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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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职业病 防治 管理制度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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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首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防治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9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11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2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劳动防护用品销毁制度 15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7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2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2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26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9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30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3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36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37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39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40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42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45 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47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 48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经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组研究决定,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维修保养,并将相关记录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五、职业病防治领导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整改落实,责任到人。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九、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对于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十、职责 1、职业病防治领导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科室、队的职责。 (3)审核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职业病防治科建立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督促培训中心组织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科室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建立预警机制,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督促职业病防治科按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期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方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职业卫生规定标准执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11)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职业病防治科职责 (1)在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具体执行,确保专项经费的投入使用。 (2)协助培训中心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并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负责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的整理,并做好职业病人诊断及鉴定资料的归档。 (4)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的公示、上报、建档。 (5)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每月对生产现场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方法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职业卫生规定标准执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9)完成职业病危害的申报等工作。 (10)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的建立,并对防护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工作。 3、 人力资源科职责 (1)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转岗时,配合职防科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 (2)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职业禁忌症人员,应及时调离接害岗位;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排,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的管理工作。 4、培训中心职责 负责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做到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5、通风科职责 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技术科职责 (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7、机电科职责 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台账,并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做好相关记录。 8、工会职责 (1)协助人力资源科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后续治疗和疗养工作。 (2)及时征求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职业病防治领导组。 (3)负责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的准备及归案管理工作。 9、财务科职责 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落实。 十一、责任追究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未及时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全检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有直接责任。 (3)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中,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告知的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 2、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 1、劳动合同告知; 2、培训告知; 3、公告栏告知; 4、告知卡、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 5、告知书告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三、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资料: 1、公司的基本情况;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情况;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 5、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 7、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8、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材料,存在职业禁忌症、 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 10、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汇总表与告知情况; 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 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措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岗位操作规程等内容。 三、 培训课时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培训方式 内部培训或外部委托培训。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发挥防护设施的作用,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二、职责: 1、职业病防治科负责公司地面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通风科负责公司井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供应科在购置防护设施时,要索取供应商家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各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检修等工作。 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记录。 6、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7、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8、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 二、内容与要求 1、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的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耳罩、耳塞、防护面罩、防护眼镜、防震手套等,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2、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3、供应科负责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劳动者,并填写《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表》,领取时需本人签字。 4、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并归入档案。 5、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定期对生产现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销毁制度 为了预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和销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过期和报废,库管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供应科。由供应科派专业人员进行报废认定。 2、过期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销毁,禁止领用和重复使用,更不准转让。 3、销毁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由安全科等相关科室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销毁。 4、更换劳动防护用品需以旧换新,旧劳动防护用品需符合相关报废规定,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或公司领导签字。 5、严禁以更换的名义造假,套取公司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出,轻则罚款或开除;重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损坏、过期、失去标识等原因不适用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7、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上报销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3号)等文件精神,及时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及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工作地点。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 三、检测项目及周期 1、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1)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月测定1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6)应当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 四、检测点 1、进行粉尘监测时,其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作业 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2、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 (1)井工煤矿的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 (2)选煤厂破碎机、筛分机、空压机等地点。 进行监测时,应当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监测结果以3个监测点的平均值为准。 五、判定标准 1、煤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2、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标准。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CO 0.0024 H2S 0.00066 NO(换算成NO2) 0.00025 SO2 0.0005 3、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1)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2)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六、检测人员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 二、要求 1、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预评价报告。 3、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 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20 -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 49 -页 共52页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二、适用范围: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 三、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四、费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五、体检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体检项目及周期 严格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体检项目和体检周期的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体检。 七、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 1、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和转岗的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职业病防治科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引导,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不得以常规健康检查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 表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粉尘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但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的90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7、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公司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9、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1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八、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的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6、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安排到相关部门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并做好后续安排。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记录;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2、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诊断对象 1、职业健康检查中检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员。 2、历年来职业健康检查中确定的观察对象。 二、诊断机构 委托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 三、诊断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工作场所历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鉴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报告单位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五、报告程序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六、职责 1、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对于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4、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公司承担。 7、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职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工对县、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键康,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警示标识、公告栏及告知卡等。 二、列支 1、公司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更新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管理 1、年初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计划;各部门向职业病防治科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由职防科报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2、如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或职业病危害防治专户资金不足时,由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临时追加帐户资金,保证所需费用。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档案内容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 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二、 档案建立及管理 1、由各相关科室协助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2、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3、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4、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各档案内容。 5、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6、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煤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健康档案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8、档案室对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0、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各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1、使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生产过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 二、 应急组织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5)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 2、应急救援行动组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配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骤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三、应急救援程序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生产调度室;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1、现场自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 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 设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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