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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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制度 16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广告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机构或者其它经济组织中从事广告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和高级广告师三个级别。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评价的方式;高级广告师职业水平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经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九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指导中国广告协会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管理与组织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三)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取得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广告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其它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定的广告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广告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广告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指导助理广告师和协助高级广告师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广告师相应专业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分别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广告策划专业 熟悉和掌握市场营销与广告运作的基本规则,有较强的品牌战略意识和市场推广理念;能够根据营销计划进行市场分析,准确描述目标消费者;能够运用提案沟通能力确定广告策略,制定适应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力强的广告策划方案。 (二)广告文案专业 熟悉和掌握各种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其特点,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表示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广告策划方案,充分体现客户意图和创意概念;能够综合运用理性诉求和感性诉求的手法,创作符合营销策略、适应消费者心理的广告文案。 (三)广告设计专业 熟悉和掌握各种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的设计方式和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构图、色彩、图像和版式设计能力;能够使用各种美术方法,完成创意执行;能够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制作艺术水平较高、视觉表现较好的平面及相关媒体广告作品。 (四)影视广告专业 熟悉和掌握广播影视广告的表现方式及制作执行规程,有较强的广播影视广告创作执行能力;能够运用广播影视广告及相关媒体语言,准确表示广告意图;能够综合运用各种制作手段,制作影响力较强、市场效果较好的广播影视广告作品。 第十九条 取得广告专业各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中国广告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建立广告专业职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广告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发证机构取消登记,并收回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经过考试取得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作需要聘任其助理经济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广告工作年限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人员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负责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相关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借机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成立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研究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指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分别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广告协会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和 <广告专业实务 >2个科目。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设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广告专业实务 >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3个科目。其中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和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科目均分:广告策划、广告文案、广告设计、影视广告 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本专业岗位工作需要选择相同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分 2个半天、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科目和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150分钟。 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分 3个半天进行。其中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科目和 <广告专业实务 >科目考试采用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时间均为 150分钟;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科目考试采用开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时间为 180分钟。 第五条 参加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经过相应级别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本级别职业水平证书。 第六条 符合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有关助理广告师、广告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参加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 (如学生证 )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证明。 第九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中、高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它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 )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人事部第 3号令 )处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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