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及会所精装修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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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房/售楼处/会所精装修 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试用稿) 编制 日期 2011.5.22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3 第二条 甲方代表及甲方工作 4 2.1甲方代表 4 2.2甲方工作 4 第三条 监理人 4 3.1监理人的职责 4 3.2总监理工程师 5 3.3监理人的指示 5 3.4商定或确定 5 第四条 乙方代表及乙方工作 6 4.1乙方代表 6 4.2乙方工作 6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7 第六条 工期管理 8 6.1工程工期 8 6.2进度计划 8 6.3开工 8 6.4工期延误 8 6.5暂停施工 9 第七条 工地现场管理 9 第八条 材料与设备 9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与防火约定 10 第十条 设计变更 10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0 11.3暂列金额 11 11.4工程进度款支付 11 11.6质量保修金 12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3 12.1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13 12.2质量保修期 13 12.3质量保修责任 13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 13.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14 13.4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14 13.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4 第十四条 保险 14 第十五条 争议、违约及索赔 14 15.1争议的解决 14 15.2违约 14 15.3索赔 15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5 16.1合同生效 15 16.2合同解除 15 16.3合同终止 15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5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组成文件 16 样板房/售楼处/会所精装修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项目样板房/售楼处/会所精装修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样板房/售楼处/会所精装修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 1.4资金来源:自筹 1.5工程承包范围 1.5.1由 公司设计的 项目样板房/售楼处/会所精装修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以及乙方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 1.5.2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现场配合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专项工程直接进行分包而无需经乙方的同意或解除合同。如甲方选择分包的,则分包工程价款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对分包工程价款提出异议,且乙方应对该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5.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竣工结算,且乙方同意不会因减少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而向甲方主张任何索赔。 1.6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 1.7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除非甲方另外发出开工通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本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 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公休及假期、恶劣天气、退场及清场。除按合同规定外,上述工期不能延长。 1.8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的特别要求应提前给出)。 第二条 甲方代表及甲方工作 2.1甲方代表 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有向监理人或乙方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乙方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等均由该甲方代表发出。甲方撤换甲方代表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乙方。 2.2甲方工作 2.2.1图纸的提供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以及电子版本 套。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由乙方自备,甲方不提供。 2.2.2提供施工现场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条件: ①交付样板房/售楼处/会所的毛坯房; ② 协调乙方与总承包人之间工地施工临时用水点和用电点的接驳。 2.2.3组织设计交底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进度计划,协助监理人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但图纸交底或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的,乙方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工期延长产生的费用补偿。 2.2.4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2.5组织竣工验收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2.6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乙方按规定提交了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 3.1.1监理人受甲方委托,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① 批准乙方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 ② 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③ 批准乙方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④ 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 ⑤ 向乙方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⑥ 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 ⑦ 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当监理人行使上述职权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相关配套文件,乙方应当核实其真实性。如果无甲方事先认可文件时,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不限于工期延误和成本、费用支出等)均由乙方承担。 3.1.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力: ① 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 ② 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 ③ 供应商的选择; ④ 其他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 乙方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因乙方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1.3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因监理人对乙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免除。 3.1.4甲方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乙方,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3.2总监理工程师 本工程的监理人为 ,监理人派驻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 3.3监理人的指示 3.3.1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乙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监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3.2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3.3如果乙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甲方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发生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经监理人和甲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从乙方处收回,或直接在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价款中内扣除,乙方为此放弃异议的权利。 3.3.4若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敦促监理人履行合同。如乙方未书面告知甲方,视为监理人未延误或指示无错误,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仍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处理,则相应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直接损失或延长工期。 3.4商定或确定 3.4.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 经甲方批准后确定。 3.4.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十四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第四条 乙方代表及乙方工作 4.1乙方代表 乙方指派项目经理 为工地代表,并视为乙方已完全授权,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职责,该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乙方行为,包括其签发或签字确认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结算过程文件乃至合同结算协议等,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予承认。 甲方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乙方应予以撤换。如乙方更换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4.2乙方工作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因其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 4.2.1合理安排工程所需工作人员 ①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和甲方同时提交乙方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乙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②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乙方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和工程承包管理经验的各级管理人员。 上述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或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则相关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件。 ③乙方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但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时,还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④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2.2服从和配合总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 乙方须服务和配合整个工程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遵从总承包人关于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等设施使用的规范和要求。如现场现有的设备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的,而需另外增加运输设备、脚手架的,经监理人批准后,由乙方自行承担或委托总承包人实施,费用由乙方负责(若有)。 ②遵从总承包人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服从总承包人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落实情况的协调、监督和检查。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和要求的,应按总承 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 ③服从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有关施工、办公、仓储等场地的分配与指定,按指定地点、指地用途使用场地。 ④按总承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自行接驳施工用的水、电,并按照与总承包人的约定按时缴纳水电费。 ⑤按总承包人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堆放施工垃圾,不堵塞通道,保持工地道路畅通。 4.2.3协助甲方办理施工证件和批件的义务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夜间及节假日施工以及其他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并保证上述施工证件和批件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持续有效,协助办理上述施工证件和批件以及使上述施工证件和批件在施工期间保持有效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4.2.4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品牌采购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4.2.5编制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乙方负责拟定本工程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及监理人审核批准。 4.2.6 本工程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缴纳的其他税款,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5.1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图纸文件为依据。 5.2 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监理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5.3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5.4 当甲方的图纸资料、甲方或监理人的指令、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时,乙方应在接到该图纸资料、指令等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和甲方提出异议,由监理人和甲方进行处理。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提出的,后续发生/发现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5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甲方及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重要部位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若甲方或监理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亦无答复,或者验收合格 内,甲方或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验收记录被其认可,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5.6 乙方未经甲方、监理人验收即自行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按照第15.2.1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7 甲方和监理人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当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因检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8 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施工完毕后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9 当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甲方、乙方和监理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期管理 6.1工程工期 6.1.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开工指令要求的时间安排组织施工人员、机具进场,并开始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直至竣工。 6.1.2工程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每月3天以内的停水及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除不可抗力因素及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任何因素不作调整。 6.1.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对合同工程的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进行调整,并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甲方批准后实施,因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竣工工期)调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6.2进度计划 6.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监理人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总进度计划,审批后作为施工总进度控制的依据。 6.2.2乙方须按甲方、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人的检查、监督。 6.3开工 6.3.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工期开展各项开工准备工作,乙方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开工请求,监理人接到乙方的书面开工请求后,经核实符合开工条件并获得甲方同意开工的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准予开工的指令,乙方应在接到准许开工的批准文件后尽快施工。 6.3.2如因甲方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计划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但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费用及工期索赔。 6.4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下列情形,如可能影响工期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① 在工期关键路径上,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② 在工期关键路径上,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质量、材料要求或其他特性; ③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影响工期的某个关键节点; ④ 甲方提供图纸延误了工期关键节点; ⑤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并导致停工的; 监理人接到上述乙方的书面请求,应当签署初步意见并报甲方进行核实,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相应的工期顺延,监理人关于工期顺延的意见仅作参考,不产生工期顺延的效力。如乙方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请求,视 为相应的事件不影响合同工期。迟递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和甲方可以给予退回。 上述工期的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即:工期的延长,甲方无须向乙方额外支付费用。 6.5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发包人认为已具备复工条件,向承包人下达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立即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 工地现场管理 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和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7.2 乙方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所有工程及人员(含分包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7.3 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4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垃圾清理等工作,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7.5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材料与设备 8.1 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由甲方指定品牌、档次或样件全部由乙方采购,所有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8.2 本工程施工用各类材料,必须满足消防要求,达到环保标准,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严禁使用环保超标、劣质产品。木质材料应进行防火、防潮、防腐、防虫处理。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未按甲方要求品牌采购,致使装修后室内甲醛等有害物质浓度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由乙方承担责任,负责整改并赔偿损失。造成样板房售楼处会所不能按期开放的,按第15.2.3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4 装修材料进场后,在使用前应通知甲方、监理人验货。墙砖、地砖、、水泥、地板、房门、乳胶漆、防水剂、木材等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送检,进行必要的性能、质量等级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的,对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及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6所有材料和设备需检测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人或甲方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与防火约定 9.1 乙方提交的施工技术或工艺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9.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 9.3 由于乙方提交的施工技术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9.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9.5乙方设计的施工技术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上下水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房屋安全,防止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条 设计变更 10.1 为配合销售形象,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任何设计变更及施工技术或工艺改进意见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 10.2 甲方变更设计,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0.3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甲方确定的装修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11.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00元) 11.1.1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即签约合同价按施工图纸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人工费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总承包配合费、甲供材采保费、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履约、预付款担保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各类保险(含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仓储、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等],除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正式施工图予以核算外,其他价款不得调整或变更。 11.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发包人的要求须作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质量标准有所改变,而有关工作与合同已约定的工作相同或相似,则其增减费用按合同原来的单价或采取原来的单价为换算基础计算;若没有适当的换算基础,则由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根据市场的情况批价。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费用变化,其费用按实计算,其累计增加额加进原签约合同价。承包人不得借辞未议定单价而不按指示施工。 11.1.3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 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11.1.4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补充设计中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措施、方案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1.5本工程需办理的招投标手续、与本工程开工等相关的各项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11.1.6竣工档案整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签约合同价中。 11.1.7自费安装电表、水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2关于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1.2.1因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除调减合同价款外,只能基于盖有“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的变更指令方可调整。盖有“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的变更指令是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唯一依据。但设计变更(文件)即使已盖有“沿海地产工程变更签证专用章”,如该设计变更(文件)所涉的内容确认为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不能调增合同价款的,不得调增合同价款。 11.2.2设计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按以下规定原则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甲方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乙方应提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送甲方审核批准,按审核确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4)设计变更批准及工程签证后的综合单价仅计取税金不计任何其他费用(措施费和规费在签约合同价中包干,不再计取)。 (5)计日工按合同规定计算,项目工程量计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 11.3计日工 11.3.1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乙方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合同工作任务。 11.3.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乙方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甲方审批,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作为计算计日工的依据: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甲方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1.3.3经甲方审核同意的计日工由乙方汇总后,按本合同约定在竣工结算时进行结算并支付。 11.4工程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本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分别为: 11.4.1本工程□设预付款,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条件: ①乙方提交的预付款支付申请; ②已收到甲方认可的乙方提供的预付款保函; ③乙方已完成所有的进场开工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机械、材料的准备)。 因乙方未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或未开具预付款保函等原因,导致未能支付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应视为甲方无须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扣回: 。 11.4.2装修工程竣工,乙方做完全面保洁后,经甲方、监理人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后一周内支付至乙方结算总价的95%(扣除暂列金额及应扣除当期发生的违约金)。 11.4.3预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自本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保修金的支付按照第11.6款约定执行。 11.5竣工结算 11.5.1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 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及其他结算资料并递交给甲方。所有结算资料的书面应一式 陆 套,同时相应备有全套PDF电子文档,以及计算价款的可编辑电子文档,需一并递交给甲方,由甲方审核后交甲方确认备案。 11.5.2除另有约定外,经甲方确认的各采购合同的结算文件,也应按以上原则编制,经乙方审核后递给监理人,一并计入本合同工程总结算。 11.5.3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后的 天内,通过甲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完成或向乙方提出修改/核对意见。 11.5.4乙方在接到来自于甲方要求修改或核对结算报告文件的书面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的时间内,按通知的要求,修改或补充结算报告文件,或按通知要求派出相应的代表与甲方进行核对。 11.5.5所有的结算(修改/调整)文件,乙方的代表最终按甲方的要求全部确认完成,甲方向乙方发出该结算协议稿已被甲方批准的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所要求的份数,在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甲方将在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完成,并返回给乙方。 11.5.6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结算报告文件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补充、修改或没有派代表进行核对的,所引起的延误责任,或导致结算阶段款支付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11.5.7在结算办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11.5.8乙方须对甲方确认的采购合同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如果未履行审核义务或审核的结果有错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6质量保修金 11.6.1质量保修金预留,已在工程款支付比例中考虑。在签署结算协议后,支付结算阶段款时,甲方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修金。 11.6.2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 24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在支付质量保修金时,乙方须向甲方申请到期应返还乙方剩余的质量保修金的申请,甲方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会同监理人及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甲方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修金(无利息)返还给乙方。 11.6.3 在按11.6.2项约定的质量保修金返还期到时,乙方如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甲方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修金余额,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保修责任,导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的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11.7付款发票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正式工程发票履行以上各阶段的付款义务。乙方迟延开具或一直无法开具上述发票,或发票金额低于结算金额,导致甲方迟延付款、付款不能或付款不全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在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各期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上述各款项的抵扣,并不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减少开具发票金额,即乙方仍应按抵扣前的金额开具发票。 甲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或其它款项支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乙方应对该收款账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负责: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乙方如需变更该收款账户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但法律法规等规定某项工程更长质量保修期的,适用更长质量保修期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3质量保修责任 12.3.1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不需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维修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减。 12.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响应 小时到场抢修。 12.3.3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 12.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保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仅指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12级以上台风、日降雨量达到或超过300mm和黄河以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5度或长江以北黄河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0度或长江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15度的极端天气。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确定。 13.2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②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③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乙方的停工损失和停工期间照管工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甲方要求赶工的,乙方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13.4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13.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保险及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人身、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 争议、违约及索赔 15.1争议的解决 15.1.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尽量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⑵调解要求停 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⑶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5.2违约 15.2.1 乙方未经甲方、监理人验收自行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经甲方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5.2.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该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双倍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5.2.3 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控制点完成时间和工程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 元。 15.2.4 乙方逾期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 元。 15.2.5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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