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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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家机构 3 信息报告与发布 3.1信息报告 3.2举报制度 3.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 应急处理 4.1先期处理 4.2应急响应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4.4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2灾害补偿 5.3事故评估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科技支撑 7 其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7.5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提高综合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预防、 减少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与危害, 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 是指食物( 食品) 在种植、 养殖、 生产加工、 包装、 仓储、 运输、 流通、 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 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1.3.1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 特别重大) 、 Ⅱ级( 重大) 、 Ⅲ级( 较大) 和Ⅳ级( 一般) 。 ( 1) Ⅰ级( 特别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 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 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本市处理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 香港、 澳门、 台湾) 、 跨国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 2) Ⅱ级( 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 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3) Ⅲ级( 较大) 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在本市区内, 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较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 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4) Ⅳ级( 一般) 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内2个以上街道( 乡镇) , 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3.2根据《上海市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 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重大事项。对涉外、 敏感、 可能恶化的事件, 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种植、 养殖、 生产加工、 包装、 仓储、 运输、 流通、 餐饮服务等环节突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1.5工作原则 ( 1) 以人为本、 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 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科学决策, 依法规范处理。 ( 2) 统一领导、 联合处理。在区委、 区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挥, 整合行政执法力量、 信息技术等资源, 集中高效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 3) 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 分工负责、 紧密配合、 协同应对, 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调查处理等工作。 ( 4) 预防为主、 群防群控。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 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及时分析、 评估和预警, 做到早预防、 早发现、 早报告、 早控制, 实现事先预防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由区委、 区政府统一领导,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食安办) 协调指挥。 2.2工作机构 2.2.1区应急处理指挥部 2.2.1.1区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食安办主任分别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2.2.1.2发生重、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根据《上海市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 相应成立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并在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 区政府根据区食安办的建议和应急处理需要, 成立区应急处理指挥部, 实施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 由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指挥, 相关部门根据监管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2.1.3区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 1) 组织、 指挥、 协调本区域内各级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 2)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 3) 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2.2.1.4根据应急处理需要, 区应急处理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事故调查处理、 医疗救治、 技术评估、 新闻报道等专业组, 各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行动。应急处理行动结束, 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 应急处理指挥部解散, 转入常态管理。 2.2.2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 1) 食药监宝山分局。承担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编制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宣传、 教育、 培训工作;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 病人个案调查以及对涉嫌肇事单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等。 ( 2) 区卫生局。组织开展病人救治; 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采集人体相关组织样本、 对可疑食品等相关样品进行采样并及时送检; 开展病原学检验; 按规定做好网络直报。 ( 3) 区农委。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 养殖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 参与农药、 兽药等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中食用农产品来源的调查。 ( 4) 区商务委。参与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保证食品市场供应。 ( 5) 工商宝山分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理。 ( 6)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 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理。 ( 7)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食堂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组织实施应急处理。 ( 8) 公安宝山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及投毒事故的侦查; 做好应急处理过程中的治安保障。 ( 9) 区环保局。负责在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中,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 并协调、 指导街镇政府做好清除污染的应急处理。 ( 10) 区监察委。负责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理中有失职、 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 并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11) 区财政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予以保障, 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评估。 ( 12) 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 报请市应急办协调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同处理。 2.3专家机构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 主要由食品药品、 疫病防治、 检验检疫、 质量监督、 安全管理、 风险评估、 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提供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信息报告与发布 3.1信息报告 3.1.1任何单位、 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 谎报、 瞒报和漏报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不得阻碍她人报告。 3.1.2责任报告单位。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与机构, 主要包括: 医疗救治机构、 食品检测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者、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 早报告、 早控制、 早解决的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1.3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隐患, 应当及时向食药监宝山分局或区食安办报告。 (2)一般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 区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口头报告区政府, 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政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 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再向市政府报告。监管部门报告市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应同时报告区政府。 (3)较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 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直至事件结束。 3.1.4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 阶段报告和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包括时间、 地点、 信息来源、 事件性质、 危害程度、 事件发展趋势、 已采取的措施等。 (2)阶段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过程, 以及调查处理、 病患人员救治、 信息通报、 案件处理、 责任追究等情况。 (3)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 应急处理过程、 受害人救治状况与补偿赔偿情况、 事件定性结论、 经验教训、 措施和建议等。 3.2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责任部门、 单位、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报请区政府后、 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发布。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经请市政府后, 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应及时、 准确、 客观、 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并根据事故处理情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 4 应急处理 4.1先期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理的第一责任。事发地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即时进行处理, 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 Ⅱ级、 Ⅲ级和Ⅳ级, 分别应对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1) I级应急响应 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规定, 相应成立区应急处理指挥部, 组织开展应急处理, 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报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 2) Ⅱ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成立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区政府按照预案要求相应成立区应急处理指挥部, 组织开展应急处理, 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报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 3) Ⅲ级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成立区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迅速组织调查研判,对事故进行评估。各有关部门、 事发地街镇政府密切配合, 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 4) 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政府授权区食安办负责现场指挥, 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迅速组织调查研判,对事故进行评估, 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4.2.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展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 应当逐级上报, 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 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 也应逐级报请上级部门, 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4.3.1进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 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 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理。 4.3.2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和处理要求,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 应急队伍和事发地街镇政府。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密切配合, 共同实施应急处理行动。 4.3.3现场指挥部成立前, 街镇政府负责协调, 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力量应迅速、 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理, 防止次生、 衍生和耦合事故( 事件) 发生。 4.4应急结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 应急处理结束, 应急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 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 报区政府批准后, 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5.1.1街镇政府、 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理, 包括人员的安置和补偿, 征用物资的补偿, 污染物的收集、 清理等事项。及时消除事故影响,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保证社会稳定。 5.1.2区食安办可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汇总情况, 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事故发生单位、 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通报处理结果。 5.1.3卫生部门做好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 市容环卫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 现场清理等。 5.2灾害补偿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 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或补偿。 5.3事故评估 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 性质、 影响、 责任、 教训等进行分析、 总结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向区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建立由食品药品监督、 疾病预防控制、 医疗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动队伍, 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专业力量, 随时能够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 1) 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检测检验、 食品安全事件的分析、 评估和上报; ( 2) 协助和指导食品安全事件现场处理、 转运和后续治疗; ( 3) 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 4) 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相应机构和人员,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6.2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按现行事权、 财权划分原则, 分级负担, 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3医疗卫生保障 6.3.1区卫生局等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 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 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 立即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区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急救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救。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 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 优先调度、 优先放行, 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 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5治安保障 公安宝山分局按照有关规定, 参与现场处理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 重点场所、 重点人群、 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 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秩序。 6.6科技支撑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 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受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委托, 立即采集样本, 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 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 其它 7.1宣传教育 街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 广播、 报纸、 互联网、 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教育, 宣传食品安全常识, 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2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培训, 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7.3演练 7.3.1区政府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建设的实际, 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演练, 积累应急处理经验, 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7.3.2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7.3.3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理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7.4.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2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7.4.3对迟报、 谎报、 瞒报和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 渎职行为的, 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食药监宝山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报区政府审定, 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有关部门、 街镇政府根据本预案,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订 食药监宝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 可修订本预案, 并报区政府审核。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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