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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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 专业分包协议书 项目名称: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 签订时间: 协议编号: 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乙方): 江苏南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告知与送达 1.1甲乙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 甲方: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王修良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市井路9号翔宇大厦八层 邮政编码: 211100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江苏南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徐永辉 通讯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唐虞村三组45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1.2本协议生效后,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址送达仍然有效,变更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条 总则 2.1本协议规定乙方自备必要的、必需的人员、设备及器具等。 2.2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乙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已对施工现场和其周边环境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具体、认真的察看和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内容已经查明: (1)施工环境、施工条件以及现场的地形、地质、地貌和特性; (2)水文和气象条件; (3)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艺流程、技术规定及监理程序; (4)实行和完毕本协议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所需做的工作范围、性质; (5)安全不利因素; (6)其他意外风险及资料; 乙方已将上述因素对施工的影响在单价中予以充足考虑。 2.4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 2.5本协议权利双方均不得转让。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 3.2、协议形式:固定单价形式承包(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如保障房公司最终审计后对单价进行调整,最终结算时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4.1、工程范围:本项目主协议范围内的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所有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 4.2、工作内容: (1) 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涉及:9地块室外景观、绿化、室外车行跑道玻璃雨棚、室外给排水、电气照明相关工程以及所有甲方与建设单位施工协议涉及的施工内容(甲方可依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2)其他为完毕总体工程而进行的辅助性工作涉及:为完毕本工程所需的一切零散工作和临时性的工作。 (3)成品保护工作及与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甲方所另行分包的各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工作。 (4)未尽事宜见附件。 4.3工程标准及技术规定: (1)主协议相关条款、相应技术规范、设计图纸,业主、监理和甲方规定以及书面或口头指示等。 (2)业主下发的技术规范、评估标准、检查标准等。 (3)地方颁发的相关规范及标准。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范、标准。 (5)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招标文献、设计图纸。 第五条承包方式 5.1、承包方式:实行固定单价承包,固定单价含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管理费、规费、税金及个人所得税,涉及为实行和完毕本协议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实验检测费、施工措施费、质量保修、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环保费、成品保护、保险、施工人员设备进出场费用、前期施工准备费用(如施工场地平整费、辅助便道的养护费等)、临时设施的建设和拆除费、施工和生活用水电费等其他直接费,以及协议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本协议单价为乙方完毕协议工程内容及质量保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隐含风险在内的费用总和,乙方充足考虑到协议履行期间各类材料、机械、人工价格的市场风险,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一并计入单价中,以后不作任何调整。 5.2本协议的结算依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5.3、预计协议总额:人民币(大写) 伍佰柒拾肆万壹仟壹佰叁拾伍圆叁角肆分 , (小写) 5741135.34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143528.38 元。 5.4税金:本协议涉及到税金已含到单价中,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如乙方未能提供发票,甲方将在乙方的结算工程款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工期 6.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期限: 日历天 其中各节点工期规定: / 6.2上述日期或时间如有变更则以甲方的书面告知为准。 6.3乙方应自甲方告知后2日内组织技术人员进场,完毕场地、材料、机械布置。 6.4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满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劳务作业人员 7.1 乙方根据专业分包工程需要配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低于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劳动力需用计划数量,且符合 江苏 (省、市)建委关于现场施工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满足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要。 7.2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提供 (1) 乙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2) 管理人员岗位清单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3) 需持证上岗人员清单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4) 乙方与所有人员签订的劳动协议; (5) 乙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乙方公章。 7.3甲方项目经理 (1)本协议中甲方项目经理姓名 王修良 ,职称: 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委托权限: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涉及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应乙方所需指令、图纸并履行其他协议约定的义务。人事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告知乙方。 (2)甲方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并告知乙方。 (3)甲方如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4乙方项目经理 (1)本协议中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陈志华 ,职称: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乙方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议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更换,施工期间离开施工现场须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否则,按离开每8小时1000元承担违约金。若擅自离开工地超过三次且经甲方警告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补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批准的方案、计划和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乙方项目经理应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报告,否则由乙方承担费用,且工期不顺延。 (3)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批准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甲方有权规定更换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 第八条 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与支付 8.1工程量确认 8.1.1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已竣工工程量报告。工程量的确认以乙方实际完毕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甲方签认的工程数量为准,确认的工程量不超过业主批复的工程量,超过部分无效。 8.1.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竣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规定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8.1.3对乙方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和经验收不合格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8.1.4本工程中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填写工程所在地所使用的定额或清单规范或其他计算依据中关于本协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的细目条款。 8.2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 8.2.1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为 (1) : (1)按月结算与支付: 每月25日前办理结算,次月25日前支付 ; (2)分段结算与支付: / : (3)竣工结算与支付: / : 8.2.2工程结算程序 (1)中间结算 1)乙方应按8.1.1款中约定的时间将结算资料报送给甲方确认并提交手续完备的《工程数量签认单》到甲方经营部进行审核结算,甲方开据结算单进行中间结算。 2)若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报送结算资料,甲方有权单方编制当月结算资料,视为乙方认可。 3)中间结算单在通过甲方各部门及项目领导审批、会签后,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能生效。 4)每期中间结算时甲方将扣除乙方调拨材料费、超用材料费、水电费、使用甲方的机械费用、违约罚款等各项费用。 5)甲方每期从乙方工程款中扣留20%,具体内容如下: ①工程保存金10%,其中5%在最终结算时,与本地没有发生任何纠纷并出具债务偿清证明后,甲方无息支付予乙方。另5%待质量保修期满、最终交验后按业主返还情况而进行返还,至此所有履行完毕,协议自行终止。 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假如发生群体性事件、农民工上访、劳资纠纷等,8%的协议金额作为群体性事件解决的保证金额,多退少补;假如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甲方将在最终结算时所有无息返还。 ③安全保证金2%,假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2%的协议金额作为事故解决的保证金额,多退少补;假如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将在最终结算时所有无息返还。 (2)最终结算: 1)乙方应自本协议工程交工验收并经南保及政府审计完毕后28内,向甲方递交手续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纸和竣工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甲方将据此开具结算单进行最终结算,如乙方逾期不报送视为认可甲方的结算意见。 2)最终结算时甲方将扣除乙方调拨材料费、超用材料费、水电费、使用甲方的机械费用、违约罚款等各项费用、扣除解决群体性事件、农民工上访、劳资纠纷等及安全责任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将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以及5%的保存金予以无息返还。 3)在最后一期结算单开出时,同时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协议签订后,并不影响乙方根据协议应履行的义务,甲方可直接在保存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最终结算单在通过甲方各部门及项目领导审批、会签后,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能生效。若未签订“最终结算协议”,则以最终结算单为准。 4)工程不满足质量、工期、安全及环保规定的,甲方不予结算。 5)未按上述程序进行的中间结算的任何单据或签字不全的单据,均不作为中间结算的依据。 6)乙方在接到甲方下发的告知、工作联系单、总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后,3天内没有书面回复予以否认和修改的,视为乙方已经接受,并作为协议附件及最终结算的依据。 7)乙方应投入资金保证准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不得以甲方未支付作为乙方对外欠款的理由,无农民工工资发放签认表甲方不予结算。 8.3工程款支付: 8.3.1乙方须持结算单、工程发票、乙方结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农民工工资发放签认表及结算人员身份证件等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支取手续,支付时以电汇形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8.3.2乙方工程竣工后,甲方支付每期工程款时,应按协议条款在扣除应扣或暂扣项后进行无息支付。 8.3.3付款时间按照业主付款时间执行,由于业主推迟支付,甲方也将无息推迟支付。当业主延期支付时间超过90天后,甲乙双方约定: 。 8.3.4假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结算资料,导致甲方不能按期进行结算的,甲方有权不予进行资金支付。 第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及管理 9.1为完毕本协议项目的所有机械设备(含控制质量所需的现场检测设备)均由乙方自备,当乙方需使用甲方设备时,根据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使用时间及司机的运转记录,结算时按附表价格予以扣除。 9.2乙方设备在便道等施工场地行驶或停滞时,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否则导致甲方材料、设备受到损坏、质量受到影响等的损失由乙方补偿。 9.3乙方自行购买材料,必须经甲方、监理、业主检查合格后方准采购和进场。 9.4乙方所使用的燃油、润滑油、电力及修理、保养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甲方提供油料,则按领用数量乘以甲方采购价的110%计算;工程用电及生活用电,乙方买电表安装后经甲方确认,电费按 0.867 元/度计收,水费按 5 元/m3收取;若发现乙方私自用电、漏电等行为,则乙方除承担实际用电的费用外,还应承担电表数双倍价的违约金。以上所有费用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扣除。 9.5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乙方不得外运,否则乙方承担外运材料总价款双倍的违约金。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按规定位置堆放材料,做到工完料清,保持现场整洁。 9.6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负责看管。因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丢失等由乙方补偿。 9.7其他约定:无 第十条 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因乙方因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具体质量规定: / 10.2乙方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严格按程序办事,服从甲方质检人员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指示和检查,并配合质检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工作。 10.3为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将不定期地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除令其无偿返工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累计超过三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0.4 乙方每道施工工序完毕后,填报质量报验单及施工原始记录,经甲方质检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5单项工程完毕后,乙方及时上报验收工程,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质量检查表、施工原始记录等资料,以便甲方统一安排。甲方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和业主验收 10.6分包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竣工图贰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0.7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业主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验收。根据总包协议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协议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0.8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因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1负责与业主、监理的接洽和联系,以及协调与现场其他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 11.1.2负责提供与乙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涉及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并组织相关的施工技术、安全技术及环保交底。 11.1.3负责工程的施工放样及检查验收;负责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并负责协调施工。 11.1.4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及环保措施等达不到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有权指令乙方返工或停工整顿,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整改无效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对其工程进行分割,直至整体收回本工程、解除本协议、清退乙方施工队伍,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补偿。 11.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必须及时准确的将有关资料提交甲方审查。 11.1.6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11.1.7本项目会计核算按甲方财务规章制度规定进行,乙方财务人员必须服从甲方财务负责人就本项目发出的相关工作指令。 11.1.8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 1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1乙方有责任全面检查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设计变更。如发现有关的设计、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有任何错误、漏掉、或缺陷后至少在该部位施工前7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11.2.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通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乙方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乙方应在征得甲方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所有的法律责任;乙方承担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如根据总包协议,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本工程所有图纸退还甲方,乙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11.2.3乙方对本工程工期负责,应根据甲方的总体计划和关键工序控制点在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予以充足保证,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总进度及年进度的规定编制具体的月、周进度计划,每周末或每月25日前提交甲方审批。 11.2.4乙方对本工程质量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合用的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控、保证体系,并接受监理和业主在现场的负责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11.2.5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发放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该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单价中。如未按规定执行则承担500元/人的违约罚款。 11.2.6乙方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劳动保障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遵守并执行本协议及甲方下发的各项指令,在施工期间要采用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粉尘、震动、噪音污染,并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标记清楚,文明有序,便道保证晴雨通车,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沾泥,废弃物及时清理,集中倒弃,填埋深沟。 11.2.7乙方投入到本工程的人员和设备等必须满足甲方、业主及监理的规定;所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否则乙方承担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人员每人次500元的违约金,并清退相应施工人员。甲方、业主为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规定增长机械设备并增添相应的人员时,乙方接受并执行。 11.2.8乙方应与所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协议,按月足额发放所雇佣的生产工人工资,劳动协议原件于乙方人员进场后10日内报甲方人事部门备案。乙方人员到场10天内,将所有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甲方的安保部门,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稳定,人员一经变动立即向甲方备案。 11.2.9乙方应承担由于自身责任导致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迟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导致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1.2.10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教育工人遵纪守法,不滋事、不扰民,假如与本地村民发生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管理混乱,给甲方导致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由乙方补偿因此给甲方导致的各种损失。 11.2.11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并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以及照顾全局情况。 11.2.12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接受、执行甲方发出或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告知、意见、指示和决定等,按甲方规定参与各项会议;采用积极措施配合甲方、业主或监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选。 11.2.13做好施工场地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竣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1.2.14乙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施工负责人、重要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施工机械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如的确因有事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请假,允许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视为违约。 11.2.15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以及甲方和监理规定,认真填写及时报签工程资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16本分包工程所有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交付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交付。 11.2.17乙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均须以乙方名义签订,使用乙方单位名称、印章,并由乙方单方承担责任,不得使用任何与项目公章字眼相关的名称及印章。乙方退场前,必须解决好与本地的相关事务。 11.2.1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将本协议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2.19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别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所有或部分再分包给别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严重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20乙方或其工人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设备等导致的损害而引致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补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1、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在进场前5天内以钞票形式向甲方缴纳3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也许发生的无法满足本协议履约指标的违约金,若乙方在协议履行中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11.2.22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检测、环保、维护和养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协议签订后,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协议规定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附表)进场,本协议将自动解除,甲方有权委托其他队伍施工,乙方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12.2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工期准时交工,否则乙方承担 10000 元/天的违约金。 12.3如因乙方因素,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评选中使甲方受到处罚或影响甲方评选成绩,乙方承担所受处罚两倍的违约金。如因乙方的因素导致严重影响甲方信誉的事件,乙方承担 5 万元的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清退乙方出场。 12.4对乙方不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不准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乙方承担不低于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12.5乙方的重要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重要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地,每次乙方承担 1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如超过五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2.6乙方以非合法方式或其他手段阻止现场正常施工、影响甲方正常办公秩序及发生群体性事件、农民工上访或劳资纠纷等,乙方需立即制止,同时需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次;如该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结算款。且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质量未达成约定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成约定标准的,甲方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协议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12.7乙方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等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达不到甲方规定、限期内不能改善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甲方有权收回或分割乙方所承担工程,直至终止协议,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并承担导致损失30%的违约金,在结算中一次性扣除。 12.8乙方将本工程非法转包或再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补偿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12.9根据协议条款或因乙方因素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甲方对乙方已经结算的工程款进行支付,对未结算项目、半成品不予结算支付,扣除保存金,并由乙方承担因协议终止或解除导致的各种损失,并承担违约金,甲方在结算时一次性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12.10甲方按约定单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告知乙方,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的告知后5日内退场完毕,如乙方迟延退场,甲方将扣留其本工程结算款,待乙方退出施工现场后再予结算。逾期不退场的,视为放弃相关物品、机具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置。若比告知的退场日期推迟超过5天,甲方强制乙方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11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乙方不得私自挪用工程款,发现一次,除归还挪用的所有工程款外,对乙方给予罚款 10 万元。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与索赔 13.1设计变更 (1)任何设计变更均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因设计变更而增长或减少的工程内容,乙方予以接受。 (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甲乙双方协商,报请业主及监理批准认可后实行,否则不得变更。乙方擅自变更导致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进行调整。 (4)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变更最终批准权在甲方,甲方未认可、未批复的变更项目,甲方不给予乙方做出任何补偿;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变更,业主若未给甲方批复,甲方有权不给予乙方任何批复。 13.2索赔 (1)甲方根据主协议的约定向业主递交任何索赔意向告知或其它资料,规定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就分包工程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主协议有关索赔的约定。 (2)乙方未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与业主索赔洽商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乙方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报告(涉及工程量计量和估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索赔的权利。 (4)甲方不承担因地方矛盾、乙方自身因素、天气因素、材料价格上涨和其它方面所导致的停工费、设备停滞费等各项费用,乙方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上述费用补偿、调价或索赔的权利。 13.3 变更及索赔单价组成原则 (1)与本协议清单中相同的项目按本协议单价计入。 (2)与本协议清单中相类似的项目参考本协议单价。 (3)本协议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市场价进行组价。 13.4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所有变更及索赔申请的核准以业主对甲方的批复为前提条件。 13.5工程变更及索赔产生的追加协议价款在最终结算后支付。 第十四条 安全、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4.1安全文明施工 (1)甲乙双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乙方承担由于不按甲方规定或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善导致事故的责任,并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2)乙方应按协议约定购买、使用合格有效的劳保防护用品并保证发放到位,执行特种作业和高危生产人员的作业防护有关规定。 (3)乙方使用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危化品使用说明书或技术交底。 14.2安全生产事故解决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快报,甲方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解决。 (2)甲乙双方应采用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3)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事故解决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避免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4)由于甲方未履行责任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未履行相应责任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由于甲方因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导致的业主、监理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负责补偿。 (6)由于乙方因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导致的业主、监理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 14.3 环境保护 (1)甲方根据本项目特点对环境因素进行辨认和评价,并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进行更新,同时制定控制和防止事故的方案、预案和应急控制措施,乙方参与所承担施工范围的环境因素辨识,并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种方案、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对生产活动中的环境影响进行有效控制,保证甲方环境方针、环境目的、指标的实现。乙方负责对自身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环境因素和污染源进行严格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固定单价中。对于乙方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乙方必须进行整治与恢复,并承担损失与补偿责任。 (2)乙方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学习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地方的环保规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资源,营造绿色工程,否则由乙方承担因环保措施不妥引起的相关费用。 14.4 职业健康 (1)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 乙方应为其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及时为作业人员办理国家规定的工伤等各类保险,乙方应组织其所雇佣的人员做进场作业前的健康体检和相关职业病专项体检。 (2)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用有效的防止粉尘、减少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15.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规定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规定停止施工; (4)法院规定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乙方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用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16.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16.3因协议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6.4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损失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17.1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资料完整移交和备案,双方开始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保障房最终审计确认后,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后的28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95%。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后的28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98%。工程质保期满五年后的28天内,支付剩余质保金。” 17.2乙方进度缓慢,达不到甲方或建设单位规定期,乙方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保证满 足建设单位工期规定。乙方因自身因素未按本协议约定工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协议总额的3%;乙方不调整或经调整后,建设单位认为仍无法保证进度时,甲方有权直接采用罚款和减少乙方工程量、更换施工队伍及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证主协议的顺利履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本工程所需缴纳的税金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建设单位及相关规定的规定从乙方工程款中代扣代缴。本工程结算时,乙方应提供结算额相等的正式发票,假如乙方未提供相应的发票,结算时乙方批准将结算单价下调为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 90 %。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8.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九条协议附件 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涉及: (1)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 (2)质量保修书 (3)拟进场设备表 (4)拟进场人员表 (5)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 (6)授权委托书(乙方公司资质及项目负责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7)承诺书; (8)廉政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 附件二 质量保修书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全称):江苏南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南京上坊保障房项目9地块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涉及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献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规定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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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林绿化 分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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