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模板.doc
《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模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模板.doc(31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电力行业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3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行为, 使公司员工了解并正确执行,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假期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制订的原则是, 充分考虑员工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得到充分地满足、 以及公司支出的节约两个方面。第二章 医疗保险制度第四条 公司医疗保险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员工, 包括在职员工和退休员工。第六条 公司按照成都市医保局的规定, 代表公司员工,
2、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第七条 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员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300的, 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在职员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员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 公司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公司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员工缴费基数之和。公司按照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并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基
3、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除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 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第十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在职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员工个人医疗帐户: ( 一) 34岁以下的, 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0.5; ( 二) 35岁至44岁的, 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 ( 三) 45岁至退休的, 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员工个人医疗帐户: ( 一) 退休至74岁
4、以下的, 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4; ( 二) 75岁以上的, 按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4.5。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 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第十二条 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十三条 员工的就医和配药。员工能够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员工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 也能够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员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 以
5、及在外省市急诊的, 能够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第十四条 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员工, 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 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含视作缴费年限) 累计超过 的, 员工退休后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 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本制度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员工, 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 在职员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职员工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制度第
6、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 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 ( 一) 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 在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 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其余部分由在职员工自负。( 二) 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 在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 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 其余部分由在职员工自负。( 三) 1966年1月1日后出生、 在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 由个人支付
7、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 其余部分由在职员工自负。( 四) 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 由在职员工个人自负。 第十六条 退休员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退休员工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制度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费用, 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 ( 一) 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2,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
8、金支付85;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其余部分由退休员工自负。( 二) 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 在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 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5,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 其余部分由退休员工自负。( 三) 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 在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 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9、, 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5,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 其余部分由退休员工自负。( 四) 1966年1月1日后出生、 在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 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5,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
10、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 其余部分由退休员工自负。( 五) 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 其余部分由退休员工自负。 第十七条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员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职员工的, 由统筹基金支付85; 退休员工的, 由统筹基金支付92
11、。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员工自负。员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员工自负。第十八条 在职员工的住院、 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在职员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职员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 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职员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 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在职员工自负。
12、第十九条 退休员工的住院、 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退休员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设起付标准。 12月31日前退休的, 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5; 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1月1日后退休的, 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8; 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以后退休的, 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平均工资的10。退休员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 由统筹基金支付92。退休员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 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退休
13、员工自负。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为上一年度本市员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员工在一年内住院、 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 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其余部分由员工自负。第二十一条 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员工因甲类传染病、 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 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员工因工伤
14、、 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 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 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负担。第二十二条 不予支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统筹基金、 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 一) 员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二) 员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 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 三) 员工因自杀、 自残、 斗殴、 吸毒、 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四) 国家和本市规定
15、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障公司在职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 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和在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员工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条 在职员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员工在本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制度实施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在职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在职员工每月按规定期
16、限缴纳。公司按上一月全部在职员工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员工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与在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公司和在职员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养老保险费按以下
17、办法缴纳:(一)在职员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员工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公司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公司和在职员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第二十八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员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 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本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 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 ,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 缴费满 。凡符合条件的退休员工,能够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第二十
18、九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能够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第三十条 在职员工、 退休员工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能够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第三十一条 凡本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凡本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 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月养老金,再接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退休员工的缴费年限加上本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 不满 的,增发11%; 在
19、此基础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6%。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 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第三十三条 退休员工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 能够按最低标准发给。第三十四条 退休员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在职员工与公司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员工、 退休员工或者公司与养老保险事业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力行业 员工 福利 社会保障制度 模板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