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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养殖场个人合伙协议书.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4616238
  • 上传时间:2024-10-07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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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养殖场 个人 合伙 协议书
    资源描述:
    养殖场个人合作协议书 来源:未知 作者:   一、 我国各种小型公司组织的种类及特点,重要有个体工商户、合作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作公司的特点是设立比较简朴,缺陷是投资人或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作人订立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国家对公司管理的规定比较全面,优点是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 设立合作公司的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作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 有书面合作协议;   3、 由各合作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由合作公司名称;   5、 由生产经营场合和从事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 合作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1、 合作公司的名称和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   2、 合作的目的和合作的经营范围;   3、 合作人的姓名及住所;   4、 合作人出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5、 利润分派和亏损分担方法;   6、 合作公司事务的执行;   7、 入伙与退伙;   8、 合作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9、 违约责任;   10、 经营期限;   11、 合作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 签订合作协议的注意事项:   1、 合作人资格审查。由于全体合作人即合作公司要对合作人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一定要审查好合作人的资格,涉及合作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这是签订合作协议的最重要的方面,合作人的身份证明一定要备份;   2、 合作人的出资一定要明确。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要明确,其他合作人要注意贯彻,动产要转移持有人,不动产要办理变更登记,建立合作公司帐目。   3、 合作公司的账目要清楚。可聘请专业人员按规定建立健全,注意单据入账的审批制度要经全体合作人通过,合作人有查阅帐目的权利;   4、 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尽量具体。凡涉及合作事务的管理制度,尽量贯彻到书面上,防止将来发生争议,无据可查。   附:个人合作协议文本   个人合作协议书   姓 名________,性 别________,年 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作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作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作名称 、重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其他合作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派: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醒: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作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派。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作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作人批准;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公司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   ③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八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公司事务。(合用于规模小的合作公司。)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  2. 对合作事业进行平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品)、购进常用货品;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 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导致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5. 被依法撤消;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导致的损失;假如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解决。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解决,转让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解决;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补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作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生效。   合作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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