丝机、台式刻线机、仪表车床、精密盘类半自动车床、仪表磨床、仪表抛光机、硬质合金轮修磨床、单轴纵切自动车床、仪表铣床、仪表齿轮加工机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 1.1.1.2 车床: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型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型及多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 1.1.1.3 立式车床: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 1.1.1.4 钻床: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钻床。 1.1.1.5 镗床:包括深孔镗床、坐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钢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钻镗床、镗缸机。 1.1.1.6 磨床: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2M系列磨床、3M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端面磨床、刀具刃具磨床、曲轴、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 1.1.1.7 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他铣床。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磨齿机、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 1.1.1.8 刨、插、拉床:包括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刨模机。 1.1.1.9 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包括电解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加工机床、刻线机、超声波电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 1.1.1.10 其他机床: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金属材料试验机械。 1.1.1.11 木工机械: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 1.1.1.12 跑车木工带锯机。 1.1.1.13 其他木工设备:包括拨料器、踢木器、带锯防护罩。 1.1.2 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1.2.1 机体安装: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部件安装以及润滑装置及润滑管道安装。 1.1.2.2 清洗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 1.1.2.3 跑车木工带锯机已包括跑车轨道安装。 1.1.3 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1.3.1 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 1.1.3.2 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1.1.3.3 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 C.1.2 锻压设备安装 说 明 1.2.1 本章定额包括机械压力机、液压机、自动锻压机及锻压操作机、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剪切机和弯曲校正机、水压机等内容,适用范围: 1.2.1.1 机械压力机:包括固定台压力机、可倾压力机、传动开式压力机、闭式单(双)点压力机、闭式侧滑块压力机、单动(双动)机械压力机、切边压力机、切边机、拉伸压力机、摩擦压力机、精压机、模锻曲轴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金属挤压机、冷挤压机、冲模回转头压力机、数控冲模回转压力机。 1.2.1.2 液压机:包括薄板液压机、万能液压机、上移式液压机、校正压装液压机、校直液压机、手动液压机、粉末制品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金属打包液压机、粉末热压机、轮轴压装液压机、轮轴压装机、单臂油压机、电缆包覆液压机、油压机、电极挤压机、油压装配机、热切边液压机、拉伸矫正机、冷拔管机、金属挤压机。 1.2.1.3 自动锻压机及锻压操作机:包括自动冷(热)镦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滚丝机、滚圆机、自动冷成型机、自动卷簧机、多功位自动压力机、自动制钉机、平锻机、辊锻机、锻管机、扩孔机、锻轴机、镦轴机、镦机及镦机组、辊轧机、多工位自动锻造机、锻造操作机、无轨操作机。 1.2.1.4 空气锤。 1.2.1.5 模锻锤:包括模锻锤,蒸汽、空气两用模锻锤,无砧模锻锤,液压模锻锤。 1.2.1.6 自由锻锤及蒸汽锤:包括蒸汽空气两用自由锻锤、单臂自由锻锤、气动薄板落锤。 1.2.1.7 剪切机和弯曲校正机:包括剪板机、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剪断机、切割机、拉剪机、热锯机、热剪机、滚板机、弯板机、弯曲机、弯管机、校直机、校正机、校平机、校正弯曲压力机、切断机、折边机、滚坡纹机、折弯压力机、扩口机、卷圆机、滚圆机、滚形机、整形机、扭拧机、轮缘焊渣切割机。 1.2.1.8 水压机。 1.2.2 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2.2.1 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的拉紧螺栓及立柱热装。 1.2.2.2 液压机及水压机液压系统钢管的酸洗。 1.2.2.3 水压机本体安装:包括底座、立柱、横梁等全部设备部件安装,润滑装置和管道安装,缓冲器、充液罐等附属设备安装,分配阀、充液阀、接力电机操纵台装置安装,梯子、栏杆、基础盖板安装,立柱、横梁等主要部件安装前的精度预检,活动横梁导套的检查和刮研,分配器、充液阀、安全阀等主要阀件的试压和研磨,机体补漆,操纵台、梯子、栏杆、盖板、支撑梁、立式液罐和低压缓冲器表面刷漆。 1.2.2.4 水压机本体管道安装:包括设备本体至第一个法兰以内的高低压水管、压缩空气管等本体管道安装、试压、刷漆;高压阀门试压、高压管道焊口预热和应力消除;高低压管道的酸洗;公称直径70mm以内的管道煨弯。 1.2.2.5 锻锤砧座周围敷设油毡、沥青、沙子等防腐层以及垫木排找正时表面精修。 1.2.3 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2.3.1 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拉紧大螺栓及立柱如需热装时所需的加热材料(如硅碳棒、电阻丝、石棉布、石棉绳等)。 1.2.3.2 除水压机、液压机外,其他设备的管道酸洗。 1.2.3.3 锻锤试运转中,锤头和锤杆的加热以及试冲击所需的枕木。 1.2.3.4 水压机工作缸、高压阀等的垫料、填料。 1.2.3.5 设备所需灌注的冷却液、液压油、乳化液等。 1.2.3.6 蓄势站安装及水压机与蓄势站的联动试运转。 1.2.3.7 锻锤砧座垫木排的制作、防腐、干燥等。 1.2.3.8 设备润滑、液压和空气压缩管路系统的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加工、焊接、煨弯和阀门的研磨。 1.2.3.9 设备和管路的保温。 1.2.3.10 水压机管道安装中的支架、法兰、紫铜垫圈密封垫圈等管路附件的制作及管子和焊口的探伤、透视和机械强度试验。 C.1.3 铸造设备安装 说 明 1.3.1 本章定额包括砂处理设备、造型及造芯设备、落砂及清理设备、抛丸清理室、金属型铸造设备、材料准备设备、铸铁平台等内容,适用范围如下: 1.3.1.1 砂处理设备:包括混砂机、碾砂机、松砂机、筛砂机等。 1.2.1.2 造型及造芯设备:包括震压式造型机、震实式造型机、震实式制芯机、吹芯机、射芯机等。 1.3.1.3 落砂及清理设备:包括震动落砂机、型芯落砂机、圆型清理滚筒、喷砂机、喷丸器、喷丸清理转台、抛丸机等。 1.3.1.4 抛丸清理室:包括室体组焊、电动台车及旋转台安装、抛丸喷丸器安装、铁丸分配、输送及回收装置安装、悬挂链轨道及吊钩安装、除尘风管和铁丸输送管敷设、平台、梯子、栏杆等安装、设备单机试运转。 1.3.1.5 金属型铸造设备:包括卧式冷室压铸机、立式冷室压铸机、卧式离心铸造机等。 1.3.1.6 材料准备设备:包括C246及C246A球磨机、碾沙机、蜡模成型机械、生铁裂断机、涂料搅拌机等。 1.3.1.7 铸铁平台。 1.3.2 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3.2.1 地轨安装。 1.3.2.2 抛丸清理室的除尘机及除尘器与风机间的风管安装。 1.3.3 垫木排仅包括安装,不包括制作、防腐等工作。 C.1.4 起重设备安装 说 明 1.4.1 本章定额包括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吊钩抓斗电磁铁三用桥式起重机、双小车吊钩桥式起重机、锻造桥式起重机、淬火桥式起重机、加料及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吊钩门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动壁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等内容,适用范围如下: 1.4.1.1 工业用的起重设备安装。 1.4.1.2 起重量为0.5~400t。 1.4.1.3 适应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起重机安装,包括手动、电动。 1.4.2 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4.2.1 起重机静负荷、动负荷及超负荷试运转。 1.4.2.2 必需的端梁铆接及脚手架搭拆。 1.4.2.3 解体供货的起重机现场组装。 1.4.3 本章定额不包括试运转所需的重物供应和搬运。 C.1.5 起重机轨道安装 说 明 1.5.1 本章定额包括钢梁上安装轨道[钢统1001]、混凝土梁上安装轨道[G325]、GB110鱼腹式混凝土梁上安装轨道、C7221鱼腹式混凝土梁上安装轨道[C7224]、混凝土梁上安装轨道[DJ46]、电动壁行及悬臂起重机轨道安装、地平面上安装轨道、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工字钢轨道安装、悬挂工字钢轨道及“8”字型轨道安装、车挡制作与安装等内容,适用范围如下:-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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