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论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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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制度论析论文摘要:在并购裁决的司法审查方面欧盟有着完善的立法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欧盟并购司法审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了起诉主体的范围赋予了“直接且个别地”受到并购裁决影响的第三方起诉的资格,同时也规范了起诉的 法律 依据以及判决的法律效力。但欧盟并购司法审查也遇到审查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的难题。自欧盟初审法院在2002年撤销了委员会禁止并购的三个裁决欧盟并购控制的司法审查就受到了高度的关注2006年6月13日初审法院撤销了委员会同意索尼和BMG并购的裁决,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对并购控制的影响。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通过其判例所建立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推动欧盟并购法律体系的 发展
2、 方面发挥了中心的或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欧盟并购司法审查概述1欧盟司法审查的机构。欧盟的机构包括: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审计法庭、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在这些机构中与并购司法审查有关的包括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ECJ)的职能在于确保欧盟法律在所有欧盟国家得到一致的解释和运用同时确保欧盟成员国和机构依法行事。法院有权解决发生在欧盟成员国、欧盟机构、 企业 和个人之间的争端。初审法院(TheCourtofFirstInstance,CFI)属于欧洲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初审法院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初审由 自然 人或者法人直接
3、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欧盟法。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在竞争法领域,委员会负责欧共体条约和理事会的相关条例(如欧共体并购条例)的实施。在这一点上,委员会的职能类似于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关。欧盟对并购决定的救济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来实现的。根据欧盟法律,对于“具有欧共体因素”(concentrationwithacommunitydimen
4、sion)的并购交易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禁止并购的决定。不服委员会决定的并购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以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初审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还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2欧盟司法审查的内容。一般认为欧洲法院作为欧盟主要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判欧洲联盟内各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同欧盟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事实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欧盟法院更注重于对欧盟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即对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以及成员国作出的法令、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欧共体条约第230条确立了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法院有权审查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通过的法令的合法
5、性,有权审查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合法性以及审查欧洲议会直接对第三方产生法律影响的法令的合法性。为达到上述目的。法院有权管辖由成员国、欧洲议会、理事会或委员会以能力欠缺、违反基本程序规则、违反条约或相关实施规则以及权力滥用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有权管辖由审计法庭和欧洲中央银行为保护其特权而提起的诉讼: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针对送达给他的裁决提起诉讼或者针对一项虽然是以规章形式作出的或是一项送达给他人的裁决但直接地、个别地涉及到他本人利益的裁决提起诉讼。3欧盟并购司法审查的规范。欧共体条约第230条涵盖所有针对欧共体机构行政行为的诉讼因此针对委员会并购裁决的诉讼也受该条约的调
6、整欧共体条约的相关条款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案例法成为对并购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规范包括起诉的主体、起诉的依据和判决的效力等规范。二、并购司法审查的起诉主体可以提起并购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并购方即收到委员会裁决的自然人或法人:另一类是尽管没有收到委员会裁决但却“直接地且个别地(directlvandindividua11v)”受到裁决影响的第三方。(一)并购方的诉讼资格1并购被无条件同意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从接到同意并购的裁决之日起并购方就有资格提出针对委员会裁决的诉讼。但是初审法院多次表明,起诉人必须证明其有充分的利益提出针对委员会裁决的诉讼否则起诉将不会被受理。当
7、一项并购被无条件同意时并购方通常没有充分的诉讼请求向初审法院提出因此提起的诉讼将会被认为没有法律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并购方提起的诉讼将会被驳回。2并购被委员会附条件地同意的情形在一些并购案件中,并购方可能会作出某些自我限制性承诺以换取委员会对并购方案的附条件同意。在并购被同意但附有条件的情况下并购方是否有资格针对其作出的承诺提起诉讼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一项针对承诺的诉讼只有在同意并购的裁决是以承诺作为条件时才会被受理。但也有人认为即使并购方实施了承诺也无资格对承诺提出起诉因为承诺是他们自愿付诸实施的。法院并未对这一问题直接予以说明但在一些案件中初审法院暗示承诺不应被作为无效之诉的标的。实践中,情况
8、会更复杂。在一些案件中委员会可能施加压力促使并购方作出超越它们所期望的利益的承诺。在这些案件中。并购方可能主张他们不是自愿作出承诺,因而可以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委员会将承诺作为同意并购的必要条件是一个明显的错误并期望法院作出判决,使并购交易被无条件同意。目前还没有此类的案件被并购方提交到初审法院。3委员会拒绝审查并购交易的情形在一些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认定某项并购“不具有欧共体因素”(不符合欧共体并购审查门槛)而拒绝审查。在AssicurazioniGenerali&UnicreditovCommission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的并购交易不符合欧共体并购条例规定的“集中(concent
9、ration)”。因而,它没有作出同意或禁止并购的裁决。并购方起诉到初审法院主张委员会应该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初审法院认为并购方有资格提起诉讼,因为委员会拒绝根据欧共体并购条例审查并购方之间并购行为影响到了他们的法律地位。4并购案件被移送给成员国的情形如果委员会认为一项并购仅仅产生国家或地区性的影响时委员会将移送该案件给成员国竞争机构并购方可能会以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裁决违反了欧共体并购条例而提起诉讼在RoyalPhilipsElectronicsNVvCommission案件中,初审法院认为委员会将案件移送给成员国竞争机构的裁决排除了使用欧共体并购条例对该案件的审查,这将剥夺欧共体并购条例赋予他们
10、的权利。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法律地位。初审法院指出:每一项裁决所引起的并购审查法律体系方面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并购方的法律地位而且会影响到第三方。在这些案件中,初审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并购方有资格对委员会将案件移送给成员国竞争机构的裁决提起诉讼。5并购被否决的情形在委员会否决一项并购计划的情况下并购方将有资格针对这一裁决提起诉讼即使是并购方在委员会作出否决裁决之前已经撤销了并购计划。并购方仍保留起诉委员会的资格。在MCIIncvCommission案中,初审法院指出:尽管MCI和Sprint在委员会作出禁止并购裁决的前一天撤回了并购申请但MCI仍有资格对委员会的禁止并购裁决提起诉讼。(二)第三方的诉
11、讼资格如果第三方能表明其受到委员会并购裁决直接且个别的影响。他们将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方可以对同意或禁止并购的裁决提起诉讼也可对附条件的裁决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受到并购裁决“直接且个别地”影响是获得诉讼资格的重要因素。在PlaumannvCommision案中。欧盟法院的判决指出:“没有接到裁决的其他人只有在下列情形才能主张其个别地受到裁决的影响:他们所具有的特有属性使其受到裁决的影响或由于某些环境使他们和其他人有所不同。这些因素使他们个别化就像收到委员会裁决的人一样”。第三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竞争者和其他利益关系方。(1)竞争者。竞争者通常被认为是受到裁决“直接或个别”影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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