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docx
《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一般经营者以欺诈为手段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1的规定要求加倍赔偿。但经营者采取虚假广告形式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现有的规定,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具体来说,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损害,对广告主采用无过错责任形式,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则采用过错责任形式,均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追究责任,或称之为有差别地补偿性赔偿规则。 实践证明:这一规则的负面影响日渐明显,甚至已成为根除虚假广告的重要障碍。鉴此,笔者认为,除了加重对虚假广告责任者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拓宽
2、消费者行使损害赔偿权的救济渠道外,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因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消法四十九条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即明确扩大消法四十九条的适用范围,要求虚假广告责任人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消费者加倍赔偿并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这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遏制虚假广告滋生的根本方法之一。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预防、引导、教育功能,才能充分发挥法的威慑力、阻却力。 一、现有追究规则的缺陷和弊端 设法谋取并能够实现法外利益是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源。多年来,虽经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治理,在不同行业仍然肆虐着给广大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不计其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虚假广
3、告。究其原因,排除执法不公、不严的因素外,主要在于:即便“制假”者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按照现有的有差别地补偿性赔偿规则受到严格的追究后,仍然能够赚取比合法经营更多、甚至多几倍的非法利润,即“制假”从总体上仍然有暴利可图;即便他们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后暂时稍有收敛,但由于没有在经济上受到重创,非法利益的驱动仍然会成为虚假广告滋生的原动力。也就是说,现行的有差别地补偿性赔偿规则,非但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广告的产生,反而纵容、鼓励了虚假广告的滋生、泛滥,大大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的支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首先反映出确立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现实必要性;更为值得注意和深思的是,即便
4、虚假广告给人们造成的有形损害得到了弥补、修复,但它们对人们心灵的伤害、污染是无法修补的,对社会交易秩序的破坏、对社会信用水平的下降、对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形象的玷污是无可挽回、不可估量的。由此可见,确立无过错连带惩罚性赔偿规则还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二、制造、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该制度在美国法中不但适用于侵权案件,在许多州还广泛适用于合同、消费者权益纠纷。消法第四十九条借鉴了美国和我国台湾保
5、护消费者方面的立法经验,创设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使其成为追究责任方式的重要形式。这一规则的实质在于: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处在不平衡的状态且存在利益冲突,必然会有部分经营者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一条文中可以推断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条件是:1、主体上,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2、行为性质上,经营者的行为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且构成欺诈。而制造、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恰好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主要体现在: 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行为一样,制造、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也是一种谋求私益的行为。 不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广告发布者,都将通过广告的设计、制作、代
6、理服务和公之于众取得各自的利益。具体而言,广告主将会取得商品出售或服务供给后的直接利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将会直接或以某种间接的方式从广告主那里取得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即上述三者均具备法定意义上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一零四条规定,“商人指从事某种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其他方式表明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做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也指雇用因职业关系表明其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消法第三条也有相同的意思表述。因此,为谋求私益
7、、相对于受害人、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是经营者,均负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消法第十九条及相关各条规定的义务,即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与消费买卖合同的买受方一样,虚假广告的受害方主体最终也是直接或间接的在不同地域、不同层面的消费者。 虚假广告通过媒体传出后,受众主体可以囊括为两大部分: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者作为受害主体的另一类,其遭受损失后获取补救的途径和措施不属于本文阐述的范围。本文仅就消费者受到虚假广告的侵害后应当适用的索赔规则做出表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
8、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法规的保护”。从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即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直接、间接地从经营者手中,以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从总体上讲,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具有组织结构松散、经济实力薄弱等特点且识别商品真伪的手段、鉴别商品质量缺陷的手段、保护自我的手段均处于弱势的地位。缘此,消法才确立了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国家支持的原则等重要的“倾斜性”原则,以求得在总体上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对等。这既体现了消法等相关法规的价值取向,也是建立惩罚性赔偿制衡机制的重要法理依据。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地位不对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虚假 广告 消费者 造成 损害 适用 过错 连带 惩罚性 赔偿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