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返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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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销售返利(折让)红字发票的相关账务处理 购货方在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去国税局,国税给了一式二份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这样写着:购买方申请:对应兰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打的对钩)。销售方收到通知单后,会寄回红字发票。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如何作帐务处理呢?如果收到现金返利借:银行存款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注意:老规定)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
2、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1)支付销售返利方: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A、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B、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2直接返还货款(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
3、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2)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
4、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
5、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1)支付销售返利方: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借: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2)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借:银行存款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销售返利的税务规定的变化分析生产厂家为激励商业企业(经销商),都会制定一些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销售积极性。返
6、利是指生产厂家根据商业企业一定销售量或销售金额为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在销售返利上开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上,对相关财税规定总是争议不断: 由于销售返利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一般是货物销售基本完了才兑现销售返利的,以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无法和已销售货物对应成本。再会计上规定: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但是不能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生产厂家是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商业企业无法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改为冲减已销售货物的成本,则会使该项库存商品出现负数;或冲减未销售货物的成本则违反的会计上真实性原则。因此不能以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
7、红字发票的方式进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在税务上,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所以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销项税额也不冲减。再根据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其冲减的折扣额也要计算征收所得税。 这样只能由商业企业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给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生产厂家不能冲减销项税额,而商业企业也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认为销售返利是属于生产厂家拿出销
8、售利润来奖励商业企业的行为,因此没有理由将这个部分计算增值税来进行冲减销项税额。 生产厂家就觉得很吃亏,就不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改用以冲抵货款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这样变成生产厂家没有拿利润来奖励(实质上变成了生产厂家减少以前的销售收入,商业企业减少应付货款)。来套用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来操作了。 根据上述商业情况的变化,国税函20061279号就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
9、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文件表面上是同意销售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却没有规定怎么开具,只是说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国税发2006156号只规定了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行为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返利按照销货退回和开票有误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可以按照的是销售折让方式。这样又回到我们上面讲的问题了。 难道是国税函20061279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等产生了矛盾?但是他们都没有废止呀!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销售折扣折让”的双方账务处理,我们就不难发现:“销售折扣折让”的账务处理的成本配比性很强而且成本对象很明确。而销
10、售返利有滞后兑现的特点,无法和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成本配比也找不到成本对象。如果非要企业将这个返利配比到成本对象中是不能操作的,也是违反了所得税法关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原则。为了简化企业的账务处理,于是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允许企业将以前(年度)的销售返利计入现在销售货物的折让折扣额中,但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和规定没有改变。 这样我们明白了:国税函20061279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等文没有矛盾,而是遵从国税发1993154号等文的精神。也就是说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情况,没有增加销售返利。销售返利只是按照已规定的方式来开具。 但
11、是企业认为销售返利是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售返利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情况,认定是特殊的情况(以所谓特殊规定大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可以直接单独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返利金额(负数)。由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企业自己开具的,致使有些不符合规定开具和非法回扣和暗佣等行为漏洞发生。 为了堵住这样的漏洞,国税发(2007)18号(五)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记账凭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就是为了控制企业的账务处理,堵住不正确的账务处理和不符合规定开具等等漏洞,避免税款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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