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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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小农经济 起源 及其 早期 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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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及其早期形态(1) 目前我国史学界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小农经济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它的出现是封建制或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按照这种观点,春秋战国以前固然无所谓小农经济;而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领主制社会中是否存在小农经济,实际上也是被否定的。这个问题,不但牵涉到如何正确认识小农经济,而且牵涉到如何正确把握夏商西周的社会经济形态,很值得认真讨论。本文拟就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的同仁。本文的讨论,打算从什么是小农经济谈起,然后分析我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夏商西周小农经济的存在及其特点,并对小农经济早期形态的某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什么是小农经济 目前学术界对“小农经济”的理解存在很多的分歧,人们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经济”只是指自耕农,而不包括依附农和佃农[1] ;有的学者则把经营地主也包括到“小农经济”中去 ; 又有的学者把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类同于现代的“家庭农场”,并对“小农经济”这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质疑。 “小农经济”的含义不能光从字面上去理解;它实际上是有其确定的科学内涵的。我们现在使用的“小农经济”的概念来自马克思。马克思把小农经济视为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方式,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小农经济和小生产是内涵基本一致的同一系列的概念,只是涵盖范围大小有所差别而已。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因为总的说来,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独立的单个小生产者存在,农民阶级必然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这种小生产大体有以下的一些特征: 它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或者说,它把生产和消费统一于个体家庭之中。马克思说:“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他甚至把小农经济称之为“小家庭农业” 或“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 。小生产又称“个体小生产” ,所谓“个体”,就是指个体家庭而言, 并非只是指单个的农民。我们习惯上所说的“个体农民”,实际上也是指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 2、 与此相联系的是生产的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的性质。这种小生产是“在劳动孤立进行和劳动的社会性不发展的情况下,直接表现为直接生产者对一定土地的产品的占有和生产” 。“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10] 。“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11] 与劳动生产的这种孤立性和分散性相适应,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是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12] 因此,小农不但要独立地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且总是“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13] 。这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农业” [14] ;因此,也必然是一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经济。 3、 它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经济。马克思说:“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 [15] 这是一种不同于剥削者私有制的劳动者的私有制,“靠自己劳动挣取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16] 。马克思把小农经济称为“生产者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及以此相适应的个体小生产”[17] ,而把小农称为“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18] 。可见,“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19] ,或者说,“劳动者实际上或名义上是它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20] ,是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的内涵比较宽泛,它既包括“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这种“典型形式”[21] ,也包括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从属关系中存在的,直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或劳动条件实际上的所有或占有。马克思提醒我们,“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22] 。这种小私有制根源于生产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细小、简陋和原始。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出现以前,即在中世纪,普遍地存在着以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小农、自由农或依附农的农业和城市的手工业。劳动资料——土地、农具、作坊、手工业工具——都是个人的劳动资料,只供个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简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为如此,他们也照例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23] 。马克思又说:“在小工业和到目前为止的各处农业中,所有制是现存生产工具的必然结果。”[24] 根据马克思上述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界定为:农业领域内与简陋的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的、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以劳动的孤立性特征的小生产。或者说,小农经济是农业中以个体家庭为基础的小生产和小私有的统一。 以上是就共性而言。若就个性而言,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小农经济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同一国家、同一地区、同一历史时期的小农经济因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差别,也会形成不同的阶层和类型。这必须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作具体的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的。 二 中国小农经济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小农 如前所述,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因此,小农经济的起源应该追溯到个体家庭的形成。个体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不同于它所由脱胎的对偶家庭的主要之点是,它不但是一个共同生活和消费的单位,而且是一个从事生产和有独立经济的单位。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在野蛮时期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25] 。个体家庭的形成是以分散的个体劳动的出现为其生产力前提的。马克思在谈到“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的农村公社时说:“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和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26] 据此,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恩格斯也谈到交换如何使公社分化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团,而“家长仍旧是劳动农民;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27] 。这应该视为最早的小农经济。 从我国的具体历史事实看,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确实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我国中原地区从仰韶文化开始普遍发现小型的住房遗址,不少房子遗址除了有生活工具外,还有生产工具、粮食、窖穴等伴随出土;这种情况到了龙山文化时期更为普遍,并出现在小房子基础上扩展而成的双室或套间等较大的房子。这些住房的主人显然是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它不但具有消费的职能,而且具有生产的职能。这表明个体家庭不但已经出现,而且其独立经济已有所发展。这一时期的住房遗址中,有些属于个体工匠的住房;但大多数个体家庭则是从事农业生产。[28] 这种情况,在古史传说中也可以找到踪影。如《韩非子·难一》载: 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朞年而甽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 朞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朞年而器牢。[29] 《淮南子·冥览训》说黄帝治理天下,做到了“农者不侵畔,渔者不侵隈”。《说文》:“畔,田界也。”这里所说的田界不是指公社间的地界,而是指个体农民所占有和使用的耕地的标界。“畔”的出现及其受到保护表明,当时的农民已在从事“小土地劳动”,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这种情形延至后世,如《史记·周本纪》载虞芮之人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左传》襄公十五年郑子产说:“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西周春秋时“农之有畔”,与黄帝尧舜时代一脉相承;中国小农经济的历史,应该从黄帝尧舜时代算起。 夏商时代小农经济的史迹延绵不断、灼然可辨;当时的“众”和“小人”等,基本上属于小农的范畴。 夏商,尤其是商代,主要的农业劳动者被称为“众”。夏商的“众”,一些学者视为奴隶,看来是不恰当的。“众”在甲骨文中,作日下三人形,原意为太阳普照下的一群人;即“人三为众”。进入阶级社会,“众”发生了分化,少部分成为统治者,大多数则处于被统治地位,主要从事农业劳动。因此,“众”虽然仍然保持有“人三为众”的意义,但更经常地用以称呼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如《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奔有虞氏,“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众”既是井田制下的农业劳动者,又是少康的战士。在商朝建立以前,汤曾征调“亳众”的牛羊和劳力,供相邻的葛伯祭祀之用,并为之耕种;说明这些“亳众”是拥有自己财产的农业劳动者。后来汤伐夏桀,对军队发表训词曰: 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亟之。今汝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舎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这些被称为“众”的战士是具有个体经济的农民,正因为这样,他们才对抛下农活远征服役发出怨言;作为最高统治者的汤因而不能不向他们作出解释。因此,从卜辞看,“众”虽有沉重的兵役和力役的负担,但并不能抹杀他们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农的事实。[30] “众”相对于被称为“君子”的上层贵族来说,地位比较低下,故有“小人”之称。如《尚书·盘庚》,中篇是迁都前盘庚对民众的训话,上篇和下篇则是迁都后对臣僚贵族的训话,而要求他们向民众传达,“无敢或伏小人之攸箴”;这里的“小人”即中篇之“众”,或者是“众”的主体。从古代文献的有关记载看,夏商的“小人”之为小农更是无可置疑的。《逸周书·文传》引《夏箴》曰:“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所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所有也。”《尚书·无逸》:“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乃逸。”这些“小人”从事农作以养家糊口,以家庭为生产和消费的单位,当然是属于小农的范畴。 被称为“众”或“小人”的夏商小农,基本上是与贵族奴隶主同一部族或同盟部族之人,这是夏商小农经济的显着特点之一。夏商尤其是商代存在“族”的组织,是十分清楚的事实。不过我们不应把商代族的组织视为纯粹的血缘亲属组织,由于各部族之间的长期斗争,商人的族中已融合了众多的不同成分。商人的族的组织,延续到商朝灭亡以后。《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初分封时,鲁公分得“殷民六族”,康叔分得“殷民七族”,族之下有“宗氏”,宗氏之下有“分族”,分族中有“类丑”。先秦古籍中多“族类”连称或并称之例,“类”当指同“族”之人。[31] “丑”则是指来源于俘虏的奴隶。[32] 这里的“类”,其主体就是卜辞中的“众”,《尚书》中的“小人”。同一族体的人在原始社会里本是平等的,但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发生了分化,形成了“君子”和“小人”这两个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阶级。这种状况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所谓“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小人虽然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劳动者,备受压迫和剥削,有时甚至到了嫁妻鬻子的地步,但他们毕竟不是奴隶。他们保持了比奴隶高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国语·周语上》引《夏书》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无以守邦!”虽然是奴隶主贵族调和阶级矛盾的一种说教,毕竟说明“众”与奴隶主贵族属同一族体,有相互依存、利害与共的一面。上引《汤誓》,汤以最高领袖之尊亲自向颇多牢骚的“众”说明伐桀的理由,“众”有此面子,决非毫无权利的奴隶。商汤十传至盘庚,因受洪水威胁而迁于殷,引起相当一部分臣民、包括一些安土重迁的小农的怨尤;迁都前盘庚召集民众训话,申述了“视民利用迁”的衷曲,一方面对不服从命令的民众进行恫吓威胁,另一方面又套近乎,声称“古我先后既劳乃袓乃父,汝共作我畜民”,并许诺“往哉生生!今予将试以汝迁,永建乃家”。这些“民”显然与商朝统治者属同一族体的人,有一定政治地位,并有自己的独立家庭与生计。 夏商小农既从属于族的组织中,又生活在农村公社之中,这是夏商小农经济的又一显着特点。 古书中记载的我国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及其变体。它始于传说中的黄帝时代,汉武梁祠黄帝象有“造兵井田”的榜文。黄帝时代是我国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代,私有制已经产生,部落与部族之间的战争相当频繁,故有“造兵”之说。但当时大规模开发黄河流域的低平地区,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修建农田沟洫系统,为了维护这种公共经济职能,不能不限制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从而导致了土地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的建立,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史称黄帝“明民共财”,以致“农者不侵畔”,应该理解为建立了农村公社的份地制。我国最早的小农经济可以追溯到黄帝时代,看来不是偶然的。以后,虞舜解决了“历山之农侵畔”的问题,使之“畎亩正”;传说大禹治水,“尽力乎沟洫”;而夏王朝建立后,“以设制度,以立田里”: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以份地制和沟洫制相结合为特点的井田制的继续和发展。甲骨文中的田字为区划整齐的方块田的形象,说明我国方块田制已有久远的历史。为什么中国上古时代会形成方块田的形制?这是和修建沟洫系统的需要有关的。因为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中,以方块田的周边最短;在中国古代井田制中,土地经界和沟洫系统是结合在一起的,采用方块田制修建沟洫系统的工程量最少。[33] 从周代的材料看,井田制下的田是有一定的亩积的,步百为亩,亩百为夫,作为农民份地的一“夫”即一“田”正是一个正方形的地块;这种方块田的份地大概由来已久。甲骨文中田字的形象所反映的就是沟洫制与份地制相结合的井田制的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如果你在某一个地方看到有垄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了的农村公社的地产。 在商代,田和邑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35] 这些邑许多就是农村公社。邑的本义是人们集中居住的聚落,商代的邑有多种类型和含义,其中最基本、最大量的形态是村落。商代的这种村落考古工作者已有发现。例如在山东平阴县朱家桥的殷代遗址中,发掘 230平方米,出土小型房屋基址21座,其面积 7—12平方米不等,房屋内都有灶坑、一套陶制生活器皿和劳动工具,包括农具和猎具。这显然是一个邑即村落的遗址,而邑中的居民是以家庭为单位独立从事生产和生活的;这些居民理应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小农。[36] 关于商代聚邑的农村公社性质,杨升南曾根据河北蒿城台西等商代墓葬的葬式和人骨的“种”“型”等进行了分析,指出在这些墓葬中的人,其民族成份是很复杂的,埋葬在同一墓地中的,并非具有相同血缘的一群人。从而从另一个角度证明,商代的邑是农村公社而非家族公社。[37] 甲骨文中有“邑人”之称,邑人就是村社的社员。这些“邑人”有自己的财产,卜辞中有“呼邑人出牛羊”的贞问,《周易》中亦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得之,邑人之灾”的记载。另外,邑人可以当兵,参加献俘典礼。邑人的这种经济与政治地位,和上述关于“众”和“小人”的记载是一致的。[38] 三 西周时代农民成分的变化 上文谈到,夏商小农多为本“族”之人,周族在灭商之前的情况与此相似。当时周族已进入阶级社会,本族内部发生了剧烈的分化,形成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劳动大众的阶级对立。这在《诗经·豳风·七月》中有所反映。但对该诗的时代性和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学术界理解很不一致,因此需要作一些讨论。首先应该搞清楚的是这首诗的时代性。毛序云:“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也。”徐中舒《豳风说》斥为无据之谈,认为《七月》为春秋后期之鲁诗。李亚农已驳正之。[39] 今补充论证 李氏以卜辞证明大火星在商代确实是以五月昏中的;其后逐岁渐差,殷周之际,乃以六月昏中,七月西流矣。与陈奂《毛诗传疏》说一致,甚是。《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毛传》:“三之日,夏正月也。豳土晚寒。于耜,始修耒耜也。四之日,周二月也,民无不举趾以耕矣。”孔疏:“三之日於是始修耒耜,《月令》季冬命农计耦耕事,修耒耜,具田器,孟春天子躬耕帝籍。然则修耒耜当在季冬之月,举足而耕,当以孟春之月者,今言豳人以正月修耒耜,二月始耕,故云豳土晚寒。”不但《月令》夏历正月春耕,《国语·周语》也是夏历正月春耕。毛、孔看到了这种差别,企图以“豳土晚寒”解释之。但在黄河流域,“豳”地的纬度并不高,不应比黄河流域其它地区寒冷;故此解释是站不住脚的。那么,问题究竟在哪里呢? 据竺可祯的研究,在古代气候的变化中,周初有一个短暂的寒冷时期[40] 。《七月》诗中季节的晚寒,正是周初气候寒冷期的一种反映。因此,无论从星象看或从气候看,《诗·七月》都应该是西周初的诗,而它的内容则是对周朝建立前情况的追述。 2、《七月》写农夫的生产和生活诚然是极其艰苦的,但他们仍有自己的工具、住房,吃自己的饭;从这些情况看,他们应有自己的私田,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这和西周其他史料所反映的情况大体一致。但诗中还描写农夫在每年收获后杀羊设酒,到主人的公馆中去拜年,一派和乐融融的气氛:“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隶无疆!”这种情况说明农夫与主人是同族之人。虽然阶级分化已很明显,但仍有宗族或部族的纽带相联系。这应是周灭商以前的情形。因为周灭商后,周族各支被分封到各地,一个个成了卿大夫士,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夫一般是属于异族的,“野处而不昵”,不大可能出现《七月》所描写的场面。[41] 但在周灭殷以前则是可能的。毛传的说法应有根据。 3、沈长云在《由<诗·七月>论及西周庶人的社会地位=一文[42] 中,对诗中“殆及公子同归”一语作了很好的解释,指出“公子”是女公子,“归”是出嫁;这位农家女担心充当女公子的陪嫁。文中以凉山彝族的材料说明这种陪嫁女是从同族的下层民众中抽取的。《七月》诗中所反映的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领主制封建社会形态。我认为这正符合周灭商前的社会状况。 农业劳动主要由本族下层民众担任的这种情况,在周人灭殷后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周的主要农业劳动者已不是本族的下层民众,而是属于异族的土着的或迁入的居民。 周族是以一个偏居西陲、地方百里的蕞尔小国而战胜“大邦殷”的。为了有效地控制其征服的广大地区,采取了“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的措施;据说光是姬姓国就分封了五十几个。周族灭殷时的人口,有人估计为六七万,有人估计为十五万人[43] ;当然不可能很准确,但人口不多是毫无疑问的。以这样少的人口分封到广袤地区内的众多国家里,与被封诸侯一同到封国去的周族人都是被武装起来的,“比户屋而封”[44] ,基本上都成了大小贵族,被称为“士”、“王人”。他们和为他们服务的工商居住在设防的城市——“国”中,而对居住在鄙野的、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的土着居民实行统治。这就是西周的国野分治制度。《国语·齐语》记载管仲治齐,实行国野分治:士与为其服务的工商居住在国中,士脱离生产,充当甲士;农居野,一年到头“沾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支之敏,以从事于田野”,没有当甲士的权利,传称其“野处而不昵”,昵者亲也,农和士无论从阶级地位或民族成份看,都是判然有别的两种人。这据说就是取法于西周以来的旧制。要把握西周小农经济的特点,就不能不看到西周国野分治这一基本事实。 西周小农成分的这种变化,在其称呼中也反映了出来。从《诗经》看,西周的农民也有称为“众”的。如《周颂·臣工》:“命我众人,庤乃钱鎛,奄观铚艾。”这些使用各种农具从事耕作的“众人”,自然是农民了。在《诗经》中,农民更多地被称为“农夫”或“农人”。[45] 不过不管“农夫”或“农人”,都是指具体的从事农业的人,本身似不含身份或阶层的意义。在西周以至春秋时代,农民作为身份与职业统一的一个阶层,其称呼是“庶人”。“庶人”在当时的社会等级阶梯中处于士之下,工商和奴隶之上。如《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皁隶食职,官宰食加。”所谓“庶人食力”,亦即《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的“其庶人力于农穑”。《国语·鲁语上》载:“……大夫士日恪位着,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庶人既与工商并列,其“业”显然是农了。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或阶层被称为“庶人”,这种情形延续至春秋战国,如《管子·君臣上》:“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时令者,庶人也。” 为什么商代的农业劳动者多称“众”和“小人”,而西周的农业劳动者则多称“庶人”呢?这不光是语言习惯的不同。“庶”虽然亦有“众”义,有时可以通众,但其基本含义是卑贱、眇小、旁出[46] 。“庶人”一词不见于甲骨文和《尚书·商书》中 ,但在金文和西周文献中却屡屡出现,看来,“庶人”作为一个等级的称呼形成于西周初年。这既与周人形成了嫡庶之制有关,也和当时的军事征服有关。“庶”往往用以指称被征服的外族人。如把周公东征胜利后迁于成周殷民称为“殷庶”,把一般被征服的部族或国称为“庶邦”。《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三后之姓,于今为庶。”盖周灭殷后,虽然没有把殷人都变为奴隶,而是让他们“各安其宅,各田其田”,但殷人整个从统治族变为被征服的族,地位降了一等,被称为“殷庶”。[48] 周初分封,封国中被统治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两部分人,一是土着居民,二是外来迁民,他们都属于被征服者。例如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初鲁公受封时,分得“殷民六族”,还有“土田陪敦”。所谓“陪敦”,即《诗·鲁颂·閟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的“附庸”,是指附着在土地上的土着居民。这种“附庸”或“庸”,屡见于诗和彝铭。上引《左传》文还谈到分封时让鲁公“因商奄之民”。商民即“殷民六族”,奄民即这些“土田附庸”;除了殷民六族的上层外,他们都被称之为“庶人”。大约康王时的《宜侯簋》载周王把虎侯改封于宜,除赐其川邑外,还赐其“在宜王人”、“宜庶人”和“奠伯”辖下的“卢”人等,“在宜王人”是原属周王的周人族属,他们随原宜侯被封于此,构成为统治集团[49] 。“宜庶人”是原宜侯受封时的宜地土着和外来迁民,“王人”来到以后,他们全都变为“庶人”。“卢”人则是新的迁民,也加入“宜庶人”的队伍。这些“庶人”都是异族,处于被统治地位,比属于统治族的周人即所谓“王人”低了一等。他们主要居住在鄙野,被授予土地从事耕作,即所谓“鄙以权庶”。夏商的众和小人主要是同族人,西周的庶人主要是异族人;三代农民名称的这种区别反映了农民成分的重大变化。 庶人居野,故亦称野人。《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晋公子重耳出亡于五鹿之郊,“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论衡·纪妖》引述此事时径称“耕者”。孟子向毕战陈述为滕恢复井田制的构想时说:“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在西周,“野人”是以殷遗民为主体的跟泥巴打交道的农业劳动者,但他们原来的文化却比处于统治地位的周人先进。所以孔子说:“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野人亦称“氓”。“氓”之称,西周可能已经有了,《诗》中有以“氓”名篇者,其使用延至战国。如《孟子·滕文公上》记载许行自楚之滕,“愿受一廛而为氓”。注:“氓,野人也。”“氓”,《周礼》称作“甿”[50] ,作为“六遂”农民的专称,以区别于乡遂居民的泛称——“民”。在有的场合下也称之为“野民”。《周礼》中的甿是农业生产的主要负担者,比起六乡的居民,负担重而地位低,在一定程度上仍反映了西周国野异制事实,虽则在《周礼》中国野之间的界线已经比较模糊。 总之,西周时代,特别是周初,构成农民阶级的主要成分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异族民众,而不是处于统治地位的本族民众。 那么,西周是否存在本族的自由农民呢?有的学者认为西周的士就是当时的自由农民。这种观点尽管很流行,但恐怕并不符合历史实际。士作为周初实行宗法分封制所形成的等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是脱离生产的吃剥削饭的武士集团,属于贵族阶级的下层,不可能是自由农民。关于这个问题,将另文予以讨论。但这并不否认随着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西周春秋时代也出现了身份比较自由的自耕农。虽然西周初年周族人一般都成了卿大夫和士,但他们这种贵族地位的保持是以有充足的土地和劳动人手保证宗法分封制的持续实行为前提的。在西周初年和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条件是大体存在的。但随着贵族的支庶繁衍以及他们之间斗争的日益激烈,这种局面不可能长期保持下去,势必有一部分贵族或其后裔趋向衰落,其中有些人变成了自耕农。上文说过,自夏商以来,君子和小人是同族中阶级分化的产物。但商代“小人”与被称为“众人”的农民基本上是同一意义,而周代“小人”与被称为“庶人”的的农民的含义则有相当的差别。《诗经》中也有君子、小人之别。如《小雅·采薇》:“驾彼四牡,四牡骙骙;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小雅·大东》:“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视。”矛盾已经存在,但在西周早中期还不是很尖锐;也看不出这些小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豳风·东山》大约写于西周初年,诗中描写一位当兵的自由民想家,想象中的家变得很荒凉,但还是在想,“不可畏也,伊可怀也”;又回想起新婚时的排场,有不尽的思恋。论者多以此作为周代自由农民之例证,可商。这首诗反映了频繁的战争和沉重的兵役造成部分“士”的困顿和怨烦,但并不能证明其主人是一位农民,且离家三年,若无庶民代耕,其家计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更可能是一个“职业”武士。《王风·黍离》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这是战士的妻子思夫之作。诗人称其夫为“君子”,应属“士”阶层。但从诗中对鸡儿进窝、牛羊下坡的描写看,是一派的田园风光;则这个“士”有可能已经务农了。《诗经》中反映自耕农情况最为清楚和确定的诗篇,是《唐风·鸨羽》,但时代已相对晚后。这首诗写一个战士由于没完没了的服役,不能从事农业生产以赡养父母,而发出的怨恨之声。“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这应是有一定政治地位的由士转化而来的自耕农。诗序说:“刺时也。[晋]昭公之后,大乱五世,君子下从征役,不得养其父母,而作是诗也。”三家无异词。晋“五世之乱”见《左传》桓公二、三、七、八诸年。是时许多公族子弟沦为自耕农,但仍要负担军赋。大体说来,到西周晚期和春秋早期以后,包括士阶层在内并贵族分化越来越剧烈,不少变成了自耕农,作为重要的社会阶层和政治力量,“小人”问题才逐步凸显出了。 注释 [1] 如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历史研究》1981年第2期.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译本,中华书局1986年。 赵冈:《重新评价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资本论》第三卷第672页。 《资本论》第三卷下第 909页。 《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三卷第 476页。 《资本论》第三卷下第1207页。 《马恩选集》第三卷第441页。 《资本论》第三卷第 715页。 [10] 同上第 916页。 [11] 《资本论》第一卷第 830页。 [12] 同上第555—556页。 [13] 同上第三卷第890—891页。 [14] 同上第 694页。 [15] 《资本论》第一卷第 830页。 [16] 《资本论》第一卷第830—831页。 [17] 《资本论》第三卷第 674页。 [18] 《资本论》第三卷第 672页。 []19 《资本论》第三卷第198 页。 [20] 《资本论》第三卷第672—673页。 [21] 马克思有时称之为“小块土地所有制”、“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自耕农的这种自由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等等。 [22] 《资本论》第一卷第 785页注191。 [23] 《马恩选集》第三卷第308—309页。 恩格斯也说过:“中世纪社会:个体小生产。生产资料是供个人使用的,因而是原始的、笨拙的、小的、效能很低的。”见《马恩选集》第三卷第441页。 [24] 《马恩全集》第三卷第74页。 [25] 《马恩选集》第四卷第57页。 [26] 《马恩全集》第十九卷第 450页。 [27] 《资本论》第三卷第1015页。 [28] 详见李根蟠、黄崇岳、卢勋:《中国原始社会经济研究》第430—43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 [29] 《史记·五帝本纪》也说:“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 。” [30] 对于商代的“众”,学术界有不同的解释,有奴隶说、奴隶主说、自由民说、族众说。予取族众说,但认为这里的“族”,并非单纯的血缘组织。关于“众”的性质和演变,可参阅胡庆钧主编的《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第四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 [31] “族类”连称例,如《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卫成公欲祭夏后相,宰武子说:“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族类”并称例,如《左传》僖公十年:“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杜注:“类,族也。” [32] 《诗·大雅·常武》:“仍执丑虏。”《笺》云:“丑,众也……执其众之降服者也。”大致这种奴隶主要来源于俘虏。 [33] 关于井田制中方块田的形制与沟洫系统配置的关系的论述,吸收了美籍华裔学者赵冈的观点。参见赵冈与陈钟毅合着《中国土地制度史》第一章第一节。经联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 [34] 《马恩全集》第19卷第 453页。关于井田制和农村公社的问题,拙着《井田制及相关诸问题》有所论述,可参阅。 [35] 卜辞中有田邑相连之例,如: 沚戛告曰:土方征我东鄙捷二邑,邛方亦侵我西鄙田。 长友角告曰:土方侵我示至田七十人五 [36] 中国科学院考古所山东队:《山东平阴朱家桥殷代遗址》《考古》1961年 第 2期。转见杨升南《商代经济史》第75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37] 见杨升南《商代经济史》第二章第三、四节。 [38] 杨升南认为“邑人”有别于“众人”,前者是村社社员,后者是奴隶。彭邦炯认为“邑人”就是“众人”。予取彭说。但这里有一个矛盾:按流行的观点,“众”为“族众”,但邑落墓葬中却包含了不同种族的成分,应如何解释?我觉得不应该把商代的“族”理解为单纯的血缘亲属组织,它可能是以原来的殷族人为主体吸收了多种不同种族成分而形成的群体。这个问题还须作进一步研究。 [39] 《李亚农史论集》下册第858—86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 [40] 竺可祯:《五千年来中国气候的变迁》,《考古学报》,1972年第2期。 [41]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晋公子重耳流亡,向野人乞食,“野人与之块”,可为一对照。 [42] 载《人文杂志》1989年第 6期 [43] 《李亚农史论集》上册第581页,667—67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朱凤翰:《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 259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 [44] 《新语·无为》引前人话语:“故其:尧舜之民,比屋而封。”比户可歭是战国时代流传甚广而且以后流传甚久的一句成语。《商君书·刑赏》:“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卒裂土分诸侯,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管子·版法解》:“武王伐纣,士卒往者,人有书社。”这些都是“比户可封”的具体的注脚。 [45] 西周农民称“农”的,如《周颂·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是农夫,播厥百谷。”《大雅·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农”在甲骨文中从林,从辰,是手执石质工具清理场地,从事农作的形象,其本义当系指农业生产劳动。“农”用以表示从事农业的人,从文献记载看始于《尚书·盘庚》:“若农服田力穑,乃亦有秋。”“惰农自安,不昏劳作,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而《诗经》中则在“农”后加上“夫”或“人”。但农民作为一个阶层主要被称为“庶人”。“农”或“农夫”取代“庶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称呼,从目前的资料看,始自春秋,《国语·齐语》载管仲提出“四民”说;在那里,“农”与士、工、商同列为“四民”。到了战国时代,“农”或“农夫”作为一个阶层的称呼就相当普遍了。 [46] 周谷城:《庶为奴说》,载《周谷城史学论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 [47] 《尚书·洪范》中提到“庶人”,但该篇出于战国,未可为据。 [48] 斯维至先生曾指出,甲骨文中有“众人”而无“庶人”,金文和西周文献中却习见“庶人”,众人和庶人是商周对农民的不同称呼。他又指出“小人”是同族之人,“庶人”是异族之人。颇有见地。但他把西周的庶人等同于商代的众人,则可商榷。 [49] 裘锡圭:《关于商代宗族组织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 十七辑;朱凤翰:《商周家族形态研究》第268—269页。 [50] “甿”,古本或作“氓”,如宋本《经典释文》作“氓”,宋本《白氏六 帖事类集》巻23“给授田第26”引作“氓”。或作“萌,如”《说文》耒 部耡字引《周礼》为“以兴耡利萌”,郑注亦作“萌”,清代学者认为古 本作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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