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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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二章 瓦斯抽采系统 6 第一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6 第二节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10 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理 11 第三章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查和维护制度 18 第一节 管路布置及敷设 18 第二节 抽采附属装置及设施 20 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路的日常巡查维护 21 第四节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维护制度 22 第四章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规定 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 第二节 瓦斯治理与边掘边抽模式规定 25 第三节 钻场验收制度 26 第四节 打钻瓦斯地质管理制度 27 第五节 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28 第六节 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29 第七节 封孔并网管理规定 33 第八节 抽采钻孔验收制度 35 第九节 瓦斯抽采材料管理制度 36 第十节 抽采系统放水管理规定 38 第十一节 瓦斯泵站管理规定 39 第十二节 瓦斯抽采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42 第十三节 瓦斯抽采系统检修管理制度 44 第二部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45 第一章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领导组及其职责 45 第二章 瓦斯异常管理 48 第一节 瓦斯管理区域分级标准及管理规定 48 第二节 打钻异常情况管理规定 54 第三节 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及防突管理 56 第四节 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管理规定 61 第五节 瓦斯释放孔验收制度 64 第三章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5 第三部分 奖惩细则 74 第四部分 各级人员防突岗位责任制 81 第一部分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 2)矿井绝对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 大于或等于40m3/min; ——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 (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基建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基建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井筒揭煤前。 2、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m3/min) 矿井抽采率 (﹪) 备注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3、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的指标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 (m3/min) 工作面抽采率% 备 注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 t 可解吸瓦斯含量 m3/t 备注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4、预抽煤层瓦斯吨煤钻孔量指标:单位:m/t 煤层类别 薄煤层 中厚煤层 厚煤层 容易抽采 0.05 0.03 0.01 可以抽采 0.05~0.1 0.03~0.05 0.01~0.03 较难抽采 >0.1 >0.05 >0.03 5、通风副处长负责定期检查,协调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 6、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抽采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采瓦斯工作的正常接替,确保“掘、抽、采”平衡。 7、抽采部负责抽采钻孔、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向掘进施工单位提供抽采钻场的间距、规格尺寸并进行验收、考核;负责向抽采施工单位提供审批后的抽采设计;负责抽采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8、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计划。 9、矿井必须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及达标评判细则。 10、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必须编制设计,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按计划施工。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要有验收记录和竣工报告。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11、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泵站每小时一测;主、干、支管及抽放钻场每周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12、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质必须符合煤矿使用要求,必须采取防冻、防撞、防静电等措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管路;安装使用5年以上的抽采管路复用至其它地点时,必须重新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瓦斯抽采管路使用,必须加绝缘段。在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中,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按规定设置泄爆、抑爆装置(AQ1076-2009)。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表明气流方向。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示清楚。 13、施工有可能造成瓦斯、CO等气体涌出的钻孔,必须在下风侧连续监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 14、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防水墙,设置除渣装置,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封孔深度应根据煤层孔、岩层孔按国家标准执行。 15、每旬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气、无积水;抽采管路要按规定吊挂或垫高,每根抽采管路不少于2处吊挂或支撑点,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采面留管除外)。抽采检测装置齐全,定期校正,台账、记录齐全。 16、抽放瓦斯设施、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抽采矿井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17、矿井必须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18、矿井在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对符合瓦斯抽采条件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采工程验收,瓦斯抽采工程不合格不得投产。 19、回采工作面预抽时间不得少于2年。 20、瓦斯泵司机、瓦斯抽采钻机操作工均为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的抽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21、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矿井每年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表彰奖励。 22、按时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抽采工程和瓦斯抽采量计划。 23、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打钻、封孔并网、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工作。 24、抽采队组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本队的瓦斯抽采技术工作,并总结分析瓦斯抽采效果。 25、各抽采队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施工记录台帐,并且施工记录台帐及验收台帐能准确反映各钻机的钻孔施工情况。 26、工作面无设计和抽采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准进行钻孔施工,规程措施中要有详细的防止瓦斯超限的措施。 27、钻孔施工过程中若遇见地质构造及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并及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抽采部、地测部、矿建部等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一节 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抽放设备及抽放站 1)矿井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瓦斯抽放期间或在瓦斯抽放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矿井抽放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放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 2)在一个抽放站内,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 3)抽放站位置 ——设在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及塌陷区等; ——宜设在回风井工监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站房及站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站房应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 ——站房应考虑进出管敷设方便,有利瓦斯输送,并尽可能留有扩能的余地。 4)抽放站建筑: ——站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 ——站房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 5)站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房顶3m以上。 6)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7)抽放站应有双回供电线路。 8)抽放站应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9)干式瓦斯抽放泵吸气侧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10)站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1)抽放泵运转时,必须对泵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12)抽放站应有供水系统。站房设备冷却水一般采用闭路循环。给水管路及水池容积均应考虑消防水量。污水应设置地沟排放。 13)抽放站采暖与通风应符合现行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4)废水、噪声和对空排放瓦斯不得超过工业卫生规定指标,抽放站场地应搞好绿化。 2、瓦斯抽放参数的监测、监控 1)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投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2)抽放站内应配置专用检测瓦斯抽放参数的仪器仪表。 3、抽放管路系统 1)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 (9、管路宜平直敷设,并宜减少弯头等附属管件,瓦斯流经管路的弯头角度应不小于90°,禁止采用直角急弯头;管路应保持一定的坡度,其坡度不得小于1‰。) ——抽放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遭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O.1 m; ——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2) 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适应,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m/s~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取10%。 (10、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匹配,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12m/s计算管径。) 3)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抽放管路时,专用钻孔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粱上或专用管架上。 4)抽放管路总阻力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摩擦阻力可用低负压瓦斯管路阻力公式计算;局部阻力可用估算法计算,一般取摩擦阻力的10%~20%。 5)地面管路布置: ——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不得将抽放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主干管直与城市及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 ——抽放管道与地上、下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瓦斯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6)抽放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 ——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 ——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 ——在抽旅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碴装置和测压装置; ——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的不透水观察井内,其间距为500m~1000m。 7)当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抽放管,但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 8)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 9)抽放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 10)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优先设置实时监测装置。在各主、干、支管及掘进面超前预抽的钻场和评价单元预抽区域必须安装计量装置,重点考察区域的汇流管或采用不同抽采方法的抽采连接管在接入支管以前应设置计量装置。主、干、支管安装孔板流量计应同时安设旁通装置。各支管的计量装置设置时必须满足达标评估要求。计量检测装置要做到自动计量应与人工观测相结合,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井下瓦斯抽采支管路、干管路、主管路连接处应至少安设1套抑爆装置,采用高抽巷、上隅角插管等抽采时,抑爆装置应设置在靠近抽采地点的管道处,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实施采空区抽放时,抽采支管管路上必须设置抑爆装置。 1) 管路必须分级设置减降尘装置,严控粉尘进入管路,抽采管路内粉尘浓度低于40mg/m3;打钻作业时必须配备除尘装置;抽采支管、干管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抽采管路每隔500m至少安装一套喷雾装置,保证正常使用。 65 第二节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1、不具备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对高瓦斯区应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2、建立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可按地面永久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 3、井下移功瓦斯抽放泵站应安装在瓦斯抽放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直接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4、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在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市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 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移动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教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放、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1m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5、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理 1、瓦斯抽放方法 1)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实施先抽后采或边采边抽。 2)按矿井瓦斯来源实施开采煤层瓦斯抽放、邻近层瓦斯抽放、采空区瓦斯抽放和围岩瓦斯抽放。 3)多瓦斯来源的矿井,应采用综合瓦斯抽放方法。 2、瓦斯抽放方法选择 1)开采层瓦斯抽放方法: 未卸压煤层进行预抽,煤层瓦斯抽放的难易程度可划分为三类,见下表。 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表 类别 钻孔流量衰减系数 d-1 煤层透气性系数 ㎡/Mpa2·d 容易抽数 <0.003 >10 可以抽放 0.003~0.05 10~0.1 较难抽放 >0.05 <0.1 ——煤层透气性较好、容易抽放的煤层,宜采用本层预抽方法,可采用顺层或穿层布孔方式。 ——煤层透气性较差、采用分层开采的厚煤层。可利用先采分层的卸压作用抽放来采分层的瓦斯。 ——单一低透气性高瓦斯煤层.可选用加密钻孔、交叉钻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深孔控制顶裂爆破等方法强化抽放。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严重煤层,应选择穿层网格布孔方式。 ——煤巷掘进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煤层,可采用边掘边抽或先抽后掘的抽放方法。 2)邻近层瓦斯抽放方法: ——通常采用从开采层回风巷(或回风副巷)向邻近层打垂直或斜交穿层钻孔抽放瓦斯的方法。 ——当邻近层瓦斯涌出量大时.可采用顶(底)板瓦斯巷道(高抽巷)抽放。 ——当邻近层或围岩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可在工作面回风侧沿开采层顶板布置迎面水平长钻孔(高位钻孔)抽放上邻近层瓦斯。 3)采空区瓦斯抽放法: ——老采空区应选用全封闭式抽放方法。 ——现采空区可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布置情况,采用顶(底)板钻孔法,有煤柱及无煤柱垂直及斜交钻孔法,插(埋)管法等抽放方法,并应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放浓度。 ——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经常检测抽放管路中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采取防止煤自燃的措施。 4)埋藏浅、瓦斯含量高的厚煤层或煤层群,有条件时,可采用地面钻孔预抽开采层瓦斯、抽放卸压邻近层瓦斯或抽放采空区瓦斯的方法。 5)对矿井瓦斯涌出来源多、分布范围广、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的矿井,应采用多种抽放方法相结合的综合抽放方法。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放被 保护煤层的瓦斯。 3、专用瓦斯抽放巷道的要求 ——专用瓦斯抽放巷道的位置、数量应能达到良好的抽放效果。 ——必须提前掘好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抽放时间,有较大抽放范围。 ——专用于敷设抽放管路、布置钻场、钻孔的瓦斯抽放巷道采用矿井全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4、钻场钻孔布置 ——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利于封孔,保证抽放效果。 ——尽量利用现有的开拓、准备和回采巷道布置钻场。 ——对开采层未卸压抽放,除按钻孔抽放半径确定合理的孔间距外,应尽量增大钻孔的见煤长度。 ——邻近层卸压抽放,应将钻孔打在采煤工作面顶板冒落后所形成的裂隙带内,并避开冒落带。 ——强化抽放布孔方式除考虑应取得好的抽放效果外,还应措施施工方便。 ——边采边抽钻孔的方向应与开采推进方向相迎,避免采动首先破坏孔口或钻场。 ——钻孔方向应尽可能正交或斜交煤层层理。 ——穿层钻孔终孔位置,应在穿过煤层顶(底)板0.5m处。 5、封孔 1)封孔方法的选择应根据抽放孔口所处煤(岩)层位、岩性、构造等因素综合确定,因地制宜地选用新方法、新工艺。 2)岩壁钻孔,宜采用封孔器封孔。封孔器械应满足密封性能好、操作便捷、封孔速度快的要求。 3)煤壁钻孔,宜采用充填材料进行压风封孔。封孔材料可先用膨胀水泥、聚氨酯等新型材料。在钻孔所处围岩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亦可选用水泥砂浆或其他封孔材料。 4)封孔长度: ——孔口段围岩条件好,构造简单、孔口负压中等时,封孔长度可取2m~3m; ——孔口段围岩裂隙较发育或孔口负压高时,封孔长度可4m~6m; (17、钻孔的封孔长度:岩孔不得小于5m,煤孔不得小于12m,确保钻孔封堵严密不漏气。) ——在煤壁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可取5m~8m; ——采用除聚氨酯外的其他材料封孔时,封孔段长度与封孔深度相等; ——采用聚氨酯封孔时,封孔参数见下表。 聚氨酯封孔参数 单位为m 封孔材料 钻孔条件 封孔段长度 封孔深度 聚氨酯 孔口段较完整 0.8 3~5 孔口段较破碎 1.0 4~6 5)钻孔封孔质量检查标准: ——预抽瓦斯钻孔抽放过程中孔口瓦斯浓度不应小于40%; ——邻近层瓦斯抽放钻孔抽放过程中孔口瓦斯浓度不应小于30%; ——当钻孔封孔质量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加大封孔段长度。 6)当采用地面钻孔瓦斯抽放时,抽放结束后应全孔封实。 6、瓦斯抽放管理 1)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所放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企业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范围内的有关瓦斯抽放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负责。瓦斯抽放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计划。煤炭企业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瓦斯抽放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2)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回收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抽放参数测定等工作。 3)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4)瓦斯抽放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①图纸: a、瓦斯抽放系统图; b、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 c、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d、泵站供电系统图; ②记录: a、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b、抽放参数测定记录; c、泵房值班记录。 ③报表: a、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 b、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④台账: a、抽放设备管理台账; b、抽放工程管理台账; c、瓦斯抽放系统和抽放参数、抽放量管理台账。 ⑤报告: a、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 b、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5)加强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等 )的监测,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抽放量的计算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时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6)抽放瓦斯管理 ①“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放工作的方向。瓦斯抽放矿井应增加瓦斯抽放钻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密封孔及对多瓦斯源矿井(工作面)采用综合抽放方法,以提高抽放效果。 ②永久抽放系统的年瓦斯抽放量应不小于100万m3 ,移动泵站不小于10万m3。 ③瓦斯抽出率: ——预抽煤层瓦斯的矿井:矿井抽出率应不小于20%,回采工作面抽出率应不小于25%; ——邻近层卸压瓦斯抽放的矿井:矿井抽出率应不小于35%,回采工作面抽出率应不小于45%; ——采用综合抽放方法的矿井:矿井抽出率应不小于30%;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至0.7MPa以下。 ④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量: ——当采用顺层孔抽放时,钻孔量见下表; ——当采用穿层钻孔抽放时,钻孔见煤点的间距可参照下列数据:容易抽放煤层15m~20m;可以抽放煤层10m~15m;较以难抽放煤层8m~10m。 吨煤钻孔量表 单位为m/t 煤层类别 薄煤层 中厚煤层 厚煤层 容易抽放 0.05 0.03 0.01 可以抽放 0.05~0.1 0.03~0.05 0.01~0.03 较难抽放 ﹥0.1 ﹥0.05 ﹥0.03 7)严格瓦斯抽放工程施工质量,所有瓦斯放工程都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标准的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 8)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示区别。 9)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7、瓦斯利用 1)瓦斯抽放的矿井应加强瓦斯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并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瓦斯抽放量在100万m3 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利用工作。矿井瓦斯利用须经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2)进行瓦斯抽放论证和设计时,要同时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3)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括: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济分析等。 第三章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巡查和维护制度 第一节 管路布置及敷设 1、抽采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采取防冻、防腐蚀、防漏气、防砸坏、防静电和雷电等措施。 2、选用金属管材时,在安装前应涂抹防腐蚀剂。防腐蚀材料可采用经过热处理的沥青、油漆和红丹等。 3、在沿巷道底板敷设管路时,应采用高度0.3m以上的支撑墩,并应保证每节管子下面有两个支撑墩。 4、在敷设倾斜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上。在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30°时,管卡间距宜采用15~20m;在巷道倾角大于30°时,管卡间距宜采用10~15m。当沿立井敷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6、在敷设倾斜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上。在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30°时,管卡间距不得大于15m;在巷道倾角大于30°时,管卡间距不得大于10m,且要增设防滑装置。当沿立井敷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5、管路宜平直敷设,并宜减少弯头等附属管件,同时宜避免急转弯;管路应保持一定的坡度,其坡度应根据巷道的坡度确定,不宜小于1‰。 6、当管路敷设在运输巷道内时,应将管路牢固地悬挂或架在专用支架上,在人行道侧管路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8、在沿巷道底板敷设管路时,应采用高度0.3m以上的支撑墩(采空区埋管除外);沿巷道顶板敷设管路时,悬挂高度不小于1.8m;抽采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与运输材料最大轮廓安全间距不小于0.7m,应利用专用固件将管路固定在专用支架上,并应保证每节管子有两个支撑点或吊点。) 7、敷设的管路应能排除管路中的积水。 8、井下敷设管路,宜采用法兰盘或快速接头连接。法兰盘中间应夹有橡胶垫,且垫的厚度不宜小于5mm。 9、新敷设的管路应按规定进行漏气检验。 10、当采用专用管道井敷设管路时,专用管道井的直径应大于管道外形尺寸200mm。 11、管路不得与动力电缆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 12、地面管路布置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宜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②不得将管路和其它管线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③主、干管应与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 ④管道与地上、下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⑤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它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二节 抽采附属装置及设施 1、主管、干管、钻场及其它必要地点应装设瓦斯量测定装置。 2、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应设置放水器,管路宜每隔200~300m设置一个放水器,最大不应超过500m。 3、在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 4、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5、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观察井内,观察井应位于地表以下,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砌成,且不应透水。 6、干式瓦斯抽采泵吸气侧管路中,应装设具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第三节 瓦斯抽采管路的日常巡查维护 1、每旬对抽采主管、干管系统检查一次,抽采部井下跟班人员每班对抽采支管系统检查一次,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加强对井下瓦斯抽采系统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与使用,无法处理的隐患要记及时向抽采部汇报,抽采部给相应队组下五定表,检查隐患人员负责该隐患的闭合。 2、加强对敷设抽采管路及其巷道的维护、维修、保证巷道支护良好,无积水。 3、抽采部每月组织对全矿主管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旬组织一次对支管路、地面泵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五定处理。 4、放水人员放水时先关闭放水器上的两个截止阀阻断负压后再放水。 第四节 瓦斯抽采管路安装、维护制度 1、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安装,未经抽采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2、对于安设抽放瓦斯泵站和局部抽放瓦斯系统的巷道必须加强维护工作,保证巷道畅通、无积水、支护完好。 3、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每10日对抽采系统全面检查一次,发现漏气、管堵等故障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抽采部汇报。做好维护、除渣记录,并将维护、除渣情况及时上报抽采部。 4、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若遇电缆悬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其安全间距不少于0.3米,并应有防止管路损坏的安全措施。 5、井下巷道中瓦斯管路每隔100米安设接地极,接地极应符合安装规范,接地极底座外露不得超过巷道10cm。 第四章 瓦斯抽采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目前瓦斯抽采已作为矿井防治瓦斯的根本措施,必须坚决做到“两不准”、“四同时”、“四优先”,“两不准”: “两不准”:新开拓的采区及综采工作面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不准投入生产;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未竣工不准投入生产。 “四同时”:在编制近期和长远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计划;在考虑开拓方式、生产布置采掘接替的同时,必须考虑给瓦斯抽采工作创造条件;在安排巷道掘进、采煤工作面回采的同时,必须安排瓦斯抽采钻孔、钻场、抽采巷道、瓦斯抽采管路的敷设等工程;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检查、总结、评比瓦斯抽采工作。 “四优先”:在瓦斯抽采工程与生产工程发生矛盾时,对瓦斯抽采工程要做到工程计划优先,资金使用优先,物资供应优先,劳动力安排优先。 2、对抽采工作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上岗。凡因抽采队伍不健全和人员不足影响抽采瓦斯的,要追查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3、抽采工程施工结束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抽采部、抽采队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4、矿井每10天组织一次对抽采管路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每月应组织人员对全矿的抽采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瓦斯抽采参数的观测应做到“四对口”,即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采日报“四对口”,井下主、干、支管及评价单元预抽区域至少每三天测定一次;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测定一次,所有钻孔至少每月全面测定一次;重点考察的钻孔、钻场根据需要增加测定次数;出现抽采变化时及时测定。 第二节 瓦斯治理与边掘边抽模式规定 本规定重点指揭煤与边掘边抽模式 一、岩巷揭煤规定: 1、岩巷掘进距煤层法距6m时,要求必须具备双风筒供风等煤巷掘进相关条件。 2、岩巷掘进距煤层法距小于6m时,严格执行抽采部下达的《揭煤作业通知单》,进行瓦斯含量测定、钻场施工及打钻等相关工作。 二、揭煤后掘进规定: 1、揭煤进入全煤巷后,根据煤层的走向在巷道(左或右)立即留钻场进行打钻。 2、抽采部根据揭煤前打钻的长度及时决定留设第二个钻场,并根据第一个钻场的施工有无异常情况决定第二个钻场到位后采掘边掘边抽还是停头预抽。 三、煤巷掘进规定: 1、严禁掘进无钻孔覆盖空白区域。 2、迎头钻场第一个钻孔形成后,瓦斯管必须接到迎头钻场5m范围内。 3、迎头钻场距迎头12m时,必须完成第一个钻孔,40m时6个钻孔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否则迎头停掘。 4、施工钻场期间,工作面迎头必须施工至少3个孔深80m的长距离释放孔。 第三节 钻场验收制度 为解决煤巷掘进和瓦斯治理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1、钻场采用迈步式布置,副井井下煤巷同侧钻场相距100米,异常钻场相距50米;桃园井下煤巷同侧钻场相距80米,异常钻场相距40米。如有变动,抽采部将以《准掘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来调整钻场间距。 2、巷道掘进到迎头钻场超前3米立即施工钻场,钻场未施工完成严禁掘迎头。 3、钻场施工完成后,抽采、矿建2个部门派人验收合格后,钻机立即进钻场,迎头开始掘进。 6、 钻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3m范围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线敷设符合要求。 7、抽采钻场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标,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栅栏规格统一,栅栏设置距钻场口不大于2m,并留设供检查人员出入的进出口。 第四节 打钻瓦斯地质管理制度 为准确掌握井下地质资料,实现地质条件异常情况入档保存,特制定以下制度: 1、每次打钻施工作业前,地测部必须向抽采部提供打钻区域煤层等高线、走向、倾向、倾角等地质资料,抽采部依据煤层赋存特点,准确设计钻孔施工参数。 2、打钻期间,若钻孔出现见岩、见水及瓦斯异常等情况,施工队组必须及时向抽采部、地测部汇报;抽采部向地测部提供钻孔基本参数,地测部根据钻孔参数及异常情况,及时上图并分析出异常区域实际情况,出具预测煤层倾角数据,传达抽采部指导钻进,以提高成孔率。 3、打钻期间,若遇掉钻杆情况,施工队组必须及时向抽采部、地测部汇报;地测部根据掉钻实际位置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标出掉钻位置,便于回采前预测预报,施工队组在掉钻地点悬挂掉钻说明牌。 4、抽采部根据现场钻孔施工情况,每周五向地测部提供本周异常钻孔参数信息,地测部将异常钻孔信息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提前进行预测预报,确保安全生产。 5、地测部指定专人负责参加抽采部每天下午组织的打钻分析会。 第五节 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1、每组孔或每个瓦斯抽采钻场挂设钻孔说明管理牌板,钻孔说明牌吊挂高度应高于钻孔高度,低于瓦斯管路高度。牌板内容包括钻孔编号、钻孔的倾角、钻孔的方位角、钻孔施工负责人、钻孔深度、成孔时间等。 2、钻杆必须上架管理,封孔材料和并网材料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 3、打钻场地的积水必须及时排空、淤煤及时清走(淤煤长度不超过5米),暂时没有皮带或煤溜等运输设备时,必须将淤煤堆放整齐在巷帮,施工过程中设置水坝及排水沟。 4、瓦斯抽采钻场并网后要保持干净无杂物,钻场内及钻场两侧3米范围内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支护良好,管路安设符合要求。 第六节 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1、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制定专门的规程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措施中规定的进行。 2、钻孔施工现场必须有罗盘、坡度规、卷尺等钻孔参数测量工器具。 3、钻孔施工过程中,钻孔倾角以及方位角误差不得大于±1°,位置误差不得大于±0.1米,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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