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活动监管的整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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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活动监管的整改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需遵守本方案。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建筑活动,指从事各类建筑和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等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划由各县建设行
2、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施工许可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卦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已经料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对建筑节能及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事项进行落实;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文明施工的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并已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
3、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平安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并依照规定操持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依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按规定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缺乏一年的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逾越一年的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照前款第项规定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
4、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逾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逾越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八条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演讲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依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章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第十条下列单位必需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
5、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不得超本单位资质等级衔接工程业务,不得将工程业务转包、转让或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取费标准、转嫁服务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三条国家规定的需要注
6、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出售、归还证书、图章、图签。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企业的标后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工企业转让、归还资质证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7、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范的必需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五大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与企业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不相符的视为转包。第五章造价与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须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计价方案等有关规定为计价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按规定准确齐全地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设计说明书等文件。竣工结算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操持。建设单位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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