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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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13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0 009- -03-31印发 封面 -03-31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Q/CSG-GPG 2 10 009-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 编写 梁 广、余冬青、蒋 毅 初审 郭克 会签 李忠、、 审核 孙发 李于达 钟连宏 批准 -03-31印发 制度信息 -03-31实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和指导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落实依法治企和完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定、网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明确了事故事件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人员、问责单位、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及县级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Q/CSG 210002-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Q/CSG 210020-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Q/CSG-GPG 2 11 009-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Q/CSG-GPG 2 15 084- ) 3 术语和定义 3.1 引用术语和定义 3.1.1 本办法中“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有责任的事故事件”、“人身死亡”、“人身重伤”、“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引自《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3.1.2 本办法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等引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 3.1.3 本办法中“重复性电力事故事件”引自《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 3.1.4 多经企业 是指公司系统内集体企业和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的职工持股企业。 3.1.5 隐瞒、谎报 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 3.2 安全生产问责 指公司系统有关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事故事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责任认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下简称“问责”)。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行政问责和其它问责。 4 职责 4.1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4.2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本级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3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 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4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4.5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 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 4.7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向相关单位发出“黄牌”或“红牌”警告、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建议等,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8 各级工会组织 负责依法参与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问责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依责论处; (2)坚持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逐级问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单位问责与个人惩处相结合; (3)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实施党政同等问责; (4)当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高条款进行问责。 5.1.2 对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问责: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主动反映事故事件真相,积极参与原因分析和查找问题,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5.1.3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应从重问责: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十个规定动作”、违反“五个严禁”造成事故事件的; (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未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 (3)隐瞒、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或隐匿有关证据的; (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1.4 在事故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使事故事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比照隐瞒、谎报事故事件进行问责: (1)隐瞒、谎报事故事件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拒不提供或隐藏事故事件证据的; (4)干扰、躲避、阻碍事故事件调查的; (5)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的; (6)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处理人员的。 5.1.5 发生隐瞒、谎报电力事故事件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发现并按本办法进行问责的,不再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5.1.6 涉嫌违法违纪的处理 (1)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责任人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5.2 问责范围 5.2.1 实施问责的事故事件有: (1)一般以上人身事故; (2)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3)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4)恶性误操作事件; (5)外包工程人身事故; (6)一级事件; (7)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它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8)隐瞒、谎报电力事故事件。 5.2.2 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有关事故事件的标准见附录A。 5.3 问责及处罚方式 5.3.1 行政问责 (1)对事故事件责任人的问责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给予行政问责的有关人员,应同时按照《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实施细则》进行经济处罚。 (2)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问责处罚方式包括:“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 5.3.2 其它问责 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其它问责处罚方式包括:约谈、说清楚、检讨、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对于被给予其它问责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可同时结合绩效管理予以考核。 5.4 问责对象与依据 5.4.1 问责对象 (1)在电力生产工作中,从事电网运行维护设备检修和施工作业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外委施工项目管理和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包括班站所负责人、业主项目部人员、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2)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 (3)涉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4.2 确定问责对象的依据 (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站所(业主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是指该班站所(业主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工作安排不当,制定的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认真监督班员(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生产部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人员责任,是指该部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4)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人员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5)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该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6)公司职能部门责任,是指该职能部门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电力安全或设备事故以及一般人身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7)外包工程人身事故管理责任,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确定。一般可分为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8)事故事件单位管理责任,是指事故事件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或负有外包工程项目管理责任)的公司直属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5 行政问责标准 5.5.1 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行政问责标准 5.5.1.1 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站所(业主项目部)和生产部门(项目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及有关分管副职、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标准见附录B。 5.5.1.2 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依照同级行政负责人的问责决定执行。 5.5.1.3 县(区)级供电局负责人的行政问责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部门标准进行问责。 5.5.1.4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责任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5.5.1.5 发生以下情况时对事故事件责任人提级问责: (1)在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特殊时期发生事故事件; (2)1年内在同一单位发生重复性电力事故事件; (3)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事件。 5.5.2 事故事件责任单位的问责标准 5.5.2.1 发生下列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1)一般事故; (2)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外包工程一般人身事故; (3)恶性误操作事件; (4)隐瞒、谎报一级事件。 5.5.2.2 发生下列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给予“红牌”警告: (1)较大以上事故; (2)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外包工程人身较大以上事故; (3)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有次要责任的外包工程人身重大以上事故; (4)隐瞒、谎报一般以上事故及恶性误操作事件。 5.5.2.3 “黄牌”警告处罚期为6个月至1年,“红牌”警告处罚期为1年至3年,具体处罚期见附录C。 5.5.2.4 受到“黄牌”警告处罚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1)全公司通报批评; (2)在处罚期内再次发生“黄牌”警告问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时给予“红牌”警告; (3)处罚期内不得参加有关先进集体的评比。 5.5.2.5 受到“红牌”警告处罚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1)全公司通报批评; (2)在处罚期内发生问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加倍处罚期并提级问责; (3)处罚期内不得参加有关先进集体的评比; (4)原领导班子成员在处罚期内不得提拔。 5.5.2.6 受到“黄牌”或“红牌”警告处罚的单位,在警告期满后,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摘牌。 5.5.3 行政问责实施程序(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管理流程详见附录D) 5.5.3.1 对事故事件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实施程序 (1) 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事故事件的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在问责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责任人员的人事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拟定问责建议,经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或经同级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党组织决定批准,由同级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 需公司对本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事故事件责任单位领导实施问责的,在问责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拟定问责建议,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或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公司党组织批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执行。 (3)对涉及非本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提出问责建议,经党组织决定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经党组织决定批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事(劳资)部门执行。 (4)需对公司负责人实施问责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5.3.2 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包括外包工程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问责实施程序 需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包括外包工程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问责的,在问责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拟定“黄牌”或“红牌”警告问责建议,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5.5.3.3 事故事件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10天、20天内监督行政问责决定的执行完成。 5.6 其它问责标准 5.6.1 约谈 (1)对发生有影响的电力事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约谈。 (2)发生上述需约谈的情形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5.6.2 说清楚 (1)当发生问责范围内的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说清楚(见附录E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要求一览表)。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安全监管部应组织事故事件调查,准备说清楚材料(见附录F说清楚材料清单),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 (2)说清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主持或委托安委会成员主持,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参加。当发生无需向公司说清楚但负有责任事件时,由事件责任单位自行组织问责,并将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见附录G说清楚管理流程) (2)发生需公司说清楚的事故事件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6.3 检讨 当发生除一级事件外的其它问责事故事件后,事故事件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事故事件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撰写反思材料,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向大会做检讨,相关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6.4 通报批评 (1)发生事故事件或相关人员未达到行政问责标准、并存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可视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出,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5.6.5 中断安全记录 (1)发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规定中断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事件,给予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 (2)公司和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在当月安全简报中通报事故事件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的情况。 5.6.6 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 (1)因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给予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见附录H)。 (2)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的建议,涉及取消或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认证、复审成绩、钻级或星级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网公司。涉及警告的,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后实施。 5.6.7 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1)发生安全绩效考核的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在年度绩效中予以考核。 (2)各级安全监管部依据年度考核标准提出年度绩效考核建议,提交至各级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7 外包工程人身事故问责标准 5.7.1 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问责 在公司外包工程中发生承包商人身事故的,进行说清楚问责,还应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承包商人身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认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问责: (1)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问责标准执行; (2)对负有同等责任的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视事故等级给予“红牌”警告或“黄牌”警告,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50% 进行考核,中断安全记录、视情节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 (3)对负有次要责任的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视事故等级给予“红牌”警告,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20% 进行考核,中断安全记录、视情节调整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 5.7.2 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人员问责 5.7.2.1 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承包商人身事故责任的认定,如认定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主要或同等责任一般以上事故,及负有次要责任的重大以上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问责标准进行问责;如认定工程项目所在生产经营单位负有次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下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附录I进行问责; 5.7.2.2 对未达到行政问责标准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进行检讨或通报批评问责。 5.7.3 多经企业人身事故问责标准 5.7.3.1 多经企业在承包公司系统工程中发生人身事故的,除按5.7.1和5.7.2条款执行外,对多经企业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7.3.2 多经企业除接受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处罚外,还应按照网、省公司有关承包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7.3.3 公司直属单位应监督多经企业按照企业内部相关问责管理规定对内部人员进行问责。 5.8 回顾与改进 5.8.1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与改进。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制度管理的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适宜性。 5.8.2 各单位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5.8.3 安全生产问责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保存至少 以上。 6 附则 6.1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一年内”是指至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下一年同期的前一日。 6.2 本办法中行政问责规定的“警告至记大过”等表述,是指根据事故事件调查责任认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惩处方式之一,其它同类情形以此类推。 6.3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问责业务指导书,并补充明确二级及以下事件的问责要求。 6.5 公司直属单位要指导多经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并做好备案工作。 6.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 6月发布的《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办法》(Q/CSG-GPG 2 10 002- )同时废止。 附录A 电力事故事件等级划分表 表A.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Q/CSG 210020- /附录 表A.1) (规范性附录)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电力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 30人以上死亡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人以下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0人以下重伤 电力设备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电力安全事故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 区域性电网(南方电网) 减供负荷30%以上 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 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 省、自治区电网 电网负荷 0兆瓦以上 减供负荷30%以上 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 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 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 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 0兆瓦以下 减供负荷40%以上 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 减供负荷50%以上 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 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 减供负荷40%以上 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非单一供电城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 电网负荷 兆瓦以上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用户停电) 其它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非单一供电城市) 设区的地级市电网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其它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非单一供电城市) 县级市电网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其它 电力安全事故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和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单一供电城市) 电网负荷 兆瓦以上省、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 兆瓦以下省、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减供负荷6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设区地级市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设区地级市 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县级市 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用户停电)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的影响和持续时间 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低于曲线值20%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 低于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低于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运时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 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注:有关数据表述时,“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3人以上10以下指含3人、不含10人。 表A.2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标准(Q/CSG 210020- /附录 表A.2) (规范性附录)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等级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类型 一级事件 二级事件 三级事件 四级事件 五级事件 电力人身事件(人员伤害) (1)一次事件造成的人员轻伤或轻微伤 5人以上轻伤 3至4人轻伤 2人轻伤 1人轻伤 1人以上轻微伤 电力设备事件(生产运行设备经济损失) (2)一次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电力设备事件(发电设备及水工设施损坏) (3)发电机组设备故障损坏 3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更换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修复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维修 100兆瓦以上3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更换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修复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维修 50兆瓦以上1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更换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修复 定、转子线圈或磁极等损坏需维修 (4)水工设施损坏 水电厂水淹厂房或厂房进水面积超过50%、水库漫坝或水轮机组飞逸 厂房进水面积不足50%、水工设备或建筑失效导致不能正常蓄水、泄洪 水工设备或建筑失效导致在泄洪过程中发生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水工设备或建筑损坏需要机组停止运行 水工设备或建筑损坏需要机组减出力运行 电力设备事件(直流输电设备损坏) (5)±500kV以上换流站直流输电设备故障损坏 换流变或高压电抗器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本体发生故障 套管 ±8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更换 ±8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修复,或±500kV穿墙套损坏需更换 ±8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维修,或±5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修复 ±500kV穿墙套管损坏需维修 发生故障 开关、互感器、避雷器、滤波器、阀片等或其它附属设备 损坏需更换 损坏需修复 损坏需维修 电力设备事件(变电设备损坏) (6)变电站设备故障损坏 变压器或电抗器 500kV以上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本体发生故障 220kV 因故障报废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本体发生故障 110kV(含160kV,下同) 因故障报废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维修 35kV(含66kV,下同) 因故障报废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线圈等损坏需修复 10kV(含20kV,下同) 因故障报废 电力设备事件(变电设备损坏) (6)变电站设备故障损坏 GIL、GIS或HGIS 500kV以上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维修 发生故障 220kV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修复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维修 110kV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更换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修复 35kV 本体或气室等损坏需更换 开关、互感器、套管 500kV以上 三相因故障整体报废 两相因故障整体报废 本体故障需更换 本体故障需修复 本体故障需维修 220kV 三相因故障整体报废 两相本体故障需更换 本体故障需更换 本体故障需修复 110kV 三相因故障整体报废 两相本体故障需更换 本体故障需更换 35kV 三相因故障整体报废 本体故障需更换 10kV 2个以上因故障整体报废 因故障整体报废 避雷器、电容器、串补等其它设备 500kV以上设备本体报废 500kV以上设备本体故障需更换、220kV设备本体报废 500kV以上设备本体故障需维修、220kV设备本体故障需更换 电力设备事件(输电线路设备损坏) (7)输电线路设备故障损坏 800kV 杆塔垮塌 杆塔倾倒 杆塔变形或导地线断裂 导地线松脱引起线路跳闸 500kV 海底电缆本体故障 杆塔垮塌或电缆绝缘击穿 杆塔倾倒或电缆故障 杆塔变形或导地线断裂 导地线松脱引起线路跳闸 220kV 2回以上杆塔垮塌或电缆绝缘击穿 杆塔垮塌或电缆绝缘击穿 杆塔倾倒或电缆故障损坏 杆塔变形或导地线断裂或导地线松脱引起线路跳闸 110kV 2回以上杆塔垮塌或电缆绝缘击穿 杆塔垮塌或电缆绝缘击穿 杆塔变形、导地线断裂或电缆故障损坏 35kV 2回以上杆塔垮塌或电缆绝缘击穿 杆塔倾倒或电缆绝缘击穿 电力设备事件(失职行为直接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 (8)恶性电气误操作 220kV及以上恶性误操作 110kV或发电机机端电压恶性误操作 35kV或10kV恶性误操作 (9)一般电气误操作 220kV以上一般电气误操作 110kV一般电气误操作 35kV一般电气误操作 10kV一般电气误操作 (10)工作失职误动作 220kV以上设备误动 110kV设备误动 35kV或10kV设备误动 电力设备事件(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或火警) (11)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或火警 过火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万元 过火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过火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 过火面积超过20平方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 过火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或发生火警 电力设备事件(建设施工作业发生设备损坏) (12)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作业中设备损坏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 小型基建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或起重、运输、牵张等机械操作系统失灵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土建施工脚手架、线路施工跨越架整体垮塌 土建施工脚手架、线路施工跨越架部分垮塌 施工作业造成800kV线路断线 施工作业造成800kV线路故障 或造成500kV线路断线 施工作业造成500kV线路故障,或造成220kV线路断线 施工作业造成220kV线路故障,或造成110kV线路断线 施工作业造成110kV线路故障 施工作业造成500kV以上设备损坏需修复 施工作业造成500kV以上设备故障跳闸,或造成220kV设备损坏需修复 施工作业造成220kV设备故障跳闸,或造成110kV设备损坏需修复 施工作业造成110kV设备故障跳闸 电力设备事件(建设施工发生质量损失) (13)工程项目建设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基础报废 建筑物基础整体报废 500kV以上变压器或输电线路基础报废 220kV变压器或输电线路基础报废 110kV变压器或输电线路基础报废 建筑物缺陷 建筑物主体垮塌 建筑物部分垮塌 主要生产建筑物渗漏危及设备运行或结构安全 张力放线跑线 500kV以上线路张力放线发生跑线 220kV线路张力放线发生跑线 110kV线路张力放线发生跑线 500kV以上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发生三相短路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发生短路,或变压器、开关、互感器等设备损坏需更换,或再次充电启动时间超过15天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变压器、开关、互感器等设备损坏需修复,或再次充电启动时间超过7天不足15天 启动充电试运行被迫中止,或调试、试运行期间故障停运 220kV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发生三相短路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发生短路,或变压器、开关、互感器等设备损坏需更换,或再次充电启动时间超过15天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变压器、开关、互感器等设备损坏需修复,或再次充电启动时间超过7天不足15天 启动充电试运行被迫中止,或调试、试运行期间故障停运 35kV-110kV 充电启动试运行期间发生三相短路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变压器、开关、互感器等设备损坏需更换,或再次充电启动时间超过15天 充电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变压器、开关、互感器等设备损坏需修复,或再次充电启动时间超过7天不足15天 电力设备事件(建设施工发生物资损坏) (14)工程项目建设中物资损坏 工程项目的500kV以上变压器、换流变、电抗器、断路器、互感器等物资设备发生严重损坏或报废 工程项目的220kV变压器、换流变、电抗器、断路器、互感器等物资设备发生严重损坏或报废 工程项目的110kV变压器、换流变、电抗器、断路器、互感器等物资设备发生严重损坏或报废 电力安全事件(造成社会影响、损害企业形象) (15)经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或保供电用户供电中断超时限(用户供电中断是指电网侧电源和应急发电机均不能恢复供电) 特级重要用户中断供电12时户以上 特级重要用户中断供电6时户以上12时户以下 特级重要用户中断供电3时户以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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