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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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1)目前我国史学界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小农经济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它的出现是封建制或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按照这种观点,春秋战国以前固然无所谓小农经济;而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领主制社会中是否存在小农经济,实际上也是被否定的。这个问题,不但牵涉到如何正确认识小农经济,而且牵涉到如何正确把握夏商西周的社会经济形态,很值得认真讨论。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的同仁。本文的讨论,打算从什么是小农经济谈起,然后分析我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夏商西周小农经济的存在及其特点,并对小农经济早期形态的某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一 什么是小农经济目前学术界对“小
2、农经济”的理解存在很多的分歧,人们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经济”只是指自耕农,而不包括依附农和佃农1 ;有的学者则把经营地主也包括到“小农经济”中去 ; 又有的学者把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类同于现代的“家庭农场”,并对“小农经济”这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质疑。“小农经济”的含义不能光从字面上去理解;它实际上是有其确定的科学内涵的。我们现在使用的“小农经济”的概念来自马克思。马克思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是内涵基本一致的同一系列的概念,只是涵盖范围大小有所差别而已。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
3、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这种小生产大体有以下的一些特征: 它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或者说,它把生产和消费统一于个体家庭之中。马克思说:“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他甚至把小农经济称之为“小家庭农业” 或“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 。小生产又称“个体小生产” ,所谓“个体”,就是指个体家庭而言, 并非只是指单个的农民。我们习惯上所说的“个体农民”,实际上
4、也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 与此相联系的是生产的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的性质。这种小生产是“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10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11 与劳动生产的这种孤立性和分散性相适应,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12 因此,小农不但要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且总是“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13
5、。这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农业” 14 ;因此,也必然是一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经济。3、 它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经济。马克思说:“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 15 这是一种不同于剥削者私有制的劳动者的私有制,“靠自己劳动挣取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16 。马克思把小农经济称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以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17 ,而把小农称为“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18 。可见,“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19 ,或者说,“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它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20 ,是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
6、种“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的内涵比较宽泛,它既包括“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这种“典型形式”21 ,也包括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从属关系中存在的,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或劳动条件实际上的所有或占有。马克思提醒我们,“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22 。这种小私有制根源于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细小、简陋和原始。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
7、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23 。马克思又说:“在小工业和到目前为止的各处农业中,所有制是现存生产工具的必然结果。”24根据马克思上述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界定为:农业领域内与简陋的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劳动的孤立性特征的小生产。或者说,小农经济是农业中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和小私有的统一。以上是就共性而言。若就个性而言,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小农经济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同一国家、同一地区、同一历史时期的小农经济因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差别,也会形成不同
8、的阶层和类型。这必须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作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的。二 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小农如前所述,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因此,小农经济的起源应该追溯到个体家庭的形成。个体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不同于它所由脱胎的对偶家庭的主要之点是,它不但是一个共同生活和消费的单位,而且是一个从事生产和有独立经济的单位。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在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25 。个体家庭的形成是以分散的个体劳动的出现为其生产力前提的。马克思在谈到“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
9、的社会过渡”的农村公社时说:“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26 据此,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恩格斯也谈到交换如何使公社分化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而“家长仍旧是劳动农民;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27 。这应该视为最早的小农经济。从我国的具体历史事实看,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确实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我国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开始普遍发现小型的住房遗址,不少房子遗址除了有生活工具外,还有生产工具、粮食、窖穴等伴随出
10、土;这种情况到了龙山文化时期更为普遍,并出现在小房子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双室或套间等较大的房子。这些住房的主人显然是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它不但具有消费的职能,而且具有生产的职能。这表明个体家庭不但已经出现,而且其独立经济已有所发展。这一时期的住房遗址中,有些属于个体工匠的住房;但大多数个体家庭则是从事农业生产。28这种情况,在古史传说中也可以找到踪影。如韩非子难一载: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朞年而甽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朞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朞年而器牢。29淮南子冥览训说黄帝治理天下,做到了“农者不侵畔,渔者不侵隈”。说文:“畔,田界也。”这里所说的田界不是指公社
11、间的地界,而是指个体农民所占有和使用的耕地的标界。“畔”的出现及其受到保护表明,当时的农民已在从事“小土地劳动”,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这种情形延至后世,如史记周本纪载虞芮之人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左传襄公十五年郑子产说:“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西周春秋时“农之有畔”,与黄帝尧舜时代一脉相承;中国小农经济的历史,应该从黄帝尧舜时代算起。夏商时代小农经济的史迹延绵不断、灼然可辨;当时的“众”和“小人”等,基本上属于小农的范畴。夏商,尤其是商代,主要的农业劳动者被称为“众”。夏商的“众”,一些学者视为奴隶,看来是不恰当的。“众”在甲骨文中,作日下三人形,原意为太阳普照下的一群人;即“人三为众”
12、。进入阶级社会,“众”发生了分化,少部分成为统治者,大多数则处于被统治地位,主要从事农业劳动。因此,“众”虽然仍然保持有“人三为众”的意义,但更经常地用以称呼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如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奔有虞氏,“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众”既是井田制下的农业劳动者,又是少康的战士。在商朝建立以前,汤曾征调“亳众”的牛羊和劳力,供相邻的葛伯祭祀之用,并为之耕种;说明这些“亳众”是拥有自己财产的农业劳动者。后来汤伐夏桀,对军队发表训词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亟之。今汝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舎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这些被称为
13、“众”的战士是具有个体经济的农民,正因为这样,他们才对抛下农活远征服役发出怨言;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汤因而不能不向他们作出解释。因此,从卜辞看,“众”虽有沉重的兵役和力役的负担,但并不能抹杀他们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农的事实。30“众”相对于被称为“君子”的上层贵族来说,地位比较低下,故有“小人”之称。如尚书盘庚,中篇是迁都前盘庚对民众的训话,上篇和下篇则是迁都后对臣僚贵族的训话,而要求他们向民众传达,“无敢或伏小人之攸箴”;这里的“小人”即中篇之“众”,或者是“众”的主体。从古代文献的有关记载看,夏商的“小人”之为小农更是无可置疑的。逸周书文传引夏箴曰:“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所有也;大夫
14、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所有也。”尚书无逸:“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乃逸。”这些“小人”从事农作以养家糊口,以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当然是属于小农的范畴。被称为“众”或“小人”的夏商小农,基本上是与贵族奴隶主同一部族或同盟部族之人,这是夏商小农经济的显着特点之一。夏商尤其是商代存在“族”的组织,是十分清楚的事实。不过我们不应把商代族的组织视为纯粹的血缘亲属组织,由于各部族之间的长期斗争,商人的族中已融合了众多的不同成分。商人的族的组织,延续到商朝灭亡以后。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初分封时,鲁公分得“殷民六族”,康叔分得“
15、殷民七族”,族之下有“宗氏”,宗氏之下有“分族”,分族中有“类丑”。先秦古籍中多“族类”连称或并称之例,“类”当指同“族”之人。31 “丑”则是指来源于俘虏的奴隶。32 这里的“类”,其主体就是卜辞中的“众”,尚书中的“小人”。同一族体的人在原始社会里本是平等的,但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发生了分化,形成了“君子”和“小人”这两个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阶级。这种状况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所谓“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小人虽然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者,备受压迫和剥削,有时甚至到了嫁妻鬻子的地步,但他们毕竟不是奴隶。他们保持了比奴隶高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国语周语上引夏书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以
16、守邦!”虽然是奴隶主贵族调和阶级矛盾的一种说教,毕竟说明“众”与奴隶主贵族属同一族体,有相互依存、利害与共的一面。上引汤誓,汤以最高领袖之尊亲自向颇多牢骚的“众”说明伐桀的理由,“众”有此面子,决非毫无权利的奴隶。商汤十传至盘庚,因受洪水威胁而迁于殷,引起相当一部分臣民、包括一些安土重迁的小农的怨尤;迁都前盘庚召集民众训话,申述了“视民利用迁”的衷曲,一方面对不服从命令的民众进行恫吓威胁,另一方面又套近乎,声称“古我先后既劳乃袓乃父,汝共作我畜民”,并许诺“往哉生生!今予将试以汝迁,永建乃家”。这些“民”显然与商朝统治者属同一族体的人,有一定政治地位,并有自己的独立家庭与生计。夏商小农既从属于
17、族的组织中,又生活在农村公社之中,这是夏商小农经济的又一显着特点。古书中记载的我国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及其变体。它始于传说中的黄帝时代,汉武梁祠黄帝象有“造兵井田”的榜文。黄帝时代是我国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代,私有制已经产生,部落与部族之间的战争相当频繁,故有“造兵”之说。但当时大规模开发黄河流域的低平地区,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修建农田沟洫系统,为了维护这种公共经济职能,不能不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从而导致了土地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的建立,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史称黄帝“明民共财”,以致“农者不侵畔”,应该理解为建立了农村公社的份地制。我国最早的小农经济可以追溯到黄帝时代,看来不是
18、偶然的。以后,虞舜解决了“历山之农侵畔”的问题,使之“畎亩正”;传说大禹治水,“尽力乎沟洫”;而夏王朝建立后,“以设制度,以立田里”: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以份地制和沟洫制相结合为特点的井田制的继续和发展。甲骨文中的田字为区划整齐的方块田的形象,说明我国方块田制已有久远的历史。为什么中国上古时代会形成方块田的形制?这是和修建沟洫系统的需要有关的。因为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中,以方块田的周边最短;在中国古代井田制中,土地经界和沟洫系统是结合在一起的,采用方块田制修建沟洫系统的工程量最少。33 从周代的材料看,井田制下的田是有一定的亩积的,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作为农民份地的一“夫”即一“田”正是一个正方形的地
19、块;这种方块田的份地大概由来已久。甲骨文中田字的形象所反映的就是沟洫制与份地制相结合的井田制的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你在某一个地方看到有垄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了的农村公社的地产。在商代,田和邑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35 这些邑许多就是农村公社。邑的本义是人们集中居住的聚落,商代的邑有多种类型和含义,其中最基本、最大量的形态是村落。商代的这种村落考古工作者已有发现。例如在山东平阴县朱家桥的殷代遗址中,发掘 230平方米,出土小型房屋基址21座,其面积 712平方米不等,房屋内都有灶坑、一套陶制生活器皿和劳动工具,包括农具和猎具。这显然是一个邑即村落
20、的遗址,而邑中的居民是以家庭为单位独立从事生产和生活的;这些居民理应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农。36 关于商代聚邑的农村公社性质,杨升南曾根据河北蒿城台西等商代墓葬的葬式和人骨的“种”“型”等进行了分析,指出在这些墓葬中的人,其民族成份是很复杂的,埋葬在同一墓地中的,并非具有相同血缘的一群人。从而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商代的邑是农村公社而非家族公社。37 甲骨文中有“邑人”之称,邑人就是村社的社员。这些“邑人”有自己的财产,卜辞中有“呼邑人出牛羊”的贞问,周易中亦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得之,邑人之灾”的记载。另外,邑人可以当兵,参加献俘典礼。邑人的这种经济与政治地位,和上述关于“众”和“小人”的记
21、载是一致的。38三 西周时代农民成分的变化上文谈到,夏商小农多为本“族”之人,周族在灭商之前的情况与此相似。当时周族已进入阶级社会,本族内部发生了剧烈的分化,形成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劳动大众的阶级对立。这在诗经豳风七月中有所反映。但对该诗的时代性和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学术界理解很不一致,因此需要作一些讨论。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这首诗的时代性。毛序云:“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也。”徐中舒豳风说斥为无据之谈,认为七月为春秋后期之鲁诗。李亚农已驳正之。39 今补充论证 李氏以卜辞证明大火星在商代确实是以五月昏中的;其后逐岁渐差,殷周之际,乃以六月昏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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