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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唐前期农民赋役负担与户等的关系.docx

  • 上传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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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前期 农民 赋役 负担 关系
    资源描述:
    唐前期农民赋役负担与户等的关系   唐前期均田制下的农民的租调负担,是按丁征取而不计户等高低,这已为许多人所论证。但岑仲勉先生和韩国磐先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岑仲勉先生在“租庸调与均田有无关系” (《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租二石、绢二丈只是授田百亩应纳之底额,然授必不足,故须参合各户享有动产多少而高下之”。文中举《通典》卷6《赋税》(下)天宝中年天下计帐数额中江南折布条原注为证: 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 韩国磐先生除用这条材料外,又举敦煌唐户籍残卷为证,他在《隋唐的均田制度》一书中认为:“虽规定一丁租二石,绢二丈等,但这只是一般的标准,实际上可按户等高下而有增减的。且今所见敦煌户籍残卷,在户下不但注明课户不课户,且注明下中户或下下户。如平康乡先天二年籍‘户主王行智’下,注明为‘下中户,课户见输’。又如天宝六载户籍‘户主曹思礼’下,注明‘下中户空,课户见不输’。这正是为了受田有多寡,动产有多少,因而按户等高低可以升降所负担的赋役。”(《隋唐的均田制度》,第72页。) 但是,这两条材料,却不足以证明岑韩两先生的论点。 关于折布代租的规定,首先从《通典》上下文看: 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每丁三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为一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每丁两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也),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二十余万石。 可知除江南郡县依户等纳布折租外,全国其他大部分郡县的租庸调,仍按每丁租粟二石,调绢二丈,力役二十日折绢六丈计算(连调绢每丁共八丈,唐制四丈为匹,八丈即两匹),布依比例增加)(每丁调布二丈五尺,力役二十日,每日折布三尺七寸五分,二十日共为七丈五尺,连调布每丁共应输布十丈,即两端(每端五丈)。但《通典》此处作“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当别有故,但非据户等高下征取,则可肯定。),并非依户等高下而有所变通。至于江南郡县,也只有纳布代租是参考了户等,庸调负担则仍是不按户等,按丁统一计算。由此可见,这种依户等纳布代租,只是适应江南地区特殊情况的一种规定,并没有在全国普遍施行。 其次,这种江南郡县折布代租的规定亦非实行于整个唐前期。吐鲁番曾发现过唐代武则天时期江南所纳的代租之布。(斯坦因:《中亚腹地考古》,卷2,第1044页,附录一。卷3,插图127,“阿斯塔那墓葬中裹尸布上的中国字”。)但唐政府正式公布江南纳布代租的命令,却是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的事。《通典》卷6《赋税》下云: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其江南诸州租并回造纳布。 在这以前,江南郡县纳租并非全是折布,恐怕还是以米居多。陈子昂《陈伯玉文集》卷8“上军国机要事”云: 即自江南、淮南诸州租船数千艘已至巩洛,计有百余万斛。 《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云: (开元十五年)秋,……河北饥,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 《通典》卷10《漕运》载开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奏云: 请于河口置一仓,纳江南租米。 都是证明。又从《旧唐书》卷48《食货志》“(天宝初)韦坚……请于江淮转运租米”的记载看来,即在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江南地区可能仍有纳米之事。由此可见,这种纳布代租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在玄宗中期以后才普遍行于江南地区的一种特殊规定。其折租时何以考虑到户等,需要另行研究。但不管怎样,这种规定绝非均田制度下普遍、长期的规定,不能用来证明唐前期农民的租调负担普遍可按户等高下而有所变通。 至于韩先生所引敦煌唐代户籍残卷的材料,细分析一下,也可知并不能证明按户等高低升降受田农民所纳租赋。我所见的唐代户籍残卷中,有“课户见输”及“课户见不输”记载的一共有22户(除大历四年籍(斯•514)系摘自伦敦博物馆敦煌卷子显微胶片外,其他材料均系从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之研究》,王井是博《敦煌户籍残简》,《再读敦煌户籍残卷》,《食货》第四卷第五期《唐户籍丛辑》,池田温《关于敦煌发见的大历四年户籍残卷》(《东洋学报》第四十卷第二、三号)等书刊论文中转引。),这22户情况列表如表一、表二(见569—570页表)。    从表一、表二里可以看到,“课户见不输”与“课户见输”两类人户,各方面条件是差不多的,输与不输和户等的高低并无关系。 第一,从户等高低来看,“课户见不输”各户可知户等的四户中,下中户及下下户各二,“课户见输”各户可知户等的十四户中,下中户四,下下户十,下下户占的比重反而更大。照韩先生的说法,户等低的应当有更多的机会减免所应负担的赋税,可是这里的情形却恰恰相反。可见韩先生的假说不易成立。 第二,从各户劳动力与占有土地情况来看,“课户见输”与“课户见不输”各户之间的差别也是细微的,看不出与赋税之输与不输有什么关系。现将已知人口确数与土地确数的“课户见输”与“课户见不输”各户(前者五户,后者十一户)的情况列表比较(见570页表三)。 另外依常情,既然规定纳课,如依户等高下变动,只有少输的情况而绝无不输之理,因此,课户不输的原因,恐怕不会是因为户等有高下而变通缴纳数量的结果。从下列的“课户见不输”与“课户见输”各户的情况表看来,课户输与不输的区别似乎是在二者身份之不同,见输各户中大部分均为白丁,而见不输各户中,绝大部分均有勋荫及军职,仅有一户白丁,亦可能因其从征而免去课役。这个问题还须要进一步探讨,但唐代户籍残卷中“课户见不输”与“课户见输”的区分,不能用来证明韩先生的论点,却是可以肯定的。 与岑韩二先生的见解相反,我们却能从唐代文献中找到许多不计户等而以丁为单位征取租调的记载,前引《通典》卷6天宝中天下计账数,就是一例。至于最重要的证据,还是唐代户籍残卷中开元九年后王万寿的户籍: 户主王万寿年伍拾壹岁白丁 神龙元年全家没落,开元九年账后奉其年九月九日格行上浅落放之。 下中户课户见输 女尚品年贰拾壹岁中女 计租二石 一拾亩永(业) 壹拾亩已受 王万寿是下中户,即八等户,只有40亩,在敦煌是属于占有土地较少的人家,又曾于神龙元年全家没落,照岑韩二先生的说法,其租赋负担应当依户等而降低了。但实际上他却仍需按规定数额纳租,这就足以说明唐代农民缴纳的租赋数量是不因户等高低而变通的。 然而,户等的高低却确与人民负担轻重有关,这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第一,作为征取户税的标准。这点史文很清楚,不必多谈。 第二,曾一度作为地税即义仓粟米征取的标准。《隋书》卷24《食货志》载: (开皇)十六年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这一规定到贞观初年改为垦田亩纳二升(《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到高宗时又有变动,《通典》卷12《食货》12《轻重》: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颁新格: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开元时又变了,《通典》同卷载: 开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 第三,作为授田先后的标准。《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里正授田课农桑》条疏议云: 依田令:……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多后少,先贫后富。 即贫下之户可优先授田。从下面这些唐政府将职田、官田及检括来的豪强占田优先分配给贫下户的记载看来,可知这一规定是曾经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执行过的。 《旧唐书》卷58《长孙顺德传》载: (贞观中顺德)拜泽州刺史。……前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 《唐大诏令集》卷110睿宗《诫励风俗敕》: 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侵损百姓,宜令本州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 《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开元)十年正月戊申,内外官职田除公廨田园外,并官收给还逃户及贫下户欠丁田。    《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 (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丁丑制:……京兆府界内应杂开稻田,并宜散给贫者及逃还百姓,以为永业。 第四,作为正役与杂徭负担先后的标准。《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差科赋役违法》条疏议云: 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这一规定,从下面各条记载看来,当时也是实际执行了的。如《册府元龟》卷486《邦计部》《户籍》云: 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敕:天下百姓父母另外断别籍者,所折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折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折户只承,勿容递相影护。 (天宝)四载三月敕:……比来未全定户,今已经数载,产业或成,适可因兹平于赋税。……复定之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 此外,高户还往往有特殊任务,如替官府放债(《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开元二十八年)九月,先是高户捉官本钱,乙卯,御史大夫李朝隐秦请薄税百姓一年租钱充,依旧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供官人税钱。”《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亦有记载。)、管驿(《新唐书》卷50《兵志》:“(开元)九年又诏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定户复缘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蓄马,故骑射之士灭曩时。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能家蓄十马已下,免帖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赀。”《新唐书》卷123《李峤传》:“又重赂贵近,补府若史,移没籍产,以州县甲等,更为下户,当道城镇,至无捉驿者。”)、充当租庸脚士(《新唐书》卷134《王珙传》:“又取诸郡高户为租庸脚士。”)等等。 第五,作为蠲免赋役的标准。这类记载很多,举几条为例。《册府元龟》卷490《邦计部》《蠲复》云: (高宗)永隆元年正月己亥,诏雍岐华同四州六等以下户,宜免两年地税。 (开元)十一年,……诏太原府境内百姓宜给复一年,九等户给复三年,元从家给复五年。 开元二十二年诏:……其今年租八等已下,特宜放免。 第六,作为赈贷标准。如《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载: (开元)二十年二月辛卯制曰:……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至秋熟后,照数征纳。 三月诏曰:……河南数州,致滋水损,……令户部侍郎张敬舆宣慰简复。如FDAA有损贫下不支济百姓,量事赈给。 第七,户等高低还与服兵役有关。府兵固无待言,FDFE骑亦然。《新唐书》卷50《兵志》云: (彍骑)其制皆择下户白丁宗了品子,强壮五尺七寸以上,不足则兼以户八等,五尺以上,皆免征镇赋役。 总起来看,户等的高低与租调负担数量多少无关,但租调征纳的先后与徭役负担的轻重先后却依户等而有所不同。另外,由于户税、地税、授田、蠲免、赈贷、兵役等亦多据户等高下办理。所以户等高低对当时人民负担轻重还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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