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精神损害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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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前言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要是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及较少,甚至有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法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此说法有待商榷,如果我们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制度的形成以及法人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入手,我们就会发现法人不仅有物质财产的损害,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一、法人和法人制度法人并不是自然出现的产物,它是社会发展到某一特定阶段,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产生在最初是自发的。后来,政府或国家为了规范社会有序运行,便采用了文明的方式法律,来约束和规范法人。原始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缺少法人产生的物质基础
2、。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飞速发展,但由于阶级特权的存在使得法人的出现缺少阶级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生产的扩大化使得个人之间必须联合,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强投资与交易的信心,而这种联合的方式便是法人。因此,法人制度的确立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法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法人概念的出现。法人的雏形是非法人性质的团体,如古罗马出现了一些商业性团体和慈善性团体和中国古代的多人合作的“钱庄”、“商号”、“当铺”等团体。但罗马法中并没有出现“法人”概念。最早的法人概念是在18世纪德国学者的学术著作中出现的。在立法方面,一直到*年,德国民法典才对法人制度有了专门章节的规定。此后,日本、瑞
3、士、前苏联、旧中国等国家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法人制度。现今,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或民法中都不同程度地确立了法人制度。关于法人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流行观点。第一,团体人说。这是台湾学者郑玉波提出的法人乃“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一种团体人也。”第二,独立财产说。此说是由大陆学者张俊浩提出的“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以及设有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法学辞海的解释与张俊浩持相似观点。“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地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两合组织说。其代表是梁慧星先生,“所谓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产组织体
4、。”第四,社会组织体说。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在其民法总论中对法人的论述是这样的。法人是“非自然人而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者。”除了上述的四种学说观点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观点,但有一点是相同的: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这在立法上也体现了这一点,但是都没有对法人下一个定义。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和中国在民法典或民法中有法人定义。苏俄*年民法第13条,“凡人,机关或团体之结合,其自体,能取得财产权利,承担义务,并在法院起诉及应诉者,认为法人。”这部民法典经完善之后,苏联在*年民法典第23条又规定,“凡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名义取得财产权利和人身非权利并承担义务,可以在法院、仲裁署或公断法院
5、起诉和应诉的组织,都是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也给出了法人的定义。诚然,法人无论从学理还是其在立法上,都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但依笔者之见,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联系,从法人的设立、活动、意志自由、终止和消灭等环节来看,无不是自然人的因素在其中起了决定的作用。法人出现,是由近现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民法规范法人的重点,是营利性的商事公司及其他企业组织。但我们不能否认,法人带有自然人的痕迹。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觉得法人的定义为: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首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必然要有权利义务,而这种权利义务是自然人在法律上的
6、延伸。法人有无人格,这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也可以说是赞成与否认法人精神赔偿主张的一个分水岭。法人肯定有人格,因为从前面法人的定义来看,法人是与自然人紧密联系并反映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延伸的民事法律主体。法人的人格是以自然人的人格为基础的,它的人格也就是自然人人格在法律上的延伸。什么是人格?“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人格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其意义。1、从社会学来看,人格是“人的特质与品格也”、“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法人人格的社会学意义在于法人只有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2、从心理学来看,人格是“以先天禀性赋予后天习惯,为个人之人格基本,而以人格之特质,包括智慧、动性、气质
7、及自表和社会性五大范畴之下,其品格高下,即依其对社会之行为而许是之。”“在心理学上,即个性。”3、从哲学来分析,人格是指“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个体,它是唯一真实的存在,是一切其他存在的基础。”4、从法学来看,人格“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个人的一般名誉,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一个原告的普遍的坏名声可减少损害赔偿金所反驳。”人格在法律层面上是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利益。法人人格的法律意义在于法人人格具有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无形的精神利益。“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并不是以人的人身为客体。”法人人格权,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
8、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法人人格权的最终确立,不仅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表现。“与自然人人格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法人作一种社会团体,不具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其次,法人人格权一般来说与利益有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更多的时候是无形财产;最后,由于法人的某些人格权只是财产权,因而法人某些人格权可依法转让,如商业秘密可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转让。法人有哪些具体的人格权,这是确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依笔者之见,法人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法人的名称权。所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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