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的误区_周汉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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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书书数字法学专题数据确权的误区周 汉 华*内容提要:数据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无论是否确权,都只适宜以责任规则保护。我国法律对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保护水平已经比责任规则要高,数据确权因此没有实际意义。数据确权只能采取权利束解决方式,这必然导致反公地悲剧的结果,阻碍数据的利用与共享。推动数据利用与共享,本质是实现网络效应。在此方面,我们面临诸多现实挑战,需要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条例”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并通过不同部门法的体系性回应,构筑非公共数据利用与共享的制度基础。“数据二十条”肯定我国法治实践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经验,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其采用的“数据产权”
2、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需要在实践中科学理解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关键词:数据确权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反公地悲剧网络效应2015 年以来,伴随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实施,数据成为与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的产权配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安全治理,被作为数据基础制度纳入顶层制度设计。在这一背景下,数据基础制度研究迅速成为学术热点,但这类研究也存在不少问题,常被批评缺少深度。1 一些学者将数据财产权权属不清视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并提出了各种财产权确权方案,既包括赋予个人数据权,也包括赋予企业数据权,且以企业数据确权为主。2 数据确权理论希望既能加强对个人信息和企业数
3、据的保3*1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有学者指出:“国内文献对数据交易的内涵与范围界定不清;缺乏对数据交易现状、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的实证研究;对数据确权必要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缺乏深度。此外,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付熙雯、王新泽:我国数据交易研究进展:系统性文献综述 ,情报杂志2022 年第 11 期,第 137 页。参见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政法论坛2017 年第 4 期,第 63 页;费方域等: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性质、产权和竞争 ,财经问题研究2018 年第 2 期,第 3 页;纪海龙: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 ,法学研究2018 年第 6 期,第 72
4、页;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第 11 期,第 118 页。对各种新型数据权利理论的全面归纳,参见韩旭至:数据确权的困境及破解之道,东方法学2020 年第 1 期,第 97 页。护,3 也能促进数据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对于各种数据确权观点,已经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与商榷,双方观点截然对立。4 本文从财产权理论出发,结合国内外数据权属法律实践,试图回答数据确权的两个核心问题:数据确权是否能够加强数据保护,数据确权是否能够促进数据利用。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两个核心问题的讨论,加深对数据规律的认识,澄清数据确权主张的种种观念误区,探索数据治理的正确方向。一、数据确权与数据保护
5、财产权的重要性在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就已得到充分的体现,5 近代以来的法治实践更证明了财产权的核心地位。6 20 世纪 60 年代之后,新制度经济学勃兴,财产权理论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7 美国生态学家加勒特哈丁在 1968 年的一篇文章中给一个思想实验起名“公地悲剧”,8 该思想实验假设一片公共牧场无偿向所有牧羊人开放,每个牧羊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都会放养尽可能多的羊,最后导致草场沙化。要避免公地悲剧,一种方案是明晰财产权,把公地分配给每个牧民。这样,每个牧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会考虑长期效应,从而使牧场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9 在此之前,1960 年,经济学家科斯将交易成本嵌入
6、到财产权理论中,提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初始权利如何界定,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10(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划分在承认权利初始界定的重要性的前提下,1972 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卡拉布雷西和米勒米德进一步提出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区分理论,11该理论后来成为分析财产权保护的经典4法学研究2023 年第2 期3 4 5 6 7 8 9 1011本文对信息与数据两个概念不作区分,并将二者互换使用。相关辨析,参见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8
7、页。例如,梅夏英分析了“将数据纳入私法权利体系的困难”(参见梅夏英: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 ,中外法学2019 年第 4 期,第 853 页),丁晓东认为“平台数据的权属无法明确界定”(参见丁晓东:数据到底属于谁?从网络爬虫看平台数据权属与数据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年第 5 期,第 69 页),陈越峰警示“贸然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可能不利于数据的公平获取使用”(参见陈越峰:超越数据界权: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 1 期,第 18 页),戴昕断言“确认财产权的法律方案与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开放的目标之间,即使不是南辕北辙,
8、也相隔遥远”(参见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 ,中外法学2021 年第 6 期,第 1562 页)。参见唐贤兴:产权、国家与民主,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85 页。对于经典思想家论述的梳理,以及对于财产权重要地位的阐述,参见 Carol M ose,Property as the Keystone ight,71 Notre Dame L ev 329(1996)。“我们可以用两个词来概括新制度经济学。一个是 产权,一个是 交易费用。”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 页。See 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9、Commons,162 Science 1243(1968)对于通过明晰产权解决公地悲剧思想的梳理,参见 Jonathan M Karpoff,The Tragedy of“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Hardin versus the Property ights Theorists,65 J L Econ S65(2022)。See H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3 J L Econ 1(1960)“法律最根本的任务是确定冲突的当事人谁有权胜出”,“但同时也要作出第二顺位同样困难的决定,即国家提供何种保护”。Guido C
10、alabresi A Douglas Melamed,Property ules,Liability 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Cathedral,85 Harv L ev 1089(1972)范式。12也就是说,确权之后,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究竟应该为权利提供财产规则保护还是责任规则保护。财产规则之下,他人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从权利人那里购买权利,购买价格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责任规则之下,他人只要愿意事后支付客观确定的价格,就可以随时破坏初始权利。易言之,财产规则是一种强保护、事前保护,最终可以适用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保障权利;责任规则是一种
11、弱保护、事后保护,最终只能依靠侵权赔偿机制保障权利。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应该适用财产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到理想的结果。在交易成本很高、不可能协商或者协商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应该适用责任规则,拟制市场可能达成的结果。毫无疑问,财产规则比责任规则更有利于权利人。13在此基础上,另外两位美国学者进一步对两种规则的适用领域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实际占有领域(如房屋、汽车等)受到财产规则的保护,目的是防止占有状态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被改变;而有害外部性领域(如污染、汽车事故)因为相关当事人无法事先协商,通常只受到责任规则的保护。1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可以很好地检验财产权保护理论。改革开放以前,
12、农村土地名为集体所有,实际无人负责,由此开启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改革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晰,相关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范围。这一时期的制度实践,可视为只适用责任规则保护承包经营权。152011 年之后,国家开始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16研究发现,土地确权必须彻底厘清土地的产权边界和权属关系,才能促进土地的流转和集中,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17也就是说,土地确权必须以明晰的权利边界为基础,否则不同主体之间无法进行协商和谈判。由于土地占有关系明确,明确土地“四至”和承包合同期限就可以明确权利边界,一旦确权颁证就相当于激活了
13、财产规则,更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二)数据保护只能适用责任规则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很多方面都不同于土地,不能简单照搬土地确权经验。18对于个人而言,个人数据是数据控制者采集形成的可以识别特定个人具体信息的数据,并不由数据主体控制或者占有。19在非经同意采集的情况下,个人甚至未必能够知道个人数据的存在,更不5数据确权的误区1213141516171819德国学者应用该理论分析德国法的范例,参见 Claus Ott Hans-Bernd Schfer,The Dichotomy between Property ulesand Liability ules:Experiences from G
14、erman Law,1 Erasmus L ev 41(2008)。对于该理论影响力的介绍,参见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 ,中国法学2012 年第 6 期,第 5 页。对于两种规则孰优孰劣的学术争论,参见 Daphna Lewinsohn-Zamir,The Choice between Property ules and Liability ulesevisited:Critical Observations from Behavioral Studies,80 Tex L ev 219(2001);Henry E Smith,Property
15、and Propertyules,79 N Y U L ev 1719(2004)。See Louis Kaplow Steven Shavell,Property ules Versus Liability ules:An Economic Analysis,109 Harv L ev 713(1996)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政策的演变,参见黄季焜、冀县卿:农地使用权确权与农户对农地的长期投资,管理世界2012 年第 9 期,第 77 页。参见王德福:农村产权改革的社会风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8 页。参见程令国、张晔、刘志彪:农地确权促进了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吗?,管理世界2
16、016 年第 1 期,第 88 页。“为土地设计的财产规则,在更具流动性的互联网环境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转化,还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交易成本并阻碍互联网的有效运作。”Mark A Lemley Philip J Weiser,Should Property or Liability ules Govern Information,85Tex L ev 783(2007)例如,病人无法占有自己的健康信息,相关论述参见 Jorge L Contreras,The False Promise of Health Data Ownership,94 N Y U L ev 624(2019)。用说要去占有自己
17、的个人数据。20对于采集数据的企业而言,其采集的数据中既有用户提交的网页数据,也有平台生成的个人数据,还有机器生成的非个人数据,大量的数据都是用户在平台上的活动记录,很难清楚界定权属关系。美国政府在一份官方报告中指出:“数据的来源和格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部分来源目录包括公共网络,社交媒体,移动应用程序,联邦、州和地方档案与数据库,从商业交易和公共档案中汇集个人数据的商业数据库,地理空间数据,统计数据,以及通过光学字符识别扫描成电子形式的传统离线文件。互联网支持的设备和传感器的出现,扩大了从物理实体收集数据的能力个人位置数据可以来自 GPS 芯片、移动设备的手机塔三角测量、无线网络的映射
18、和当面支付。”21并且,企业“收集信息固然至关重要,但还远远不够,因为大部分的数据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而不在于占有本身”。22大数据并不是采集者数据库中的静态比特,23而是开放生态体系中奔腾流淌的“数字音符”。数据驱动的创新通过“对海量交易、生产与沟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数据(大数据)近乎实时的分析,以从未预见过的水平加速全社会知识与价值的创造”。24典型场景下,不同的主体通过采集者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开发、使用、分享、综合、分析、加工数据,数据价值不断被提升,数据也反复被不同主体双向、多向使用,25大数据的非独占性、非排他性特点得到鲜明体现。例如,一辆自动驾驶汽车每小时能够产生 1TB 到
19、 5TB 的数据,然而,为了能在不同天气、能见度与路况下安全行使,它还需要更多的第三方数据。26这样的场景下,各种边界变得模糊,精确度不再成为追求的目标。27用传统的占有概念来描述数据的状态,必然会出现多重扭曲。当人们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本电子书或者一件音乐作品,只是获得了用户协议规定的利用权。“我们所期待的那种财产权利,往好的方面说是不确定的,往坏的情况说就是压根不存在于数字市场。”28关于数据处理活动,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与第三人三大类主体。其中,数据控制者独立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代表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信息,第三人得到授权后处理个人信息,而数据控制者与数据处
20、理者几乎总是同时出现。这种多主体并存的规定,非常形象地描绘了多主体共同实时处理个人数据的场景。在数据边界模糊、占有关系退却、多主体协商面临巨大交易成本的大数据应用场景下,很难适用实际占有状态下的财产规则保护,而只能适用责任规则对侵害数据权益的行为事后追究侵权责任。美国网6法学研究2023 年第2 期202122232425262728See Lawrence Lessig,The Law of the Horse:What Cyber Law Might Teach,113 Harv L ev 501(1999)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Big Dat
21、a:Seizing Opportunities,Preserving Values,https:/obamawhitehouse archivesgov/sites/default/files/docs/big_data_privacy_report_may_1_2014 pdf,last visited on 2023 03 01英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 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56 页。欧盟 1996 年发布了 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根据该指令,因实质性投入而形成的数据库,尽管并不具备版权保护客体所具有的独
22、创性,仍然能获得版权和特别权利的保护。参见 澳 马可戴维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朱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81 页。OECD,Data Driven Innovation:Big Data for Growth and Well-Being,Paris:OECD Publishing,2015,p 19See Jonathan L Zittrain,The Generative Internet,119 Harv L ev 1975(2006)See OECD,Enhancing Access to and Sharing of Data:econciling isks and
23、 Benefits for Data e-use across Societies,Paris:OECD Publishing,2019,p 16“大数据不仅让我们不再期待精确性,也让我们无法实现精确性。”前引 22,迈尔-舍恩伯格等书,第 56 页。美 亚伦普赞诺斯基、美 杰森舒尔茨: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赵精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2 年版,第 5 页。络法专家莱斯格虽然很早就提出过应对隐私权采取财产规则保护而不是责任规则保护,29但二十多年的网络发展实践证明,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都只能得到责任规则的保护。无论是否确立数据财产权,都不会改变这种规则适用格局。如果像某些方面设想
24、的一样,在不影响业务流程的前提下,将某些数据从其业务场景中分离出来,作为数据产品单独打包提供给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中介商,实现二次盈利,这种情况下,确实存在适用财产规则的可能。然而,由于脱离业务场景和网络,上述交易活动已经与大数据无关。30这样的数据产品交易(咨询服务)在大数据时代之前早已存在,过去不需要确权,现在依然没有必要确权。需要指出的是,欧美国家的政界、学界与产业界近年来也不时有一些关于数据财产权的建议。然而,对于什么是数据、什么是财产权,各种观点往往非常模糊。31除少数情况以外,32主流建议完全不同于我国学者的数据确权主张。首先,他们所说的数据财产权,指的是个人对于自己个人信息的所有权,
25、而不是企业的数据所有权。前者指向的是可以识别特定个人具体信息的数据,范围相对确定;后者指向的数据范围则难以确定,几乎无所不包。其次,主张财产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数据主体能够通过同意机制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分享数据控制者从个人信息使用中获得的收益。33因此,当他们主张数据财产权或者主张将隐私作为财产时,并不是在建议设立新类型的权利,而是主张将财产规则(而非责任规则)作为个人信息转移规则。有学者将这种主张辨析为适用财产规则主张,而不是设立新型财产权主张。34如果对财产权理论的背景缺乏清晰认识,就会在比较研究与借鉴中出现误解与误用。我国学者的数据确权主张,不但包括设立个人数据权与企业数据权,还包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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