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冲突的成因以及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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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知识产权冲突的成因以及解决内容提要:本文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对象关系为起点,论述了知识产权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认为对知识产权冲突的解决应先从立法的源头着手,其次可从司法角度以民法框架内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进行法律漏洞补充,同时对传统的诸如“保护在先权利”等规则被抬高到原则高度提出异议,文章也对知识产权的冲突类型进行了初步的归类。关键词:知识产权冲突、冲突原因、冲突类型、冲突的解决近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工业文明的产物,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案算起,其历史也不过四百年。但其以保护创新为宗旨的特点决定了其自身在此后并不漫长的历史中,迅速发展成一个庞大的体系,其间各种权利关系错综复杂。
2、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暂撇开清末和民国的不论,真正得到重视的是始于改革开放,至今不过二十多年历程,所以尽管已经取得很大成就,但毕竟还难免存在许多不足。其中近年来已经出现的许多知识产权内部之间及与相关民事权利之间冲突的案例,就为立法和司法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如何比较合理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本文拟对知识产权冲突的含义、原因、类型及解决等提出一些粗浅的探讨。一、知识产权冲突的含义知识产权的冲突现象自上世纪80年代末的“扬沫名誉纠纷案”中开始出现,即所谓着作权和名誉权冲突,不久,中国美术学院在北京美术馆主办“人体艺术大展”导致部分被展作品的模特起诉主办者侵害名誉权,此后,知识产权冲突案件迭起。有学者认
3、为,知识产权的冲突是在同一客体上依法衍生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态,其四个构成要件是客体必须同一、主体则必须相异、权利具有合法性以及这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相互抵触。也有将它定义为“知识产权权利交叉”和“知识产权双重保护”的,同时更有学者推而广之考虑到同一客体上多个权利同属一人的现象,索性将它们通称为“权利竞合”,竞合的权利在外部表现为同一形式,都是依法产生并且内容重叠.本文认为由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等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未被认真分析,致使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内涵难以得到准确把握。首先是客体问题。以前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对象经常被混淆,后来有学者提出两者区别:对象就是“知识”本身,知
4、识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具体的、感性的,其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而客体是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是抽象的、理性的,其属于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客体是对象与一定的法律规范相互作用的结果,故两者是不同的事物。这种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对具体的对象即“知识”因不同的主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控制、利用和支配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关系,各种不同主体间利益关系冲突的客观存在,需要法律进行合理地调整,但由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原因,使这些利益关系都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形成不同的权利,从而也形成不同的法律
5、关系客体。比如就同一幅绘画作品,两个无关的主体不可能同时享有着作权,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却可能使另一人对该画享有商标权,显然,商标权的客体与着作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相同的只是它们的对象,并且因对对象的不同支配和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却可能发生了冲突。所以说,以前常说的知识产权冲突首先基于同一客体其实应该是基于同一对象。广义上,对对象的支配和利用也应当包括对其所依附的有体物载体本身的支配和利用,这特别表现在知识产权与非知识产权冲突时,如前述人体模特作品被展案等。其次是主体问题。我们认为主体必须相异方有冲突的可能,前述有学者在论述知识产权冲突时引进竞合概念,甚为不妥。竞合一词在民法上它一般指由于某种法律
6、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典型的如违约和侵权产生的请求权竞合,但是竞合产生的是需要选择法律的适用问题,这与法律冲突不同,后者是因法律本身的矛盾和不协调以及其他原因,致使某一事件发生,数个法律规范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立法的完善。知识产权的冲突是法律规范的冲突,它与竞合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时更重要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存在竞合很值得怀疑的,因为很显然在同一对象上由同一主体享有不同的具体的知识产权,是不会产生冲突以致于权利主体需要选择一种权利而放弃另一种权利的,如对同一幅画同时享有着作权和商标权,甚至还享有外观设计专利
7、权.这种针对同一对象从不同角度产生权利共存的现象,应该算是权利聚合。所以,本文将知识产权的冲突定义为:不同的主体因对同一对象或其所依附的有体物的不同方面的控制、利用和支配等,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其实际利益关系相互矛盾或抵触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的法律状态。二、知识产权冲突发生的原因如果限定在同一个内国法域环境下,“权利冲突”现象反映的不是别的什么,而只是立法的缺失和疏漏,如果说立法者不能洞察世事万象,缺漏在所难免,则这应该是司法填补法律漏洞的任务。权利冲突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权利人的利益冲突,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均表明了法律赋予某主体对某项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正因为有利益冲突,所以立法要授予某些
8、主体对某些利益以法律上之力,而有些则不授予或不保护,目的就是要界定权限,规范社会秩序,从而建立一个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法律规定之整合体。它必须是无矛盾的。一有矛盾,即构成法律秩序的体系违反。立法确立各种宪政权利和民事权利,无不在于建立一种和谐的秩序以保障人民自由发展,各得其所。但是生活中似乎有许多“权利冲突”现象的存在,在各种不同性质和位阶的权利在发生“冲突”时,许多学者普遍认可区别保护,这说明了该权利本身的范围问题,即它们原本就缺乏共同的平台,谈不上冲突,好比天上的两朵白云投下同一片阴影,实际上它们相去甚远,在法律体系上并无矛盾。在私权领域,人格权彰显人格尊严保护人格利
9、益;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以定纷止争;债权规范各项财产流转行为;知识产权授予知识产品创造人以一定条件下的专有权利。故各项权利各有权能各负其责,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时行于可行之处,止于当止之地,这也就是法理学通常所说的权利应该有它的边界范围。在大陆法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中,尽管可能存在狭义的法律解释问题,但权利的逻辑结构却应该是严谨和清晰的,一般地它不存在冲突型法律漏洞的补充问题。但是知识产权产权的对象由于是无体的,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一定依赖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所以知识产权有着许多与物权完全不同的特点,然而知识产权却与物权一样的是,它也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对世
10、效力。这就决定了人们包括立法者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可能比对物权之类更为不易。在不能对知识产权各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内在关系有效把握的情况下,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在各种不同的对象上完全有可能发生同时存在多种利益关系的现象,各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假如缺乏从宏观上透视能力和前瞻性,则常不免滞后于现实世界的迅速发展,于是,尽管律令滋彰,冲突仍然多有。与利益冲突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发生冲突,应该是不正常的,这说明法律的规范功能和价值判断功能并未达到,它违背了立法目的的,逻辑上是矛盾的。有学者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当作冲突的原因之一;也有的以科技进步使得新权利不断产生和经济滋润为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因,所谓“经济滋润”即
11、其所称的“衍生权利的客体在富裕经济的滋润下,有了繁衍新权利的人文环境和有利条件”,并且举了电影红高粱和电视剧渴望热播后,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的例子。?我们认为,这些客观的现实情况不过是为知识产权的冲突提供了机缘而已,它们本身不是原因,如果立法对这些现实的不断变化着的利益关系加以合乎法理的规范,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但实际上,恰恰是由于立法者观察能力和表现手段均有限,未界定好本应该被界定好利益边界范围,使之都具有权利合法性的外壳,从而引起权利冲突,这也印证了判例学说普遍承认的法律漏洞的存在,按梁慧星教授对法律漏洞的划分?,这应该归于“冲突型漏洞”,也即不可化解的体系违反。所以说,立法的缺失和疏漏是知
12、识产权冲突现象产生的最直接的根本原因,其最后的解决无疑是立法自身的完善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问题。三、知识产权冲突的类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冲突现象林林总总,不同的学者因立论的基础和考察的角度各不相同,其分类也各不相同。国际上,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审批程序、保护期限、范围和方法不同,国际条约中也不存在统一的实体规范,但又确立了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独立保护原则,于是常产生来源国法和保护国法之间的冲突。本文的讨论仅限定在同一内国法域中的具体私权主体之间,同时,本文关于知识产权冲突的概念是以其对象本身为起点,所以也以对象为标准分为两大类:即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和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知识产权之
13、间的权利冲突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的主要特点是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对象即特定知识本身的控制、支配和利用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冲突,其情形比较复杂,各具体权利可能有多种组合,相应案例都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为方便论述计,权作如下细分:第一类与着作权有关的,主要有因作品名称或角色形象未经许可被商品化而发生的冲突和因作品本身被当作商业标记的冲突两种,前者如“米老鼠形象案”?,后者如“武松打虎图案”。?第二类与商业标记权有关,如商标与商号以及其他一些诸如地理标志等以及它们与域名之间的冲突。如“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剪刀总店商标侵权案”。
14、?第三类与专利权有关的,主要是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或商业标记权冲突,比如“海南椰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近年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和讨论,目前已有较为丰富的案例可供研究。为对应“入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都做了相应修订,尤其原商标法与“TRIPs”协议差距较大,修订后加强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将缓解这方面的矛盾,但也并非一劳永逸,有些问题仍然在争论之中。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和人格权与物权的冲突,这些冲突和知识产权间内部各具体权利冲突有所不同。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的冲突的客观基础是因为凝聚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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