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教育营利与非营利性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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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办教育营利与非营利性的思考摘要:民办教育能否营利的问题是民办教育实践及其立法规范中的争论焦点。本文从“非营利性”的一般概念出发,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及民办学校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民办教育的发展背景,对民办教育的营利与非营利性问题作出分析。本文认为,从理论和各国经验看,民办教育应存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不同的形式,在我国目前投资激励为主的情况下更应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同时,为与教育法协调,文章也提出一些现实性政策建议。关键词:民办教育,非营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iscussion on Profit or Non-Profit Characteristics of P
2、rivate SchoolsAbstract: Whether the private schools can make profit has been a disputed focus for a long time. The article goes back to the general concept of “non-profit”, comparing with conditions abroad, and combined with social and economic background for development of private schools in China,
3、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ofit or non-profit of private schools. This article suggest that there should be two kinds of private schools: for profit and non-profit, especially when invest be the dominating stimulation. It also gives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keeping accord with the Educa
4、tion Act.Key Words: private schools,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rivate School Promoting Act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几次审议最具争议的民办教育能否营利问题作出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尽管法律已经出台,对问题的争议以及实践中的困惑仍然是存在的。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
5、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促进法回避了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提出“合理回报”的具体策略,是采取了一个权益之策。i 这一提法针对我国民间以投资办学为主、捐资办学较少,以及实际意义上的营利性学校大量存在,难以监督管理等现实,期望在不违背教育法的情况下缓解这些矛盾;但以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只停留在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策略上显然是不够的,要促进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确立其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必须给民办教育机构准确的定性和法律的定位,这涉及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含义与本质的理解。本文尝试从“非营利组织”的一般概念出发,借鉴国外非营利组织及民办学校的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民办教育的发
6、展背景,对我国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公共政策建议。一“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内涵“非营利组织”在中国是一个外来词汇,其英文是Non-Profit Organization,类似的指称还有“非政府组织” 、“慈善组织”、“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免税组织”(Exemption Organization)、“民间组织”(Civil Group)、“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等等,其作为整体被统称为“非营利部门”、“非政府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等。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得到
7、了广泛发展,被称之为一场“全球结社革命”,ii 也是对20世纪末叶西方的公共部门管理危机和治理结构变革的反应。中国则在1995年北京承办世界妇女大会时,从依照国际惯例同时举办的“世界妇女NGO论坛”中第一次引入了NGO一词,近年来随着其在社会服务等领域作用的发挥,NPO的使用也逐渐增多。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部门的界定并不完全确定,不同国家的用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国际上较广为接收的是萨拉蒙教授指导的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归纳的五特征界定,即:1)组织性,指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等;2)非政府性,指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
8、也可称为“民间性”;3)非营利性,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4)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策与行使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5)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特别是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愿和志愿性的,组织活动中有一定比例的志愿者参加。iii 在这五个属性中,组织性一般被看作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自治性和志愿性也有一些不同的提法,而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最核心和一致的认识。具体阐述“非营利性”的含义,首先有必要区分几个概念,即“营利”与“赢利”、“盈利”的区别。从汉语词典中便可以查出,“赢”,意为“赚”,相对于“赔”,从而“赢利”指赚得利润,或者即指利润。“盈”,意为充满、多余,“盈利”即指利润
9、,或者较多的利润。而“营”的意思是谋求,“营利”相应地是指以利润为目的。因而,“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或互益的组织。“非营利性”的具体衡量指标有三点:第一,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第三,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对于这一特性的理解,已经有不少研究开始强调“非营利性”的目的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组织不能进行经营性运作,不获取利润。但同时也引发出对非营利组织的另一种误解,即认为“不以营
10、利为目的”就是指确保公益性,进而又转换成“不仅以营利为目的”的解释。虽然这些变通的解释是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为吸引民间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的,但从长远和规范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应采取模糊“非营利组织”概念的方法来解决公益不足的问题。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就应符合上述三个衡量指标,即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利润不用于成员分配,资产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变为个人资产。仅以当前利润是否分红来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非营利性的观点显然也是错误的,正如许多大企业在扩张期间也会作出一段时期不分红的举措。在民间公益力量微弱的国情下,强调为非营利组织“正名”,恰恰是为了保护和培育弱小的公益行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包括
11、经营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投入、慈善捐赠、会费收入等,而不是投资的形式;同时它享有的税收优惠也相当公共资金的注入,因而它的产权基础是公益产权iv,应该严格按照公益性机制运作,如果使它可能成为营利的手段,恰是对真正公益性质的损害。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法律规范下,慈善捐赠明显收到限制,同时由于政府职能转换和政府改革的推进,产生大量的社会需求满足的空白,需要非营利组织来承接,也创造了一定营利的空间。这种情况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同样有存在的必要,“长远投资、适度回报”的心态也是正常的。真正的捐赠行为、举办非营利事业的情况可能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必须承认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投资的行为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
12、。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制体制规范时,这种行为模式将会大大增加,在某些公益事业领域成为主体。所以现阶段从概念上的规范,是符合长远发展的,也只有将之明确地区分和界定,才能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时将之纳入法律体系,促进公益行为的增长。解决概念规范和国情需要的矛盾,还需要理解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历史、文化背景。非营利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兴盛,但这种组织形态最早于17世纪便存在,是应生于工业革命中出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其后伴随着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从而它也具有丰富的西方文化和社会体制的背景。“非营利组织”这一名称本身就映射出其背后隐含的前提假设:先它而存在着另一种组织形态营利组织,或曰企业
13、,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由此可知非营利组织是一个基于市场经济、政府与企业部门严格分工、独立的企业等背景下出现的概念,它的存在和特征是与市场经济的进程和营利部门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非营利组织的出现被理解为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产物。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需要认识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性,更需要理解它的存在前提和发展背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进程,恰当处理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时机与发展关系,并特别注意到市场经济背后隐含的大量支持市场经济发育的制度前提的建设,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反而会带来负面效果。最后要指出非营利组织与我国原有的事业单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业单位的概念是计划经济之下,政府全面负有政治
14、、经济、社会等全方位责任的环境下的产物,而非营利组织的前提假设是政府企业社会三部门的分工、独立,因而它是民间的、独立运作的、有一套自身的运作规则、经营管理理念的组织形态,是公共治理结构中的行为主体之一。二从国际经验看私立学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西方的私立学校有悠久的历史,也形成相对完备的管理体制与法律制度框架。早在古希腊,便有不少着名学者们创立的学校、学园,经历中世纪时期,教会学校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这也奠定了西方非营利性私立教育的基础。近代民族国家的扩张使公立学校系统得以发展壮大,但私立教育仍然是西方教育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尤其近年来,随着对政府过多干预的批评和各国政府改革的推进,不少国家
15、开始尝试教育的私有改革,使得私立学校得到更大发展。在大多数国家,一般存在公立学校、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和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并存。私立学校按照营利和非营利划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学校其宗旨、管理模式、收入分配、活动领域等有所不同。不同国家私立学校的构成比例、法律地位、税收政策等各有特色,但多元化的办学模式、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对非营利学校的明确界定和税收优惠,是普遍存在的。在荷兰、比利时,私立学校提供了大部分的初等和中等教育,菲律宾、韩国、日本等的高等教育以私立学校为主,不过在大多数国家,私立学校提供的教育在数量上仍然处于补充地位,尤其在“福利国家”如加拿大,私立学校的比重非常小。美国是私立教育发达
16、的国家,1990年美国有高等学校3535所,其中私立院校1972所,占;中小学110055所,其中私立26807所,占;高中后非学历性职业培训学校7071所,其中私立6514所,占%。v一些国际着名的大学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等均是私立学校,但80以上的学生仍然就读于公立大学。在这些私立学校中,大、中、小学私立学校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不少与宗教传统有关,而高中后非学历教育一般是营利性,营利性学校除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外,如企业一样需要纳税。对于非营利学校,各国均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美国对非营利学校的规定主要依据税法,联邦所得税法501C3对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营利学校做了
17、具体规定。由于联邦宪法未提及教育,按照“凡本宪法未授予联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限,分别保留给各州和人民”的规定,美国的教育管理权限属于各州,对于私立学校的设置各州的审批严格程度不一,但设置非营利学校至少要得到州政府的批准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有专门的私立学校法对私立学校进行规范,日本和韩国的私立学校具有“学校法人”资格,台湾将私立非营利学校列为“特殊法人”。这些国家、地区的私立学校法或税法都规定了非营利学校的一些必须条件,重要的如:学校必须捐资举办,捐赠人及有关人员不享有回报,利润不得分红,学校停办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得归任何私人或营利组织所有,学校享受免税待遇等
18、。vi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非营利学校免税法案还规定有学费必须低于学校花费,不足部分进行募捐,董事必须无偿工作,人员工资要合理,入学和奖学金无歧视等。vii同时法律并不限定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只是它们需照章纳税,不能享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尽管各国的办学体制不同,但无论如何,在教育领域政府的财政支持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在43个国家进行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研究项目结果显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总体结构为服务收费(49)、政府资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政府资助占比重较大的领域是保健(55%)、教育(47%)和社会服务(45%)。viii政府对非营利学校的资助形式多种多样,可
19、以通过税收优惠,或者划拨经费、提供人员费、项目资助、提供奖学金和贷款等等。政府的各种资助成为各国私立学校发展的有力支持。近年来国际呈现教育私有改革倾向,许多国家的公立学校向私有转制,鼓励增设私立学校,政府加大对私立学校的扶持包括发放“教育卷”等措施,这些实际上都显示了政府增强对教育间接投入的趋势。三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背景分析与“非营利”定位问题我国民办教育自改革开放开始恢复以来,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是:1985年5 月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对民办教育予以了肯定;1993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
20、改革办学体制,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的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并提出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指导民办教育的重要方针政策;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确立了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地位,使民办教育走向依法规范发展的道路;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显示了民办教育进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趋势。回顾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体的社会变革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它具有不同于西方的某些特殊属性。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所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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