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前安置房室外配套工程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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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第一条 招标工程概况 1. 招标工程名称:**市任宅前安置房室外配套工程 2. 工程建设地点:**市**西路任宅前13# 3. 现场条件:现场土建工程已基本完工,临水临电已布置到位,具备室外配套工程的施工条件。 第二条 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是具有国家建筑二级或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同时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 若投标方中标,必须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证明供发包方复验。投标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发包方招标要求,工期在发包方招标要求基础上只能提前,有能力实现这两个目标的投标方才有投标资格。 3.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能证明自己具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并将下列证明资料随回标文件一并提交。 1] 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副本(包含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对于非当地企业须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准许在当地施工的文件); 2] 投标人过去三年曾经实施和正在施工的与本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的施工经验; 3] 提供拟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的主要机具、设备情况及其他生产资源情况; 4] 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对本招标工程进行管理及履行合同的主要管理人员; 5] 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资料,以及其他本招标文件列明的资料; 4. 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代表,必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者。 第三条 投标费用 1.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2.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缴纳招标文件【含图纸】押金1000元;若投标人中标,押金不予以返还,该项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 若投标人未中标,在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一周内押金全额无息返还。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及招标工作安排 1. 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多家单位参与投标,选择1家中标单位。 2. 本工程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商务标说明: 本工程投标报价:各投标单位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及本工程分项报价形成的综合报价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自由竞争投标报价。 3.1综合单价报价:投标人根据发包方提供施工图纸进行及企业的自身情况组织报价。 ð 报价形式按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的工程内容的进行分项报价。 ð 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的人工、辅料、机械费用、其它直接费、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它间接费等非实物形态的竞争性费用和包干费用、配合费等完成本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ð 发包方提供:临电到二级箱;临水到主干管,现场的宿舍可以供分包方有偿使用。 4. 工程量计量: 4.1本次招标提供的图纸作为投标方报价的依据,结算时除业主方承认的变更进行调整外,否则不作调整,工程量依据图纸按照现行浙江94定额计算规则计算。 4.2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不因任何市场原因、政府调价文件而变更。 5. 招标工作安排 1] 发包方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ð 任宅前项目经理部: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传 真:** 2] 招标进程安排 ð 2005年5月 1日领取招标文件; 地点:**局**任宅前项目经理部办公室 ð 考察工程现场时间:2005年5月 1 日~ 5月 8 日(考察联系人:** ** ) ð 2005年 5月 15 日上午11∶00时前送投标文件 地点:**任宅前项目经理部 3] 投标注意事项 ð 各投标方必须以注明“**任宅前安置房室外配套工程投标书”之密封袋,并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及符合上述第二条之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及填上回标时间; ð 投标方必须于上述注明的回标日期前,将回标书密封送交发包方,逾期视为无效; ð 投标书的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请勿遗漏; ð 投标书应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密封后,按时送到本招标文件所指定之地点。 第五条 招标范围 1. 本次招标范围为完成任宅前安置房室外配套工程(详细范围及内容见以下各条款及投标报价表),分包项目包括图纸显示和根据图纸内容可合理推断出的内容;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以下任何一项内容另行发包,投标人不得存在异议; 各投标单位的招标范围为本工程的全部工程(包括车行道路、人行道路、化粪池、各种检查井、雨污水管道、给水管道施工),包括但不仅限于所罗列之项目: 1] 场地内土方调配,多余土方外运(包括土方回填): 2] 测量:所有图纸范围内测量。 3] 提供满足浙江省、**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技术资料;上述工作包括图纸的深化设计、竣工图的绘制,但不只限于技术资料的填写、收集、复制、归档、提交; 4] 负责配备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试验员完成其承包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材料的检验、试验;【包括试块、试件的制作、取样、取送、养护】; 5] 对其他分包商及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的其他分包商、供应商,业主指定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专业承包人)的配合照管工作。其费用含在投标方投标费用中; 第六条 双方所须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 1、本次招标范围内,下列材料及资源由发包方提供: ð 临建:总包临建办公室、现场试验室及养护室、围墙、大门、临水主干管(场内至房号)、临电二级电箱至场内房号、临时主道路由发包方统一规划实施提供;工人生活住房 平 米(防暑降温、床铺被辱及其它生活必需品由投标方自行解决);工人食堂(厨房设备设施不含)、工人厕所由发包方统一规划实施提供; 2、本次招标范围内,除上述明确由发包方提供外,所有资源均由投标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1] 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及配合照管所须人工; 2] 现场临电二级电箱以外的电箱及电缆,临水至楼层消防主干管(含消防栓),并由投标方负责现场所有临水、临电的维护及保管; 3] 钢筋加工棚、库房、木工加工棚由投标方搭设; 4] 测量:提供4名放线人员并负责测量、放线、楼层标高的传递以及其他所有的测量放线; 5] 本招标工程生活区的水电费由投标方承担; 6] 实验:负责提供现场需用的一般计量和实验设备、承担实验费【含第三方见证实验】以及送交试件的交通费、人工费;负责试件制作、养护、搬运,现场内试件的试压并提供固定的试验人员进行工作; 7] 垃圾外运:负责现场垃圾池的建造并承担将垃圾从现场垃圾池运到现场垃圾池。 8] 文明施工:设置专职文明施工班组及提供清扫、洒水等工具,负责现场办公区及生产区、厕所及周边道路的清扫、洒水,将本施工现场内的垃圾集中存放至垃圾池并负责将垃圾装车并覆盖妥当,负责本工程政府要求的门前三包工作,达到市、省标化工地要求; 9] 对其他分包商及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的其他分包商、供应商,业主指定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专业承包人)的配合照管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现场的文明施工、临水及临电设施的维护、垃圾的清运、完工清理等,其费用须考虑在投标单价中: ð 所有经发包方批准的设计及在图纸上显示【含指定图集】的预埋件等均由投标方提供并负责安装妥当; ð 提供恰当的保护措施以适应工程总体冬雨季施工; ð 服从发包方协调安装于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供其他分包商合理使用; 10] 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机具应按照发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的时间进场,并且应得到发包方的书面指令才能退场。发包方将把此等设备统一协调使用,投标方必须听从发包方的指令,如发生有不听从发包方的指令的情况,发包方将以现场机械实际使用的台班数量之价值的双倍从投标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投标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 投标方负责保管自有及招标方移交、委托投标方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缺; 12] 投标方自行办理完在**市施工的合法手续,并交纳政府规定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投标方自行承担,并赔偿招标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13] 投标单位现场工人及管理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及胸卡。 14] 施工中由于发生临时停水、停电,中标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要求索要任何费用; 15] 负责对自身承包范围成品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施工方的已完项目,如有损坏,投标方自费予以修复,或招标方指定第三者修复,修复费用由投标方承担,反之,他方损坏投标方产品条件相同; 16] 本条所表述内容应与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方及发包方工作界面划分表,发包方及投标方所须提供的材料、机械资源划分表互相参照理解;二者若有表述不一致,按发包方不提供该项资源或服务,皆由投标单位承担来理解; 17] 出于对安全、质量、规模效益、投标方能力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考虑,由投标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资源,发包方保留从投标方报价中扣除,由发包方供应的权力。 第七条 投标价款的构成 1. 投标方的价格包含为完成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包含的工作应当视为按照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所说明及合理推断的所有内容。报价将被视为包括为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所需的人工、机械、材料、其他配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明施工、临建维护、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及当地政府、业主、监理、发包方组织安排的现场参观、会议清扫与会场布置等用工、包中小型机械(除招标方提供之外的全部机械)、包主材、包工期、包质量、并包括所有有关的费用,如劳保用品费、生产工具费、自身队伍人员的劳动保险费、医疗费、工期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投标方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竣工调价、风险费、包干费、检验实验费、技术资料费、竣工资料费、赶工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投标方自身施工范围及生活区)、临时设施(除发包方提供之外的临时设施)、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测量试验配合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至现场指定地点、竣工清理费、环境保护费、远征施工增加费、构件运输安拆费、场地平整费、铺筑道路费、清除地下障碍物、提前竣工增加费、自备发电机储水设施、优良工程增加费、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等。投标方应承诺一旦中标,不得就上述各项费用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 2. 工程量计算基本原则: 工程量按照招标方提供的图纸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 除非本合同中另外有明确的规定,投标方的单价应当包括为进行和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需的或者是为了保证工程竣工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的工程、工作和费用的支出,无论这些项目及费用是否在合同中单独说明或明确提及。 4. 本工程营业税金、定额管理费和施工用水电费由发包方统一缴纳,投标方不再计取此类费用(但生活区水电费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5. 如果投标方中标本工程的施工,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投标方的履约不能令发包方满意,或者投标方资源不足等而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致使发包方将投标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拿出重新发包,发包方 在扣除该重新发包工程的价款后还须扣减投标方已完工程的结算的10%作为投标方无力承担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的罚款。 6. 投标方承诺如其中标,在本招标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投标方完全接受并执行发包方所制订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进一步细化调整后的施工方案,投标方的投标价格也已完全考虑了不同的施工方案而带来的资源以及工序调整等因素,投标方承诺不因发包方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施工的需要调整了施工方案而向发包方提出价格及工期方面的调整。 7. 任何由于投标方未遵守招标或合同条款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处罚等,投标方须负责赔偿发包方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设法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8. 本工程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发包方统一缴纳,投标方不再计取此费用,必要时招标单位可提供营业税金的完税证明;其它税费由投标单位自行缴纳。 9. 投标方承诺如果中标,发包方有权根据本招标工程的需要而决定提供各种资源,此部分资源按市场价乘实际发生量在投标单位的中标总价中予以扣除。 10. 投标方一旦中标,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再调整,诸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中标单位也不得将其实际支出的费用与投标价/合同价价款对比,从而以此为由向招标方提出补偿要求;任何此类的要求招标方将一概不予以考虑。 第八条 质量标准 1. 工程规范、标准和质量标准 1] 本招标工程适用中华**共和国现行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发包方可能随相关施工图纸向中标人提供的本工程具体技术要求。 2] 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中华**共和国标准、建筑业行业标准、浙江省、**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规范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 质量验收等级:合格。 3. 质量目标:本工程主体工程的目标是“瓯江杯”,中标单位要保证所承包内容内的工程达到“瓯江杯”的标准。 4. 投标方须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要求,施工中须认真按本工程的技术规范达到业主、发包方及监理单位要求;如未达到上述标准,因中标单位的工程质量影响整体工程评杯,将扣除投标总价的2%作为罚款。发包方将按分包合同总价的2%对中标方进行罚款。为达到上述标准,投标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须包含于投标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第九条 工期要求 1. 计划进场日期: 2005年5月20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05年6月31日 。 2. 因投标方自身原因造成其未按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完成工期阶段目标及总目标【含发包方已确认的工期延误】,投标方还须向发包方支付工期拖误违约罚金,其工期拖误违约罚金为每延期一天按分包合同总价千分之五。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1. 投标方须按发包方及国家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之要求组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到**市安全文明工地之要求; 2. 如果本工程在施工期间,中标方不能按发包方及**市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之要求组织施工,发包方将按合同总价的2%对中标方进行罚款。为达到上述标准,投标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须包含于投标价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资源保障 1. 人员保障:中标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及劳动力,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工期目标。 2. 材料及机械等资源保障:中标单位应配置足以满足工程进度/质量的设备/机具/工具/物资/材料/器材/设施等。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工程位置、周围环境、道路、交通、材料堆放场地、地下管线及障碍物等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 1.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文件: 1] 投标书及其附件(经投标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盖章并填上回标时间);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承诺书; 4] 投标报价书(含材料差价表、预算书、取费表) 5] 拟投入劳动力资源配置表; 6] 施工组织设计; 7] 能证明企业荣誉、信誉、实力、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的资料。 8] 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名单; 9] 退回招标文件所有相关资料 且返回的招标条件需盖公章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之份数:2份。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 1. 由于本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在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必须达到的较严格的标准,因此,投标人报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将在竞标中占有重要地位。 2. 投标人须专门编制模板方案以及降低成本措施。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期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签订此专项分包合同止,在此期间内,本招标文件及回标文件对各投标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回标 1. 本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为2005年 5 月 15 日,上午 11:00 时。 2. 投标人须按上述约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交到**局**任宅前项目经理部。 3. 发包方有权在议标过程中以修正文件形式修改本招标文件,各投标方不得因此而提出异议。 4. 若投标方在递交投标书后发觉其投标书有错误,可书面更正,该书面更正只要在截至回标时间前递交,便可获接纳。 5. 发包方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或收到的任何标价,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标价的原因。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效性 1. 在详细评标前,发包方将对各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定,即所谓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如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1] 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2] 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 3] 投标书逾期送达; 4] 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议标会议,又无指定的代理人(以法人代表委托书为准)参加会议或虽参加会议但无证件者。 2. 发包方将拒绝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议标原则 1. 评标原则:发包方将与投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进行详细、仔细的商议。发包方根据评标依据,选择各方面能最大限度满足发包方要求的投标方中标。 2. 评标依据: ð 标价; ð 工期、质量; ð 企业实力与管理能力: ð 投标方案; ð 资源配置; ð 投标方信誉; ð 优惠条件及发包方考虑的其它因素。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 1.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方将把合同授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并及时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未签署正式施工合同之前作为双方合法有效的文件,双方均受其制约。 3. 发包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电话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署 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方将与中标人在该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分包合同。 2.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经发包方、中标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后立即生效。 3. 中标单位在签约阶段,若违背本招标文件基本原则,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 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无延期付款利息。 2. 招标单位不能确保每月进度款及时足额到位,如因业主的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投标单位应保证连续正常施工。 3. 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次支付上月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70%,扣留30%作为保留金(扣留详见后款); 4. 在投标方按照本招标条件第24条的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得到发包方的认可之前,发包方没有义务向 投标方颁发任何进度付款单,投标方也无权要求和接受任何来自发包方的付款。 5. 保留金的扣留及返还: ð 在投标方提交进度请款单以及发包方开具进度付款单时,均应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比例扣留保留金。扣留保留金的基数为30%;其中:10%作为质量保证金,10%作为工期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5%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5%作为保修金。 ð 在工程完工通过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并在发包方收到业主相对应的款项后30天内, 支付剩余保证金。 ð 保修金的返还: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发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15天内,在扣除相应扣款后,发包方会一次性将余款无息返还给投标方。 ð 投标方的索赔、签证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作为结算的凭证,在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支付给投标方。 6. 发包方所付给投标方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发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索赔等后,发包方才会支付投标方之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承诺书、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 投标方在回标时,须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提供投标承诺书和5万元投标保证金,只要投标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方可无条件地扣留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并保留任何向投标方提出异议和追索的权力。 (1) 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 (2) 在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 (3)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0天内,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4)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照发包方所要求的时间和所要求的数量的劳动力进场。 2. 本工程在发包方签署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中标方须提供中标价20%的履约保证金或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出据的等额履约保函,当发包方对中标方的履约不满意或发包方认为中标方已无力履行合同时,发包方将扣留中标方的履约保证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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