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H-青海碱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报告-1次-15.4.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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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H-青海碱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报告-1次-15.4.25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4)青碱破管字第52号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的报告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根据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处分变现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下称青海碱业)剩余破产财产的批复,本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已完成对青海碱业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订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特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特此报告附: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主题词:青海碱业管理人 破产
2、财产 分配方案 报告 抄报:海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5年4月25日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下称青海碱业)申请,于2015年4月11日依法裁定宣告青海碱业破产。截止到2015年4月10日,青海碱业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的财产清理、审计、评估和清算工作已经基本结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拟订如下分配方案。一、青海碱业资产财务清查、评估、审计、及清算情况1、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部门对青海碱业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并进行财务审计,截止201
3、5年4月10日,青海碱业帐面资产总额271,360,653.73元,负债总额6,871,585,340.07元,所有者权益-6,600,224,686.34元,资产负债率2,532.27%。2、青海碱业破产清算期间累计发生清算费用5,060,387.08元(其中审计评估费用180万元,预付管理人报酬300万元)。3、截止2015年4月10日,清收资金和变现资产共计178,655,699.13元(系减除取回权58,576,321.95元和前期所发生破产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的余额)。其中变现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115,847,524.00元;库存现金19,629.05元;银行存款35,668,225
4、.37元;尚未兑付的应收票据款27,120,320.71元。二、青海碱业破产债权确认情况截止2015年4月24日,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依法进行审核,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报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各类债权共计6,973,658,737.62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000万元;职工债权48,580,403.72元;税收优先债权89,977,820.24元;普通债权6,775,100,513.66元。另有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玻璃有限公司申报的二笔债权(合计申报额408,704,152.15元),因正在诉讼和其他特殊情况仍需待认定。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在清偿和预留破产费用及共
5、益债务38,655,699.13万元及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6000万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8000万元,均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如下:1.支付职工债权共计48,580,403.72元,清偿比例为100%;2.支付破产人所欠税款共计31,419,596.28元,清偿比例为34.919268%。因破产人青海碱业的破产财产目前尚不足以清偿税收优先债权,故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暂时为零。如果自法院裁定青海碱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追回或发现有可以追回的财产及破产人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在优先清偿税收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普通债权按同比例追加分配。附: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
6、产第一次分配表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表 序号债权人名称确认债权金额/元实际清偿比例及金额/元备 注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按100%的比例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1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000,000.0060,000,000.00职工优先债权按100%的比例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2职工债权(养老保险金)48,580,403.7248,580,403.72税收优先债权 按34.919268%的比例清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3德令哈市地方税务局63,088,082.1422,029,896.484德令哈市国
7、家税务局26,751,462.639,341,414.935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138,275.4748,284.78税收优先债权合计89,977,820.2431,419,596.19共 计198,558,223.96139,999,999.91说明:1、税收债权清偿比例小数点后保留6位;2、清偿金额小数点后保留2位;3、税收债权项下计算余数0.09元复入管理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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