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举报与投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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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举报与投诉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谢旭阳 前段时间媒体及网络热传广西南宁的一位先生因为举报“吃旺旺雪饼运气没有变旺”,个人信息被泄露招致嘲笑、戏弄、骚扰。笔者细看北京青年报2016年10月27日“旺旺”举报人:举报信泄露后很多人骂我 已辞职一文所附的照片上清楚写着“投诉举报函”,不仅列明了举报诉求,也列明了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的投诉要求,准确说,这并不是简单的举报人信息被泄露问题,而是当事人将举报、投诉二者合一之后引发的一个结果。据百度百科解释,举报,指检举,报告。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举报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现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执法机关
2、反映,要求予以查处的行为。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举报人。+投诉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自身权益被侵害,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涉案组织、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主张保护其自身权益的行为。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于合并后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来说,调整其举报、投诉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3、2、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3、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4、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
4、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涉及的部门规章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号),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37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5、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8号)。上述法律规定中,是将“举报”与“投诉(申诉)”并列或者分开规定的;相关的部门规章中,除了国家食药总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外,也都是将“举报”与“投诉(申诉)”并列或者分开规定的。这种法律规范中的并列或者分开规定,表明举报、投诉是两种并列的概念,昭示着举报与投诉具有不同的内涵及法律属性的。首先,举报与投诉的法律渊源不同。虽然规定调整举报事项的法律规定很多,但举报总体属于公民宪法权利范畴,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举报即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建议权的具体体现。而投诉,则是投诉人的权益受到
6、侵害,请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保护处理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渊源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总体属于民事法律事务。二是举报与投诉的发动主体不同。按照通常的理解,举报,可以是发现违法行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需自身权益受侵害为前提。而投诉,只能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者。三是举报与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举报的结果是导致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主要适用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投诉处理方式是调解,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四是举报与投诉的处理方式不同。举报经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就必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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