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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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范文29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07-10实施 -06-10发布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DB3301/T 26 DB3301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ICS备案号:jjjkkhhhhjjhh前 言为了进一步加强上城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简便的工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人口计生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的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标准。本标准规范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囗和计
2、划生育局。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夏 勤、严 莺、祝民、金敏琦。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计划生育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主要管理内容与方法、目标管理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基层是指本辖区内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2.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2.3流动人口是指1849周岁跨县市区外出,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并以务工、经商或生育为目的的人员。2.4育龄妇女 年龄在1549周岁,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妇女。2.5 计划
3、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它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2.6计划生育随访 是指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有婚育行为的育龄妇女和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2.7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是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参与旨在建立健康幸福家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组织起来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3 组织架构3.1 街道计划生育组
4、织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科,有适应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3.2 社区计划生育组织社区居委会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各委员、警务室人员、辖区内物业(小区)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社区计生委员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工作站配有1名以上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5000人口以上的大社区至少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同时建立由居民小组组长、楼(院)长、单元组长构成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有效开展工
5、作。3.3 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组织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大中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小型企事业和其它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职工100人以上或女职工5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民营企业)建立协会组织,50人以下企业能够单独或联合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4 管理职责4.1 街道计划生育职责 4.1.1 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依托社区组织和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4.1. 与辖区内社区和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监督、检查社区
6、和单位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4.1. 建立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和交流工作。4.1. 组织并指导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4.1. 负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访咨询和出生缺陷预防宣传发动工作。4.1. 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做好生育证明的发放审核,协助上级计生部门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4.1. 负责对基层协管员和社区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的计划生育培训指导工作,开
7、展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和交换制度,落实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1.8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落实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职能。4.2 社区计划生育职责4.1 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居民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4. 掌握、核实和上报社区内育龄人群的相关信息。4.3协助街道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资料收集和核实工作。4. 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组织辖区单位和协会会员,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4. 掌握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纳入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4. 指导和帮助
8、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随访服务,做好出生缺陷预防的宣传发动工作。4.3 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职责4.1 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支持协助和参与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服务活动。4.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落实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4. 与街道共同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补救措施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4. 掌握本单位职工婚姻生育情况,配合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对进入婚育期职工,实行跟踪服务。4. 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招用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计生合同,
9、并纳入在职人员同样的管理和服务。5 主要管理内容和方法5.1 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5.1.1 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5.1.1.1 组织中心组学习人口理论,人口学校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有关教学四次以上。5.1.1.2 结合重大节日开展大型主题日宣传, 利用城市改造、小区建设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育龄群众知晓计划生育基础知识。5.1.1.2 积极开发制作宣传品,计生宣传品发放到户。5.1.1.3 加强信息报道工作,每月不少于一篇信息;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报刊发表每年不少于二篇。5.1.2 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5.1.2.1 人口学校全年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有关教学二次以上。5.1.2.
10、2 利用黑板报、橱窗、横幅等宣传形式,搞好各类常规宣传和主题日宣传。5.1.2.3 在图书室设立计划生育图书角,订阅相关的计划生育报刊、杂志,有针对性地向居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5.1.2.4 加强信息报道工作,每月报送计划生育信息不少于一篇。5.1.3 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5.1.3.1 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栏,订阅相关的计划生育报刊、杂志,有针对性地向职工发放宣传资料。5.1.3.2 有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记录。5.2 基层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要求5.2.1监督管理人员应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上岗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5.2.2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行
11、政征收案件做到主体、行为、内容、程序、文书五规范。5.2.3建立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政务公开制。5.2.4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5.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5.3.1计生服务室管理5.3.1.1街道可单独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点,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5.3.1.2社区按“六个一”要求:一间整洁房间、一块标志牌、一张B超床、一只药箱、一只血压计、一台体重称设立计生服务室。5.3.2避孕药具管理5.3.2.1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避孕节育知识,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5.3.2.2 有专人负责
12、避孕药具的领取、保管、发放;做到药具发放点有标志、药具发放有制度、药具存放有专柜、药具领取有台帐、药具随访有记录、药管人员有上岗证。5.3.2.4 掌握使用药具人数,对药具使用效果进行随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准确上报上级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5.3.3孕环情监测5.3.3.1组织辖区内单位、流动人口和待无业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B超免费监测一次。5.3.3.2准确反映育龄妇女孕情、环情监测情况,并妥善做好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做到有据可查。5.3.3.3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 5.3.4计划生育随访服务5.3.4.1 随访对象5.3.4.1.1 街道随访对象应以四
13、项节育手术和使用药具曾经失败的重点对象为主。5.3.4.1.2 社区随访对象应以当年新婚、怀孕、生育和使用避孕药具对象为主。5.3.4. 随访内容和要求 5.3.4.2.1放置节育环:手术当年,第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B超检测12次。了解有无出血过多、经期延长、盆腔感染、环脱落或带环妊娠。5.3.4.2.2结扎:出院后的3-7天及手术后3个月各随访一次。了解有无发热;切口有无红肿、渗血或流脓、有无闭经及孕早类反应等。5.3.4.2.3人工流产、中期引产:术后1周内、术后1个月各随访1次。了解月经情况,注意有无残留及并发症;指导其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5.3.4.2
14、.4新婚随访:新婚后1个月内随访1次。随访内容:了解新婚夫妇双方情况,宣传生育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出生缺陷干预知识。根据需求提供避孕药具。5.3.4.2.5孕期:怀孕3个月内、6个月后各随访1次。了解怀孕情况,宣传孕期卫生、孕期营养、早孕反应处理及优生优育等知识。5.3.4.2.6产后:产后42天左右随访1次。询问身体状况,了解产后避孕措施落实情况,并指导选用安全、适宜、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了解婴儿健康状况。 5.3.4.2.7使用避孕药具:发放药具同时进行随访。对服药的:了解有无恶心呕吐,注意经期与经量,有无点滴出血、乳房胀痛。用套的:了解是否对橡胶制品过敏等。5.3.4.2.8特殊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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