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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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依据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过程中,基于物权法的固有法的特点,我们必须注意其历史的因素,考虑过去对现在的潜在的影响,明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历史发展规律并寻求对建构我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的有益的启示。同时,根据用益物权制度及每一用益物权形态的功能及其效果,分析现实的社会关系条件下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现实依据是什么?这不但关系着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用益物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更关系到我国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用益物权体系的问题。我认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体现
2、在以下几点:1.用益物权的存在决定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资源的配置,它决定了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以主观的自觉性顺应客观的自发性,以谋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实现。这个过程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即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而不是权力来维系的,因而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核心就是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
3、组成部分,调节着人们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对物的支配关系,因而它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高级发展阶段,其对用益物权的制度要求亦是一样的。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以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是经济关系。“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因而市民社会是个人私益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场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即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具体关系中,主体对于物有不同层次的支配,既有对于物在总括的利益上的支配,即对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支配,也有对于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某一方面的、个
4、别的支配。这一对于物的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利益支配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经常地、普遍地发生的,它既是市场关系得以运行的前提,同时又是市场运行的结果。同时,这种支配关系不能离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而存在,必须具体体现在这四个环节中,并通过这四个环节来实现自己。“一个拥有者要与别人交换东西时,他所拥有的东西一定是可以让渡的。因此,那些具有市场价值的东西最大的特色就是它们对拥有者而言都是外在性的东西。但契约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对等地位之上的关系。契约关系之可能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参与契约的双方都必须对自己拥有并且想与别人交换的东西拥有权利,并且也要承认对方对于他所拥有的东西具有权利。这就是,彼此要承
5、认对方是权利的拥有者。这也是为什么契约论与自然权利的理论有密不可破的关系的道理。这也是为什么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利成为最重要的概念的道理。”我国物权制度作为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仅要在法律上明确物的总括利益的归属,即明确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且要在法律上明确物的价值利益的归属,即明确物在法律上价值利益的支配权人,是为担保物权制度;更要在法律上明确物的使用价值利益的归属,即明确物的用益物权人,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可见,“物权的内容,就因对标的物的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从而为市场经济中的财产支配关系提供有效的法律形式,进行系统的法律调
6、整。因此,用益物权的存在是内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用益物权制度通过加强物的有效利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较,市场经济体制无疑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市场只有具备了合适又完备的法律前提,有效配置资源才是可能的。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并不能直接地提高物的使用效率或效益,它并不能提供一个充分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的经济学或工艺学方法,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利益确定和保障机制,来实现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的目的。”用益物权明确着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支配范围,使得用益物权人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所限定的范围依
7、自己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并可排除他人包括所有权人的干涉,享有物上的利益。由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因此对用益物权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实现物的价值的最大化。正如有的学者所正确指出的:“尽管效率和秩序并不是人类社会中唯一值得追求的,但的确还是令人向往的。若资源为人所有,则拥有财产者便有合理理由利用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满足。”同时,物之所有权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其所有物交给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一定的利益,从而可以不必亲自使用其所有物而获得收益。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取得了各自的利益,说明了物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最大的实现。用益物权作为具有独立效力的财产权,它还具有可转
8、让性,它确认和稳定不动产在动态中的交换关系,使这种权利可以平等、自由地在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从而保证了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的正常进行。因为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如果财产允许自愿交换,财产就具有最高利用价值的倾向。例如一个竞争者愿意出更高的价钱取得某项农地耕作权,那是他有理由认为他利用该项财产可以获得更高的价值。“通过这一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将被转移到按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衡量的最高价值的使用之中。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价格机制所进行的市场选择,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不动产权利,尤其是土
9、地权利,摆脱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成为真正的、运动的财产权而走向市场。2.用益物权的存在决定于物的利用秩序的公平和稳定的需要。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它确定了用益物权人对于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支配权,明确了用益物权人对于不动产的控制、支配的范围,在法律上体现了物的使用利益对于用益物权人的归属,从而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我国早在战国时期的一些思想家就已经认识到了利益的归属在稳定财产关系方面的作用。荀子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10、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瑠可见荀子认为礼的作用“所以定分止争也”,其中确定物的利益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商鞅则进一步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瑡说明了“名分”即确定物之利益的归属,以明人己之分界,可达防止社会的纷争目的。“因为,财产得到了保护,自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一些基本价值的连续性也就有了保障。”瑢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客体特定性等属性的确认,其意义就在于发挥用益物权的这种社会作用。用益物权还有助于达到对不动产利用的社会公平。首
11、先,我国用益物权主要是以国家、集体的土地、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这种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已经高度社会化。国家、集体可以依据其所有权对用益物权的设定、行使进行平衡。其次,用益物权的设定是以民事法律行为为依据的,它必然以民法的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为指导,调节不动产利用利益的矛盾。例如,因土地的自然条件的差异,使用不同的土地必然会带来不同的利益,以耕种为目的的土地使用会因土地的肥沃程度、以建筑为目的的土地使用会因不同的位置而给土地使用人带来不同的利益。而这种对不同土地利用的级差收益依所有权的原理应交纳给土地所有权人。这就使得利用不同土地的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另外,用益物权还
12、可以达到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用益物权不仅是要确认和维护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反映物之所有权人的利益要求,从而达到所有权人与利用权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尽管在法律发展史上,对于物的所有权人、利用权人的利益的保护,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侧重,但这是其时、其地为达到这种平衡所作出的选择的结果。3.用益物权的存在决定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自人类出现伊始,为了生存和繁衍,单个主体就必须与其他的主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而从事各类生产和社会活动。无论人类的单个主体还是以人的结合而组成的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不能离开对外界物资的利用。“人类非利用外界物资则不能生活,然而物资有限,并非取
13、之不尽,用之不竭,因之无论任何社会,必须有一种制度,承认直接利用外界物资之权利,而使之互不侵犯,以保障物资利用之确实与安全,此即物权本来之社会作用,故物权实为一种发达最早之法律制度也。”琐在人类对外界物资的利用中,以土地、房屋为主要形态的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占据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土地是与人类生活紧密相关的一种自然物,它为人类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是社会的住处和基础。因此,必须用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主要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确认对土地和房屋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这就使得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是一类重要的财产权利。特别应当强调的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满足普遍的所有十分困难,不可能仅仅以所有权制度来
14、满足人类对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要求。这就必须在所有权这种总括的归属利益之下确认一种较所有利益为低的利用利益,以满足非所有人对于他人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的需要,此即用益物权产生的基本依据。尤其是在我国,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这种权益状态仍将会长期存在下去,这是不争之事实。在以后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的情况下,确认个人、组织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私有权人来使用、收益国家、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即用益物权,是十分必要的。满足人们对物质资源的需求的制度虽然主要是依据所有权制度来完成的。但是,在以所有权为法律形式的财富的分配已经完成,即物的所有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现代社会的人们已经越来越难于依靠对无
15、主物的先占等方式取得对物质资料的利用。同时,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价值亦越来越高。财产权可以自由转让,以便物尽其用,实现价值的最大化。但是,“尽管允许自由转让,但转让财产权的成本也许很高,有时简直令人望而却步。因此,产权的始初规定对于财产权使用的效益最大化具有决定意义。”瑶特别是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物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利用程度越来越高,这就使得非所有人通过用益物权等权利形态对于他人所有之物的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成为必要,而且更成为可能。用益物权作为对财产利用的经常、重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唯一的和经济而便捷的手段。就用益物权设定的目的来看,有的用益物权主要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如
16、农地承包权;还有的用益物权不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如地上权。各种形态的用物权从其利用的形态上可以分为,一是为“所有”而“利用”的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就是为建造和所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是为“利用”而“利用”的用益物权,如地役权,就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权利。无论是哪种形态的用益物权,都是把人们对于他人的不动产的利用要求,用法定的权利形态反映出来,以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4.用益物权的存在决定于我国物权法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权利结构。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物权体系,都是在承继罗马法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观念而形成的。“罗马法以所有权之绝对处分力为中心,而物资之利用,则为抽象
17、的支配权之作用,此系物权之所有中心思想。用益物权,称为他物权或限制物权,乃为一时的限制所有权之支配权。限制物权消灭,则所有权自动地回复其完全支配力。”瑥罗马法尽管是奴隶制的法律,但它反映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需要。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瑦罗马法中的物权,除所有权以外,有役权、永租权、地上权和担保物权等第。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即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这样的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它们都是“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
18、关系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瑧除了所有权以外,法国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质权、优先权、抵押权,而德国民法典则规定了地上权、役权、土地负担、抵押权等物权形式。20世纪初期,罗马法的影响也通过日本,伸展到中国。近代物权法之形式,罗马法的影响之所以占决定性之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在近代,为打破封建制度,保障个人的自由,对于物之支配,已需要排除与之相应之身份支配。”还因为“为了使个人能自由支配物资,增加物资之利用价值,至少从物权之概念上,要设想出一种不受公法支配限制,具有绝对性之所有权。而以此为中心所构成的罗马法系之物权概念最为合适。”瑨对于我国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虽然
19、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系的他物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保护财产利用人的权益,但极其有限,他物权的立法宗旨是将财产利用人在各种情形之下的权利尽可能列举以免损害所有权。因此,自物权他物权的体系已不能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莹但是,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基本条件分析,我国的物权体系仍要继承以所有权为核心,辅之以他物权的体系。这也是我国当代民法学者的一致性的意见。瑠传统民法中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体系,确认了所有权人以及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对物的支配效力,从而使财产支配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有利于促进财富积累、发挥财产效用、优化资源配置。这一观念和体系已经深深根植于我国的立法传统、司
20、法制度和文化结构中,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体系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用益物权制度,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途径。物权法在平衡、调节物质资源的稀缺与人们对物质资源的需求和欲望之间的矛盾时,主要是以所有权来确定资源对于人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即使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但是,“人本身具有各方面的局限性,人的能力也存在差异。这时,与特定物质资料相结合的特定人可能不具有充分利用该物质资料的能力,而未与该物质资料相结合的人则恰有此能力却未与该物质资料结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使得人们通过不同途径将人与物的结合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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