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无讼”说新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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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孔子 “无讼”说新解内容提要: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特点之一的“无讼”法律传统,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中国人“贱讼”、“非讼”性格的由来,也是我国今天法制建设的巨大障碍。然而,孔子“无讼”一语的真意到底如何,学界仍颇有争议。本文旨在对孔子的“无讼”观做一番新的疏解,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无讼 法律文化 忠恕 和谐社会 On the New Conception of No litigation which comes from Confucius Abstract:No litigation, as a characteristic of Chine
2、se traditional law culture , is an important social value in the ancient China. And it seems to be a tremendous obstacle in the legal system now. But what is meaning of No litigation is still a problem in academe. This paper makes an effort to give a new conception of no litigation which comes from
3、Confucius. And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he new conception offers some revelation to the harmonious socialism society. Key words:No litigation; law culture; faith and consideration; harmonious society 中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颇具特色的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无讼”是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以及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它体现了传统中国人所追求和憧憬的和平安宁的理想社会状态以
4、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千百年来,礼记礼运中向我们所描述的大同世界虽未曾得以实现,但传统中国人却从未放弃过对和谐社会秩序的追求,“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1。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视为一切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于是对应而生的便是“无讼
5、”,正如张中秋先生所言:“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2。 周易讼卦云:“讼,终凶”。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和谐安宁社会环境的极端方式,因此自古有“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之说。难怪宋朝名宦胡颖在一篇判词中言道:“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报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3西汉韩廷寿任太守时,“有昆弟
6、相与讼田自言”,韩廷寿认为这是他“不能宣明教化,至今民有骨头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于是“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于是讼者宗族自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白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自此以后,属下“遍二十四县莫复以辞讼自言者”4。东汉吴佑为胶东相时:“民有争讼者,辄闭阁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争隙省息,吏民怀而不欺。”5 在中国传统社会,不仅是各级官吏,就连法典及国之最高统治者也在积极倡导“无讼”之观念。明代的法律中就明文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清代康熙
7、帝在宣喻万年“圣谕十六条”中也把“和乡党以息争讼”做为其中一条。 对于“无讼”之观念何以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目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似乎已经沉淀为中国人民族性格的一个鲜明的侧面,近代以来的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求其原因,至今仍颇有争议。但无论学者们有多大分歧,在下面两点上却似乎已达成共识 第一,在中国古代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意识形态高度统一的社会中,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其对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其在诉讼问题上的立场主导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的法律思维和实践。 第二,正因为儒家法律思想的超凡影响,孔子“无讼”一语出,几千年来,上至
8、国家君主,下至街头百姓无一不将“无讼”社会作为共同追求的“理想国”。于是,中国遂沦为“贱讼”、“非讼”之邦,民众权利意识之淡薄、诉讼法律之不健全、律师地位之底下、“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之畸形发展、法律信仰之衰微、法学之难得昌明,皆可归咎于此。而孔子作为这种“万恶”的法律观念之始作俑者似乎也是难辞其咎的。 于是,便有吴经熊博士对孔子的“无讼”观大加批判道:“道德家固然用不着奖励争讼,替许多律师来解决生计问题;但是将争讼的本身当作不道德的勾当,那是一桩非常危险的事情。争讼是社会上免不得的自然现象,一则用不着人们来鼓励,二则也不是道德上的教训所能根本拔除的,既是不能拔除的,那么最便宜的方法就是利用这
9、个自然现象,平心静气的来演出若干解决争讼的原则。法学的昌盛,法治精神的发达,都是以争讼为基础的。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归依处。”6 然而,“无讼”之说真是出于孔子的真意吗?笔者认为就此问题后人多有误解。则在此不得不做一番正本清源的工作,以求孔子“无讼”说之真意,而以此探求其对现代社会之启示作用。 一、为孔子“无讼”说正名 为廓清孔子“无讼”说之真旨,以下谨录孔子的原话和后人对此的注疏滋以比较分析。 原文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译文1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失才好!”8译文2孔子说:“审理案件,我和
10、别人一样。要说我和别人有什么不一样的,那就是,我想使世间没有讼事!”9译文3礼记大学云:“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郑注: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译文4潜夫论德化篇:“是故上圣,故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明其义。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 以上取译文四处,参核对照,综括诸家释义,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以译文1为代表。今若取此译,“则圣
11、人何以异于俗吏?且一班俗吏惯于操弄文墨陷人于罪为能事,其能首肯孔子之无讼之价值观乎?”10第二类则以【译文2】为代表,此译文虽未明确指出“使世间没有讼事”的手段为仁义教化,然究其本意与译文3、译文4同,皆认为“无讼”乃由于德教。颜师古汉书贾谊传注言:“使吾听讼,与众人等,然能先以德化之,使其无讼”。着名法律史学家杨鹤皋先生对孔子此言之解与此译甚同:“在审判案件上他和别人一样,坚持赏善罚恶的原则,所不同的在于,一般人只看到审判和刑罚的制裁作用,而他却着眼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必也使无讼乎,如果通过道德感化的方法人们之间不再争讼,那么刑罚自然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一思想也是孔子论证德治的重要理由,后来
12、被人们归纳为以德去刑”11。学界中持此论者甚多。 然而遍索诸家注说以求“无讼”之本意,笔者认为台湾国学大师南怀谨先生之解最为公允。他认为孔子“无讼”一言的用意是告诫审判官员在审案时切记“不要有主观,听原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原告的立场;听被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被告的立场。以现在哲学的观点,这才是绝对的客观。然后再来判断是非”,最终的目的是“使大家没有纷争,都能心平气和、心安理得,纷争也能合理得到解决”12。 孔子作过鲁国司寇,司寇是专门执掌政刑之职,孔子为官时听讼执法的具体情况从古书中可略知一二:荀子儒效载:“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逾境而徒,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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