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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学习笔记.doc

  • 上传人:二***
  • 文档编号:4615052
  • 上传时间: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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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货物贸易 外汇 管理 政策 实务 学习 笔记
    资源描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进出口核销改革 序言:略 第一章 企业主体管理 第二章 数据处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四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第五章 企业报告 第六章 登记管理 第七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八章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第九章 现场核查 附件1 附件2 第十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十二章 银行业务监测管理 第十三章 公告信息管理 附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此节略。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目录2 附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附4、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附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附6、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附7、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8、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第一章 企业主体管理 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简称“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名录由外汇局依法登记。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必须审核其是否在名录中。 一、企业主体管理的管理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者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可免于提交其他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列入名录。 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确认书》后,由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列入名录。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在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进行年审 (2)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外汇局管辖范围 (3)资料完整且具表面真实性 (4)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6、名录公布: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7、注意事项: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二)名录变更管理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名录变更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三)名录注销管理 1、企业主的申请注销名录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2、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管理 (1)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①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②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③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④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⑤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⑥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⑦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并注销其名录: ①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信息后,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②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③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④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各种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⑤外汇局核实认定的其他方式 3、注意事项 (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注销企业名录前需手动撤销企业网上业务开户。注销名录后,监测系统自动取消企业原有分类状态。 (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外汇局业务人员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四)辅导期企业管理 1、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2、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3、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4、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5、注意事项: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企业主体管理的操作流程 (一)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网上业务开通 1、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事先按规定开通监测系统“银行网上业务”(即监测系统银行端功能)。 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需要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 2、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后为其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网上业务”(即监测系统企业端功能),并告知相关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二)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名录信息 金融机构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企业信息查询】模块,输入具体的企业代码,可查询全国范围内的特定企业名录信息。 (三)企业查询名录信息 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自身名录状态及是否辅导期等主题管理信息。 第二章 数据处理 数据采集与处理是贸易外汇主体总量管理的基础环节。 相关数据信息包括进出口货物流和收付汇资金流明细数据,企业报告的时间差和金额差等信息,以及海关、税务等其他管理部门与外汇局交换的监管信息。 数据采集与处理是否准确、及时、全面,直接影响企业非现场核查指标计算的准确性以及外汇局核查工作效率。 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报关和收付汇手续时应当准确、及时进行信息申报,发现有误的应及时到海关或金融机构进行修改。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核企业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并按规定及时向外汇局传输相关数据。 一、数据采集范围 外汇局采集数据的范围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收汇数据、付汇数据、联合监管信息等。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1、数据来源:海关 2、采集范围:海关已结关的进口报关单(含部分备案清单)电子数据(一般贸易0110等50种)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1、数据来源:海关 2、采集范围:海关已结关的出口报关单(含部分备案清单)电子数据(一般贸易0110等50种) (三)付汇数据 1、数据来源:外汇局金宏系统 2、采集范围: (1)交易编码为以“10”为首位的跨境付汇数据(对公) (2)交易编码为204010(建筑、安装付汇付汇)、211011(转口贸易)、211012(转口贸易价差付汇)的跨境付汇信息(对公) (3)境内付汇数据(对公)(所有境内汇款信息、境内汇款申报信息、境内付汇/承兑信息、境内付汇/承兑申报信息):交易编码为以“10”为首位、204010(建筑、安装服务付汇)、211011(转口贸易)、211012(转口贸易价差付汇) (4)境外账户(包括离岸账户)上述第(1)、第(2)项项下付汇数据。 (四)收汇数据 1、数据来源:外汇局金宏系统 2、采集范围: (1)交易编码为以“10”为首位的跨境付汇数据(对公) (2)交易编码为204010(建筑、安装付汇付汇)、211011(转口贸易)、211012(转口贸易价差付汇)的跨境付汇信息(对公) (3)境内收汇数据(对公):交易编码为已“10”为首位、211011(转口贸易)、211012(转口贸易价差收汇)的收汇信息(对公) (4)境外账户(包括离岸账户)上述第(1)、第(2)项项下收汇数据,根据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中专项标识采集。 (五)联合监管信息 1、数据来源:海关和税务部门 2、采集范围: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定期接收海关传输的对企业分类监管信息和税务部门传输的出口退税骗税企业名单、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收汇异常信息、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关注商品目录等监管信息。 二、错误数据处理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报关单数据入库时,因核心要素为“空”或“0”、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等原因而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报关单数据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由监测系统在报关单数据入库时自动校验并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①企业代码为“空” ②进口日期为“空” ③出口日期为“空” ④贸易方式为“空” ⑤币种为“空” ⑥成交总价为“空”或“0” ⑦超代码范围 3、对于存入报关单错误数据表的错误数据,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4、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缺失的,书面向外汇局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设定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 5、外汇局将定期清理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中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 6、注意事项 (1)可修改的报关单明细信息仅限于: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成交总价 (2)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即不属于上述将进入监测系统错误数据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的数据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二)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贸易收付汇数据存在错误的原因主要包括监测系统所采集收付汇数据的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3、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错误数据属于贸易外汇监管范围的,由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等申报要求,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相关数据,经由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即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2)错误数据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三、金融机构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操作流程 金融机构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银行信息管理】→【收付汇错误数据查询】输入数据类别、接收起始日期、接收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贸易外汇收支审核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基本原则。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是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外汇局对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对违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充分发挥对合规企业的激励、对违规企业的惩罚,以及对潜在违规企业的威慑作用。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应当根据结算方式、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流向认真填写申报单证,进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认真进行合理审查,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收支核查信息申报规定想外汇局报送信息。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了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范畴和“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原则;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二是调整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范围和部分国际收支申报要素;要求企业应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是明确了通过待核查账户甄别、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真实性的措施。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单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四是规范了转口贸易、进出口项下退汇、代理业务、出口现钞结算等特殊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内容。 五是明确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按规定以“企业”身份进行,其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适用一般企业的各类管理要求。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管理范围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也包括保税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外的贸易货款收付。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想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离岸账户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境外机构OSA账户。 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款,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的货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转口贸易是指货物直接从生产国到消费国,但交易由中间国与生产国和消费国分别进行。根据国际收支定义,转口贸易申报内容是指中国企业从第一国采购商品(或采购原材料到第二国生产),直接销售给第三国。无论哪种定义,关键都是交易货物不进入(国际收支或者海关)统计意义上的中国境内。日常管理中所谓的转卖业务,绝大多数情况是货物存放于中国保税区或者保税仓库,不属于统计意义上的转口贸易,而是需要拆分成两笔一般意义上的正常贸易,或者是一般贸易进出口,或者是保税货物进出口等。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理赔、出口货物保险理赔、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等境内收款;以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业务项下境内收款;贸易项下其他跨境和境内收付款。 (六)境内机构通过境外账户收入的出口货款与支付的进口货款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范围。 三、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单证管理 1、申报单证的类型 (1)支出申报单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2)收入申报单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入申报单》 2、对于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选择相应的申报单证,及时、准确、完整申报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1)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4)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3、申报单证的签注与留存 (1)企业应在申报单证上加盖单位公章(采用网上申报的除外) (2)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完成后,金融机构应在申报单证“金融机构留存联”和“申报主体留存联”加盖金融机构业务章,留存“金融机构留存联”;“申报主体留存联”退还企业留存(采用网上申报的除外) (3)遗失申报单证的,金融机构可以凭企业的书面说明办理申报单证补办手续,并在补办申报单证上标注“补办”字样。 (4)金融机构和企业留存申报单证5年备查 (二)贸易外汇支出信息申报管理 1、企业应按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提交支出申报单证。企业申报的贸易外汇支出信息可分为如下部分: (1)向境外付款: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莫伊付款核查专用信息 (2)向境内付款:基础信息和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 2、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内容 (1)以汇款结算的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包括: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合同号、发票号、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 (2)以信用证、保函、托收等结算的贸易付款核查专用信息包括: 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付款、合同号、发票号、提运单号、合同金额、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等 3、支出申报单证主要要素填写规范 (1)申报号码。申报号码由22位字符组成,具有唯一性,由系统自动产生。 其构成:6位地区标识码+4位金融机构标识码+2位金融机构顺序码+6位汇入/汇出日期+4位金融机构业务流水码 (2)交易编码。对于贸易进口付汇,应根据实际付款交易性质,按“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填写交易编码。 如果一笔付款涵盖多种交易性质,应按“贸易从大,金额从大”原则填写,即交易编码第一项填写最大金额贸易付款的交易编码,第二项填写次大金融贸易付款的交易编码或其他性质交易编码。付款金额根据对应的交易编码填写。 (3)准确选择填报“是否保税货物项下付款” (4)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汇款”、“退汇”或“其他” 4、贸易外汇支出信息申报操作规范 (1)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内容与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并填写完成申报单证中应由金融机构填写的内容。 (2)金融机构应于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款核查信息。 (3)对于企业向境内银行提交的收款申报凭证中的贸易收款核查信息以及《境内收入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有关的填写、报送、留存、审核要求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执行。 (4)对于出口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待实际从境外收款后按照国际收支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企业无需进行境内收汇申报。 5、注意事项 (1)外汇局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核查信息有误的,可通知金融机构修改或删除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发现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企业确认并修改相关信息;企业发现已申报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金融机构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2)境内银行对已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信息进行数据修改和删除的,应详细记录修改或者删除的原因,并留存相关凭证,以备外汇局对该类数据的现场核查。 (3)对于企业通过境外银行发生的贸易收支逐笔信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报送。 对于企业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和余额信息,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报送。 四、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简称:待核查账户) (一)待核查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集市报送外汇局。 3、待核查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二)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 1、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 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2、待核查账户收入管理 (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时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户。 (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房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待核查账户支出管理 (1)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2)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对于A类企业:除退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对于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超过出口可收汇额度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办理。 对于C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3)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4)待核查账户的资金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5)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令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4、待核查账户资金错误入账处理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五、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 (一)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基本要求 1、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2、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 3、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对于企业提交的单证存在不符点或无法证明其交易行为真实有效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对企业客户资信和业务状况的了解,依据“真实性审核”原则,按国际结算惯例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要气,自主要气企业提交其他真实有效的单证进行审核。 4、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5、企业应按“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6、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7、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 8、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 9、外汇局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收支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A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 1、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审核 (1)金融机构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②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③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④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 其他原因导致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⑤对于捐赠进口业务项下等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支出业务,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核有关单证外,还应审核进口合同、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 ⑥对于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支出,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2)A类企业下列贸易外汇支付业务,应凭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①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②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贸易出口收汇业务审核 (1)对于下列情况,金融机构需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该笔收入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①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收入,还应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出口合同 ③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时,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④对于按规定应当先办理登记的贸易收入,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除上述情况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A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①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②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三)B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业务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业务 (1)进口付汇业务单证审核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口合同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审核对应的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③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④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的,审核原收汇凭证; 其他原因导致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⑤对于捐赠进口业务项下或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支出业务,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核有关单证外,还应审核进口合同、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 ⑥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支出(先收后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收入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⑦对于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付汇额度的支出或按规定应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支出,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2)B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支付业务,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①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付 ②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③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④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⑤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2、贸易出口收汇业务审核 (1)出口收汇业务单证审核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出口合同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③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出口合同、发票 ④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导致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导致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⑤对于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时,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⑥对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收入业务,还应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出口合同 ⑦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先支后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⑧对于超过出口可收回额度的收入或按规定先办理登记的其他贸易收入,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2)B类企业的下列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①B类企业超可收汇余额的贸易外汇收入 ②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③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④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及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⑤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3、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按规定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将付款或开证金额、收款金额从相应可付汇额度中扣除。 (2)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资金余额。 (3)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对于合同中收付款条款规定可以对外收支付的,可以办理收付款,对于合同规定收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出口货物的,不得办理收付款。 (四)C类企业贸易收付汇业务管理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逐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不含)以上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4、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5、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C类的,应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五)留存材料 1、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材料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2、对于需要分次收付汇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由办结最后一次收付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其他金额机构应当留存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操作流程 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端【银行信息管理】→【违规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数据类别、违规类别、违规确认起始日期、违规确认截止日期等查询条件,查询经外汇局确认的银行违规办理贸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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