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_苏市监规〔2020〕8_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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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发布日期:2020-12-31 12:14苏市监规20208 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预警提示制度第一条 为了防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风险,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违法风险发现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制
2、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第三条 对有预警提示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参考提示的内容,依法作出决定;监管业务机构和办案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第四条 预警提示的列入和解除分为人工方式和自动方式。采取人工方式的,由责任机构经办人受理,报经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审批。采取自动方式的,由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相关业务自动触发生成。对自动触发生成的预警提示有异议的,由触发该条预警提示的业务责任机构负责处理。人工方式预警提示的列入和解
3、除,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对预警提示条款要适用准确,提示原因、解除原因要录入具体完整,并保留相关证据。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市场主体预警提示:(一)投资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已进入清算流程或者已注销而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所投资企业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该企业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二)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所投资企业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该企业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三)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的,其分支机构名下由系统自动生
4、成提示。分支机构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四)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登记机关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该分支机构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因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带来的变更除外)。分支机构办理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五)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其名下由信用监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提请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内容。该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信用监管机构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六)市场主体营业期限届满的,其名下由系统自动生
5、成提示。该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的,其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该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八)市场主体已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名下由系统自动生成提示。市场主体办理相应登记后,系统自动消除提示内容或者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九)市场主体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其名下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市场主体补齐证明材料后,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解除提示。(十)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其名下由登记注册部门以人工方式录入提示,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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